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56号
1996-05-16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如何认定的请示》(京国二〔1996〕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的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
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搞科研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全国青联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二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长服务;积极发展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扬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
第三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原则。
第四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五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国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
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会复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的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请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委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局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国体参加全国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更替,并报请常务委员会备案;其他委员确需变更时,由其所在的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同意。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两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或派出办事处,承办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决定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五、行使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 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地级市,以及其它有条件的城市,均可依据本章程,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每届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本地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三十条 地方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国性决议以及上级地方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地区性决议;
四、执行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由地方青年联合会主席会议决定副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青年联合会与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的会费、事业收入和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地方青年联合会统一章程。地方青年联合会还可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本地的组织和工作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