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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修改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弥补/陈潇潇

时间:2024-05-30 14:0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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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此次修法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对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这既彰显了刑事简易程序对程序正义与程序效率的价值追求,也将大大缓解审判实务中我国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与司法诉讼资源有限之间的尖锐矛盾。但与此同时,从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来看,修改后的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保障仍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护仍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在理论层面上,通过分析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三大基本诉讼权利,查找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对三大基本诉讼权利保护的立法缺失;在实证层面,通过梳理此次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解构其对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立法缺失的完善;在建构方面,结合实证上的解构,洞察出修改后的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并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完善之建议。

  一、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及我国在立法上的缺失

  理论上,刑事简易程序【1】中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种类划分不一,有三分法和四分法。三分法学者认为简易程序中的基本诉讼权利包括程序选择权、辩护权、程序利用收益权;或者包括程序选择权、程序知悉权和辩护权。四分法学者多数认为包括程序选择权、程序知悉权、辩护权和程序利用收益权。根据1989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十四届世界刑法学会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决议,建议各国立法部门“对简单的案件,可以采取,也应当采取简易程序,但是应确保被告人享有获知被控内容和有罪证据的权利,享有获得法庭审判的权利,包括提供证据的权利和延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该内容实际上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中的基本诉讼权利有三项:程序选择权、程序知悉权和律师帮助权(即辩护权)。从各国设计简易程序而体现出的对被告人人权的最低程序保障来看,被告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有以下三种:

  (一)程序选择权——简易程序适用的基础性权利

  程序选择权指刑事诉讼的主要参加者尤其是被告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选择或者同意接受何种程序审判的诉讼权利。因此,从主体上讲,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院和检察院;二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内容上讲,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启动权;二是程序变更权。前者是指诉讼程序在启动的时候,被告人应有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后者是指在简易程序进行中或是在庭审结束之前,被告人如果后悔自己的选择,那么他就有权要求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程序选择权是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最基础的权利。它强调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主观积极性,鼓励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以维护自己的诉讼利益。这是正当程序原则最基础的内容和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最重要的条件。尽管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到司法解释,我国简易程序制度正在不断完善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体系,但是在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方面却并未有任何规定。

  在程序启动权方面,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检察院有建议或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从这些立法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启动是由法院和检察院来实现的,其中法院作为程序主持者和诉讼裁判者对简易程序拥有绝对的启动权,作为程序参与者的检察院具有对简易程序的建议或同意权,因而拥有一定的启动权。然而,作为辩方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完全没有简易程序启动权,因为没有任何条款提到他们有申请、同意或者拒绝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且法院同意的案件数占大约55%,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且检察院同意的案件占大约45%,即法、检不论谁先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另一方都会同意的。没有一例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且法院检察院同意的。在程序变更权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重新审理。据此,法院是程序变更权的唯一主体。简易程序的“简化”特点决定了其对被告人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如若启动简易程序后,被告人不享有基于自己意愿变更程序的权利,那么刑事诉讼法赋予简易程序保障人权的使命就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二)程序知悉权——简易程序适用的保障性权利

  程序知悉权是指法院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之后,被告人享有的知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关于简易程序的其他事项的权利。这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一种不可缺少的保障性权利。

  被告人的知悉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知悉被指控犯罪事实。二是知悉关于简易程序的其他事项。前者主要包括知悉控方起诉时的罪名和移送起诉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后者的内容是个口袋性规定,笔者认为主要包括知悉有关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知悉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后果(包括消极的法律后果和积极的法律后果)。结合知悉权的内容,下文将分析我国在程序知悉权方面规定的不足。

  首先,在知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方面。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这样,被告人可以通过起诉书了解指控的犯罪事实、被指控的罪名和证据目录,到这里,似乎可以说被告人也就知悉了被指控的罪名和所依据的证据。但是,仔细分析会发现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流于形式。《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只有法院拥有罪名的确定权,这无异于在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罪名知悉权,因为一旦法院认定的罪名与被告人通过检察院起诉书知悉的罪名不一致的话,被告人之前知悉罪名权就会流于形式,没有丝毫意义。而在证据知悉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尽管辩护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是申请的决定权在法院。即使法院同意了申请,检察院一旦拒绝法院查阅,法院也无能为力,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检察院必须同意法院调取证据。

  其次,在知悉关于简易程序其他事项方面。2003年出台《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第七条规定,宣布开庭后独任审判员应当告知被告人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这里,被告人的知悉权是在宣布开庭后法院才主动告知的,而此时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了。被告人的知悉权处于如此被动的地位,我们很难说已经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审判实践中,一旦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就更是免去了告知义务,被告人完全被动接受审判。尤其是在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被告人无法知道适用简易程序会给自己的命运带来什么影响。

  (三)辩护权——简易程序适用的核心权利

  辩护权是整个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核心权利,当然在简易程序中也是被告人诉讼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当事者仅仅参加了诉讼还不够,还要求他的诉讼活动具有充分的实质性内容。诉讼在制度上以两方当事者的对抗性作为基本结构,双方以对等的力量展开积极的攻击防御才构成程序的实质性内容。”【2】即被告人的诉讼参与不仅是形式上的参与,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参与。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则是其实质参与诉讼的最重要表现。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最大的特点就是审判程序的简略化。这个特点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在产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必然要使被告人的一些权利无法行使或者无法充分行使,被告人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就会增加。特别是在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在与公诉人进行对抗的过程中,就会给被告人自身防御的机会和防御的能力带来不利的影响,有时候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如果有律师的参与,则他在简易程序中的选择就会更加的明智和主动,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不但没有对被告人如何行使辩护权作出特别规定,而且实际上完全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于简易程序所在的章节中没有被告人辩护权的特殊规定,所以该款适用于普通程序的规定也同样的适用于简易程序。该款有两个重要的提示点:1、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2、法院可以指定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那么,在公诉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可能完全得不到保障。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即使被告人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请律师,法院也没有为其强制指定辩护的义务。即使被告人请辩护人为其辩护,如果辩护人在某些事实和法律问题要与控方对质,连辩论的对手都没有,辩护人如何充分行使辩护权,其辩论也不会产生实质上的意义。

  简易程序中有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占所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比例仅有10%左右,其中指定辩护的比例大约是33%。这样的比例说明实务中被告人辩护权缺位的比例是相当大的,被告人辩护权未得到充分保障。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对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保护的完善

  “没有成熟的普通程序就不会有科学的简易程序”,但与此相应,没有科学的简易程序也就不会有真正成熟普通程序的大量实践,因为不利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分流,那么面临沉重工作负担,司法机关操作的普通程序也就会自然变形。因此,简易程序的修改对整个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发挥重要作用,也必然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有重大意义。

  (一)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在审判实务中,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窄导致通过简易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数量很少,这远远低于当初设置简易程序的理论估测,而且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也相对集中。以驻马店全市法院2007年-2011年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分析为例,统计数据显示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量大约在30%左右,且大多集中在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几类犯罪,这样便使得审判资源未得到合理配置,简易程序繁简分流的功能未得以彰显。为了使简易程序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诉讼价值,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做了较大的修改,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关于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和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之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的第一审的普通刑事案件。据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和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当然还要满足其他条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仅缓解“人多案少”的矛盾,而且能降低被告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刑罚轻重等的门槛,体现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新刑事诉讼法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对在该范围内但是具有特殊情形的案件进行限制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四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项是针对生理上有缺陷的被告人权利的维护。第(二)项是基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一般比较复杂或者有其他等因素,需要更加严格规范的审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第(三)项中的共同犯罪案件实行“一人实行、整体负责”的刑罚原则,如果有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很可能对其他共犯人的定罪量刑带来影响。第(四)项是一个兜底条款,笔者认为包括例如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等。

  (二)明确赋予被告人程序启动权,完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性权利,如果被告人连基于自我意志选择程序从而维护自身利益的诉讼主体权利都没有的话,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也就成了无本之源。认识到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缺陷,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赋予被告人的程序启动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接入服务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手机搜索引擎服务企业:
  
  为全面整治手机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扎实有效开展依法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全电信行业开展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从保护下一代健康成长、净化社会环境、推动手机网络产业健康发展出发,抓住业务推广渠道、手机网站内容接入、服务器层层转租、手机代收费和涉黄网站域名变换等关键环节,通过全面清理、落实整改、健全机制三阶段工作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完善手机涉黄网站的发现处置机制,为净化手机网络环境做好基础工作,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好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全面清理,重点整治,落实责任(2009年11月12日—2009年12月31日)

  本阶段要求相关主体快速反应,排查问题,重拳出击,净化手机网络环境初见成效。

  1、排查手机涉黄重点环节,全面清理

  基础电信企业、接入服务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手机搜索引擎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各相关企业”)全面开展清理检查,重点清理业务推广渠道中业务合作伙伴、合作方式、业务推广模式和网络连接方式存在的问题;清理手机网站内容接入环节中未备案接入、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不落实、违法网站不能及时切断和接入网站含有涉黄信息的问题;服务器层层转租的问题;手机上网违规代收费的问题和手机涉黄网站转换域名逃避打击等问题。

  2、重点整治清理中发现的漏洞和问题

  在全面排查、梳理前述五个重点环节的同时,本阶段要立即着手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基础电信企业必须立即清理自身和合作经营者的业务推广渠道和代收费环节,有涉黄问题的,立即停止合作。12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二是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在12月15日之前召开下级接入服务商管理会议,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5号令)要求,清理“层层转租”问题。三是各基础电信企业和接入服务商应当全面排查所接入的网站,对未获得经营许可或未备案网站,一律停止其接入,并负责做好合法用户的善后处理工作;对发现有明显属于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的,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和公司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报告。12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报许可证发放机关。

  针对清理发现的问题,各相关企业要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落实组织机构、提出时间进度、确保责任落实。于12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上报许可证发放机关。

  3、落实相关主体单位和人员责任,落实责任制考核和检查

  各相关企业要立即检查各项责任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制定情况,发现不明确、不完善的,立即着手修订;全面检查各项责任制度和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发现经营违规业务的,一律中止合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所属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违规问题的,追究责任;对明知故犯,参与授意手机淫秽色情传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通信管理局对违规企业依照行业管理规定严格执法,对拒不执行管理规定,拒不落实整改要求,屡纠屡犯的,要严肃处罚、严厉惩治。

  4、严格落实基础电信企业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围绕宣贯《基础电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督促基础电信企业落实在网络建设、业务开办、配合监管和突发信息安全事件处置等各环节的信息安全责任,完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完善集团、省、地市三级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集团和省公司成立专门信息安全管理机构,保障专项资金投入,重点在新业务研发、上线、运营三个关键环节建立并实施信息安全评估制度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5、积极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一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手机淫秽色情信息举报受理办法,规范举报受理和处理流程,提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能力。二是畅通渠道,建立与基础电信企业的协同处置机制。三是加强对举报信息的梳理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重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建议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第二阶段:落实方案,抓好整改,强化手段(2010年1月1日—9月30日)

  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第一阶段所制定的手机淫秽色情专项整改方案,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资金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和任务落实。整改措施要具体,整改目标要明确,强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将整改落到实处。

  1、落实基础电信企业领导人问责制。各基础电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信息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企业分管信息安全的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安全责任人,对本企业信息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省级企业负责人是当地基础电信企业的信息安全责任人。对于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被电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追究其信息安全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对整改不力、屡改屡犯、故意违规的,电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企业信息安全责任人,并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企业信息安全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2、深入整治业务推广渠道。

  基础电信企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业务推广环节的各项整改措施。一是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制度规范,对业务推广渠道中业务合作伙伴的建立、合作内容的规范、合作问题的发现与监督、业务推广模式的实现和网络连接方式的技术细节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妥善处理好规范措施与业务发展、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关系。二是明确责任,督促检查。基础电信企业要层层排查各级企业推广业务活动,逐一清查业务推广渠道的信息服务、业务链接、广告投放等主要环节,定期检查合作伙伴的业务推广行为和模式,确保业务推广的各项要求严格落实。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立即暂停合作,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不能有效控制业务合作行为的,立即停止合作。

  3、切实落实网站接入责任。

  基础电信运营商、接入服务商要对网站接入环节进行全面整改。一是接入服务商必须持证经营、所接入的网站必须取得经营许可或备案,违反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要与所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站签订信息安全管理协议,未签协议的立即补签,已签协议但协议内容不完善的立即重签,不签协议擅自提供接入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切断网站接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立即切断。四是要对接入的网站进行全面、有效的日常监测,对发现明显属于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无法判定的涉嫌违规内容,要暂停接入,保存有关记录,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做出最终处理。

  4、严格清理接入资源层层转租问题。

  基础电信企业、接入服务商要全面整改接入资源层层转租问题。一是在2010年1月30日前,要完成企业内部接入资源层层转租问题的排查,全面检查用户接入资源的在用情况,发现再转租行为的,立即停止租用合同并收回接入资源;二是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重点清理电信资源租用合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打击电信资源再次转租行为;三是做好转租接入资源收回后用户的善后处理工作,避免影响合法用户的正常使用;四是要制定有关接入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将接入资源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五是对擅自转租接入资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彻底杜绝接入资源层层转租现象。

   5、严格规范手机上网代收费行为。

2010年6月30日前,基础电信企业要完成手机上网代收费环节的整改。一是整改手机代收费内容涉黄问题中暴露的代收费协议规范、日常拨测、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薄弱环节;二是严格规范落实代收费流程,存在违规的立即停止;三是不具备代收费有效管控手段和能力的,不得提供代收费服务。

   6、强力治理网站变换域名、逃避监管行为。

   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要完善管理措施,防止违规网站利用变换域名等手段逃避监管。一是建立和完善域名持有者黑名单机制,将被关闭网站的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二是严格落实域名注册申请者应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的规定,对进行域名转让并提供他人使用的,必须重新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注销;三是对网站未备案的域名不予解析(含跳转);四是在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网站涉黄和违规时要配合停止域名解析,同时暂停域名持有者的全部其它域名解析,及时上报认定部门进行处理,将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

   7、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

   为了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查,部将在2010年1月下发补充通知,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和各接入服务商在向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申请备案之前,要对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进行审查,并向网站备案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证明。各地通信管理局以此对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发现未执行当面核验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严肃处理。对已接入网站,基础电信企业和接入服务商要在2010年9月前完成全部接入网站的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并制定详细计划报许可证发放机关和公司所在地通信管理局;2010年3月底之前接入服务商要完成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建设,并实现与部省网站备案系统的连接。网站备案管理支撑中心要加强日常的网站备案信息核查、违法违规网站定位、分类统计、各地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情况汇总等工作。

   8、加强对移动搜索业务的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于2010年1月底前,针对手机搜索业务完善管理要求,并重点督促百度、谷歌中国等搜索引擎服务商依法加强手机上网搜索服务的管理。

   9、完善手机用户信息登记工作。

   基础电信企业要采取各种优惠措施,鼓励用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进行实名登记和补登记,逐步提高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的比例。

   10、全面实行黑名单企业联动管理制度。

   各相关企业要建立和完善黑名单管理制度。基础电信企业的黑名单管理要覆盖所有业务推广渠道、接入服务商、接入资源租用者和使用者,接入服务商的黑名单管理要覆盖所有接入手机网站、接入资源使用者,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的黑名单管理要覆盖其管理或提供服务的所有域名持有者。各相关企业要实行黑名单信息共享和处置联动。

   11、完善跨省协同处置机制。

   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加强网站属地管理,对违法违规的接入服务商、涉黄网站,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要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要完善跨省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实行省际网站管理信息共享和涉黄网站执法处置联动,网站接入地不在本行政区的,可以请接入地通信管理局予以配合,接到请求的通信管理局应当按规定限时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提出请求的通信管理局。

   12、进一步强化手段建设。

   健全手机网站未备案发现功能。2010年3月前,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要完善网站备案系统的未备案手机网站发现功能和模块。

   建设手机网站内容拨测系统。2010年6月前,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建立手机网站拨测系统,定期对网站内容和业务推广渠道等进行拨测。电信研究院要完成“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开展第三方跨网拨测,各基础电信企业要积极配合,形成跨企业、跨部门联动拨测机制。

   加快在WAP网关建设违法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手段试点。基础电信企业要在2010年1月底前,核清现网的WAP网关数量和分布情况,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WAP网关有害信息过滤技术标准,并于。2010年6月底前指导基础电信企业加强企业自律,完成WAP网关建设违法信息发现和过滤系统试点工作,原则上,2010年底前各基础电信企业不得再新建WAP网关。

   完善用户移动上网日志留存。基础电信企业于2010年1月底前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全面落实用户移动上网日志留存制度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于2010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对基础电信企业落实用户移动上网日志留存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阶段,基础电信企业要全面检查所属企业以及所接入的接入服务商、信息服务企业等的整改落实情况。各相关单位要每月上报整改情况,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出台新举措等及时上报。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建立整改巡查、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检查指导当地企业落实整改方案。

  (三)第三阶段:健全机制,夯实基础,提升管理(2010年10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1、深化企业监测体系建设。2010年12月31日前,基础电信企业要提升日常监测系统的能力,增强针对新业务形态、网络突发流量、接入轨迹、协议类型等的数据监测功能,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和处置。

   2、完善企业资源管理平台建设。2010年11月30日前,基础电信企业、接入服务商要建成接入资源企业管理平台,动态记录接入资源的分配、使用、出租、转让等信息,做到接入资源全面可溯源;实时记录接入资源的持有数量及其使用、出租、转让等情况,对接入资源异常使用实行日常发现、分析和处置。

   3、加强监督检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11月初,组织开展《基础电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落实情况的专项督察,建立基础电信企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日常监测和考核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加快立法进度,力争在2010年底前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全面实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4、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管理措施建议

  结合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部要组织电信研究院、基础电信企业等相关单位积极开展手机浏览器、手机搜索引擎、网站链接等问题的研究,提出管理措施建议。基础电信企业要积极参与并给予支持配合。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李毅中

   副组长:奚国华、刘利华、苏金生、王晓初、王建宙、常小兵

   成员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通信发展司、电信管理局、通信保障局、电信研究院、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名单附后。

  (二)领导小组负责在专项打击行动期间,组织落实中央的各项要求和有关对外协调工作,研究和部署本系统专项打击行动的各项措施,并组织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和对外协调工作。

  (三)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分别成立由公司主要领导挂帅的专项打击行动小组,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协调、联系机制,明确联系人,并根据部总体部署要求积极参与并主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四)各地通信管理局和当地各基础电信企业省级公司共同组织专项打击行动协调工作组,负责在本地区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各项措施,并负责协调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

   全行业必须深刻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管理和发展并重,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让手机成为传播精神文明的载体,绝不能成为毒化社会风气的渠道。

  (二)各负其责,按统一部署抓紧实施

   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落实方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督办考核,对各类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

   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统一部署,执行专项行动方案,加大对下属企业的检查、指导力度,基层企业要抓紧实施,按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各接入服务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手机搜索引擎服务企业要按照整改措施,完成各项工作要求。

  (三)建立信息上报和情况通报制度

  专项行动期间,各基础电信企业于第一阶段的每周一、第二、三阶段的每月3日前向专项行动办公室上报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各接入服务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手机搜索引擎服务企业于每月3日前,向发证单位上报前月工作进展情况。各地通信管理局于每月5日前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发生重大情况和问题随时报部。部将以简报形式通报专项行动落实情况。

  (四)加强宣传,形成打击手机淫秽色情的强大声势

   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工作成果,积极宣传电信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信息通信需要方面的成就,展示行业良好形象。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网站和违法经营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打击手机淫秽色情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监督、狠抓落实,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督办、指导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将组织检查组,赴各地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部门,及时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搭乘旅游船进出境旅客办理海关手续须知

海关总署


搭乘旅游船进出境旅客办理海关手续须知
海关总署


为方便搭乘旅游船旅客进出境,简化行李物品申报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搭乘旅游船进出境的旅客,在进境时,如果仅携带旅行自用并保证复带出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音机、摄影或摄像机进境,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回乡证”。超出上述范围的物品进境,应另行向海关口头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进境旅客,如离团探亲访友或换其它运输工具出境,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港澳旅客填写“回乡证”)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搭乘旅游船的旅客不得为他人代带物品进出境。
四、搭乘旅游船的旅客在中国旅行期间可免税带进的烟、酒限量为:香烟四百支、酒二瓶(各瓶限750克)。
五、搭乘旅游船进出境的旅客在中国友谊商店等商业部门用外汇购买的珠宝、翡钻、金银饰物、工艺品等物品,应持盖有“外汇购买”章的购物发票,向海关口头申报,办理出境手续。
六、搭乘旅游船的旅客携带文物(包括已故的中国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境,如系从中国文物商店购买,海关凭文物管理部门钤盖的签定标志和文物外销发票查验放行,如系从其它商店购买,需凭文物管理部门出具的文物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七、搭乘旅游船的旅客不准携带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198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