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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关于落实需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的若干具体规定

时间:2024-06-17 03:24: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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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关于落实需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的若干具体规定

新闻出版署


重申关于落实需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的若干具体规定

1989年1月25日,新闻出版署

我署1988年8月4日发出《关于被查封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的通知》,要求凡我署正式通知销毁的或由各地新闻出版局通知(限于所管辖地区的出版社)销毁的图书,其经济损失均由出版该图书的出版社承担。现就有关具体规定重申如下:
凡确定作销毁处理的图书,一律撕下版权页后,由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工商、文化管理部门监督送造纸厂销毁,并持版权页按原批发折扣索赔。其中:
交新华书店发货店承担总发行并发货的,出版社应及时通知有关发货店,由发货店通知销货店。各销货店应将版权页集中寄至发货店,并办理损失货款的结算手续(实行承转结算,通过省级店办理)。邮寄版权页的费用由出版社负担。就地销毁图书售给造纸厂的收入归有关出版社所有。
未交新华书店承担总发行的,由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含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统一收集,持版权页集中向有关出版社索赔,就地销毁图书售给造纸厂的收入归有关出版社所有,邮寄版权页的费用由有关出版社负担。
目前,多数被处罚的出版社都能主动办理赔偿事宜。但是,仍有个别出版社对索赔单位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或提出无理条件。此件下达后,被处罚的出版社应主动配合各地出版、发行、文化、工商等部门,尽快落实被销毁图书的经济损失索赔工作。今后,如再有以种种借口拒不赔偿,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4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北京、天津、上海、山东、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市分行,广州、青岛市分行
为扶持轻纺产品出口,扩大轻纺出口产品能力和提高加工深度,国家设立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由国家计委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统一安排。为了加强该项基金的管理,国家计委制定了《关于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以计轻(1987)417号文的附件下发。为了便于有关省分行及经办行开展工作,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有关经办行。

附件:关于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扶持轻纺产品出口,扩大轻纺出口产品能力和提高加工深度,国家设立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下简称专项资金)。该项资金中的拨改贷资金有偿使用专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专项资金不切块给部门或地方,由国家计委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统一安排,并行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设项目一律按《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招标暂行办法》实行招标,选定后列入国家当年基建计划。
第二条 为出口产品直接配套的企业,应先与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由该集团统一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建设项目总投资中,企业或企业集团筹集资金不得少于50%,其资金必须落实。
第四条 中标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先与外贸部门签订工贸协议,并由有偿付能力的第三方作为建设单位的担保人(其资信须经当地建设银行确认),方可与办公室签订《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协议》(见附,下简称项目协议)。据此,建设单位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五条 工贸协议的贸方必须是直接经营出口的单位。协议中的出口产品必须是该单位经批准有权经营的;产品如需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协议须经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确认。
第六条 工贸协议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贸双方共同确认中标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能扩大销售并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2.项目建成后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双方应共同努力把换汇成本控制在国家当年核定的该品种的换汇成本以内。
3.经双方协商在一定时间内达到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出口比重和创汇任务。
如国际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应提前协商,采取措施。
4.工贸双方在提供出口成品和生产中所需原辅料时,必须按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价格供应,不得擅自提价。
5.工贸协议应包括双方在出口和生产方面各自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借款期限,包括建设期与还款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还本付息。其资金来源,应按照计资(1984)258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到期不能偿还,应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并不得挪作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建设内容以外的用途,如有违反,建设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并对挪用部分予以50%罚款。
第十条 当年未用完的拨改贷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国家下一年的基建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性变化,至使项目协议或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同意允许变更协议或合同,并须采用书面形式,作为项目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计委。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协议书
为扩大轻纺产品出口,根据国家计委计轻(1987)417号通知 (甲方)与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乙方)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 、项目的名称、规模、工程内容和建设进度
1.项目名称:
2.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3.工艺路线和工程内容:
4.建设进度:建设期从 年 月至 年 月共 月。
二、投资构成及分年安排
1.项目总投资:人民币(包括外汇折人民币,下同) 万元;其中:外汇 万美元。
2.甲方投资总额:人民币 万元;其中:外汇 美元; 年人民币 万元;年人民币 万元。
3.乙方拨改贷投资总额 万元; 年 万元; 年万元。
4.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协议数的部分,由甲方负责解决。
5.甲乙双方投资在年度中必须按比例使用。
三、甲方对乙方投资的偿还
1.偿还期从 年至 年。分年还款计划,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2.拨改贷利息按年息4.2%以复利计算。如发生国家政策的性的利率变动,本协议贷款利率根据政策作相应调整。
3.甲方应以第三方担保的方式对拨改贷本息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万元。
四、甲方投资的筹措与偿还,由甲方自己负责。
五、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按协议建成后 年新增出口数量达 %,创汇额达 万美元; 年新增出口数量达 %,创汇额达 万美元;……。
2.乙方保证按期提供所承诺的拨改贷投资,并按国家当年规定的万元定额提供拨改贷投资相应的建设用“三材”。
六、合同的违约
1.甲方出口新增创汇未达到第五条第一款创汇额90%,扣除企业按协议规定创汇额计算的留成外汇,上交国家。
2.甲方未能在协议规定期限内还清拨改贷本息的,逾期半年,应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并对逾期部分按建设银行贷款利率加息20%。
3.甲方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协议规定建设期,每超过一季度,按乙方提供拨改贷总额的10%向乙方交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提供拨改贷投资,按乙方提供拨改贷总额的10%,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七、其他
1.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五份,担保单位、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地方经贸厅(局)、企业主管厅(局)各执一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样效力。
2.工贸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3.协议生效后,在甲方全部还清拨改贷本息之日起两年内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一款仍有效。
4.协议签订地点:
5.本协议在三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负责人
地址 地址
甲方担保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地址
签订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灾后重建造林使用种苗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灾后重建造林使用种苗质量管理的通知

林场发[2008]5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2008年年初,我国南方大部分省区遭受了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对整个林业生产和职工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林木种苗损失惨重。为及早做好种苗准备,强化种苗调用中质量管理,确保2008年造林任务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科学重建

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是促进林业发展的关键。林木种苗质量的优劣,对造林绿化的影响不是一年、几年,而是一代几代,直接关系到造林成效,关系到林业与生态建设的百年大计。各地在灾后恢复重建造林种苗供应选用过程中,一定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以种为本,以质为先”的原则,实事求是,以苗定造,优先使用良种造林,不能走“有种就育,有苗就用”的老路,更不能降低标准使用种苗,宁可慢些,也要好些,避免出现新的低产林或小老树。要以这次灾后重建为契机,进一步优化林种树种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和营林水平,努力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提高林地生产力。

二、制定规划,分步实施

各地要组织力量深入山头地块,深入场圃基地,对种苗受灾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分别对苗圃基础设施、种子苗木生产基地和母树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摸清受灾面积、数量,灾害程度、结构等,科学分析灾害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后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修复设施,恢复生产;快速繁育,组织供应;调整结构,确保质量;培育良种,加强贮备”的基本思路,本着分步实施,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尽快恢复种苗基础设施,包括大棚、温室修复重建,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采取容器育苗、组培育苗等快速育苗措施,保障2008年造林种苗供应,稳定种苗市场价格。其次要对种子生产基地进行全面清理,分别对折干、折枝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母树林和采种基地能保留的母树尽量通过修枝、复壮、防治病虫害、抚育管理等措施促进结实,确保2009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种子产量;对种子园、采穗圃损失严重的可以重新嫁接进行升级换代,提高良种化水平,同时通过这次灾情调查,筛选出一批抗寒、抗雪压树种,进行选优和建园;对种质资源库及时清理、复壮,最大限度保留基因资源。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地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杜绝关系苗、人情苗;要调拨和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和检验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苗;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劣种苗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以各种名义索取回扣、手续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严格实行种苗质量检验制度,杜绝质量不合格种苗的调拨和使用,在种苗调拨前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质量检验证书,明确责任,实行种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强种子贮备,确保用种安全

林木种子生产受自然因素制约,结实丰歉年明显,因此,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以丰补歉尤为重要。从这次受灾省区看,一旦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就暴露出种子供应不足等问题。各地要积极与发展改革和财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林木种子贮备金制度,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林业建设用种安全。

五、高度重视良种建设,积极建立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尚有投入而维护经营缺乏投入的状况,严重制约着林木良种的长远发展。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探索建立良种基地建设和管理长效机制,实行林木良种补贴,惠及广大林农群众。



                                国家林业局

                              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