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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时间:2024-06-26 07:1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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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7〕03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美化市
容环境,建设和谐天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
府决定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中心城区154条主干道路、快速
路、17条放射线、外环线、高速公路、国道(天津段)及其两侧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本市16片重点繁华地区、天津滨海国际机
场周边地区、海河综合开发改造规划区域、风貌建筑保护区设置
的户外广告设施(重点治理路段、地区详见附件)。
  专项治理范围以外的地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范围
进行治理。
  二、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准予,擅自设置户外
广告设施的,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应在规定
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虽经行政许可准予,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广告
设施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
制拆除。
  四、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设置的车体广告,按照本
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予以规范。其他车辆
禁止设置车体广告,凡已设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清除。
  五、本通告发布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凡不符合本市户外
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或因历史原因未明
确设置期限但已设置满两年以上的,均应按照要求予以规范或拆
除;逾期未规范或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清理期限。未经行政许可准予或超出行政许可准予时限、
范围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由设
置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
  七、对在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工作中拒绝、阻碍执法部门
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委,
办公地点:河西区围堤道107号,电话:28455054。
  特此通告。

  附件:户外广告治理重点路段、地区明细表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户外广告治理重点路段、地区明细表

(一)重点路段明细表
序号 名称 起止路段
1 大沽路 张自忠路至外环线
2 南京路 台儿庄路至南开三马路
3 南开三马路 南马路至长江道
4 丁字沽三号路 光荣道至外环线
5 友谊路 马场道至外环线
6 曲阜道 大光明桥至南京路
7 解放北路 张自忠路至徐州道
8 和平路 南马路至营口道
9 海河东路 金钢桥至六纬路
10 狮子林大街 狮子林桥至金狮立交桥
11 金钟河大街 金狮立交桥至外环线
12 西康路 营口道至马场道
13 新兴路 卫津路至营口道
14 卫津路 南京路至八里台立交桥
15 南门外大街 南马路至南京路
16 城厢中路 北马路至南马路
17 北马路 西马路至东马路
18 东马路 北马路至南马路
19 西马路 北马路至南马路
20 新开路 新开地道至十一经路立交桥
21 十一经路 大光明桥至十一经路立交桥
22 卫国道 十一经路立交桥至外环线
23 复康路 八里台立交桥至王顶堤立交桥
24 复康路延长线 王顶堤立交桥至外环线
25 吴家窑大街 围堤道至八里台立交桥
26 围堤道 新围堤道至吴家窑大街
27 红旗路 子牙河桥至王顶堤立交桥
28 东南半环快速路 卫昆桥至宾西立交桥
29 张贵庄路 中环线至外环线
30 解放南路 徐州道至外环线
31 卫津南路 八里台立交桥至外环线
32 红旗南路 王顶堤立交桥至外环线
33 宾水道 友谊路至卫津南路
34 新围堤道 光华桥至围堤道
35 长江道 南开三马路至密云路
36 红星路 东风立交桥至育红路
37 东兴路 光华桥至东兴立交桥
38 新宜白大道 普济河道立交桥至宜兴埠立交桥
39 外环线 全部环线
40 赤峰道 张自忠路至南京路
41 营口道 张自忠路至新兴路
42 鞍山道 张自忠路至卫津路
43 张自忠路 金钢桥至营口道
44 福安大街 南门外大街至北安桥
45 荣业大街 多伦道至南马路
46 成都道 南京路至西康路
47 贵州路 营口道至马场道
48 新华路 赤峰道至马场道
49 昆明路 南京路至马场道
50 马场道 南京路至工业展览馆
51 常德道 衡阳路至西康路
52 睦南道 马场道至西康路
53 大理道 西康路至新华路
54 衡阳路 重庆道至大理道
55 重庆道 昆明路至马场道
56 云南路 营口道至马场道
57 河北路 多伦道至马场道
58 承德道 和平路至台儿庄路
59 多伦道 张自忠路至南门外大街
60 烟台道 新华路至台儿庄路
61 广东路 马场道至乐园道
62 乐园道 一号路至四号路
63 紫金山路 卫津南路至珠江道
64 气象台路 新兴路至卫津南路
65 平山道 贵州路至卫津南路
66 尖山路 围堤道至黑牛城道
67 琼州道 广东路至刘庄桥
68 绍兴道 围堤道至台儿庄路
69 平江道 友谊路至尖山路
70 环湖中路 气象台路至黑牛城道
71 永安道 友谊北路至广东路
72 台儿庄路 赤峰桥至刘庄桥
73 越秀路 乐园道至围堤道
74 利民道 围堤道至大沽南路
75 洞庭路 大沽南路至松江道
76 宾水西道 卫津南路至外环线
77 水上公园北道 卫津南路至水上公园路
78 鞍山西道 卫津路至红旗路
79 黄河道 西马路至芥园西道
80 广开四马路 长江道至西关街
81 西市大街 青年路至南开二纬路
82 水上公园路 水上公园北门至复康路
83 南开五马路 南开二纬路至南开三纬路
84 城厢东路 南马路至北马路
85 西市大街 青年路至南开二纬路
86 密云路 西青道至长江道
87 咸阳路 雅安道至西青道
88 南开二纬路 南门外大街至南开五马路
89 南马路 西马路至东马路
90 白堤路 长江道至复康路
91 雅安道 红旗路至宜宾道
92 丁字沽一号路 光荣道至千里堤
93 勤俭道 子牙河桥至普济河道
94 河北大街 北营门旱桥至金华桥
95 大胡同 金钢桥至北马路
96 西青道 西站前街至外环线
97 西站前街 北营门西马路至大丰路
98 芥园道 红旗路至外环线
99 大丰路 大丰桥至北马路
100 本溪路 光荣道至丁字沽一号路
101 咸阳北路 光荣道至丁字沽零号路
102 光荣道 北洋桥至外环线
103 北门外大街 北马路至金华桥
104 运河南路 大胡同至大丰路
105 红桥北大街 光荣道至新红路
106 营门西马路 河北大街至西站前街
107 复兴路 广开四马路至西青道
108 新红路 河北大街至丁字沽三号路
109 中山路 金钢桥至北站立交桥
110 王串场一号路 金钟河大街至真理道
111 金纬路 货场大街至中山路
112 榆关道 北洋桥至铁东路
113 天纬路 四马路至中山路
114 育红路 盐坨桥至红星路
115 铁东路 盐坨桥至普济河道立交桥
116 普济河道 普济河道立交桥至勤俭桥
117 昆纬路 中山路至新开地道
118 中山北路 北站立交桥至育红路
119 律纬路 中山路至新开桥
120 建国道 东三经路至海河东路
121 货场大街 建国道至昆纬路
122 黄纬路 中山路至京津桥
123 南口路 新开路至普济河道
124 天泰道 京津桥至外环线
125 进步道 北安道至三经路
126 北安道 海河东路至建国道
127 自由道 海河东路至三经路
128 民主道 海河东路至五经路
129 增产道 金钟河大街至靖江路
130 三马路 李公祠大街至律纬路
131 建昌道 育红路至泰州路
132 万柳村大街 中山北路至金钟河大街
133 靖江路 月牙河道至卫国道
134 真理道 京山铁路至泰兴路
135 成林道 卫国道至沙柳路
136 津塘路 九经路至外环线
137 六纬路 海河东路至东兴路
138 光华路 东兴路至津塘路
139 大直沽五号路 刘庄桥至津塘路
140 华昌大街 李公楼立交桥至顺驰桥
141 天山路 成林道至卫国道
142 十五经路 六纬路至津塘路
143 天善社大街 京山铁路至新开路
144 七纬路 李公楼立交桥至十四经路
145 民族路 十字街至新开路
146 十三经路 海河东岸至津塘路
150 昆仑路 成林道至卫国道
151 九经路 六纬路至津塘路
152 十经路 六纬路至津塘路
153 八纬路 六经路至十四经路
154 十二经路 六纬路至津塘路
155 京津路 勤俭立交桥至外环线

(二)重点地区明细表
序号 名称 起止地段
1 佟楼地区 南至干部俱乐部、北至河沿路桥、东至市水利局、西至贵州路
2 古文化街地区 南至水阁大街、北至通北路、东至张自忠路、西至东马路
3 十一经路地区 南至十二经路、北至十经路、东至津塘路、西至大光明桥
4 食品街、旅馆街地区 南至清和街、北至慎益大街、东至荣业大街、西至南门外大街
5 滨江道地区 南至河北路、北至和平路、东至赤峰道、西至长春道
6 天津站地区 南至海河护栏、北至郭庄子大街、东至李公楼立交桥、西至五经路
7 西站地区 西青道(西站至西青道立交桥)、北营门西马路(站前至新河北大街)
8 天塔地区 卫津南路(聂公桥至气象台路)紫金山路(聂公桥至气象台路)、气象台路(气象南桥至卫津南路)
9 乐园地区 广东路(围堤道至乐园道)、乐园道(隆昌路至越秀路)、隆昌路(围堤道至平江道)
10 东方商厦地区 南开三马路(黄河道至一纬路)、黄河道(南开三马路至富辛庄大街)
11 周邓纪念馆及水上公园地区 南至宾水西道、北至水上公园北路、东至卫津南路、西至水上公园西路
12 大胡同地区 南至北马路、北至运河南路、东至张自忠路、西至北门外大街
13 国际商场地区 南京路(营口道至锦州道)、独山路(南京路至西宁道)、营口道(南京路至宝鸡东道)
14 大悲院地区 天纬路(中山路至四马路)、四马路(天纬路至元纬路)
15 小白楼地区 南至南京路、北至曲阜道、东至大直沽北路、西至浙江路
16 其他窗口地区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港客运码头、京津塘高速公路出入口周边区域
我国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冲突

作者:谷辽海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发表时间:2005年06月17日 08:56

  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规范公共消费行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自产生以来,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交易市场的高效运营、提高公共支出的管理水平以及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等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国际上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毫无例外地确立了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


  这些国家都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一和固定的发布渠道和披露内容及范围,如新加坡的《联合早报》、加拿大的《加拿大公报》、西班牙的《国家官方日报》等等。欧盟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预告、招标公告、授予合同等采购信息必须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或《电子标讯日报》上,使所有感兴趣的欧盟内部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投标。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依照法定授权,我国财政部于2004年8月重新颁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界定了政府采购信息的概念、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渠道、以及违法披露政府采购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根据法律的授权,财政部先后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经济日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报刊和网络为披露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威媒体。自2003年1月1日至今,我国只有浙江、陕西、甘肃、新疆、福建、北京、深圳、南宁等少数省市的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全面地公布了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了公共采购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根据有关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部门,有权制定招标采购信息披露制度,也是有权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部门。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门出台了一部行政规章《招标公告公布暂行办法》。与此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指定《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日报》、《国际商报》、《中国招标与采购网》等报刊和网络为发布公共招标采购信息的权威媒介。截至目前,我国有权披露公共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已经高达十家以上,这里还不包括国家各部委相对应的行业报刊和地方报刊以及网络等媒体。

  政府采购的主要交易方式就是公开招标。根据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凡是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主体只要选择在前述任何一家媒体上全面真实地公布,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一来,国内外的广大供应商如果想有效地获取详细、真实、全面的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每天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这十家以上的官方报刊和网络。同样的道理,我国的公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果想对公共采购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每天必须全面、认真地浏览这些官方媒体所披露的全部政府采购信息。实践中,由于不同的主管部门享有不同的行政职权,不同的官方媒体享有不同的资源,采购主体往往同时在两家以上的指定媒体发布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信息。其结果势必会造成政府采购信息的重复披露、公共资金和公共管理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及政府采购效率的降低。与此同时,也会增加广大供应商的额外管理成本。可见,现行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终结果必然严重影响和阻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进程。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信息传递渠道显得有些杂乱无章,缺乏统一性,实际上还未能从法律上建立起集中的政府采购信息获取制度,现实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两部法律(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严重冲突,以及两部行政规章(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招标公告公布暂行办法》)的激烈碰撞,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和行政主体之间监督职责的错位。同样,两部法律和行政规章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两部法律、行政规章相互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达到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监督规则、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的一致,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将《招标投标法》统一到《政府采购法》中。因为我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公开招标采购信息必须披露,其实质是要对纳税人负责,实现公共支出的透明和公共采购的效率目标,这也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要追求的目标。由于政府采购的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外延远远大于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的交易方式之一。为了实现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统一,我国应将两部相同位阶的法律合二为一,从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前述的问题,也才能在我国真正建立起透明、规范、科学、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8)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
2008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

  (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

  (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第八条 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

  (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

  (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

  (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九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

  第十条 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

  (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

  (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第三章 班次和学历

  第十二条 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

  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

  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 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

  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

  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

  第十五条 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七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

  第十八条 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第二十条 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

  第二十三条 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

  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

  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

  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

  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

  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二十六条 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八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九条 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三十条 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三十一条 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 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

  第三十四条 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

  第三十七条 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

  第六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条 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 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第四十二条 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五条 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四十六条 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

  第四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第八章 机关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 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

  第九章 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三条 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条 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