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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3:3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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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冀农市发〔2005〕27号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水产局,各县(市、区)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国放心农资下乡活动的开展,帮助农民群众选购农资产品,促进农资产销衔接,营造放心农资消费环境,省农业厅在广泛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向省农业厅农资打假办公室(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反馈。

附:《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放心农资下乡活动的开展,促进农资产销衔接,营造放心农资消费环境,帮助农民放心地选购农资产品和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放心农资企业是指:符合申报条件并经河北省农业厅批准的从事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渔)药、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生产、经营及服务的放心农资企业。
第三条 放心农资企业遵循“服务生产,方便群众,便于农资集散和物流配送”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和已被河北省农业厅批准的放心农资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资企业,可自愿申报:
(一)法定资格。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产权明晰,管理机构健全。
(二)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生产、守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不侵权,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的模范,自觉接受全社会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
(三)保证质量。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宗旨,建立健全农资质量保障体系,认真做好质量控制,保证农资产品质量。连续两年以上其产品在法定质量检测中全部合格。
(四)优质服务。建立规范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如发生质量纠纷,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五)诚信守约。树立“讲道德、重合同、守信誉,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行业新风尚;加强行业自律;企业间信守合同。
(六)经营业绩。企业正式运营两年以上,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报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合法手续的副本或复印件。
(三)对照申报条件的自我评估报告。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进行考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省农业厅推荐。
第八条 对推荐的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经省农业厅核查、评估,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省整顿与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联席会议,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厅确定为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并在河北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四章 对放心农资企业的扶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十条 放心农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名义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组织放心农资企业开展合作、交流、考察、学习等活动。
第五章 放心农资企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放心农资企业要在主要生产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统一悬挂《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承诺书》及《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标牌。
第十三条 放心农资企业接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放心农资企业按照省农业厅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企业情况。
第十五条 放心农资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质量检测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放心农资企业遇有重大事项变更的,须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日常监管与复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放心农资企业的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诚信体系,维护合法经营,促进放心农资企业的良性发展。
第十八条 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已不符合放心农资申报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农业厅取消其放心农资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省农业厅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放心农资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复查。考核复查结果由省农业厅进行公布。对符合条件的放心农资企业保留其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取消其放心农资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 被取消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列入省整顿与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农业厅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金(2001)69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交通银行:
我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财债字〔2000〕74号)下发后,因对转贷手续费收费币种调整的执行时间理解不统一,各银行在收取该项费用时执行情况也不一致。为了规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凡在2000年4月1日前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已签署项目转贷协议,转贷手续费仍按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币种收取;凡在2000年4月1日后新签转贷协议的项目,转贷手续费收费币种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执行,即原则上按人民币收取。


2001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八六年度易货议定书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八六年度易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9月18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其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加纳共和国政府通过其贸易部(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推动两国间的贸易发展,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如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期与两国间经济需求相符,加纳共和国在一九八五/八六年度可可产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二千公吨可可豆,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加纳共和国交付与可可豆等值的商品。

  第二条 上述商品的交付,由两国法人按国际市场价格签订商业合同并负责实施。双方同意上述商业合同均应在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前执行完毕。

  第三条 中国银行和加纳银行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八五年度易货议定书”签署的银行帐务处理细则有效期延长一年,即到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止。
  在本议定书项下成交商品的付款按上述细则规定办理。

  第四条 截止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如本议定书第三条所述细则中规定的帐户内有差额,债务方按债权方之要求,在三个月内继续提供商品或以美元偿还。

  第五条 本议定书之各条款也适用于在缔约有效期内签订的,但在本议定书期满仍未完全执行完毕的合同。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必要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纳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法庭、税务督察和调查委员会协调员
    吕 学 俭            克瓦梅纳·阿霍伊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