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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07: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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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综〔2009〕3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有关“大力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精神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的要求,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落实工作责任,保证资金到位,确保临时救助制度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规范运作,使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现有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全面建立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种临时性救助基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

  (二)及时、高效、适度、公正;

  (三)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救助;  

  (四)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现阶段我市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且不悔改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实行市、县两级救助,按照逐级救助的程序进行。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临时救助,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实施再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县级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3000元,市级再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管理机关按照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程度确定。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的申办程序:

  (一)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申请人要填写《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附件2,下同),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居)委会。

  (四)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材料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

  (五)对在县级临时救助后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签署意见后,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再救助。市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等因素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县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

  (六)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县级或市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三)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街道)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县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本级初始基金按50万元标准筹集,县级初始基金按辖区内户籍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年度终了,当年支出部分次年由财政列入预算予以补足。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和基金规模。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临时救助资金开支情况,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定期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给民政部门,保证发放。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原则上临时救助金2000元(含)以下直接发放现金,2000元以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开户账号。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临时救助资金应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物,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临时救助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龙岩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  条 项的规定,你的家庭            ,不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现退回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单据  张。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发申请人)

  

  

  

  龙岩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  条 项的规定,你的家庭            ,不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现退回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单据  张。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10〕6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
音视频会议设备 京内单位
复印机
文印设备 指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
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投影机
碎纸机 京内单位
摄像机 京内单位 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
电视机 京内单位
电冰箱 京内单位
复印纸 京内单位
移动存储设备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0元以上
照相机 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
汽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
供暖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指除中央空调以外的空调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变配电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指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分配资金进行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的项目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会议金额在2万元以上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指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监理
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的项目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海洋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特种车辆(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雷达等专业工作的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京内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证监发字[1997]29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

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28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 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