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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06: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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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9]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青年教师热爱教育、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改科研水平,成为高素质的教育教学骨干,市政府设立“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奖,以表彰优秀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及教改科研等方面做出的创新性工作和取得的突出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高、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
第三条 评选对象
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并具备以下评选条件的在职在岗青年教师,均可参加评选。评选的重点是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已获得“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称号者,不再参评。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遵守我市有关教师职业道德的规定。
二、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本单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含)以上。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即具备合格学历),能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具备比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掌握必要的现代化教学手段。能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任务,在教学活动中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能够根据授课目的和对象以及课程的环境条件,不断创新教学手段,充实教学内容,形成鲜明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受到学生的欢迎。担任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专任教师,还必须具有较强的实验操作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教研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加校、旗(县、区)、市的教研活动和教学课题研究,积极撰写并发表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曾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篇以上学术论文或经验总结;或者至少有一篇专业论文获得旗县区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自治区级三等奖;或者编写的教材经出版社出版或被市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选用。
五、工作量饱满,近三年以来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符合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团、队辅导员工作3年(含)以上并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受到过校级(含)以上的表彰。
六、除符合上述评选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一)所带班集体曾被评为旗(县、区)级以上优秀班集体。
(二)获得旗(县、区)级教育系统劳动模范或旗(县、区)级优秀教师、旗(县、区)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三)获得旗(县、区)级中小学优秀班主任或旗(县、区)级师德标兵或乡村教师园丁奖称号。
(四)被评为旗(县、区)级学科带头人或教学能手、教学新秀。
(五)任教以来在旗(县、区)级(含)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组织的有关教研活动中作过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专题讲座,或被选拔参与过带教下乡讲课活动。   
第五条 评选办法
一、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表彰名额100名。评选工作以旗(县、区)和市属学校为单位,由市教育局根据各地区、市属学校师资队伍分布情况和专任教师数量分配推荐名额。
二、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采用本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旗(县、区)教育局和市属学校资格认定、市专家组评审、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市政府批准的办法进行。评审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并注重学科的均衡性。
各旗(县、区)教育局和市属学校组成评审小组对上报人员按条件严格考核,按1:2比例确定推荐人选,公示后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候选人进行评审,逐人写出评审意见。
市教育局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进行审定并确定优秀青年教师人选。初步确定的优秀青年教师人员名单要在有关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优秀青年教师表彰奖励工作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市政府每届评选从教育事业费中安排50万元,用于对优秀青年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人奖励标准为5000元。同时,对获得优秀青年教师称号的教师在今后评优评先、聘用职称、晋升工资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 在优秀青年教师的申报、推荐、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程序,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评选质量。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资格,已获奖者要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对本人和其推荐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优秀青年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获奖者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优秀青年教师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

发改电[200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委):
成品油价格调整后,相应增加了公路、水路客货运输成本。各级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采取综合配套措施,缓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把调价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和《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电[2008]209号)规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价格不作调整,出租车价格暂不调整。各地要坚决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确保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运价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者变相提高运价。
二、加快落实财政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8]4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力做好城市出租车油价补贴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城市公交按现行政策继续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对农村道路客运新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继续将城市出租车列为补贴对象并加大补贴力度,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40%;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由55%提高到65%。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在出租车行业暂不调整运价期间,全额补贴出租车经营者,消除油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要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按规定时限足额发放到直接经营者手中。
三、适当疏导运价矛盾。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路客运(不含农村道路客运),可采取提高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水平、扩大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出台或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形式合理疏导运价矛盾。尚未建立相关交通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地方,要抓紧建立联动机制;已经建立了联动机制的地方,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联动机制做进一步完善。安排运价水平时,要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统筹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严禁超过油价上调成本增支幅度搭车涨价。能够在现行运价水平内消化成本增支的,可暂不上调运价。要通过成本监审等措施,督促经营者改善管理、降低成本;在合理成本范围内,经营企业也要尽量消化增支因素。各地调整运价,要注意把握节奏,尽量错开出台时间,避免出现大范围集中涨价的情况。运价上调的幅度,不得超过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支出,严禁以任何其他理由搭车涨价。
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水路客货运输等交通运输价格,要加强监测监管,及时制止经营者超成本增支幅度搭车涨价。
四、清理和减免收费。要继续加大清理整顿涉及交通运输行业收费的工作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交通运输经营者给予减免收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经营者负担。要认真落实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车辆的“绿色通道”政策;对向地震灾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的车辆实行免缴过路过桥费优惠政策。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通行费推广实行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
五、加强市场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市场监测。根据各地运输市场实际情况,从严控制新增运力,保持运输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继续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努力保持交通运输市场稳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密切关注交通运输市场的变化情况,加强对交通运输价格、涉及相关交通运输行业各项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成品油供应、价格情况的监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与专业运输企业签订长期供销协议,优先保障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车辆、船舶的成品油供应,坚决制止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提高成品油批发、零售价格,强制搭售其他商品等行为。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当前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当前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0]1093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高技术服务业是高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增长引擎,对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是促进高技术产业规模持续增长,提升高技术产业发展质量的必然选择,也是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迫切需要。高技术服务业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知识和人才密集、附加值高的相关行业。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全社会对高技术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以加工制造为主的中小企业对研发设计服务和信息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目前我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起草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为从实践中探索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律,经研究,我们拟在部分省市先期开展高技术服务业创新发展工作,为今后全面部署高技术服务业工作奠定基础。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做强做大高技术服务业为目标,依据地方条件和比较优势,着力推动重点领域改革,通过先行先试,完善体制机制;着力加强政府引导,促进产业集聚,创新服务模式;着力在带动性强的关键领域实现重点突破,加快建立健全高技术服务业体系,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培育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高技术服务行业。
(二)依托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选择部分城市建立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推动重点城市在服务模式、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探索和完善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思路,促进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化。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经商国家统计局相关司局,各省市可按初步提出的高技术服务业统计目录进行统计试点工作(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目录,高技术服务总量统计主要包括:一是第“G”类,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二是第“M”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三是第“L”类中的7450小类,即知识产权服务)。
三、工作重点
(一)信息服务
一是发展面向市场的高性能计算和云计算服务。加强对全国高性能计算中心的统筹规划,鼓励现有公立计算中心转变机制,采取单独和合作成立服务企业等方式,为全社会提供计算服务。大力发展云计算模式的平台运营和应用服务,促进已在内部应用云计算技术的企业进一步对外开展相关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制造企业通过云计算模式向服务转型。根据工作情况,选择部分城市作为云计算试验城市,组织国内骨干企业开展云计算服务。
二是开展物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应用服务。重点在精细农牧业、工业智能生产、交通物流、电网、金融、医疗卫生等领域开展物联网特色服务示范。按照国家统筹规划,加快互联网由IPv4协议向IPv6协议的转换,大力推动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积极探索新技术条件下的服务模式创新。
三是促进软件服务化发展。推动软件开发与管理咨询的融合,提升龙头软件企业的咨询和服务能力,促进国内重点软件企业面向金融、电信、制造业等行业的知识库建设(包括标准规范、业务模型、数据模型、应用软件构件、行业信息化分析报告和软件解决方案等)。对引导软件企业提供SaaS(软件即服务)模式服务的应用聚合平台和技术服务平台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加强政府和企业业务外包管理支撑系统软件研发与应用,促进能源、交通等关键领域的实时数据库、智能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研发和相关业务服务外包。
四是引导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加强数字动漫及数字影视、网络出版、3G手机内容服务等领域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平台建设,包括高计算能力的实时渲染系统研发和应用、中国风格动漫技法数字化与推广应用、自主动漫和游戏开发系统、数字出版服务平台、3G手机内容服务相关技术开发和服务模式创新、数字音视频及语义智能搜索引擎研发及应用、网络协同创作服务平台等。
(二)生物技术服务
大力发展临床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临床试验及试验设计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降低创新成本,提高创新效率;充分发挥现代中药、基因技术等研发优势,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药物研发外包服务;开展生物数据挖掘,建立生物信息共享体系,实现生物数据资源共享,为生物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关键数据资源和技术支撑服务。
(三)研发设计服务
在笔记本电脑、3G手机等重点领域扶持发展一批高水平的设计企业,鼓励制造企业联合,或与相关企业合作成立专业设计服务企业;加强研发设计领域共性和基础性技术研发,在特色产业集群优势明显、研发设计服务需求迫切的重点地区,依托产业基地建设一批研发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扶持一批高水平设计企业,提升当地产业的产品研发设计能力。
(四)技术创新服务
一是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进一步开放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鼓励全社会开发利用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在知识产权软件服务、专业知识产权数据库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其他投融资服务等增值服务领域扶持一批服务企业。支持各地有条件的公共知识产权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改革试点,或采取单独和合作成立服务企业等方式,为全社会提供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
二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对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加强引导,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环境。在节能环保、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扶持一批专业化的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企业。鼓励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企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构建多领域、网络化的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引导科研院所和科技园区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采取单独或与社会投资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成立主营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企业,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协调当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推动高技术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和创新高技术服务产业化发展模式。
(二)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特色和对高技术服务的需求,会同地方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重点领域尽可能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编制本地区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工作方案,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我委(高技术司)。工作方案应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在总结工作方案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本地区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
(四)要建立并不断完善高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各地发展改革委应与当地统计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2010年开始做好高技术服务业统计试点工作。
(五)要结合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遴选部分重点城市建立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请在高技术服务业工作方案中提出基地建设相关建议,包括基地建设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内容。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认定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六)要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我委(高技术司)。
我们将与相关方面协调配合,及时总结先行先试地区的工作经验,推广成功模式,逐步形成政策措施建议。并将视情况对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重点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