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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巡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0:0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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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巡视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做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巡视工作的通知

司函人事〔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使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确保鉴定质量,在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鉴定工作期间,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要组织对鉴定考试进行巡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视内容

  (一)鉴定站是否依据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考试运行、考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鉴定试卷保密情况(包括使用过的试卷),试卷的接收、印制、封装、保管、分发以及使用过的试卷定期销毁等各个工作环节是否有专人负责,签字交接手续是否齐备。

  (三)考场纪律,考场组织及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考评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以及考评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考试场所设置、仪器设备配备是否能够满足鉴定工作需要。

  (六)对考试成绩结果进行评估。

  (七)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需要巡视的其他内容。

  二、巡视组人员组成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巡视组,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鉴定工作进行巡视。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也将组成巡视组赴各地、各单位进行巡视。

  三、巡视方式

  (一)听取鉴定站负责人关于鉴定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监督检查鉴定考试情况。

  (三)查阅鉴定站有关鉴定文件、档案、资料和试卷。

  (四)与考生座谈,听取对鉴定工作的意见。

  (五)根据需要,巡视组组织对部分考生进行抽查测验。

  四、其它事项

  巡视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要认真总结,查找问题,指导、帮助、督促鉴定站改进工作,切实提高鉴定质量,并将巡视情况报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第172001号和380762号两注册商标转让无效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第172001号和380762号两注册商标转让无效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通电视机厂
南通三元实业总公司:
你们于1994年9月30日委托南通市商标事务所向我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两件,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程序,我局于同年12月29日予以核准转让。此后,我局先后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4〕宁经调初字第025号)一份和南京市人民法
院来函一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函称,该院于1993年12月31日受理了中外合资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诉南通电视机厂合同纠纷案,根据原告要求,该院于1994年6月20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南通电视机厂在案件诉讼期间不得将“三元”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
,并于同年7月5日将裁定送达南通电视机厂即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南通电视机厂在法院下达民事裁定后,无视法院的民事裁定,隐瞒事实真相,向我局提出转让注册申请,是一种欺骗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厂自负。为了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我局决
定如下:
经我局核准的第172001号和380762号两注册商标转让无效,南通三元实业总公司在接到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两商标注册证寄回我局处理。



1995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犯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犯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以鲁法(经)发〔1991〕58号《关于徐州铁路分局薛城车务段诉山东薛城焦化厂占用铁路运输用地侵权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我院《关于对铁路运输法院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条,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运输用地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应该有管辖权。因此案发生在你省范围内,请你院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