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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1:1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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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8]6号


局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国家测绘局组织编制了《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务公开目录是深化政务公开,规范政务公开行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建立行为规范、公开透明、服务到位、廉洁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政务公开目录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切实提高测绘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目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把政务公开工作引向深入。


  局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要将列入政务公开目录的内容,通过国家测绘局网站、现场公示、中国测绘报等途径,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并及时进行更新。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
机构职能类
一、国家测绘局主要职能,局领导简介及分工(办公室、人事司)。
二、国家测绘局内设机构、所属单位设置及其职责简介、联系电话等信息(办公室、人事司)。
法规政策类
三、测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司)。
测绘管理类
四、测绘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时限、办理结果、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电话等(政策法规司、其他相关司室)。
五、测绘行政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范围、程序等(财务司)。
六、基础测绘及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规划司、国土测绘司)。
七、有关测绘基建装备、基础测绘及基础航空摄影项目招投标信息及中标结果;其他重大测绘建设项目的批准实施情况(规划司、国土测绘司、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
八、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进展、验收等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国土测绘司)。
九、测绘科技项目申请指南及评审结果,重大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及发布,测绘科技奖励的推荐、受理、评审、公布等情况(国土测绘司)。
十、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范围、检查结果等情况(国土测绘司)。
十一、测绘和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标准目录及标准获取途径,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等情况(国土测绘司)。
十二、测绘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情况及生产事故通报等(国土测绘司)。
十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受理、审核、公布等情况(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
十四、基础测绘成果及汇交的其他测绘成果目录(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
十五、重大测绘成果应用、共享及应用效果等情况(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
十六、测量标志的建设、保护和拆迁等管理情况。(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
十七、国家测绘局组织编制的标准画法地图(地图管理司)。
十八、测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国土测绘司、办公室)。
十九、测绘行政处罚依据、标准和重大案件处理结果;重大测绘行政复议决定(政策法规司)。
二十、测绘单位的资质信息、信用等级,从事测绘活动时的守法履约情况及受处罚记录等(行业管理司)。
人事管理类
二十一、国家测绘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奖惩等情况(人事司)。
二十二、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预告、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任职等情况(人事司)。
二十三、国家测绘局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情况(人事司)。
工作动态类
二十四、群众普遍关注的测绘工作重要决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办公室)。
二十五、国家测绘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等情况(办公室)。
二十六、测绘国际交流活动情况(办公室)。
二十七、测绘政务新闻、重要会议情况和领导的重要活动等(机关各司室)。
二十八、测绘统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财务司、管理信息中心)。
其他
二十九、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政策法规司)。
三十、按规定必须公开的其它事项(机关各司室)。
除上述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测绘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取的集体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取的集体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
1981年6月17日,财政部

一、根据我部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中央级工、交、商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和收入超收分成试行办法》、《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中有关提取集体福利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集体福利费可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单位举办的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补助;
(二)本单位举办的少年之家、校外辅导站所需费用的补助;
(三)职工家属统筹医疗费超支的补助;
(四)本单位举办的理发室、浴室的补助;
(五)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费用的补助;
(六)其他必要的集体福利开支。
三、集体福利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严禁用于请客送礼的开支;
(二)不得巧立名目给职工变相发放各种实物;不得滥发津贴、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贴、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三)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开支;
(四)严禁用于违反财政制度的开支。
四、本规定限于在北京市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在北京市以外地区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除有明文规定者外,按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级在京的行政机关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送我部备案。中央级在京的事业单位可比照办理。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起执行。各单位过去自行规定的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即废止。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报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安监管司办字[2001]72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报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类安全生产报刊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配合国家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报刊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安全生产报刊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和引导辖区内各安全生产报刊认真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的部署,贯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管理与改革工作的要求,深入宣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新闻宣传工作的党性原则。

二、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1]26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各安全生产报刊的作用,大力宣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配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国家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弘扬安全文化,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传播和推广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和批评疏于管理、监管不力并导致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围绕即将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中国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搞好集中、专题的宣传教育,继续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报刊工作的指导,做好安全生产报刊管理、报刊展评等有关服务工作。定期召开情况通报、新闻发布和业务交流会,支持和协助他们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工作,不断提高办报办刊质量和水平。

四、2002年1月下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以

适当形式,通报国家局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意见;交流办好安全生产报刊、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宣传工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服务的经验;建立报刊联谊会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报刊网络建设。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