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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4-25 22:44: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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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交办发[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已经2008年4月2日召开的交通运输部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交通运输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交通运输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做好“三个服务”,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交通运输部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履行国务院赋予交通运输部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展工作。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做到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五、交通运输部各级领导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二章 部长、副部长、总工程师和司局长职责

  六、交通运输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交通运输部的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七、部长负责签发交通运输部的命令等文件。
  八、副部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交通运输部进行外事活动。
  九、部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代行部长职责。
  十、总工程师在部长和主管副部长领导下负责重大工程技术方面的管理工作,受部领导委托出席相关会议,完成部长、主管副部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办公厅主任在部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部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报告。
  十二、各司局实行司局长负责制,司局长领导本司局的工作。副司局长协助司局长工作。司局长出差期间,委托一位副司局长主持司局内的日常工作。
  十三、各司局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部门职能

  十四、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履行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强化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研究制定交通运输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协调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推动科技进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客货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六、加强对交通运输市场和建设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交通运输市场体系。
  十七、强化交通运输的社会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专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法管理和规范交通运输组织和交通运输事务。
  十八、强化交通运输的公共服务,健全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产品。抓好行业文明建设,推进优质便民服务,促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事务、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等,由部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提请部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各司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部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部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法律、法规立法建议和草案,制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行政规章实施后要进行适时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各司局拟订的行政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司局的意见。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及港澳台事项,由部请示国务院。拟订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制定规章应符合法规制定的程序规定,部颁规章要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二十六、提交部务会议审议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送审稿,由部立法归口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由立法归口管理工作机构在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办理。
  二十七、深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纠,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部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依法备案行政规章。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质询,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完善和加强内部自我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监管,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权力行为。
  三十三、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部领导及各司局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五、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司局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部报告。
  三十六、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考核评估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部及各司局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属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部及各司局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严格落实“四个不准”的要求,即不准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物资设备、材料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交通运输部实行部务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一、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长、部管国家局局长、总工程师以及各司局长组成,由部长或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部务扩大会议增加部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务会议、部务扩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二)讨论由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部门规章和报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
  (三)讨论年度交通运输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和会议计划。每季度分析研究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情况,总结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季度工作;
  (四)讨论交通运输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执法等重大决策;
  (五)讨论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体制改革事项;
  (六)讨论交通运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十二、部领导、总工程师不能出席部务会议的,向部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请假;司局长不能出席部务会议的,可安排副司局长参加,并说明情况。
  四十三、部务会议的议题由部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确定。各司局提请部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事先征求各相关司局的意见。经协商意见尚不统一的,可报请分管部领导进行协调,提出决策建议,提交部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四、部务会议的会务工作及编写会议纪要、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经会签相关司局后由部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签发。
  四十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厅审核,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部领导审定。
  四十六、专题办公会议原则上由部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和副部长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协调处理工作中一些重要的专题事项。
  四十七、涉及交通运输行业全局性的重要事项,一般应由部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和主持;研究一般性事项的专题会议,可由主管副部长主持,或委托总工程师、办公厅主任或主办司局的司局长主持,有关人员参加。
  四十八、专题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及编写会议纪要、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等由主办司局负责。会议纪要采用统一格式和序号,并送办公厅备案。
  四十九、加强会议计划管理,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压缩规模和会期。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五十、各司局应于每年年初提出会议计划,经办公厅协调、汇总,提交部务会议审定后,严格按计划执行。凡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又确需以部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主管副部长和部长批准,并由主办司局向办公厅报备。
  五十一、以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邀请省级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席;不准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准发礼品、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审批公文,按照部公文处理办法和部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公文运转速度,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五十三、以交通运输部名义上报公文,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经分管副部长审阅后,由部长签发。部长不在京时,且时限紧急的文件,由部长授权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分管副部长签发;涉及部长活动的请示,经部长审阅后由分管副部长签发。
国务院要求交通运输部限时上报的公文和事项,必须及时办理,并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五十四、以交通运输部名义下发公文,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部领导分管工作的,签发前需报有关部领导审阅。重大事项公文经分管副部长审核后,由部长签发;部长不在京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签发。一般公文,由分管副部长签发。
  五十五、各司局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司局领导认真审核,明确签署意见;需总工程师审核的,由总工程师审核之后送办公厅办理。专用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部公文稿经办公厅核稿后,按部领导职责分工送签。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司局职责的,主办司局应与有关司局协商,会签后再送办公厅;司局之间如有分歧意见,要充分协商解决;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副部长、部长。
  五十六、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司局在业务范围内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可以司局函的形式处理;需以办公厅名义发文(函)的,由主办司局领导签署意见,经办公厅核稿后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确有必要与部外有关单位以部或部办公厅名义联合发文的,明确主办司局,务求实效,并做好协调工作。
  五十七、交通运输部及部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公布公文由主办司局领导审定,必要时报分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
  五十八、在严格公文审批程序的同时,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公文的政策法规关、行文格式关和语言文字关。要精简公文、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维护公文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九、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部长离京外出,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副部长出差、休假,事先向部长报告。总工程师出差、休假,事先经分管副部长、部长同意。
司局长出差、休假,事先经主管副部长同意,时间超过一周的报部长批准。
  六十、交通运输部各级领导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一、交通运输部各级领导必须坚决执行部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部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部的决定相违背的公开言论和行为;代表交通运输部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部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部同意。
  六十二、发布涉及交通运输重要工作部署、交通运输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六十三、交通运输部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荣誉和利益。
  六十四、交通运输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各司局要作学习的表率。
  六十五、部长、副部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六、除党中央、国务院和部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部长、副部长原则上不参加接见、颁奖、剪彩、联欢等庆典和礼仪性活动;不为部属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内容由相关司局起草,由办公厅负责审核。部原则上不参加各类同贺活动。
  部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随行人员由办公厅负责协调安排。

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06 号

《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六月六日





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补偿行为,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诚信意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实施行政许可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因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
前款所述客观原因有下列两种情形:
(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使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条 行政许可补偿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及时、便民原则。
第五条 行政许可补偿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为防止损失的扩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被许可人在知道行政许可被变更或者撤回后故意或放任扩大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六条 行政许可补偿可采取支付补偿金、实物补偿和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
第七条 下列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一)依法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二)补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
一个行政许可的变更或者撤回,带来相关联的行政许可的变更或者撤回的,由最初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由各行政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制作申请行政许可补偿告知书。申请行政许可补偿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偿义务机关;
(二)补偿方式;
(三)办理补偿的程序;
(四)补偿义务机关、补偿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申请补偿的时间要求。
第九条 申请行政许可补偿告知书应当与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一并送达被许可人。
第十条 被许可人在收到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申请行政许可补偿告知书的要求提出补偿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偿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行政许可证件;
(三)财产损失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补偿义务机关收到补偿申请人的补偿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当及时与补偿申请人就补偿数额、补偿方式等内容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二条 补偿义务机关与补偿申请人协商一致的,补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协商一致之日起5日内与补偿申请人签订行政许可补偿协议。
补偿义务机关与补偿申请人未协商一致的,补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补偿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补偿决定。有特殊情况的,经补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0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补偿义务机关与补偿申请人对财产损失的数额存在异议时,对补偿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进行鉴定或评估。
鉴定或评估费用由补偿义务机关承担。
鉴定或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补偿协议或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偿义务机关和补偿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确定的财产损失数额;
(三)确定的补偿方式;
(四)给付补偿的具体程序及时间、地点;
(五)补偿申请人反悔补偿协议或者不服补偿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五条 补偿义务机关应当在签订行政许可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履行补偿义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补偿义务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补偿的申请材料、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等有关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悔行政许可补偿协议、不服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不服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以及不服其他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补偿协议或决定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许可补偿中止。
第十九条 补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补偿的时效为两年,自补偿申请人收到申请行政许可补偿告知书之日起计算。补偿义务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从告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补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许可补偿协议或者决定及相关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补偿申请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偿的,由补偿义务机关依法追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单位根据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行政许可补偿决定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行政许可补偿协议或决定的;
(三)因渎职、失职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19号文件),已经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研究执行。
一、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委托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代省府行文。审查工作,由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省教育厅和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今后不再在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内设立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但在全日制中专保证完成招生任务的前提下,如有潜力可举办少
量的职工中专班。在全日制中专内举办职工中专班由省计委审批。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含职工中专班,下同)以主管业务部门管理为主,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会同省教育厅在业务上进行指导。职工中专学校教育事业计划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审核汇总,送省计委综合平衡
,纳入国家计划。
二、我省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处于初办阶段,为确保招生质量,职工中专学校的招生工作,由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即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各学校分别录取新生。招生工作中的一些有关业务和技术性方面的问题,省教育厅予以协助解决

三、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由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和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统一验印,学校颁发。
四、审批程序。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职工中专,由省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后,报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包括县、市、区)举办职工中专,由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报批材料均一式五
份。
五、职工中专是职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的范围很广,牵扯的部门较多,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努力把这项事业办好,为四化建设培养又红又专的合格人才。



198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