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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全力做好农业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6-29 13:2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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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全力做好农业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全力做好农业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

  5月12日,我国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发生了7.8级强烈地震,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江苏、北京等省区市普遍有震感。这次地震灾害损失十分严重。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立即做出重要指示,温家宝总理亲赴灾区指挥,中央政治局召开常委会议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中央成立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全面负责抗震救灾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紧急行动起来,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的精神,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紧急行动起来,全力投入到农业抗震救灾工作中

  这次地震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为了抓好抗震救灾工作,农业部决定成立由孙政才部长为指挥长的农业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救灾应急响应,集中力量指导开展农业抗震救灾工作。灾区农业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立即成立救灾组织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配合有关部门尽最大可能救助被困者和伤员;要搞好市场监测预警,千方百计组织菜篮子产品和短缺农产品调运,确保灾区农产品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切实稳定民心;做好灾区农民思想工作,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好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非灾区农业部门也要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了解灾区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救灾准备。

  二、尽快摸清情况,准确判断灾情走势

  灾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千方百计加强灾情调度,切实做好灾害损失调查统计工作,努力做到数据翔实、情况明了、判断准确,为农业抗震救灾、防止次生灾害以及灾后恢复生产提供决策依据。要组织人员深入灾区农业生产第一线,实地了解温室大棚、畜禽圈舍、养殖塘坝、市场设施、农机具和加工企业受损情况,科学评估损失程度,在掌握第一手情况的同时,认真研究和现场指导农业抗震救灾工作。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了解灾情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并做好汇总分析,保持信息畅通,重大灾情随时上报。要采取专家会诊等形式,客观分析灾情走势,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降低灾害损失;要做到对下有行动,对上有声音,对外有信息,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农业抗震救灾。

  三、搞好监测预警,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千方百计防止动物疫病爆发是农业抗震救灾工作的关键,要强化消毒、强化监测、强化无害化处理、强化灾后免疫、强化检疫监督,力争灾后无大疫。加强消毒剂等药剂的储备调运,通过发放挂图、明白纸等形式,指导群众对畜禽圈舍进行全面消毒,及时消灭病源;加大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排除疫情隐患;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重点做好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从源头防治重大疫病发生。切实加强动物病源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和病料的实验室管理。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果断处置,不留死角,努力争取控制在最小范围。我部已派出专家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防疫工作。

  四、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加强农业救灾物资和农产品调运

  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立足当前抗震救灾大局,积极帮助和支持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灾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提出救灾物资需求,我部将全力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做好物资调配。当前,必须重点做好消毒剂、疫苗等的组织调运工作。要加强粮食和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抓好调运,认真落实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通行政策,保证灾区市场供应,让受灾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吃上饭、吃到新鲜蔬菜。有关农业企业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组织好企业优先保障灾区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与供应。

  五、着眼灾后重建,及早筹划恢复农业生产事宜

  灾区各级农业部门要随救灾工作的进程,及早谋划灾后重建各项准备工作。科学分析农业灾情,合理评估农田设施、畜禽圈舍、养殖塘坝等基础设施坍塌损毁情况,选择适宜的抗震救灾技术路线,拟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生产资料等各项物资保障预案,制定农业灾后重建方案。做好前期资金、技术、物资、施工等各项准备,适时启动农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

  六、坚持统筹兼顾,决不放松当前农业生产

  当前,“三夏”在即,各级农业部门要统筹做好抗震救灾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各项工作,一手抓好抗震救灾,一手抓好夏季粮油生产。灾区要救灾、生产两不误,采取各种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对农业生产的损失。非灾区要精心组织、周密筹划,深入田间地头,切实加强“三夏”生产指导,全力组织好小麦跨区机收工作,努力保证颗粒归仓,全力夺取夏季粮油丰收,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

农业部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财政部世字【1995】135号文件颁发的《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我区世界银行贷款的债务管理,维护自治区对外信誉,保证我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厅及与自治区财政厅签署了世界银行贷款转贷协议的各项目州(地、市)、县(市)、厅(委、办、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债务人”)。各项目州(地、市)、县(市)的财政局(处)及项目厅(委、办、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计
划财务部门(以下简称“债务人代表”)负责具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我区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按照“统一办法,归口管理,分级设立,专户存储”的原则设立和管理。根据本办法,自治区财政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进行归口管理。
第四条 还贷准备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各项目债务人代表按所执行项目及所承担债务设立,并开立专户存储。各项目债务人开立专户及其变更应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由各级财政统借统还、财政直接承担债务的世界银行贷款,其还贷准备金由各级政府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各级财政统借转贷、部门或单位自还的世界银行贷款,其还贷准备金由债务人在当年财务计划中安排,包括:安排用于还贷的国内配套资金、转
贷利差和回收资金、物资转让净额、世界银行贷款专户存款利息、还贷准备金增值和其他来源的还贷资金。
第六条 除非《信贷(贷款)协定》或转贷协议有特殊规定,还贷准备金数额不低于自治区财政和按转贷协议规定由债务人代表负责偿还的,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世界银行贷款利息、承诺费的100%和本金的7%;《信贷(贷款)协定》或转贷协议有特殊规定的,还贷准备金数额应
不低于所确定偿贷计划的当年数。按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还贷准备金数额达不到上述比例的,不足部分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数额的资金补足上述比例和数额;按本办法由财政部门以外的债务人代表设立的还贷准备金数额达不到上述比例的,不足部分在其当年财务收支计划中安排
相应数额的资金补足上述比例和数额。
第七条 各债务人代表应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向财政厅报送“还贷准备金报表”(见附表)和还贷准备金专户银行对帐单。
第八条 还贷准备金专户只能根据财政部和财政厅的还贷通知办理支付,或提前还贷时向财政部和财政厅办理支付,不得支付于其他用途。
第九条 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清偿后,还贷准备金及其专户即可撤销,余额由债务人代表缴回本级预算及作其他财务安排。
第十条 各债务人代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实施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下级债务人制定相应的执行办法,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还 贷 准 备 金 报 表

编报单位: 年 月 日
┌──────┬───────┬────────┬───────┐
│ 项目名称 │ │ 贷款/信贷号 │ │
├──────┼───────┼────────┼───────┤
│ 协议金额 │ │ 协议时汇率 │ │
├──────┼───────┼────────┼───────┤
│ 已使用未 │ │ ×7% │ │
│ 偿还本金 │ │折合人民币(元)│ │
├──────┼───────┼────────┼───────┤
│ 本期利息 │ │折合人民币(元)│ │
│本期承诺费 │ │折合人民币(元)│ │
├──────┼───────┼────────┼───────┤
│ 折算用汇率│ │ 三项合计 │ │
├──────┼───────┼────────┼───────┤
│ 还贷准备金│ │ 帐号及余额 │ │
│ 开户行名称│ │ │ │
└──────┴───────┴────────┴───────┘



1996年8月19日

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

新闻出版署 国家工商局


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

1988年3月16日,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大关于加快和深化改革的精神,正确引导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在办好报刊、出好图书,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适当开展国家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经营项目,促进我国报刊和图书出版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应当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关系,在注意经济效益的同时,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本身的条件,发挥其联系面广以及信息、人才、技术、知识、设备器材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国家政策允许的、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二、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在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开展下列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1.可以兼营广告业务。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可在许可范围内发布广告。
2.可以利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法律、卫生、生活等方面的信息,为社会提供有偿咨询服务。凡成立咨询服务经营机构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举办有关的文化交流活动或文艺活动。
4.可以同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信息发布会,以及技术交流推广活动。
5.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摄影、复印、影印、洗(扩)印、制版等有偿服务业务。具备资金、场地和其他经营条件的,还可以设立专业性的门市部或经营部。
6.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还可以成立读者服务部。
7.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班、辅导班、函授学校等文教活动。
三、报社、期刊社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结合本身业务和社会需要,举办经济实体(如造纸厂、印刷厂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四、报社、期刊社举办的公司、企业,均不得从事与本身业务无关的纯商业经营。
五、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的经营活动,应由经营部门负责。编辑、记者可提供信息,但不得从所提供的信息服务中提取个人报酬,不得参加经营活动。
六、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应加强对经营活动的领导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给予引导和支持。经营活动的财务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经营活动,应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遵守国家的法规政策,执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本办法于198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