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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3:4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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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04〕22号


市直各部、委、办、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的配备及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的配备及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需要购置配备的无线移动电话及寻呼机,应由个人出资购买,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第三条考虑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需要,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任务情况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副厅级以上领导每人每月400元;

正处(副局)级领导每人每月300元;

正处长每人每月200元;

副处长每人每月180元;

正科级每人每月160元;

副科级每人每月140元;

科级以下及其他工勤人员(不含临时工)每人每月100元;

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50元,技师每人每月120元。

处级以上(含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按同职级领导职务人员标准的90%发放;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比照正职标准发放。

第四条特殊工作岗位人员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可在规定补贴标准之外适当予以增加,具体增加金额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但增补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200元。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市级领导同志专职秘书;各机关单位办公室主任(正职)及主要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市接待办、外事办、市政府驻北京、福州办事处主要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岗位后,从岗位变动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由各单位按月自行发放给个人,在“公用支出-邮电费”科目中列支,所需经费在单位正常公用经费标准定额中自行消化。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的,从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离岗待退人员原享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待退期间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领取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八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九条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配备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用公款购置配备给个人的寻呼机,以及按照厦委办[1998]045号文件规定特岗限量配备的移动电话,可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格的50%折价给个人使用,使用人不愿购置的,由单位交市公物处理中心统一公开竞价处理;已用公款购买、不属于特岗限量配备范围,且未按厦委办[1998]045号文件规定折价处理的移动电话,除按原价处理给使用人,折价收入上缴财政,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机关单位(含市政府派出机构)。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
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房地产估价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291—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 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
1.0.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房地产 real estate, real proper-ty
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 房地产估价 real estate ap-praisal, property valuation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 估价对象 subject property
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2.0.4 估价目的 appraisal purpose
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 估价时点 appraisal date, dateof value
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
2.0.6 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value
某种估价目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价格。
2.0.7 公开市场 open market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0.8 公开市场价值 open market val-ue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评估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
2.0.9 类似房地产 similar property
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供求圈内,并在用途、规模、档次、建筑结构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相同或相近的房地产。
2.0.10 同一供求圈 comparable searcharea
与估价对象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的适当范围。
2.0.11 最高最佳使用 highest and bestuse
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估价对象产生最高价值的使用。
2.0.12 市场比较法 market compari-son approach, sales comparison approach
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0.13 收益法 income approach, in-come capitalization approach
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0.14 成本法 cost approach
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0.15 假设开发法 hypothetical de-velopment method, residual method
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0.16 基准地价修正法 land datumvalue method
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的方法。
2.0.17 潜在毛收入 potential gross in-come
假定房地产在充分利用、无空置状态下可获得的收入。
2.0.18 有效毛收入 effective gross in-come
由潜在毛收入扣除正常的空置、拖欠租金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后所得到的收入。
2.0.19 运营费用 operating expenses
维持房地产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用必须支出的费用及归属于其他资本或经营的收益。
2.0.20 净收益 net income, net oper-ating income
由有效毛收入扣除合理运营费用后得到的归属于房地产的收益。
2.0.21 建筑物重置价格 replacementcost of building
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0.22 建筑物重建价格 reproductioncost of building
采用估价对象原有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相同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0.23 物质上的折旧 physical depre-ciation, physical deterioration
建筑物在物质实体方面的磨损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
2.0.24 功能上的折旧 functional de-preciation, functional obsolescence
建筑物在功能方面的落后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
2.0.25 经济上的折旧 economic depre-ciation, economic obsolescence
建筑物以外的各种不利因素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
2.0.26 估价结果 conclusion of value
关于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最终结论。
2.0.27 估价报告 appraisal report
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估价过程和估价成果的文件,给委托方的书面答复,关于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研究报告。

3 估价原则
3.0.1 房地产估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合法原则;
2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3 替代原则;
4 估价时点原则。
3.0.2 遵循合法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估价。
3.0.3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1 保持现状前提:认为保持现状继续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保持现状继续使用为前提估价;
2 转换用途前提:认为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转换用途后再予以使用为前提估价;
3 装修改造前提:认为装修改造但不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装修改造但不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为前提估价;
4 重新利用前提:认为拆除现有建筑物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拆除建筑物后再予以利用为前提估价;
5 上述情形的某种组合。
3.0.4 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3.0.5 遵循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4 估价程序
4.0.1 自接受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报告期间,房地产估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2 拟定估价作业方案;
3 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4 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5 选定估价方法计算;
6 确定估价结果;
7 撰写估价报告;
8 估价资料归档。
4.0.2 明确估价基本事项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估价目的;
2 明确估价对象;
3 明确估价时点。
注:1 估价目的应由委托方提出;
2 明确估价对象应包括明确估价对象
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
3 估价时点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采
用公历表示,精确到日;
4 在明确估价基本事项时应与委托方
共同商议,最后应征得委托方认可。
4.0.3 在明确估价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应对估价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估价作业方案。
估价作业方案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
2 拟调查搜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
3 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
4 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4.0.4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经常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并进行核实、分析、整理。
估价所需资料主要应包括下列方面:
1 对房地产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
2 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3 相关房地产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
4 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
4.0.5 估价人员必须到估价对象现场,亲身感受估价对象的位置、周围环境、景观的优劣,查勘估价对象的外观、建筑结构、装修、设备等状况,并对事先收集的有关估价对象的坐落、四至、面积、产权等资料进行核实,同时搜集补充估价所需的其他资料,以及对估价对象及其
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等。
4.0.6 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

5 估价方法
5.1 估价方法选用
5.1.1 估价人员应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以及这些估价方法的综合运用。
5.1.2 对同一估价对象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5.1.3 根据已明确的估价目的,若估价对象适宜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应同时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不得随意取舍;若必须取舍,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并陈述理由。
5.1.4 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
5.1.5 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5.1.6 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应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5.1.7 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
5.2 市场比较法
5.2.1 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交易实例;
2 选取可比实例;
3 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4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5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6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7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8 求出比准价格。
5.2.2 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应准确搜集大量交易实例,掌握正常市场价格行情。
搜集交易实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交易双方情况及交易目的;
2 交易实例房地产状况;
3 成交价格;
4 成交日期;
5 付款方式。
5.2.3 根据估价对象状况和估价目的,应从搜集的交易实例中选取三个以上的可比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是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
2 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近,不宜超过一年;
3 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5.2.4 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换算处理,建立价格可比基础,统一其表达方式和内涵。
换算处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统一付款方式;
2 统一采用单价;
3 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
4 统一面积内涵和面积单位。
注:1 统一付款方式应统一为在成交日期
时一次总付清;
2 不同币种之间的换算,应按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成交日期时的市场汇率
中间价计算。
5.2.5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调整为正常价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
1 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
2 急于出售或购买情况下的交易;
3 受债权债务关系影响的交易;
4 交易双方或一方对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
5 交易双方或一方有特别动机或特别偏好的交易;
6 相邻房地产的合并交易;
7 特殊方式的交易;
8 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交易;
9 其他非正常的交易。
注:1 当可供选择的交易实例较少,确
需选用上述情形的交易实例时,应对
其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2 对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修正,
应将成交价格调整为依照政府有关规
定,交易双方负担各自应负担的税费
下的价格。
5.2.6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估价时点的价格。
交易日期修正宜采用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指数进行调整。在无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指数的情况下,可根据当地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作出判断,给予调整。
5.2.7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估价对象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
区域因素修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环境、景观,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城市规划限制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区域因素修正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确定。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时,应将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区域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由于区域因素优劣所造成的价格差异,进行调整。
5.2.8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个体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估价对象个体状况下的价格。
有关土地方面的个别因素修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面积大小,形状,临路状况,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势,地质水文状况,规划管制条件,土地使用权年限等;有关建筑物方面的个别因素修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新旧程度,装修,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筑
结构,楼层,朝向等。
个别因素修正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确定。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时,应将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个别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由于个别因素优劣所造成的价格差异,进行调整。
5.2.9 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修正,视具体情况可采用百分率法、差额法或回归分析法。
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30%。
5.2.10 选取的多个可比实例的价格经过上述各种修正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作为比准价格。
5.2.11 市场比较法的原理和技术,也可用于其他估价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
5.3 收益法
5.3.1 运用收益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
2 估算潜在毛收入;
3 估算有效毛收入;
4 估算运营费用;
5 估算净收益;
6 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
7 选用适宜的计算公式求出收益价格。
注: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净收益均以年度计。
5.3.2 净收益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按下列规定求取:
1 出租型房地产,应根据租赁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租赁收入扣除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金。
租赁收入包括有效毛租金收入和租赁保证金、押金等的利息收入。
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金应根据租赁契约规定的租金涵义决定取舍。若保证合法、安全、正常使用所需的费用都由出租方承担,应将四项费用全部扣除;若维修、管理等费用全部或部分由承租方负担,应对四项费用中的部分项目作相应调整。
2 商业经营型房地产,应根据经营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商品销售收入扣除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利润。
3 生产型房地产,应根据产品市场价格以及原材料、人工费用等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产品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厂商利润。
4 尚未使用或自用的房地产,可比照有收益的类似房地产的有关资料按上述相应的方式计算净收益,或直接比较得出净收益。
5.3.3 估价中采用的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或净收益,除有租约限制的之外,都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
有租约限制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
利用估价对象本身的资料直接推算出的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远营费用或净收益,应与类似房地产的正常情况下的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或净收益进行比较。若与正常客观的情况不符,应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使其成为正常客观的。
5.3.4 在求取净收益时,应根据净收益过去、现在、未来的变动情况及可获收益的年限,确定未来净收益流量,并判断该未来净收益流量属于下列哪种类型:
1 每年基本上固定不变;
2 每年基本上按某个固定的数额递增或递减;
3 每年基本上按某个固定的比率递增或递减;
4 其他有规则的变动情形。
5.3.5 资本化率应按下列方法分析确定:
1 市场提取法:应搜集市场上三宗以上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净收益等资料,选用相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求出资本化率。
2 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以安全利率加上风险调整值作为资本化率。安全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经济现状及未来预测、估价对象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
3 复合投资收益率法:将购买房地产的抵押贷款收益率与自有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作为资本化率,按下式计算:
R=M·RM+(1-M)RE (5.3.5)
式中 R——资本化率(%);
M——贷款价值比率(%),抵押贷款额
占房地产价值的比率;
RM——抵押贷款资本化率(%),第一年
还本息额与抵押贷款额的比率;
RE——自有资本要求的正常收益率
(%)。
4 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找出相关投资类型及其收益率、风险程度,按风险大小排序,将估价对象与这些投资的风险程度进行比较,判断、确定资本化率。
5.3.6 资本化率分为综合资本化率、土地资本化率、建筑物资本化率,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按下式确定:
RO=L·RL+B·RB (5.3.6)
式中 RO——综合资本化率(%),适用于土地
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
RL——土地资本化率(%),适用于土地
估价;
RB——建筑物资本化率(%),适用于建
筑物估价;
L——土地价值占房地价值的比率
(%);
B——建筑物价值占房地价值的比率
(%),L+B=100%
5.3.7 计算收益价格时应根据未来净收益流量的类型,选用对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收益法的基本公式如下:
n Ai
V=∑------- (5.3.7)

i=1 (1+R)
式中 V——收益价格(元,元/平方米);
Ai——未来第i年的净收益(元,元/
平方米);
R——资本化率(%);
n——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年)。
5.3.8 对于单独土地和单独建筑物的估价,应分别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和建筑物耐用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选用对应的有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不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或等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选用对应的有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不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 先根据建筑物耐用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选用对应的有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不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然后再加上土地使用权年限超出建筑物耐用年限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的折现值。
2 将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设想为无限年,选用无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
5.3.9 当利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共同产生的收益单独求取土地价值时,在净收益每年不变、可获收益无限期的情况下,应采用下式:
AO-VB·RB
VL=------- (5.3.9-1)
RL
当利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共同产生的收益单独求取建筑物价值时,在净收益每年不变、可获收益无限期的情况下,应采用下式:
AO-VL·RL
VB=------- (5.3.9-2)
RB
式中 AO——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共同产生的
净收益(元,元/平方米);
VL——土地价值(元,元/平方米);
VB——建筑物价值(元,元/平方米)。
5.4 成本法
5.4.1 运用成本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成本、税费、开发利润等资料;
2 估算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
3 估算折旧;
4 求出积算价格。
5.4.2 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应是重新取得或重新开发、重新建造全新状态的估价对象所需的各项必要成本费用和应纳税金、正常开发利润之和,其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1 土地取得费用;
2 开发成本;
3 管理费用;
4 投资利息;
5 销售税费;
6 开发利润。
注:开发利润应以土地取得费用与开发成本之和为基础,根据开发、建造类似房地产相应的平均利润率水平来求取。
5.4.3 具体估价中估价对象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构成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在第5.4.2条列举的价格构成内容的基础上酌予增减,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5.4.4 同一宗房地产,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在采取土地与建筑物分别估算、然后加总时,必须注意成本构成划分和相互衔接,防止漏项或重复计算。
5.4.5 求取土地的重置价格,应直接求取其在估价时点状况的重置价格。
5.4.6 建筑物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可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求取,或通过政府确定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扣除土地价格后的比较修正来求取,也可按工程造价估算的方法具体计算。
建筑物的重置价格,宜用于一般建筑物和因年代久远、已缺少与旧有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或因建筑技术变迁,使得旧有建筑物复原建造有困难的建筑物的估价。
建筑物的重建价格,宜用于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建筑物的估价。
5.4.7 成本法估价中的建筑物折旧,应是各种原因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包括物质上的、功能上的和经济上的折旧。
5.4.8 建筑物损耗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部分。修复所需的费用小于或等于修复后房地产价值的增加额的,为可修复部分,反之为不可修复部分。对于可修复部分,可直接估算其修复所需的费用作为折旧额。
5.4.9 扣除折旧后的建筑物现值可采用下列公式求取:
1 直线法下的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

V=C-(C-S)- (5.4.9-1)

2 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的建筑物现值计算
公式:
2 t
V=C(1--) (5.4.9-2)

3 成新折扣法下的建筑物现值计算公式:
V=C·q (5.4.9-3)
式中 V——建筑物现值(元,元/平方米);
C——建筑物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元,
元/平方米);
S——建筑物预计净残值(元,元/平方米);
t——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年);
N——建筑物耐用年限(年);
q——建筑物成新率(%)。
注: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折旧方法求取建筑
物现值,估价人员都应亲临估价对象
现场,观察、鉴定建筑物的实际新旧程
度,根据建筑物的建成时间,维护、保
养、使用情况,以及地基的稳定性等,
最后确定应扣除的折旧额或成新率。
5.4.10 建筑物耐用年限分为自然耐用年限和经济耐用年限。估价采用的耐用年限应为经济耐用年限。
经济耐用年限应根据建筑物的建筑结构、用途和维修保养情况,结合市场状况、周围环境、经营收益状况等综合判断。
5.4.11 估价中确定建筑物耐用年限与折旧,遇有下列情况时的处理应为:
1 建筑物的建设期不计入耐用年限,即建筑物的耐用年限应从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 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3 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按土地使用权年限计算折旧;
4 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5 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晚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加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5.4.12 积算价格应为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建筑物折旧,或为土地的重置价格加上建筑物的现值,必要时还应扣除由于旧有建筑物的存在而导致的土地价值损失。
5.4.13 新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地产可采用成本法估价,一般不应扣除折旧,但应考虑其工程质量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给予适当修正。
5.5 假设开发法
5.5.1 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调查待开发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2 选择最佳的开发利用方式;
3 估计开发建设期;
4 预测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
5 估算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负担的税费;
6 进行具体计算。
5.5.2 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运用此方法应把握待开发房地产在投资开发前后的状态,以及投资开发后的房地产的经营方式。
待开发房地产投资开发前的状态,包括生地、毛地、熟地、旧房和在建工程等;投资开发后的状态,包括熟地和房屋(含土地)等;投资开发后的房地产的经营方式,包括出售(含预售)、出租(含预租)和自营等。
5.5.3 运用假设开发法估算的待开发房地产价值应为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扣除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和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负担的税费。
5.5.4 预测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宜采用市场比较法,并应考虑类似房地产价格的未来变动趋势。
5.5.5 开发利润的计算基数可取待开发房地产价值与开发成本之和,或取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利润率可取同一市场上类似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应的平均利润率。
5.5.6 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必须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宜采用折现的方法;难以采用折现的方法时,可采用计算利息的方法。
5.6 基准地价修正法
5.6.1 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基准地价的资料;
2 确定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
3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4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5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6 求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
5.6.2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应将基准地价在其基准日期时的值调整为估价时点的值。
交易日期修正的方法,同市场比较法中的交易日期修正的方法。
5.6.3 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的内容和修正的方法,同市场比较法中的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的内容和修正的方法。
5.6.4 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宗地价格时,宜按当地对基准地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6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
6.0.1 房地产估价按估价目的进行分类,主要有下列类别:
1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2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4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5 房地产保险估价;
6 房地产课税估价;
7 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8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
9 房地产纠纷估价;
10 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
11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12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6.1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6.1.1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6.1.2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应分清土地使用权协议、招标、拍卖的出让方式。协议出让的价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招标和拍卖出让的价格评估,应为招标和拍卖底价评估,参照6.10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进行。
6.1.3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
6.2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6.2.1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6.2.2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6.2.3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宜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可采用成本法,其中待开发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评估应采用假设开发法。
6.2.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转让价格评估应另外给出转让价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并应注意国家对土地收益的处理规定,同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6.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6.3.1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6.3.2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住宅的租赁价格评估,应执行国家和该类住宅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6.3.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6.3.4 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其租赁价格评估应另外给出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并应注意国家对土地收益的处理规定,同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6.4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6.4.1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当地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6.4.2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可参照设定抵押权时的类似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抵押价值的影响。
6.4.3 房地产抵押价值应是以抵押方式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时的价值。
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没有抵押价值。
首次抵押的房地产,该房地产的价值为抵押价值。
再次抵押的房地产,该房地产的价值扣除已担保债权后的余额部分为抵押价值。
6.4.4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扣除预计处分所得价款中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 首先求取设想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房地产的价值,然后预计由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款额,两者相减为抵押价值。此时土地使用权年限设定为相应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从估价时点起计。
2 用成本法估价,价格构成中不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由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款额。
6.4.5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考虑设定抵押权以及抵押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对抵押价值的影响。
6.4.6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房地产权利人可处分和收益的份额部分的价值。
6.4.7 以按份额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额部分的价值。
6.4.8 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该房地产的价值。
6.5 房地产保险估价
6.5.1 房地产保险估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6.5.2 房地产保险估价,分为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评估。
6.5.3 保险价值应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金额应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应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6.5.4 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应评估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建筑物的价值,估价方法宜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
6.5.5 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根据采用的保险形式,可按该房地产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该房地产的实际价值确定。
6.5.6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评估,应把握保险标的房地产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后的状态。对于其中可修复部分,宜估算其修复所需的费用作为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
6.6 房地产课税估价
6.6.1 房地产课税估价应按相应税种为核定其计税依据提供服务。
6.6.2 有关房地产税的估价,应按相关税法具体执行。
6.6.3 房地产课税估价宜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并应符合相关税法的有关规定。
6.7 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6.7.1 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分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估价(简称征地估价)和拆迁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估价(简称拆迁估价)。
6.7.2 征地估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6.7.3 拆迁估价,应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6.7.4 依照规定,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6.7.5 实行作价补偿的,可根据当地政府确定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扣除土地价格后结合建筑物成新估价。
6.7.6 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6.8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
6.8.1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应注意分割、合并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分割、合并前后的房地产整体价值不能简单等于各部分房地产价值之和。
6.8.2 分割估价应对分割后的各部分分别估价。
6.8.3 合并估价应对合并后的整体进行估价。
6.9 房地产纠纷估价
6.9.1 房地产纠纷估价,应对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争议房地产的价值、交易价格、造价、成本、租金、补偿金额、赔偿金额、估价结果等进行科学的鉴定,提出客观、公正、合理的意见,为协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6.9.2 房地产纠纷估价,应按相应类型的房地产估价进行。
6.9.3 房地产纠纷估价,应注意纠纷的性质和协议、调解、仲裁、诉讼等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并将其作为估价依据,协调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6.10 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
6.10.1 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为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服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6.10.2 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首先应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其客观合理价格,之后再考虑短期强制处分(快速变现)等因素的影响确定拍卖底价。
6.11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6.11.1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包括企业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改组、上市、合并、兼并、分立、出售、破产清算、抵债中的房地产估价。这种估价首先应了解房地产权属是否发生转移,若发生转移,则应按相应的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估价;其次应了解是
否改变原用途以及这种改变是否合法,并应根据原用途是否合法改变,按“保持现状前提”或“转换用途前提”进行估价。
6.11.2 企业合资、合作、股份制改组、合并、兼并、分立、出售、破产清算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应按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估价。但应注意破产清算与抵押物处置类似,属于强制处分、要求在短时间内变现的特殊情况;在购买者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兼并类似,若不允
许改变用途,则购买者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其估价宜低于公开市场价值。
6.11.3 企业联营一般不涉及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企业联营中的房地产估价,主要为确定以房地产作为出资的出资方的分配比例服务,宜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收益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也可采用成本法。
6.12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6.12.1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包括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等。
6.12.2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应把握被损害房地产在损害发生前后的状态。对于其中可修复部分,宜估算其修复所需的费用作为损害赔偿价值。

7 估价结果
7.0.1 对不同估价方法估算出的结果,应进行比较分析。当这些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寻找并排除出现差异的原因。
7.0.2 对不同估价方法估算出的结果应做下列检查:
1 计算过程是否有误;
2 基础数据是否准确;
3 参数选择是否合理;
4 是否符合估价原则;
5 公式选用是否恰当;
6 选用的估价方法是否适宜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
7.0.3 在确认所选用的估价方法估算出的结果无误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
7.0.4 在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的基础上,应考虑一些不可量化的价格影响因素,对该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取整,或认定该结果,作为最终的估价结果。
当有调整时,应在估价报告中明确阐述理由。

8 估价报告
8.0.1 估价报告应做到下列几点:
1 全面性:应完整地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
2 公正性和客观性: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影响估价对象价格或价值的因素进行客观的介绍、分析和评论,作出的结论应有充分的依据;
3 准确性:用语应力求准确,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不得轻率写入,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予以说明,并描述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4 概括性:应用简洁的文字对估价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对获得的大量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情本质特征的资料来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8.0.2 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1 封面;
2 目录;
3 致委托方函;
4 估价师声明;
5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6 估价结果报告;
7 估价技术报告;
8 附件。
8.0.3 对于成片多宗房地产的同时估价,且单宗房地产的价值较低时,估价结果报告可采用表格的形式。除此之外的估价结果报告,应采用文字说明的形式。
8.0.4 估价报告应记载下列事项:
1 估价项目名称;
2 委托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3 估价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和住所;
4 估价对象;
5 估价目的;
6 估价时点;
7 价值定义;
8 估价依据;
9 估价原则;
10 估价技术路线、方法和测算过程;
11 估价结果及其确定的理由;
12 估价作业日期;
13 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14 估价人员;
15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声明和签名、盖章;
16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17 附件,应包括反映估价对象位置、周围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估价中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资格证明。
8.0.5 估价报告中应充分描述说明估价对象状况,包括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其中:
1 对土地的描述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形状,四至、周围环境、景观,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势,地质、水文状况,规划限制条件,利用现状,权属状况。
2 对建筑物的描述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层数,建筑结构,装修,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成年月,维护、保养、使用情况,地基的稳定性,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利用现状,权属状况。
8.0.6 估价报告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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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2年 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2年 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政发〔2002〕7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办制定的《吉林省2002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三日

  吉林省2002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年,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开放的重要一年。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改革力度,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和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体制创新;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小城镇改革与发展;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完善各类要素市场功能;推进劳动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府管理方式改革;继续搞好外经贸、财税、金融、科技、教育、文化体制改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一)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

  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按照《吉林省“十五”期间经济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制定出台《吉林省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加快布局调整,推进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信息化建设,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培育和发展壮大汽车、化工、粮食、食品、医药和电子等50户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对机械、冶金、纺织、轻工、建工和建材等产业进行优化、重组,做大做强一批国有企业;招商引资、吸引外资和社会资本,改组一批国有企业;对国有中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改革,搞活一批国有企业;依法破产一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小钢厂、小炼油、小水泥、小火电等五小企业。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搞好资本营运。支持建制规范、主业突出、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重组上市,促进经营机制转换。探索参股、控股、并购等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改造的有效形式。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继续保持国有和国有控股外,其他一般竞争性企业和新组建企业都要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垄断性行业的改革步伐,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加大对军工、煤炭企业和有色金属行业及资源枯竭矿山政策性破产工作的力度。(二)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

  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五个到位”(出资人到位、多元投资主体到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到位、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新的核算体系到位)和国企脱困的“四不欠一不亏”(不欠国家税金、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职工工资、不欠企业折旧费,在此基础上实现不亏损)的目标,各级政府都要加快各自所属企业改革、调整和重组,按照出资关系明确出资人责任。有效利用国家关于国企改革的各项政策,进行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国有企业真正脱困。

  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实施意见》,加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力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培育20户规范建制的样板企业。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实《吉林省省直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管理办法》,探索设立为董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门委员会,逐步建立董事会选聘、市场化配置经理人员的机制。深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制度,实行企业经营管理者岗位身份制度和劳动者企业员工身份制度,建立新型的企业人事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三)继续推进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改革。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规范集团母子公司体制,理顺母子关系。完善省直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制度,发挥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作用。在总结省直企业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基础上,各市(州)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试点工作要全面推开,理顺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确保出资人到位。抓好冶金、机械、商贸、建筑、轻化及省森工、粮食、物资、长影等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完善工作,重点抓好省国际房地产、能源交通总公司、国际合作、东北亚铁路等省直企业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改革。完善《吉林省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政策。抓好省交通厅、外经贸厅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试点,抓好省综合部门直属企业的改革。各市(州)直属企业的改革也要迈出实质性步伐。

  (四)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员工择优录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与员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新的就业机制。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推进企业员工身份制度改革,变身份管理为劳动关系管理。凡是具备竞争条件的岗位都要实行竞聘上岗,试行末位淘汰制,实行动态管理。除少数应由出资人管理和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外,对其他管理人员都应实行公开竞争、择优聘用。在提高对劳动、劳动力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基础上,探索国有企业职工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办法。

  探索经营者分配制度和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内部分配办法,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建立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和按岗位、任务、业绩确定报酬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和员工收入水平与企业效益和员工的实际贡献挂钩,推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继续抓好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试点。(五)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向高新技术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产业、环保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外向型经济发展。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落实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放开准入限制,减轻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实行国民待遇。改善投融资环境,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功能,鼓励各类人才领办、创办私人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

  二、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本着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配套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在借鉴和总结安徽省和德惠、蛟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性政策,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产量和价格,调整完善农业特产税政策。探索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管机制,平衡不同从业农民的负担。(二)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方式改革试点。

  适应“入世”要求,加大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方式改革。继续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引导农民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抓好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试点,探索土地规模经营的新形式,推动农村经营机制创新。推行订单农业,探索农民家庭经营与市场连接的有效形式,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继续推行公司加农户,发展专业合作社、科技示范园区、绿色食品配送中心、专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培育和发展农村各类中介组织,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三)加快小城镇改革与发展步伐。

  实施《小城镇“十五”发展总体规划》。搞好市(州)、县小城镇和省“百强镇”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修编工作。完善镇级财政体制,建立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小城镇财政体制。深化小城镇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利用好小城镇发展专项基金,引导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农民到小城镇投资开发项目,发展特色经济和支柱产业,推进小城镇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小城镇市场体系建设,带动县域经济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增强吸纳劳动就业能力,促进城镇化进程。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试点镇的扶持政策,壮大省“百强镇”和市(州)级强镇的经济实力。抓好小城镇区划调整,探索小城镇“园区化”发展模式,深化“中心镇”的改革试点。对“百强镇”跟踪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四)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

  对发展前途好,符合条件的县联社优化、整合、改组。对规模小、效益差的基层供销社,采取联合、兼并重组、出售、托管、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放开搞活。

  三、加快流通体制改革

  (一)推进流通现代化,加快市场体系建设。

  探索流通新的组织形式,运用电子信息等现代技术手段,发展物流中心和物流产业,推进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抓好粮食、汽车配件、医药等行业电子商务试点。抓好连锁经营、仓储式批发、特许经营等流通形式的改革。制定出台《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大力发展劳动力、资本、房地产、人才等要素市场。

  搞好住房货币化分配改革。加大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力度,建立住房二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快速增长。通过运用职工住房商品化的差价,探索用于解除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完善土地市场功能,全面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规范土地审批行为。(二)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给粮食产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完善国家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多渠道放开粮食收购。完善国家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借鉴国家建立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的模式,成立吉林省储备粮油管理公司,行使管理和吞吐职能。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力度,探索市(州)和重点县(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组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粮食经销批发企业的试点;各县(市)、乡(镇)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转为粮食经销企业,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减员增效。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发展粮食及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大的企业集团,提高粮食深加工、转化能力和附加效益。制定出台《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粮食流通企业整体改革实施方案》。

  四、继续深化财税、金融和投融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抓好省直部门实行预算改革的试点,全面实行部门预算,推进预算编制改革,稳步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取消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等重点支出需要。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省对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健全税收制度,强化税收征管,依法治税。抓好国库集中支付机构组建和职能界定,稳步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二)推进地方金融体制改革,化解金融风险。

  规范债券市场和企业债券发行、偿还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券风险。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机制。积极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制银行、综合类期货公司和多元出资的民营担保公司。推进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继续整顿和规范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证券等机构,推进资本重组,增强服务功能。探索企业和个人信用制度试点。(三)继续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多种融资形式。

  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规范投资主体。对需审批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按照《吉林省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鼓励多元投资,拓宽投资渠道。加强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按照《吉林省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实行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理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开辟市政公用事业多元化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投资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并参与经营。

  五、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调整就业结构,完善就业机制。

  省直及各市(州)要落实省政府《关于2002年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开发就业岗位和拓宽就业渠道纳入经济发展计划,建立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积极发展非正规就业和公益性劳动组织,以保洁、保绿、保安等职业为重点,采取政府出资购买岗位的形式,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引导自主创业,自谋就业岗位。落实就业登录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相互促进的协调机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劳务输出型企业和社区服务业,拓宽就业渠道和就业领域。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多种形式的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中心。抓好社区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的试点,制定出台小时工、季节工的灵活工作制管理办法。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建立就业培训招投标制,强化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技能,提高再就业率。加大对下岗再就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开展商业银行注入小额贷款和巾帼就业小额借款周转金试点。(二)进一步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工作力度,搞好“两个确保”。

  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探索社会保险金多渠道筹措办法,搞好“两个确保”。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完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制度,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试点。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新建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中的城镇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依法纳入养老保险,完善监督机制。稳步推进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按照《关于规范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继续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分级负责、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的现行养老保险运行体制。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现行政策,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县、街道和社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网络。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三)继续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中省直单位、事业单位和困难企业的参保办法。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以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保险及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障体系,各市(州)、县要迈出实质性步伐。优化整合医疗卫生资源,调整和撤并效益低下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事业性医疗集团。各市(州)要探索建立“惠民医院、扶困病房”的试点,解决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问题。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制度,推进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试点,完善病人选择医生制度。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支持和鼓励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革,推行“两级核算、一级分配”,效绩考评的分配方式试点。全面推进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加快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制假、售假,严格审查制药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六、加快科技、文化和教育体制改革

  (一)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科技进步。

  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科技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建立以应用技术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体系,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以发展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主的科技服务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大科研机构改革力度,推进省属开发型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重点抓好3-5个公益型科研单位改革试点,推进公益型和以公益型为主的科研院所改革。加快各类产业园区和科技示范区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制定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和人才流动的政策。(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继续深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理顺、界定产权关系,重组有效资产,探索多元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组建出版发行集团、广电集团,发挥规模经营效益。深化省直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发展文化产业。(三)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抓好省级基础教育改革试点,实施素质教育。搞好中小学教材改革试点,建立规范的教材编写核准、审定制度。深化高校办学体制、投资体制改革,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扩大规模,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形成多种所有制、多种办学形式并存的办学格局。全面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探索组建跨学校、跨区域的高校后勤服务集团。

  七、推进政府管理方式改革

  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大政府管理方式改革力度。调整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转变政府工作方式,促进政府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性审批事项,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推行乡(镇)至省四级政务公开,试行网上审批服务,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探索“一厅式”公开办公,完善公共服务。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立政府管理信息化网络,用改革的办法推动全省各行各业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对有创利能力的单位,逐步实行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实行管理人员聘任制,实行岗位管理。

  八、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

  (一)适应“入世”要求,加快外贸结构调整。

  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劳务输出,扩大省内大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兴办境外企业。继续深化外经贸企业改革,构建大集团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发挥规模优势。加快外贸结构调整,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出口产业,推进出口产业和出口商品优化升级。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培育出口商品群体,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科技附加值。推进外贸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多元化,鼓励和发展民营企业出口,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建立外派劳务基地,培育外派劳务市场主体,扩大外派劳务规模。积极参与国家西部开发建设,开拓西部市场。

  (二)推进图们江地区对外开放,增强各类开发开放区的带动功能。

  以落实延边州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为契机,加快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和中俄互市贸易区建设,推进东北亚地区的国际合作开发和图们江地区的开发开放进程。改善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发挥功能作用,使其成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中心、高新技术发展中心和可持续发展的示范中心。加大省级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扩大开发区现有规模,搞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国内外大项目,形成新的支柱产业,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群体,成为发展县域经济的载体和基地。(三)扩大同各省区的经贸、技术合作。

  坚持“东引西进”、“外引内联”。继续发展同国内发达省份的经贸合作,改善投资环境,吸引省外企业和投资者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调整重组,投资重点建设项目。

  九、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十五”改革规划和2002年改革要点。要用改革总揽全局,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加强体改部门建设,配强领导班子,落实改革责任,为体改部门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

  加强改革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把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办法,用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确定下来,以巩固改革成果。

  加强对改革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围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加强宣传和重大课题调研,推广典型经验。加强改革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充分发挥体改研究会、研究所的作用,加强体改部门与理论界的联系,推进改革理论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