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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细则

时间:2024-07-13 03:2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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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细则

(1994年4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条 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和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帮助亲属料理家务,或者假期参加无损于身心健康、力所能及的劳动的,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 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贫困地区不能升入初中的十三至十五周岁的少年,确需要从事有经济收入且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的行业,可以是农业、家庭作坊、保姆和其他无损于身心健康的适合其工作的行业。


  第四条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不得低于当时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医疗终结,由童工所在地、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依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确定其伤钱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致残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工伤的致残抚恤费标准执行。
  童工死亡的,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付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丧葬补助费与经济赔偿的总和不得低于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五十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条 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二千元至三千元。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四千元至一万元:
  (一) 非法使用童工两次以上的;
  (二) 非法使用童工三个月以上的;
  (三) 非法使用童工一次达三名以上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罚款标准按照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 个人非法使用童工的;
  (二)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有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 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的假证明。


  第七条 对非法使用童工的个人,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每轻伤一人罚款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每重伤一人罚款三千元至六千元,每死亡一人罚款六千元至九千元;使用者为单位的,按个人标准的二倍处罚。
  非法使用童工,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谎报,使用者为个人的,罚款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使用者为单位的,罚款三千元至六千元。
  对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罚款,全部上交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第五、六、七条规定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改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决定

(2001年4月16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从新世纪开始的十年,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营造一个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法制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力保障我市经济在新世纪实现跨越式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快地方经济立法步伐。要着眼我市的发展大局,加大地方立法工作的力度,特别要加强地方经济立法工作。要根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围绕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急需规范的市场主体地位、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秩序、市场要素优化配置、市场准入、交易、竞争等规则以及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继续加强地方立法。当前要尽快制定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管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稀有资源管理以及吸引人才、吸引投资、吸引技术等方面的法规或规章,逐步健全完善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
二、努力提高地方经济立法的质量。要注重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规和规章。要继续完善立法调研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注意吸收市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立法工作,实行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制度,促进我市立法质量的提高。要在维护全国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大力突出地方特色,使我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又紧密切合大同的发展需要。
三、抓紧现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要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为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改善发展环境为目标,对我市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及时全面的清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要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合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收费项目、行政处罚项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以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四、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不断加强我市地方行政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既要严格执法,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又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坚决杜绝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的现象,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执法扰民等问题。要完善审批制度,减少收费项目,规范行政处罚,坚决纠正乱审批、乱收费、乱处罚等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各级政府不得下达罚款任务。
五、建立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制度,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具体要求、行政执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对行政执法过程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形成有效制约。要加强执法程序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中应采用的基本方式和步骤,尽快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度,严格执行持证执法、企业收费登记等制度,促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避免滥用职权、任意执法等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发生。
六、着力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宏观管理,强化服务观念,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要加快审批制度的改革,重点要放在核减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公开收费标准、严守审批时限、加强社会监督上。借鉴外地经验,推行"一栋楼"办公制度,实行"咨询中心、审批中心、年检中心、收费中心、投诉中心"五位一体的一条龙办公机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漏斗对内"的受理审批办法。要强化服务意识,对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非公有制资本参股调产项目等,确定专人及早介入,实行上门跟踪服务。
七、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政行为。要针对目前行政执法中时有出现的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简单粗暴以及权钱交易等现象,制定操作性强的制约性规章制度,加大惩处力度。要继续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要建立完善投诉监督、处罚机制。市政府要在相关部门设立受理公务投诉的机构,赋予其调查权、建议权、监督权和处理权,对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以取信于民。同时要推行执法情况年终述职评议制度,对严重违法的执法人员坚决淘汰,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八、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要坚持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地方司法制度建设,着力提高办案效率,充分发挥地方司法机关的经济服务功能,为我市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保障等法律服务。依法保护各种经济成份,保护各种市场主体,保护公开、平等、合法的竞争关系,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同时,要切实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地方司法队伍素质。坚决惩处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要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增强防范控制犯罪的能力,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九、继续加大地方法制监督的力度。全市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充分运用法定的权力,继续强化执法监督、个案监督和信访监督;继续完善并认真实施执法责任制、执法情况报告制、执法检查制、执法评议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同政府的内部监督、法院的司法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和途径,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
十、建立违法行政和违法司法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要在行政系统实行行政过错领导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生严重过失、渎职或违法行政行为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在法院系统,要认真落实领导检讨责任制,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对司法活动中发生干警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在检察院系统,要坚决执行领导检讨责任制的规定,对法律监督中发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法律监督,视其责任轻重依法作出责令检查、接受辞职、撤销职务的决定。
十一、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巩固"三五"普法教育的成果,认真开展"四五"普法教育活动。要继续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法律培训和法制教育,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执法水平。要继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有效发挥宣传媒体作用,不断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意识、守法观念和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要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声明

中国 文莱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声明

  (2013年4月5日,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阁下的邀请,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国家元首苏丹·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穆伊扎丁·瓦达乌拉陛下于2013年4月4日至7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同哈桑纳尔苏丹举行了双边会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分别会见了哈桑纳尔苏丹一行。哈桑纳尔苏丹还将赴海南省出席4月7日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开幕式并致辞。

  二、在会谈会见中,中国领导人高度评价哈桑纳尔苏丹为中文关系发展所作重要贡献,特别提及2011年双方为庆祝两国建交20周年开展的重要活动。双方强调,应进一步加强中文传统友谊,传承两国间密切的历史文化联系。

  三、两国元首重申了以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谅解备忘录》、1999年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和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新闻公报》确立的原则和精神为基础,通过各领域合作深化双边关系的政治意愿。

  四、两国元首重申,将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文方重申将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五、两国元首认为,中国和文莱互为重要合作伙伴,双方为实现共同繁荣与发展密切合作,为地区和平与稳定作出了贡献。在这一伙伴关系基础上,两国元首同意秉持友好和善意的精神,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指导,建立中文战略合作关系,以增进两国和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六、两国元首一致认为,应保持经常性双边交往,加强两国外交磋商、经贸磋商等各层次机制合作。两国元首指出,增进相互理解和政治信任,加强双边合作在两国关系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七、考虑到中文各自国内发展战略,两国元首同意进一步提升两国经贸合作水平,在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等领域开展密切合作。两国元首鼓励双方企业探讨在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建立合资企业的机会。

  八、两国元首对双方2011年11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能源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表示欢迎,对双方此后在商业、炼油、石化及公私领域合作所取得的进展感到高兴。

  九、两国元首特别提及2011年11月签署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文莱国家石油公司油气领域商业性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对2013年4月2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国海油与文莱国油合作协议表示欢迎,此举将继续深化双方在能源领域的合作。

  十、两国元首同意支持两国有关企业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勘探和开采海上油气资源。有关合作不影响两国各自关于海洋权益的立场。

  十一、两国元首同意,在2009年5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工业及初级资源部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和2012年4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工业及初级资源部关于农业领域经贸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在农业、清真食品、农业食品、水产养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鼓励和支持本国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扩大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中方欢迎文方继续参与中国举办的各种博览会、交易会,包括每年在南宁举办的中国-东盟博览会。两国元首鼓励双方企业就在清真食品和渔业产业建立合资企业进行合作,共同拓展国际市场。

  十二、两国元首回顾了2003年9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国防部关于军事交流的谅解备忘录》,对双方现有防务安全合作表示满意。两国元首同意进一步深化防务安全合作,保持两军经常性互访,加强在人员培训、非传统安全领域及地区安全机制中的合作,进一步促进地区和平与稳定。哈桑纳尔苏丹赞赏中方一直以来对文莱国际防务展的支持,欢迎中方参与2013年6月在文莱举行的东盟防长扩大会框架下的人道主义救援和军事医学联合演习。

  十三、两国元首支持双方加强人员往来,深化在打击跨国犯罪、执法能力建设、情报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十四、两国元首提及2011年11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文莱达鲁萨兰国卫生部卫生合作2012年至2015年度执行计划》有关落实情况。两国元首强调,双方应重视加强在卫生普及、传染病预控、传统中医药、非传染性疾病防控、母婴健康、康复医疗、实验室服务和护理服务等领域的培训与研究合作。

  十五、两国元首对两国在文化和体育领域的交流感到满意,同意进一步加强在相关领域的合作。

  十六、两国元首强调,应根据2004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继续保持教育领域交流与合作。两国元首鼓励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教育领域的联系。

  十七、两国元首同意根据2006年9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加强双方旅游合作,为两国旅游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创造交流机会,学习借鉴对方管理经验,促进两国旅游产业发展。

  十八、两国元首同意深化宗教领域的合作,继续开展两国政府宗教部门之间的互访交流。两国元首同意继续加强两国特别是伊斯兰教界在学术研究、朝觐、公益慈善等方面合作。

  十九、两国元首认为,青年是两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鉴此,两国元首同意继续鼓励两国青年组织加强在包括中国-东盟合作框架等机制内的合作。哈桑纳尔苏丹欢迎赴文莱工作的中国青年志愿者为文莱汉语学习和医疗科学所作的贡献。

  二十、中方赞赏东盟为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的努力,包括在推进东亚合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中方表示将继续为东盟共同体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愿加强同东盟在10+3、东亚峰会等更广泛机制内的合作,共同维护东亚的和平、发展与繁荣。哈桑纳尔苏丹感谢中方长期以来为东盟发展和共同体建设所作的积极贡献。

  二十一、中方祝贺文莱担任2013年东盟轮值主席国,将全力支持文莱办好包括东亚峰会在内的一系列重要会议。两国积极评价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以来,特别是2003年建立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后,中国-东盟合作所取得的显著成就,一致认为应继续拓展和深化中国与东盟在政治安全、经贸、互联互通、海洋、社会人文以及国际地区事务中的合作。

  二十二、两国元首同意进一步加强在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领域合作,包括开展项目合作或成立合资企业,共同为消除本地区贫困、推进东盟一体化作出积极贡献。哈桑纳尔苏丹对中方作为发展伙伴长期支持东盟东部增长区(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发展表示赞赏。

  二十三、两国元首认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启动,充分展现了东亚各国加强经济合作、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决心。两国元首强调,希望相关谈判本着开放、平等、互利的原则,尽早取得进展。中方表示,对所有有利于亚太地区经济融合和共同繁荣的合作倡议持开放态度。哈桑纳尔苏丹对此表示赞赏。

  二十四、两国元首同意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场合继续加强在共同关心领域的磋商。哈桑纳尔苏丹赞赏中方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作持续努力,希望中方继续支持东盟参与二十国集团事务。

  二十五、两国元首重申,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敦促有关各方继续保持克制,增进互信,加强合作。两国元首强调应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通过和平对话和协商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两国元首希望有关国家进一步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朝最终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而努力。

  二十六、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国家元首感谢中方在访问期间给予他本人和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期待着习近平主席和其他中国领导人早日访问文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