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人事司关于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6:50: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人事司关于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人事司关于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欢迎您报考卫生部机关和卫生监督中心职位!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部署,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和做好相应准备,现将我部2011年公务员招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历和学位

社会在职人员,应已经获得相应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应于2011年7月以前毕业并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二、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报考人员基层工作经历应符合《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的规定。

2、报考人员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和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3、现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须在“备注”栏内注明试用期是否已满。

4、报考人员在军队系统工作的,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是否为现役军人。

三、关于英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

各招录职位规定的英语和计算机水平,均为最低要求,报考人员应达到或高于规定水平。

四、关于学习和工作经历

1、学习及工作经历须填报完整、准确,时间段应连续,精确到月份。学习经历中应注明各阶段学历、学位、专业。

2、对于招录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需在“工作经历”栏中详细写明。

五、关于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应届研究生报名

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名,应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填写后发送电子邮件到指定邮箱(ganbuchu@moh.gov.cn),邮件主题格式请按“姓名”+“职位代码”+“职位名称”填写,同时将登记表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传真至010-68792255。

资格审查将以收到电子邮件为准。

六、关于联系方式

报考人员须填写手机和固定电话,并保证联系畅通。



另外,我部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工作邮箱变更为ganbuchu@moh.gov.cn,特此声明。



祝您考试顺利!









二〇一〇年十月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3]29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
  为加强卷烟商品营销员队伍建设,提升卷烟商品营销员的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和持证上岗率,国家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行业全面开展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为规范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技能鉴定合格率,促使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要从提高卷烟商品营销员队伍素质和提高烟草行业整体竞争实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的重要性,建立领导责任,按照统筹规划、严格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提高烟草行业营销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统一由各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归口管理。
  二、分级实施
  鉴于全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培训工作刚刚起步,需要参加鉴定培训的人员很多,任务很重,为方便卷烟商品营销员参加培训,缓解工学矛盾,降低培训费用,该项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的统筹规划,分级实施。
  1 .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由各省级局(公司)按照国家局的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教材,自行组织实施培训。培训地点由各省自主选定。
  2.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各省级局(公司)按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点应具备的条件要求,确定一个培训点[培训规模大的省级局(公司)也可确定两个培训点,报国家局科教司备案。各省级局(公司)拟确定的培训点(详见附件),若有变动也要报国家局科教司备案。没有确定培训点的省级局(公司),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就近送到其他省级局(公司)培训点培训。各培训点要在省级局(公司)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局的统一要求,实施培训。
  3.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今年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试点,今后将根据试点情况,再确定培训点。
  三、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及培训时间
  1.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有:职业道德、市场营销基础知识、卷烟商品基础知识、烟草专卖管理及相关政策法规、卷烟商品销售专业知识与技能、物流管理和服务营销等。
  根据《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规范》(试行稿)要求,国家局组织编写了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统编教材《卷烟商品营销员(试用)》,该教材分为初级和中高级两册。要求各培训点在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中使用该教材实施培训。
  2.培训形式及培训时间。
  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形式,由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省系统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60学时。
  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宜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的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60学时。
  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试点),要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的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40学时。
  四、有关要求
  1. 各省级局(公司)要根据国家局的总体要求,制定本省烟草系统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负责组织和管理好初级、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抓好所属培训点的建设,优化配置教育培训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验和训练条件;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培训点的培训工作。
  2.为保证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质量,提高鉴定通过率,每个培训点至少要配齐市场营销基础、卷烟商品销售、物流管理、服务营销、烟草专卖及相关政策法规等5个培训课程方向的培训教师。
  3.各培训点要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管理。抓紧建设一支专业理论基础扎实,专业操作技能娴熟,掌握现代培训技术和技巧的专、兼结合的培训师资队伍。
  4.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由组织实施培训的单位负责颁发。
  5.对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培训点的要求:
  (1)具有市场营销基础、卷烟商品销售、物流管理、服务营销、烟草专卖及相关政策法规等5个培训课程方向的教师。为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每个培训点至少要配齐5名培训教师。
  (2)具备较好的培训场地和设施条件,如标准教室、多媒体教学系统和微机室等。
  (3)具备实施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鉴定必备的场地、设施和仪器设备等条件。
  (4)具备学员正常学习、生活必要的条件,如宿舍、食堂等。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8月21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30号《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的意见。
一、行为人“将淫秽物品出售他人后”,应当视为其违法行为已经终了。“致使淫秽物品接连不断地在社会上转卖、复制、传播”,只能作为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即所造成的后果)来考虑,而不能视为连续或继续状态。
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只要超过法定追溯期限,即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此复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9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淫秽物品出售他人后,致使淫秽物品接连不断地在社会上转卖、复制、传播,对行为人如何确定追溯期限的问题,我们与公安机关认识不一致,现请示如下:
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出售后,淫秽物品继续在社会上转卖、复制、传播,应视为行为人出售淫秽物品处于继续状态。公安机关查获时,无论是否超过六个月,都可对最初出售淫秽物品的行为人进行处罚。这样有利于同这种毒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们认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一经出售,违法行为即告终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追溯期限应从出售之日起计算,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所谓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的出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是行为人出售造成的后果延续。
如何计算为当,请批示。
199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