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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17:12: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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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四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层次,增强服务保障功能与抵御风险能力,切实保障我市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实行社会统筹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行两级管理、各负其责、适当储备、适度调剂、省级调剂补充、政府最后兜底、调剂基金下拨与失业保险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市级统筹基金包括两部分:一是市、县(市)当期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扣除上解省调剂金、支付劳动就业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以下简称“两费”)后的资金总额按30%比例上解到市级统筹准备金账户的资金。二是市、县(市)历年滚存积累结余基金按50%比例一次性上解市级统筹准备金账户的资金。

市级统筹开始运行当月,各县(市)社会保险局将历年滚存积累结余基金按50%比例一次性上解到市级统筹准备金专设账户,剩余部分和今后继续滚存部分,留作弥补当地支付缺口之用。每月10 日前,各县(市)社会保险局将当期应上解的市级统筹基金足额上解到市级统筹准备金专设账户。

市级统筹开始运行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上解比例、渠道不变。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以各县(市)当期上解的统筹准备金额度为基数进行调剂。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支付出现缺口时,首先由上解后的当期征缴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 再由历年滚存累计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申请由市级统筹准备金调剂,调剂额度不超过当期上解统筹准备金的2倍,在最高调剂额度以内的按实际缺口拨付,超过最高调剂额度的按最高调剂额度拨付;调剂后仍有缺口的,按规定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补充;补充后还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筹集资金给予兜底解决。

市级统筹实行有缺口调剂机制,不出现支付缺口暂不予调剂。根据运行情况,市级基金统筹比例可适度向上调整。

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时,社会保险部门不再为劳动就业部门提供“两费”。

第五条 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增加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调整,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没有达到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要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市级统筹健康运行。

第六条 按规定,市级统筹必须留足2个月以上的准备金,确保失业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抵御意外风险能力。同时,各县(市)社会保险局也要积累一定额度的基金,防止缺口进一步拉大。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基金的管理、调剂金下拨、业务指导工作。各县(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市级统筹基金的上解、使用和本辖区内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八条 市级统筹基金下拨与各县(市)失业保险工作挂钩。凡不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基金、完成参保计划指标不足95%、完成征缴计划指标不足98%、清收历史陈欠不足欠费总额20%、事业单位2%应缴费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职工1%应缴费未实行财政代扣代缴的,将暂不下拨市级统筹基金。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可补拨未调剂的额度。

第九条 各县(市)需要市级统筹调剂时,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批,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再由市社会保险局拨付到县(市)社会保险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账户。各县(市)申请的统筹基金要严格按照申请项目金额和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改变用途或挪用,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追回下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坚持实行失业金发放预警制度。当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两个月的额度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上一级社会保险局,以便及早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人民政府仍是失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辖区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健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率,确保市级统筹稳定、顺畅运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两级劳动就业部门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发证、档案管理、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工作。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继续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政令〔2003〕14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提高全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统一全行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价,总行重新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年初总行对各分行下达的年度业务经营目标,将作为综合考评的一部分进行考核,而不再单独进行考核。望各分行遵照执行。执行中遇
到的问题,请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为了提高中国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正确引导各分行的经营活动,客观公正地对各分行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考核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考评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对各分行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考核和评价,综合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是中国农业银行强化管理、改善经营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全行业务的发展和经营水平的提高。实行综合考评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围绕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主要目标,通过对经营指标的考核
和评价,引导经营行提高业务发展质量,提高人均效益,形成重管理、讲效益,降低风险、稳健经营的经营机制。
综合考评要坚持综合性、科学性、可比性和激励性的原则。
综合性原则是指指标体系要基本覆盖业务经营的主要方面,指标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全面反映各行年度业务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当年经营业绩和实际经营管理状况。
科学性原则是指考评指标要按照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合理确定,使综合考评结果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
可比性原则是指指标设置和等级的评定要具有可比性,要体现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政策。激励性原则是指奖惩措施要体现奖励先进,鼓励后进的要求,使综合考评能够对各分行业务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的设置
综合考评指标由考核指标和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考核指标以总行下达给各行的经营目标计划为依据,考核分行经营目标计划完成情况,重点突出对经营效益目标的考核。评价指标以年末余额和实际变化量为依据,从质量、效益和业务发展能力三个方面,评价各分行实际经营管理水平
和经营管理进步情况,是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成果的综合体现。
(一)考核指标。
1.利润(亏损)计划 40
--
2.增量存贷比例(或贷款限额)计划(本外币) 30
--
(1)本币 20
(2)外币 10
3.资产质量计划 40
--
(1)不良贷款下降计划 20
(2)利息收回率计划 20
4.财务支出计划 30
--
(1)费用控制额或费用率计划 20
(2)固定资产构建计划 10
5.劳动工资计划 30
--
(1)劳动人员计划 10
(2)机构计划 10
(3)劳动工资计划 10
6.经济及责任刑事案件发案情况 30
--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分。
质量指标 70
--
1.不良贷款比例 30
2.利息收回率 20
3.非生息资产比例 20
效益指标 70
--
1.资产利润率 40
2.人均利润(亏损)额 30
业务发展指标 60
--
1.人均存款额 15
2.存款平均增长率 15
(上述评价指标为本外币合并计算。)
3.国际结算业务指标 10
(1)国际结算量增加额 5
(2)国际结算量增长率 5
4.信用卡业务指标 10
5.中间业务收入比例 10
三、考评指标的计分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为扣分项。利润(亏损)计划、增量存贷比例(贷款限额)计划、资产质量计划、财务支出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均为指令性计划,以总行下达的计划为标准,要求分行必须完成。完成计划的分行不扣分,未完成计划的分行扣权重分,超额完成计划的分行不加分。在
考评期间,如发生经济及责任刑事案件,按有关经济及责任刑事案件考评办法扣分。上述指标扣分之和为应扣分数,该分数用于冲减动态评价(经营业绩发展状况评价)得分。
(二)评价指标。根据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将评价指标分为两个系列,即对业务经营管理现实状况的静态评价和业务经营管理进步状况的动态评价。静态评价以年末时点指标值为评价计分基础,反映各行现实的经营管理状况;动态评价以当年指标实际变化量为评价计分基础,反
映分行考评期间的经营管理进步状况。满分分别为200分。
1.静态评价采用插入法,全行选择一定的参照值作为指标的计分基础,评价结果反映各行综合经营管理水平和实际经营现状的优劣。为了增加可比性,总行在1997年经营结果的基础上,选定全行1997年末某项指标的最好值和最差值为该项指标实际状况评价的最好和最差参照值。在三年
业务发展规划期内,参照值保持不变。
静态评价计分公式为:
某行该项指标本年实际值-最差参照值
指标得分=-----------------×权重分
最好参照值-最差参照值
2.动态评价采用插入法,以各项指标本年实际比上年实际的变化量为计分基础,选择全行最好变化量和最差变化量为评分的上限和下限,评价各分行的得分。评价结果反映各行当年经营管理状况。
动态评价计分公式为:
某行该项指标本年实际数-上年实际数-最差变化量
指标得分=-----------------------×权重分
全行最好变化量-最差变化量
不良贷款比例已经达到8%、5%、2%标准值的分行,该项得分为满分(30分)。
某项指标的最好变化量和最差变化量分别为全行所有分行中该项指标本年实际减上年实际的最好值和最差值。
按照上述计分公式计算出当年业绩评价得分后,再扣除考核指标的应扣分数,得出当年动态评价的最后得分。
(三)考核评价指标均以现行的管理体制所划分的核算单位为考核评价单位,省级分行各项指标的数据不包括其所辖直属分行的数据。
四、组织实施
综合考评工作是一项全行性的工作,总行成立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在行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综合考评工作。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考评的日常工作并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分行也要在行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将各
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实施、监测和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综合考评实行“统一下达,按年评价,分别体现,实施奖惩”的办法。
(一)统一下达。总行根据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的要求,确定各分行全年的经营目标计划,包括利润(亏损)计划、增量存贷比例(贷款限额)计划、资产质量计划、财务支出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由总行有关部门根据全行年度经营目标及各分行的实际情况确定,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平衡后,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经行长审批后,统一下达到各分行。年度经营计划下达后,原则不再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要由相关的业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报行长审批后下达调整计划。
(二)按年评价。年度终了,由总行统计部门对各分行的考核、评价指标进行数据加工、处理,相关的业务部门对考核指标的实际执行结果进行认定后,交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根据考评结果排列名次。
(三)分别体现。考评结果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状况评价和经营管理进步状况评价两个系列,根据各分行的实际得分分别排序,确定名次,分别体现。
(四)实施奖惩。总行按照各行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管理进步状况两个方面,对各分行实施奖惩。其综合考评结果将与各分行当年的干部业绩考核挂钩,并与确定各行的效益工资、费用和业务发展计划挂钩;综合考评结果还将作为总行对各分行实行差别授权分责制度和内部等级行管
理的分类基础。
在考评期间发生金额巨大、损失严重的经济或责任刑事案件,或发生严重影响中国农业银行形象的事件的分行,只参加综合考评的排名,取消其年终奖励的资格。
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各分行应采取实事求是、合规合法经营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真实准确地反映各项指标的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或以各种违规手段完成总行下达的计划。总行稽核部门将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专项稽核,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总行将取消对其奖励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五、附则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说明。考评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对综合考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总行将对综合考评方案进行适当修正。
本办法自1998年起实行,1997年下发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综合考评指标计算公式和计算口径
一、计算公式
(一)考核指标
1.增量存贷比例=各项贷款本年增加额/各项存款本年增加额×100%
2.质量指标
(1)年末不良贷款比例=年末不良贷款余额/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
(2)利息收回率=(利息收入-当年新增表内应收利息)/利息收入×100%
3.财务支出指标
收入费用率=业务管理费/[总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支出(正差))]×100%
利润费用率=业务管理费/本年利润×100%
(二)评价指标
1.质量指标
(1)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月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100%
(2)利息收回率=(利息收入-当年新增表内应收利息)/利息收入×100%
(3)非生息资产比例=非生息资产月平均余额/资产月平均余额×100%
2.效益指标
(1)资产利润率=(账面损益-当期新增表内应收利息+当期新增应付利息+新增呆账准备金)/资产总额×100%
(2)人均利润额=(账面损益-当期新增表内应收利息+当期新增应付利息+当期新增呆账准备金)/期末实际职工总数
人均亏损额=(账面损益-当期新增表内应收利息+当期新增应付利息+当期新增呆账准备金)/计划年末职工总数
3.业务发展指标
(1)人均存款额=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年末职工总数
(2)存款平均增长率=本年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上年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100%-100%
(3)国际结算业务指标
a.国际结算增加额=本期国际结算金额-上期国际结算金额
b.国际结算量增长率=本期国际结算增加额/上期国际结算金额×100%
(4)信用卡业务比例=(信用卡消费年累计发生额+信用卡代收业务年累计发生额)/信用卡存款年累计发生额×100%
(5)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其他营业收入-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支出)×100%
二、计算口径及数据来源
1.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不良贷款为1998年中国农业银行统计制度的口径,数据来源于信贷现金收支月报;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损益、业务管理费、其他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和支出、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及表外应收未收利息为1998年财务收支报表的
口径,数据来源于财务收支统计表;国际结算量为外汇业务报表规定的口径,数据来源于外汇业务报表;信用卡业务指标口径及数据均出于金穗卡业务统计报表;案件为监察室及保卫部的统计数据。
2.职工总数以劳动工资计划口径为准,包括在册正式职工、合同工、储蓄代办员,下岗待业职工除外。数据来源于劳动人事报表。
3.非计息资产为资产总额中的现金(科目代号701)、贵金属(706)、应收利息(751)、其他应收款(760)、固定资产减累计折旧(781~782)、在建工程(784)、固定资产清理(783)、无形资产(791)、递延资产(792)、拨付备付金(761)、待清理信托资产(769)、待清理资产(770)、待处理财产? 鹨?793)。
4.资产总额为资产负债表中联行往来的借方与贷方之间、系统内存放款项与存放系统内款项之间进行轧差后的资产总计。联行往来科目代号为601~603、611~613、621~624、631,系统内存放科目代号为715、719,存放系统内科目代号为823、829。
5.信用卡存款年累计发生额、信用卡消费年累计发生额、信用卡代收业务年累计发生额数据来源见金穗卡业务统计分析月报表。



1998年6月8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人事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人事局: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调整,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 可参照一九九三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退发[1993]1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即: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战、 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 的40%;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要按上述规定标准,制定出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离休、退休的和在乡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二、今后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七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此标准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3]3号)的规定制定),调整护理费标准,从当月按新的调整标准发给护理费。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三、各地原规定的护理费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