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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0 03:5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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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黔东南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维护资金安全,确保补贴资金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一)州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州财政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付的监督管理。

  (三)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县市(区)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方案编制,补贴对象审定,购机协议签订,购机情况抽查核实,补贴购机档案管理,补贴工作相关材料报送等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机补贴政策宣传、本乡镇农民购机申请审核、购机后复查核对以及张榜公示等工作。

  (五)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申请购机补贴的公示等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违反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行为的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处理群众投诉。

  第四条 经省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在本州经销的,应当将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销售指导价格、“三包”承诺书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备案资料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州内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可申请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购机者按下列程序申请购置农机具:

  (一)购机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身份证明,下同)到所在村委会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经村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方能签章向购机者发放购机补贴申请表;

  (二)购机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经村委会签章的购机补贴申请表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签章;

  (三)购机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章的购机补贴申请表向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申请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认真对照核实购机者及其提供的证件,经审核购机者及其提供证件属实后,即时与其签订购机补贴协议;

  (四)购机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购机补贴申请表和购机补贴协议自主选择州内补贴农机具经销商谈价购机。

  第七条 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做好农机具操作使用指导工作。与购机者达成补贴机具购销合同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当给购机者开具合法有效发票。

  第八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确须转卖或转让的,应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补贴机具经销商申请补贴结算时,应当向所在地农机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购机者购机补贴申请表;

  (二)购机补贴协议;

  (三)购机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购机发票复印件;

  (五)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汇总表。

  第十条 农机具补贴按下列程序结算:

  (一)补贴机具经销商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申报 资料;

  (二)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收到补贴机具经销商报账资料后,将购机者名单按乡(镇)分别登记,转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购机者进行100%实地核查,无误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政府公章报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

  (四)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核查购机者名单进行不少于30%抽查核实,核实无误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州农机主管部门;

  (五)州农机主管部门收到县市(区)购机补贴经销商报账资料及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核实购机者名单后,对购机者名单进行不少于5%抽样复核,无误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或结算。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购机补贴档案。购机补贴档  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购机者购机补贴申请表;

  (二)购机者身份证件、购机发票复印件;

  (三)购机补贴协议原件(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存档联);

  (四)补贴农机具合格证复印件;

  (五)登记农机具编号、发动机号、台架号;

  (六)县农机主管部门核查购机者名单记录;

  (七)购机者名单公示资料。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购机者、补贴农机具经销商和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补贴农机具经销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对其所经销的补贴农机具不予审核报账:

  (一)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

  (二)售后服务不到位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农机具补贴程序操作的;

  (四)扰乱补贴农机产品市场价格的;

  (五)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损害国家有关农机具补贴政策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在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中不负责任,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劳动人事部


关于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
合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
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
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
从技术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

  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的专业工种(岗位)技师的职务名称定为技师。如:水泥企业看火
工即为水泥看火技师。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首先在一九七九年已颁布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十一
个专业共一百个工种(岗位)范围内试行(详见附表)。对于尚未建立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专
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将另行确定。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工人总数为
基数,比例限额控制在百分之二以内。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各工种(岗位)之间可以相互
调剂使用。

  五、技师的考核

  技师的考核以本人平时的工作业绩、革新成果为主,同时进行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考试。各项考核的比例为:工作业绩,革新成果部分占百分之四十;应知部分占百分之三十;
应会部分占百分之三十。工作业绩、革新成果部分,以本人提出的、经技师考评专业小组审
核的技术总结报告为依据。按部颁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本工种最高等级的专业技术理论知
识、实际操作技能要求进行考试,并具有一至二个相关工种(岗位)中级工的技术理论和操
作技能,了解先进的生产工艺和企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级以上技术
工人的能力。

  六、技师的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被聘任的技师,自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技师的职务津贴平均
按每个技师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企
业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技师可享受
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技术人员有关的福利待遇。

  七、技师的考评、复核

  技师的考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总公司)的工人技术
考核委员会或委托地、市建材局(公司)统一组织领导。各单位由技师考评专业小组具体进
行考评工作。

  被聘任的技师,每二至三年要复核一次。经复核合格者可连续聘任;不合格者由单位行
政领导解除聘约,不再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复核工作由技师考评专业小
组负责。

  八、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的非专业工种(即通用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作,按照国
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及非金属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组
织领导下进行技师的考评和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
哄而起,试点单位要从严掌握。企业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
任制试点的二百个企业中进行试点。请你们将本地区建材及非金属矿企业技师考评、聘任试
点工作的情况及时告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人事劳动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
  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
专 业 名 称 | 序号 |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专业工种(岗位)名称
--------|----|-------------------------
水 泥 | 1 | 看火工(回转窑、立窑)
| 2 | 磨机工(各类型磨机)
| 3 | 托轮工(回转窑)
| 4 | 熟料冷却机工(篦式冷却机)
| 5 | 加热机工(立波尔窑)
| 6 | 空压机工
| 7 | 烘干机工
| 8 | 包装机工
| 9 | 分析检验工(化学分析、物理检验、质量控制)
| 10 | 修窑瓦工(筑炉瓦工)水泥矿山部分参照非金属矿执行
--------|----|-------------------------
水 泥 制 品 | 11 | 水泥制品工(予应力水泥管、水泥船)
| 12 | 质量检验工
| 13 | 试验工(理化、内压)
--------|----|-------------------------
玻 璃 | 14 | 煤气司炉工(威尔曼型、阿斯托山型)
| 15 | 熔化工(引上窑、平拉窑、浮法窑、球窑)
| 16 | 制板工(第一引上、第二引上)
| 17 | 窑炉瓦工
| 18 | 耐火制砖工
| 19 | 压延成型工(压延、退火)
| 20 | 浮法成型工(锡槽)
| 21 | 配合料工
| 22 | 原料外观检验工
| 23 | 质量检验工
| 24 | 化验工
| 25 | 理刀工
| 26 | 切片工
| 27 | 钢化电炉控温工
--------|----|-------------------------
玻 璃 | 28 | 弯钢化压模工
| 29 | 抛光工
| 30 | 泡沫玻璃发泡工
| 31 | 夹层玻璃率压釜工(水压缸工)
| 32 | 钢化玻璃磨边工
| 33 | 钢化夹层玻璃检验工
| 34 | 磨光玻璃检验工
         | 35 | 泡沫玻璃检验工
| 36 | 中空玻璃胶结剂配胶工
| | 玻璃矿山部分参照非金属矿
--------|----|-------------------------
玻 璃 纤 维 | 37 | 拉丝仪表工
| 38 | 保全保养工(拉丝、退并、准整、织布)
| 39 | 铂生产机修工
| 40 | 配料工(原料、表面处理)
| 41 | 铂坩埚安装工
| 42 | 铂坩埚制造工
| 43 | 铂熔炼制片工
| 44 | 铂湿法精炼工
| 45 | 含铂熟料烧结工
| 46 | 铂回收工
| 47 | 化验工
| 48 | 工艺测定工(拉丝、退并、织布、)
| 49 | 操作教练员(拉丝、退并、准整、织布)
| 50 | 跟班机修工(退并、准整、织布)
| | 制球部分参照玻璃专业
--------|----|-------------------------
石英玻璃及工业 | 51 | 石英玻璃灯工
技术玻璃 | 52 | 气炼工(石英玻璃、合成原料石英玻璃)
| 53 | 熔制工(电熔透明石英玻璃、不透明石英玻璃)
| 54 | 石英玻璃冷加工工
| 55 | 氢氧、氮氧制造工
--------|----|-------------------------
建筑卫生陶瓷 | 56 | 模型工
| 57 | 注浆成型工
| 58 | 压型工
| 59 | 烧窑工
| 60 | 粉料制备工
| 61 | 装出窑工
| 62 | 分析检验工(化学分析,物理检验)
--------|----|-------------------------
砖 瓦 | 63 | 烧火工(轮窑、隧道窑)
| 64 | 码窑工
| 65 | 把机口工
| 66 | 码坯机工
| 67 | 人工干燥工
--------|----|-------------------------
防 水 油 毡 | 68 | 制毡工(卷毡、浸涂)
| 69 | 炼油工
--------|----|-------------------------
铸 石 | 70 | 熔炼工
| 71 | 筑炉工
| 72 | 浇注工
| 73 | 结晶工
| 74 | 退火工
| 75 | 烧火工
| 76 | 铸管工
--------|----|-------------------------
石棉制品及石棉 | 77 | 合成树脂工
水泥制品 | 78 | 石棉摩擦片工
| 79 | 石棉刹车带工
| 80 | 石棉橡胶板工
| 81 | 石棉盘根工
| 82 | 石棉纸板工
| 83 | 石棉水泥制品工
| 84 | 理化试验工
--------|----|-------------------------
非金属矿采选 | 85 | 钻孔机工
| 86 | 挖掘机工
| 87 | 爆破工
| 88 | 机车工
| 89 | 空压机工
| 90 | 钻探工
| 91 | 破碎机工(大型)
| 92 | 磨矿工
| 93 | 选矿工(风选、浮选、重力选、电磁选、油选)
| 94 | 筛分工
| 95 | 选矿分级工
| 96 | 制浆工
| 97 | 过滤工
| 98 | 干燥工
| 99 | 化学处理工
|100 | 化(检)验工(化学分析、质量检验)
--------|----|-------------------------
建 材 机 械 | | 按国务院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
石材加工(大理 | |
石、花岗石、水 | | 待 定
磨石) | |
--------|----|-------------------------
新型建材(石膏 | |
板、岩棉、轻质材| | 待 定
料、装饰材料) | |
--------|----|-------------------------
云 母 制 品 | | 待 定
--------|----|-------------------------
其 它 | | 按国务院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办法、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办法、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10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办法》、《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激励自主创新,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全面提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及植物新品种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州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州财政预算拨款。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国内专利申请、涉外专利申请资助。

(二)植物新品种申请资助。

(三)地理标志申请资助。

(四)国内商标注册申请、涉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

(五)计算机软件登记资助。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一)本州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计算机软件申请登记费用资助。

(二)以上资助在获得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章 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条件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二)向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职务发明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资助金额为16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12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金额为6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10000元/件,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申请为5000元/件。同一件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资助程序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提供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和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三章 植物新品种申请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

植物新品种资助为查询费、代理费、注册费等全额费用的60%。

第八条 资助程序

植物新品种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植物新品种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提供品种权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提供单位法人代码证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资助

第九条 资助范围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注册或登记的地理标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计算机软件。

(二)向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十条 资助标准

(一)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资助金额为600元/件,其中农产品类商标的资助金额为1000元/件。

(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资助为查询费、代理费、注册费等全额费用的60%。

(三)地理标志资助金额为10000元/件。

(四)国外商标注册申请的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10000元/件,港、澳、台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为5000元/件。同一件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五)计算机软件登记资助为300元/件。

第十一条 资助程序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或计算机软件资助申请表。

(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提供商标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复印件一份。

(四)地理标志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复印件一份,是其它组织的经所在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知识产权资助申请。

(二)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按季度分期组织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及时下达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 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 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三) 提供的材料不全或不真实。

(四) 单位或主管部门已给予了资助的。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节约使用。

第十五条 黔西南州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重复申请资助的,一经发现,除追缴全部资助金外,将终生取消资助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资助机关需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资助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参照《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原则

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奖范围

本州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知识产权奖。

三、奖励种类

(一)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驰名商标奖、中国名牌产品奖。

(二)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

(三)黔西南州优秀专利奖、黔西南州知名商标奖、黔西南州名牌产品奖。

四、奖励周期

每三年集中评选、奖励一次。

五、奖励标准

(一)中国专利金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中国优秀专利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黔西南州优秀专利奖、黔西南州知名商标奖、黔西南州名牌产品奖,各一次性奖励2万元。且每次每项评选名额不超过3个。

(三)知识产权奖每三年统一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对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奖的,颁发奖金,对获州级人民政府奖的,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六、评奖办法

(一)对州内荣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驰名商标奖、中国名牌产品奖、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的单位或个人,凭国家或省政府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荣誉(认证)证书直接向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二)申报黔西南州优秀专利奖、黔西南州知名商标奖、黔西南州名牌产品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申报评奖前已被授予专利权或被认定为黔西南州知名商标、黔西南州名牌产品。

2.权利合法有效,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3.该项目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省级或州级相同奖励。

5.专利、商标、名牌州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黔西南州优秀专利奖、黔西南州知名商标奖、黔西南州名牌产品奖的评选工作分别由州知识产权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负责,具体评选办法由各职能部门商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四)每期奖励的组织工作由州知识产权局负责。

七、经费来源:

州级财政每三年按照设置的奖项金额数列入预算。

八、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高效地管理州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在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领域,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黔西南州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州知识产权局认定需要资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黔西南州财政预算拨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资助在中国大陆申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资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资助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四)资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注册的商标。

(五)资助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地理标志的登记或注册。

(六)资助发明专利实施及产业化。

(七)资助企业、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八)用于专利行政执法建设和重大专利案件办理工作。

(九)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

(十)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十一)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十二)其他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五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五)项规定资助的,州知识产权局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申请本办法第(六)、(七)项规定资助的,每年4月10日前受理立项申请。

第六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相应的“黔西南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相关费用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资助的,申请人应在获得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资助的,应在申请登记或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发明专利,其法律状态应稳定,权属无争议,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并符合国家、省及州的产业政策,市场潜力大,具有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体资助办法由州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申请本办法第(六)项规定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黔西南州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属证明。

(二)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州知识产权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如有实施许可的,应到州知识产权局备案。未备案的,不受理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以当年州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为限,如有节余留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州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外,并终身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 州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如因此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