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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时间:2024-06-16 21:1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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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2月11日以粤教基〔201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条 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 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m2,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m2(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m2)。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m2,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m2。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m2,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m2。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m2。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m2,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m2。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3。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音体活动室、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不少于1间,其他兴趣活动室数量:6个班及以下的不少于1间,7-9个班不少于2间,10-12个班不少于3间,13个班及以上的不少于4间。具体设备见附表4。

  第十二条 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指幼儿课外用书)数量不少于8册。教师用报刊、杂志不少于4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60种。

  第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 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 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活动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具体设备见附表5。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长的数量根据广东省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配备。园长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5年或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2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4名教师)。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 安保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取得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

  第二十二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治园,建立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家园社区协作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架构健全。有园务委员会(或董事会、理事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工会、家长委员会等。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较高;办学理念先进,治园能力较强;团结合作,威信高。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熟悉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敬业爱幼、为人师表、团结协作,队伍相对稳定。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第三十二条 教研活动正常,有计划、记录、总结,定期开展公开教学观摩活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依规为教职工落实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和经费。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

  第三十五条 做好出勤登记、传染病登记、疾病登记、晨间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家长联系等记录,并能认真进行统计分析。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入园、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教职工及幼儿每年的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全体教职工有健康合格证。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疾病防控工作落实。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视幼儿健康,按规定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严格把好食物购买、贮存、加工关。

  第四十条 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按照食谱备餐,并公布食谱。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吸收借鉴多种课程模式的优势,合理地组织教育教学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中,注重观察评价,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与技能的发展。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

  第四十三条 环境创设能与教育目标、内容相适应,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有相适应的活动区(角),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提供适量的教玩具和安全卫生的材料,体现幼儿年龄特点。

  第四十四条 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保证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主动与家长密切联系,搭建家园共育平台,畅通渠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家庭教育资源,拓展教育空间,为幼儿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利用社区小学积极开展幼小衔接活动,帮助幼儿做好入学的适应准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不小于”、“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中的城市幼儿园包括两类地区:一是参照国家统计局2010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代码为111和112地区的幼儿园,具体可登录http://www.ststs.gov.cn/tjbz/cxfldm/2010/查询;二是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社区幼儿园。

  第四十九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2.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参考指标表;3.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活动室、寝室设施设备参考表;4.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兴趣活动室设施设备参考表;5.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参考表),此略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
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一、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发改投资〔2004〕1927号文附件,以下简称《目录》)内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报国务院备案时应附上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银行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该项目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于《目录》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批或核准的初步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
(一)发展建设规划以外的项目;
(二)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但性质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
(四)有关方面意见不尽一致,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考虑仍有必要建设的项目;
(五)国务院明确要求报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三、关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及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财力较强、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的城市,其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二是对其他城市,其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具体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
四、对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之前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原则上按上述规定办理,即对于《目录》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以及《目录》外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对于《目录》内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原方案的投资规模、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资金来源等有较大调整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
五、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与项目审批、核准、实施有关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向国务院提出审批(核准)的审查意见承担责任,着重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维护了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有效防止出现垄断等负责。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能否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等负责。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项目拟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控制要求,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负责,对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否合理负责。
(四)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选址是否合理等负责。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建设规划以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
(六)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
(七)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贷款的项目独立审贷,对贷款风险负责。
(八)咨询机构:对咨询评估结论负责。
(九)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经审批或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负责,并承担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技术方案、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秦皇岛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环境保护队伍应急反应能力,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工作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能力,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成立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领导机构。领导小组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态势和处理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与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海事局、市港航局、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及有关区、县政府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启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及其处理进展情况。
各县区和有关职能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本辖区和本部门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启动工作。建立突发污染事件处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层层分解落实,设立信息联络员,保障信息畅通。
2.1.2、应急指挥体系
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辖办公室、联络组、环境监察组、环境监测组、信息组、救治组和后勤保障组。
市指挥部下设若干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工作;完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救治组: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由市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组成。
环境监察组: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环境监察组,负责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调查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清楚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清楚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提供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立案调查事件责任;做好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由市环保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环境监测组:市环保监测部门会同其他行业监测部门,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或定量分析,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等;做好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任务。一般情况下,水污染在4小时内,气污染在2小时内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2)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并发出监测报告。由市环保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监控组:对污染事件发生地进行监控,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和发布。主要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与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海事局、市港航局、各县区政府等组成。
信息组:了解国内外最新的污染防治技术,掌握我市环境保护现状,为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做准备。由市环保局负责 。
后勤保障组:采用有线和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应急处理人员、设备的运输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交通部门,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处理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通讯保障由网通、移动、联通等公司承担,运输保障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
宣传组:对广大市民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主要由市广播电视局、日报社、市环保局等组成。
2.2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市环境保护局:协调督导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综合工作。
2.2.2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3市公安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污染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负责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负责交通管治及消防工作,对事件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2.4市卫生局:负责对污染事件造成的危重病人的抢救及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护;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2.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工作。
2.2.6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7市水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和河流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8市农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作物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9市林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森林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0市水产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水产养殖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1秦皇岛海事局: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2市港航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4市气象局:负责为相关部门污染控制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支持。
2.2.15市监察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2.2.16市广播电视局:本着及时主动、正确引导、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对污染事故处理的新闻报导工作。
2.2.17有关区、县政府:对辖区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内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3日常工作机构
市环保局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各成员的污染事件处理,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处理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的监测
由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3.1.2、信息的报告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向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抄报监测评估信息。遇有突发性环境污染重大事件隐患等特殊情况立即上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相关部门的上报信息后立即汇总,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上报市政府领导。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任何部门或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12369举报热线、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必须立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2.2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接报后,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部门报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2.3各职能部门应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指派执法人员对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源头单位进行污染控制,防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大。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其职责权限,建立信息员制度,负责日常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工作,保障信息的传递高效快捷。
3.4预警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秦皇岛市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其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突发性污染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兰色表示。
3.4.1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有人员中毒死亡的;事件危害可引起大面积污染,跨区(县)的区域污染,并有迅速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3.4.2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有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症状的;事件危害影响到周围地区、经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迅速予以控制,并有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3.4.3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人员出现中毒症状的事件;事件危害在一定范围内,经自救或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3.4.4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环境污染事件。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事件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政府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必须立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对群众举报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接报后,都立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对污染事态进行控制,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进程等,做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4.1.2响应程序
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有关污染事件的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主管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跨县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由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4.2信息处理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按照有关程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个人进行通报。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信息发布口径。
4.3指挥与协调
污染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开始正常运转,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救治组、环境监察组、环境监测组、信息组、 后勤保障组同时开展相应的工作。
4.4应急处置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进入全面应急工作状态,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处理、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的开展,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应急小组到达现场附近后,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污染事件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
4.4.1现场污染控制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4.4.2现场调查报告
开展污染事件现场勘察;进行技术调查取证;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认定事件等级进行报告;环境监测应急小组应采取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件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
4.4.3情况报告
各成员单位将每天工作情况于当时下午4时前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
4.5新闻报道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影响、危害程度等制定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以及审查程序。
4.6应急结束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和控制的情况,报请市政府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报道等工作。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5.2环境污染事件灾害调查评估
办公室负责组建环境污染事件灾害调查队伍。调查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等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灾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灾害结束后15日内写出调查报告。
5.3奖励与责任
5.3.1对环境污染事件灾害应急行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5.3.2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5.3.3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就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救灾工作。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环境污染应急队伍建设,县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队伍,确保事件发生时应急队伍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6.3通信与信息传递保障
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监测、监察、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4技术保障
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信息上报制度,抓好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处理队伍建设。
6.5经费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6宣传教育保障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6.7监督检查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境污染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和保障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7.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2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