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8:1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1〕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蔗区管理,促进行政责任人恪尽职守,规范糖料蔗砍、运、榨生产秩序,保障糖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蔗区管理工作职责,造成蔗区管理秩序混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问责,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蔗区管理职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 实行蔗区管理属地责任制和“一把手”工作责任制,各市市长、县长(市长、区长)是本地区蔗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蔗区管理工作的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蔗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的蔗区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自治区糖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组织蔗区管理督查工作组对各地蔗区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后通报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需要对地级市人民政府实施问责的,向自治区监察厅提出问责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问责的,向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级市监察机关提出问责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在蔗区管理工作中行政过错的问责,由自治区糖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向该责任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经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程序实施问责。

  第六条 蔗区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没有制定本地区蔗区管理方案,依法规范糖料蔗收购秩序的;

  (二)不执行自治区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的;

  (三)辖区内制糖企业拒收本蔗区糖料蔗或者采取各种方式变相提价或降价方式收购糖料蔗,未及时予以制止的。

  第七条 蔗区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

  (一)辖区内制糖企业跨蔗区收购糖料蔗或与“蔗贩”相互勾结抢购、炒买炒卖糖料蔗,未及时予以制止的;

  (二)不配合执行有关行政主体依法对违规收购糖料蔗企业处罚决定的;

  (三)对被自治区通报批评、停产整顿处罚后仍继续违规收购糖料蔗的制糖企业,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的。

  第八条 对蔗区管理工作不力,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九条 因蔗区管理工作不力被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取消本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按有关规定,被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十条 在蔗区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作出问责前,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废止)

国家药监局


关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适应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速实施GMP认证的进程,目前部分省、市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改制和资产重组,并同时在集团内调整品种和剂型,以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基地。药品生产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后进行品种、剂型调整,减少了集团内药品生产企业产品重复生产,优化了产品结构,同时也加快了实施GMP认证工作的步伐。为了保证药品生产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强集团内药品生产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后药品批准文号的管理,现将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后集团内药品生产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其生产品种和剂型需要调整的生产企业,必须经药品品种调整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二、集团内非GMP认证企业的品种可调整到GMP认证的企业,也可调整到非GMP认证的企业,该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实施GMP期限内通过GMP认证。

  三、集团内GMP认证企业所生产的品种,可调整到其它相应GMP认证的企业,但不可调整到非GMP认证企业。   

  四、集团内,如非GMP认证生产企业品种和剂型调整到其它非GMP认证企业,经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原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该品种剂型注销。   

  五、集团内,凡调整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调出方必须将全部技术及资料无保留地转给调入方,并保证其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

  六、参加中成药地方标准整顿、化学药品再评价、中药保健药品整顿、中药注射剂及其它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在未完成整顿、评价等工作前不能进行生产企业的调整。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集团内生产企业药品品种和剂型调整的管理。进行调整药品生产企业的集团均需首先填写《生产企业调整药品品种申请表》(见附件1)和报送相关的申报资料(见附件2),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我局审核批准。

  八、认真做好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审查核实工作。贯彻执行我局《关于贯彻实施23号局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187号),保证我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顺利进行,一并做好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请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我局换发批准文号工作完成。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民政部关于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校友会问题处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校友会问题处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在对校友会进行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中,各地一般都能按照国办发[1992]32号文件和国家教委(86)教政字009号文件精神,从严掌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经与国家教委协商,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全国性校友会的登记问题
各级各类学校一般不宜成立校友会,更不宜倡导、组织成立全国性校友会。少数历史悠久、有一定国际声誉的学校,以前经过合法程序已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校友会,如果在最近几年的活动中没有出现国办发[1990]32号文件中所列举的不当行为,可经国家教委审查同意后,到民政部办
理复查登记手续。
今后,若有情况特殊,需申请成立全国性校友会的,均应先由国家教委出具审查同意文件后,再到民政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二、关于外省院校在本省成立校友会的问题
各类外省学校一般不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校友会。各地今后凡遇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校友会的, 一般不予核准登记。外省学校如情况特殊确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校友会的,应先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 橥夂螅俚矫裾棵虐炖砗俗嫉羌鞘中? 三、关于本省院校在当地成立校友会的问题
本省院校在当地成立校友会,也应根据上述精神,在复查登记中从严掌握。



199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