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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55: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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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交〔2011〕290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管理,提高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随文发布。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管理,提高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项目控制和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保证设计符合前期批复或核准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和投资控制等要求,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序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可通过咨询评估的方式对技术方案等进行论证优化,提高工程方案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三条 凡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或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适用本办法,水运建设项目和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设计文件审查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等,对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的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含技术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六条 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委托代审和会议审查。
委托代审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出具审查报告。
会议审查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召集有关单位、部门和特邀专家召开会议,结合审查报告进行重点审查,形成会议审查意见。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主要程序如下:
(一)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规定,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并将具备审查前置条件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或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查请示文件后,委托代审机构进行审查。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代审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后,组织会议审查。
(四)设计单位结合审查报告和会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初步设计,编制补充初步设计文件,经代审机构核查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对交通运输部审批的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先组织预审查,预审查程序依据第七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在预审查后,设计单位结合预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第九条 技术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程序可参照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程序如下:
(一)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并将具备审查前置条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代审机构进行审查。
(三)设计单位对代审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进行答复,提交书面答复意见,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会议审查。
(四)设计单位结合审查报告和会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代审机构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或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审批请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对特别简单的项目,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只进行委托代审,不安排会议审查。
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应具备以下前置条件。
(一)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核准;
(二)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过合法的勘察设计招投标程序;
(三)外业勘察已通过验收;
(四)初步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审查需要的相关资料已完备;
(五)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具备以下前置条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已批复;
(二)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过合法的勘察设计招投标程序;
(三)外业勘察已通过验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审查需要的相关资料已完备;
(五)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一)政策性审查是指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设计文件中有关政策性内容进行的审查;
(二)技术性审查是指依据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对设计文件中有关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代审机构对补充初步设计文件核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将有关原因告知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核查意见进行审核后,进行审批。审核不通过的,应将有关原因告知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后,重新办理报批。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复或未经批准的项目,其施工图不准使用。
第四章 审查要求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代审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公布代审机构名单。对代审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代审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审查资格。
对需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工程项目,代审机构的资格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委托相应的代审机构。
第二十条 代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对送审资料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代审机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审查本机构或与本机构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参与完成的设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代审机构应安排每个专业至少有1名具有10年以上设计或咨询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本机构内人员负责主审,参与审查的人员亦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且职称为中级以上,所有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查报告必须满足设计审查要点的要求,主审人员均应签署姓名。对技术复杂的大型工程、特殊构造物以及需结构验算计算等的工程,应另行对设计计算书进行核查,应提供结构验算计算书、计算软件名和结果比较。
第二十四条 核查报告应针对设计文件结合审查报告和会议审查意见的反馈情况进行核查,对与送审文件有变化的设计内容应重点审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文件审查时限(不含补充资料时间):高速公路项目,一般为30~40个工作日;特大桥梁等特别复杂项目,一般为45个工作日;其他项目,一般为25~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结合审查项目的建设,对代审机构的审查工作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代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邀请相关的单位、部门、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八条 会议审查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并集中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专家组对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第四部分第(三)条的要求,对代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此前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6〕8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望http://www.yangzhou.gov.cn/gb/zwgk/zfwj/2006-09/1158134432.shtml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

为了贯彻全国双拥工作会议提出的双拥(国教)工作要“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连队”的要求,现对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进行如下规范。
一、 深入开展国防教育
1、认真贯彻国家《国防教育法》和《扬州市〈国防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机关职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双拥传统为内容的国防教育,把平时与战时、稳定与发展、经济与国防等工作结合起来,强化机关人员的国防意识,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良好氛围。
2、把国防教育纳入机关教育计划。根据机关工作性质和特点,将国防教育作为机关党课、政治学习内容,开展国防教育专题讲座,抓好不同时段、不同内容的国防教育。机关公共橱窗要利用八一、国教日、双拥活动月等时机,集中宣传国防教育。发布公益广告时,国防教育内容要占10%左右。
3、抓好每年国教日活动。要积极参加每年的国教日活动,运用专题报告会、读书演讲、军营一日、国防知识竞赛、参观革命纪念地等形式,对干部、群众进行国防教育,使机关人员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4、要把《国防教育法》列入本机关普法计划,提高机关人员对《国防教育法》的认知程度。利用机关现有载体或媒介,开辟国防教育专题或专栏,明确专人分管。指导所属基层单位开展国防普法工作,不断扩大《国防教育法》的普及面。
二、抓好各项双拥政策落实
5、认真落实双拥政策。依据国家、省、市国防法规和双拥政策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积极承担双拥义务,规范双拥行为。
6、优待机关内部双拥对象。加强对机关的军嫂技能培训,一般不待岗;探亲时,优先安排,给足假期,工资、福利、奖金不变,差旅费报销,调级不受影响。落实市政府[2001]33号文件《关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保障伤残军人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八一、春节走访军烈属,帮助分忧解难。军人立功评优,要给家庭兑现军功奖或优秀士兵奖。
7、完成上级下达的双拥任务。热情接收转业干部到本机关工作,并重视作用发挥。支持所属基层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并帮助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吸纳有求职愿望的随军家属到所属基层单位就业,尽可能对口。积极执行征兵政策,动员本机关适龄青年报名应征。
8、双拥(国教)工作纳入机关行业管理。对涉及本机关职能的各种双拥优待承诺、国防教育义务,列入行业年检范围,写进承包合同,制订奖惩措施。凡未履行优待承诺和国防教育义务的,应予限期整改。
9、及时妥善处理优抚对象涉法问题。本机关双拥(国教)组织要引导本机关优抚对象学法、守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优抚对象发生涉法问题,本机关分管双拥(国教)的领导要主动介入,控制事态,积极调解;对进入诉讼的,坚持实体平等、程序优先,努力帮助进入法律援助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
10、引导双拥优待对象履行拥政爱民义务。要组织本机关双拥优待对象广泛开展“五好四自”(遵纪守法好、家庭道德好、勤劳致富好、和睦邻里好、支持国防好,自律、自爱、自重、自强)活动。引导双拥优待对象运用法律进行自我约束,规范言行,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关心国防建设,正确对待利益调整,密切群众关系,珍惜光荣历史,争创光荣业绩,建设光荣家庭。
三、积极支持部队建设
11、关心部队现代化建设。围绕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配合部队完成执勤训练等任务,利用本机关的优势,协助部队改善装备、训练和生活条件。
12、与驻地部队开展结对共建。组织机关和下属单位与驻军开展军民共建,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抵制封建迷信腐朽思想的影响,向部队官兵学习,加强机关人员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建设。
13、共管共育本机关军人。保持和本机关军人书信联系,鼓励本机关军人立志军营建功立业。引导本机关军人面向市场,学习“两用专长”,激励本机关军人成为既能上战场、又能闯市场的复合型人才。
14、配合部队抓好军事演习。部队演习,涉及到本机关的人、财、物,要大力支持,积极提供。要广泛开展支前助后活动,对本机关参演预任官兵家庭,要成立帮扶小组,帮助家庭解决参演期间遇到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在演习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上级下达的慰问任务,从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并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慰问活动。
四、加强双拥(国教)组织领导
15、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军民为本、与时俱进、双向奉献、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年有计划,季有安排,月有任务,节有走访。结合本机关业务,从日常做起,贯穿本机关各个方面,推动双拥(国教)与本机关工作协调开展。
16、健全领导小组。双拥领导小组和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合并建立,由机关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人员变动,适时调整。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每年不低于两次,每次都要有记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支持双拥(国教)工作,帮助解决双拥(国教)活动中遇到的经费等问题。每个成员要将兼职尽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
17、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与有关处室合署,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人员均为兼职。坚持每月碰头制度,抓好日常活动的开展。双拥(国教)办组织网络和职能、人员职责分工、规章制度、创建规划、政策规定等存储于电脑或上墙。
18、建立联络员制度。要确定本机关一名科级干部担任双拥(国教)联络员,负责双拥(国教)工作的上传下达、年终情况总结、平时活动信息搜集和报送;按时参加上级联络员会议,通报本机关双拥(国教)进展情况;向机关分管领导汇报不同时段的双拥(国教)工作会议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抓好本机关双拥(国教)资料完善归档。
19、建立机关分管领导双拥(国教)联系点制度。要选择一个下属单位作为双拥(国教)联系点,结合平时工作,经常听取情况汇报,适时加以指导,推动本机关双拥(国教)工作广泛开展和各项任务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备忘录

中国政府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9年5月12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外交、公务护照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公民持有效外交、公务护照,通过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因公普通护照免办伊朗签证,将由伊朗外交部在半年内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在批准后,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中方。

 三、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人员可在对方境内逗留一个月,若需在对方逗留超过一个月,入境后应在七天之内,根据对方的法律和规章,申办居留登记手续。

 四、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人员,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必须遵守该国的法律。

 五、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有权缩短或终止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逗留的期限,并无须说明理由,但应通过外交途径尽快通报对方。

 六、由于国家安全原因或特殊情况,任何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本备忘录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如采取这一措施,必须提前五天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

 七、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八、本备忘录无限期有效。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备忘录的全部内容,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自通知之日起第六十天失效。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钱其琛            阿里·阿克巴尔·韦拉亚提博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