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中共广东省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穗字〔2002〕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印发〈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发〔2000〕15号)及省委组织部最近印发的《市(厅)、县(市、区)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粤组发〔20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决定对市管干部的提拔任用,全面实行任前公示制。现将《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2月18日
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扩大群众参与程度,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印发〈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发〔2000〕15号)和省委组织部最近印发的《市(厅)、县(市、区)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粤组字〔200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管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必须坚持公开、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公示对象。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拟提拔任职的各区、县级市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局级以上的市管干部。
(二)区、县级市领导班子中的市管职务(含区、县级市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区长、副区长,政协主席、副主席,纪委书记、副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
(三)平级调动到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税、审计等工作岗位的市管干部。
特殊岗位的(指从事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领导干部不在公示范围之内。
第四条 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学历、学位、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现任职务(含任现职级的时间)。
第五条 公示方式。在市委讨论决定后,正式办理任职手续前,根据拟任职务的不同层次和特点进行公示:
市直正局以上单位和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属市委管理)以及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的公示通告在《广州日报》刊登,并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单位公开张贴;副局单位的正职、正局以上单位的副职和非领导职务以及区、县级市领导班子中除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外的市管职务的公示通告原则上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单位或系统公开张贴。
平级调动到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税、审计等工作岗位的市管干部原则上在其所在单位或系统公开张贴。
广州大学、广州医学院领导班子副职和市普通教育高等院校、市成人教育高等院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公示通告在其所在单位或系统公开张贴。
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如召开会议、发出公示通知文件等)。涉及到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应在调出地区、单位或系统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时间。
(一)公示的期限为10天。
(二)凡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的干部,一般在会议之后一个星期内公示。
第七条 公示程序。
(一)由市委组织部列出公示名单,拟定公示通知。
(二)通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市委确定拟任职人选后,由市委组织部在公示前将公示事宜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时,由市委组织部领导(或委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找公示对象谈话,说明公示目的和要求。
(三)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市委组织部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党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双重管理、以市委管理为主的干部,按现行规定的任免程序进行任前公示。属于市委讨论决定之后征求协管单位意见的,在市委同意任用之后进行公示,同时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任命的干部,人选经市委同意后,应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内没有发现问题的再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推荐、提名。
第八条 公示后反映问题的受理。
市委组织部为反映问题的受理单位。公示时,要注明受理单位的地址、邮政编码、专线电话。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公示期过后,单位和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按信访有关规定处理,不影响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条 对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市委组织部要进行归纳整理,并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已经掌握并作出结论的,如没有新的内容,一般不再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未曾掌握的,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新的重大问题,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对超出组织部门职权范围的情况和问题,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三)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的缺点、错误,不影响任用的,或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由市委组织部按市委批准的任职意见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的情况影响公示对象的任用,但一时难以查清的,由市委组织部报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暂缓办理任职手续;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思想素质、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市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织上对在公示期间署真实姓名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来信或来访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处理,没有署真实姓名的来信,原则上不予处理。
第十条 公示要求。
(一)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捏造事实,有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单位、地址和电话,以示负责。
(二)对来信、来电和来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市委组织部要及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弄清事实真相,并以适当方式向反映情况和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反馈。
(三)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刁难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能打击报复。
(四)市委组织部在实行公示制的过程中,要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对反映的人和事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1998年8月1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场行为逐步规范,监管能力有所加强。但是,目前期货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过多,运作不规范;少数机构和个人联手操纵市场,牟取暴利;非法从事境外期货、外汇按金交易行为依然存在;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落后。为切实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证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整顿、撤并期货交易所
(一)按照“继续试点,加强监管,依法规范,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现有14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整顿和撤并,只在上海、郑州和大连保留3家期货交易所。对保留的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体制,将期货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期货交易所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命,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具体调整办法是:
1.同城合并。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财务、统一交易、统一结算、统一规则”的原则,在清产核资后,将上海金属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和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等3家交易所合并为上海期货交易所。
2.异地联网。除保留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外,其他期货交易所可改组为公司制地方交易厅或地方报价厅,与上述3家期货交易所进行联网交易。地方交易厅或地方报价厅为期货交易所会员提供异地交易席位和下单服务,不得上市期货品种,不得进行交易撮合,不得办理结算业务。地方交易厅或地方报价厅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承担原期货交易所的债权债务关系。
3.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对未保留的期货交易所,也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改组:第一,改组为期货经纪公司;第二,具备条件的,可改组为证券经营机构。
二、取消部分商品期货交易品种,提高部分商品品种的期货交易保证金
为了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功能,进一步遏制过度投机,将商品期货交易品种由35个压缩到12个,取消23个品种。保留铜、铝、大豆、小麦、豆粕、绿豆、天然橡胶、胶合板、籼米、啤酒大麦、红小豆、花生仁等12个商品品种。
提高部分商品品种的交易保证金。对发挥套期保值功能较好、不易炒作的铜、铝、大豆等3个商品品种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仍维持现行的5%不变,其余9个商品品种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到10%。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要重新设计期货合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后上市交易。今后,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市品种和规定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
三、取缔非法期货经纪活动,清理整顿期货经纪机构
(一)取消所有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期货经纪资格,未人一律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对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期货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国证监会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二)提高期货经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标准,促进期货经纪公司合并重组,实现规模经营。期货经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标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三)期货经纪公司一律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代理业务要进一步清理整顿,规范各个交易环节,严格控制风险。
(四)完善年检制度,注销不符合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适当扶持运作规范、资信良好的大型经纪公司。
四、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
国务院再次重申,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境外期货交易,各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对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少数进出口企业,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部门进行严格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部门会同中国证监会根据这些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种类和实际贸易量,确定其交易品种和最大期货交易量,由中国证监会指定其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和境外期货交易所。
未经批准,禁止境外中资机构在境外擅自从事期货交易,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部门要对工业、外贸企业已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整顿结果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法境外期货交易的监管。凡涉及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违法经营境外期货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其他机构非法从事境外期货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的企业及境外中资机构要严加惩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同时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快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
期货市场风险性和投机性很强,要加快期货市场法制建设,做到依法监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证监会要抓紧起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提交国务院审议。中国证监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规范和统一期货市场的交易、结算、交割制度。严禁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参与期货交易,严禁国有企业违规从事期货交易,严禁信贷资金、财政资金以任何形式流入期货市场,金融机构不得为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金融期货交易。要依法查处境内金融机构的违规外汇交易,加强对从事外汇远期以及期权、汇率掉期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期货交易所要立即停止推出新合约,已上市合约可以交易到最后交易日。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按新的期货商品品种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开始运作。中国证监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与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的精神,通力协作,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做好期货市场规范整顿工作,保持市场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