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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王德满

时间:2024-07-23 05:0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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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离婚案件中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
王德满

    有限产权房屋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职工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过渡中形成的产物。由于其所有权、使用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之对此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性,致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取得的有限产权房屋难以处理。笔者仅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有限产权房屋的几种形式及其法律特征
  有限产权房屋,又称部分产权房屋或优惠出售公有房屋。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新建或购买房屋时由单位和个人各按一定比例投入资金,或将原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旧房,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低于房屋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单位与职工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其法律特征是:单位和职工两个不平等的主体共同成为房屋权利的主体,在房屋产权形态上二者是按份共有关系,各自占有的份额依合同约定。在权利具体分配上,由单位和个人两个主体共同行使一个完整的物权,房屋对外是一个产权,对内由单位掌握房屋产籍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购房职工拥有所购房屋的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
  当前,有限产权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单位提供土地,职工提供资金共同建房,房屋产籍落在单位名下,即准商品房。职工有占有、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占有、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对内、对外出售,在对外出售时,单位收回与其投入的土地等价的资金;
    2?单位以大比例、职工以小比例投入资金建房,即公建民助。产权执照登记在单位名下,单位通过在本单位内部使用房屋使用证的形式对职工住房进行统一管理,房屋可以在本单位内部职工间进行买卖、出租,出卖、出租所得的利益归职工个人,单位通过控制产权不外流,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的形式,间接行使其部分所有权。有的也可以对外出售,在出售时单位收回其照顾的资金。
    3?单位以小比例、职工以大比例投资建房,即民建公助。房屋产籍落在职工名下,单位统一管理职工的房屋执照,并规定职工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一般为五年),限制期满后房屋执照发给职工,职工在出售或出租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以上是当前有限产权房屋的几种主要形式,此外,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有偿使用房屋、全额集资房屋、联建集资房屋等,虽然具有有限产权房屋的某些特征,但由于所有权的独占性或不确定性,不属于有限产权房屋的范围,这里不再列举和讨论。
  从有限产权房屋的形成过程和管理方式上看,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主体特定性。根据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公有房屋部分产权,并享有价格优惠资格的购买人仅限于售房单位的职工,非本单位职工无权购买。二是权利的分散性。从民法的物权理论来讲,一个完整的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利的统一。但有限产权房屋基于单位与职工对所有权的按份共有关系,完整物权包含的四个权利出现了分离,分属于两个不同主体享有,或者某一种权利由两个主体共有。三是福利性。所有的有限产权房屋,均体现了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待遇,就职工或单位一方来说,义务与权利并不是严格对等的,房屋出售的价格并未完全体现房屋本身的商品价值,尤其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职工仅付较少的价金,即可取得相当大的权利。四是主体的平等性和管理的不平等性。有限产权房屋是基于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就单位与职工因有限产权房屋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单位与个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事实上,由于单位在行政管理上的主动性和分配住房的福利性,常常会出现平等的合同关系与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相融合的局面,职工的权利不能充分得以行使,对自己享有的部分产权的处分受到制约。
二、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存在的问题
  优惠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单位与个人共同筹资建房的制度,是在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初期,人们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观念还不能立即改变,在职工的实际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实现建房资金的快速周转,增加新建房屋的投资,解决城市职工住房困难,推进住房私有化进程的有效手段。但这种新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也为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的纠纷带来很大的困难,尤其在离婚案件中,就存在房屋权属难确定、房屋价值难认定、分割财产难落实等诸多困难,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难以确定夫妻对有限产权房屋享有的权利范围
  如前文所述,一个完整的物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而有限产权房屋并非是将这四项权利机械地分属于单位与职工两个权利主体,职工享有的是完整的占有、使用权和不完整的收益、处分权。房屋的按份共有关系并不是十分清晰、明确,有限产权房屋本身就包含着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单位管理房屋的本身就是限制职工某些权利的行使,职工所占产权的份额难以用单独的某项权利或货币来体现,而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是权利分配的具体化,必须是具体的权利或是定量的财物,因此在判决时,就难以确定具体权利归属夫妻任何一方。
  (二)法律不能确定期待权的归属
  有限产权房屋的一种常见的形式是单位限制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售,期限届满后可以自由买卖,在限制期间内,职工享有的是占有、使用权和对完整物权的期待权,实质上,占有、使用权受制于期待权,一旦期待权实现,占有、使用权就不能独立地行使。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最关心的也不是暂时的占有、使用权,而是完整物权的期待权。因为期待权的实现要受到种种客观的、主观的因素制约,它超前于现实,所以法律不能对之确认,因为也就不能将其作为财产或权利进行分割或划分。
  (三)有限产权房屋价值难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由于有限产权房屋不同于独立的使用权,它是以有限的所有权的形式而存在,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购买房屋的有限产权,是由财产转化来的权利,并以财产份额来表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在具体处理中,往往要先确定其实际价值,再调解或判决产权归属一方,并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由于产权的不完整性,致使难以认定夫妻共同享有的价值。价格评估只能计算全部产权的价值,而不能计算夫妻双方享有的那部分产权的价值;按夫妻投入的价金计算部分产权的价值,又忽略了房屋的升值部分(当前绝大多数有限产权房屋出售价格都高于原来集资价金),也不能体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
  (四)权利难落实
  由于有限产权房屋的形成包含着单位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因素,即具有福利性,因而当职工享有的那部分权利主体变化时,就必然干预了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损害单位的利益,因此,法院判给非建房单位职工一方的权利时,其权利难以落实,且容易引发新的纠纷。
三、离婚案件中对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除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利于生产生活等原则外,还要充分体现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利益,平等地保护售购房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规范调整有关房改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对有限产权房屋的诉争。
  (一)对房屋权属的处理
  有限产权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是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也不是独立的使用、承租权,而是包含占有权、有限处分权、有限或全部收益权在内的“部分产权”。因此判决或调解“房屋归××所有”或“房屋归××使用”等都是不正确或不全面的,应当在调查购房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后,对具体的“部分产权”做出实体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享有使用、承租权作了具体规定,并同时规定对有限产权的处理可参照使用权、承租权的规定。笔者认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判令“部分产权”归夫妻任何一方所有:1?婚前由一方取得部分产权房屋,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取得本单位部分产权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取得部分产权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并投资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并投资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部分产权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投资取得部分产权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投资取得部分产权的;9?单位同意变更房屋产权共有关系的。
  (二)有限产权价值的认定与分割
  有限产权的价值是通过对房屋所有权占有的份额体现的,职工拥有的有限产权的价值应当是当地同类房屋的标准价乘以职工占有的产权比例。单位与职工对产权份额约定不明确,并且单位与职工就产权比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建房时的成本价和职工投入的资金数额计算职工占有的产权比例。在离婚案件中,如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也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由于有限产权房屋是财产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本质上属于财产的一种,因此在分割有限产权房屋时,应当依照《婚姻法》和《意见》的规定,首先界定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原则上只有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才能予以分割。这与前文所述的对房屋权属处理原则并不相矛盾,因为前文所指的是双方离婚后是否具有继续享有“有限产权”的权利,即是否有占有、使用权。由于夫妻双方或一方与单位之间存在的特定关系,而使双方都具有分得部分产权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部分进行分割。按照《解答》的规定,双方共同投资取得部分产权的,当“部分产权”分给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后,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审判实践中,这种处理方法已经得到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的认同,但对于一方当事人离婚时有取得有限产权的权利却在对方取得房屋时没有投资,即有限产权房屋作为财产属性,不是婚后共同取得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即有限产权房屋作为财产属性,不是婚后共同取得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存在争议较大。如某男甲与某女乙离婚,双方结婚共同生活六年,甲在婚前自己投资取得本单位部分产权房屋。按《解答》的规定,双方共同生活五年以上,乙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并参照此规定,也应有取得部分产权的权利。但按《意见》的规定,房屋只有经过八年才能转化为共同财产,本案中乙又没有分割此项财产的权利,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如果部分产权分给投资的一方,应当给对方适当的补偿,这种补偿是独占对方取得有限产权房屋权利的补偿(因为双方都有取得部分产权的权利,而这项权利只被一方独占),数额可以考虑到房屋的价值、对方的经济条件等酌情确定;如果部分产权分给未投资的一方,应当按所得部分产权的实际价值全额给予对方补偿,这体现了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原则。
  (三)对所有权具有期待权房屋的处理
  对单位限制职工不得在一定期限内出售,限制期满后,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在限制期间内因离婚请求分割房屋有限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种房屋职工占有产权的份额比较大,限制期限届满后房屋权属的性质发生根本改变,由有限产权变为职工的完全产权。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是所有权的期待权。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房屋,也应按本文前面所述的原则处理。因为离婚案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离婚时实际存在的财产,将来可能得到的、现有财产将来能够孽生的、离婚时已经灭失的财产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处理。而对所有权享有期待权的房屋在离婚时的产权存在状态是有限产权,职工享有占有、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与另外几种有限产权房屋并没有原则上的差异,因此,认为是期待权而不能用法律调整或把期待权视为完全产权都是错误的。
  (作者单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管理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管理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现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的行政管理专业考试计划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的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是各地制订专业考试计划的重要依据。各地在据此制订相应专业考试计划时,有关课程的规定,一般不宜变动;对本计划中所列选考课,各地可按规定课程门数和学分数从中确定,也可以另行确定,但不
要减少课程门数和学分数,以确保质量。
已经开考行政管理专业的地区,应认真按照这次颁布的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办理;未开考的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开考。对此计划如作原则变动,须报经全国考委同意。
过去开考行政管理专业的文件,如与本文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此文为准。
行政管理专业属新开考专业,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全国考委办公室和人事部培训与人事司。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管理专业考试计划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管理专业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考试是对社会自学者的国家考试。它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行政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的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应专业的水平相一致;同时,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应注意考核应考者掌握基础知识的程度和应用基本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学历的层次和规格
本专业各门课程采用学分制计算。
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
本专业学历的层次规格如下:
凡取得专科所规定的13门课程合格成绩,学分累计74学分,经鉴定政治思想品德符合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凡专科毕业后取得本科所规定的9门必考课和两门选考课合格成绩,学分累计138分以上,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鉴定政治思想品德符合要求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凡外语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学士学位。
三、专业的基本要求
本专业造就能从事政府部门、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工作的德才兼备的管理人才。
(一)专科:
应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熟悉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有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具有一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础知识,有较宽的知识面,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调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
表达能力。
(二)本科:
应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熟悉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能较好地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行政管理方面的实际问题;了解本专业的发展动态,并掌握一定的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
能力。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
| | 序 号 | | | |
| |-----| 考 试 课 程 |学 分| 备 注 |
| |必考|选考| | | |
|---|--|--|------------|---|--------------|
| | 1| |哲 学 | 6 | |
| |--|--|------------|---| |
| | 2| |政治经济学 | 6 | |
| |--|--|------------|---| |
| | 3| |大学语文 | 6 | |
| |--|--|------------|---| |
| | 4| |普通逻辑 | 4 | |
| |--|--|------------|---| |
| | 5| |自然科学基础 | 6 | |
| 专 |--|--|------------|---| |
| | 6| |政治学原理 | 8 | |
| |--|--|------------|---| |
| | 7| |法学概论 | 6 | |

| |--|--|------------|---| |
| | 8| |行政管理学 | 8 | |
| |--|--|------------|---| |
| | 9| |经济管理概论 | 6 | |
| |--|--|------------|---| |
| |10| |行政法学 | 4 | |
| 科 |--|--|------------|---| |
| |11| |组织行为学 | 4 | |
| |--|--|------------|---| |
| |12| |市政学 | 6 | |
| |--|--|------------|---| |
| |13| |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 | 4 | |
| |------------------|---| |
| |合 计 |74 | |
|---|------------------|---| |
| | 1| |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 6 | |
| |--|--|------------|---| |
| | 2| |中国革命史 | 6 | |
| |--|--|------------|---| |
| | 3| |社会学概论 | 6 | |

| |--|--|------------|---| |
| | 4| |经济法概论 | 6 | |
| |--|--|------------|---| |
| | 5| |现代管理学基础 | 5 | |
| |--|--|------------|---| |
| | 6| |领导科学 | 4 | |
| |--|--|------------|---| |
| | 7| |行政组织学 | 5 | |
| 本 |--|--|------------|---| |
| | 8| |人事行政学 | 5 | |
| |--|--|------------|---|--------------|
| | 9| |外 语 |14 |英、法、日、俄任选一种 |
| |--|--|------------|---|--------------|
| | | 1|中国政治思想史 | 5 | |
| |--|--|------------|---| |
| | | 2|中国行政史 | 6 | |
| | |--|------------|---| |

| | | 3|外国政治制度 | 5 |任选两门;免考外语者再选三门|
| |--|--|------------|---| |
| | | 4|公共关系学 | 4 | |
| 科 |--|--|------------|---| |
| | | 5|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 | 6 | |
| |--|--|------------|---| |
| | | 6|伦理学原理 | 4 | |
| |--|--|------------|---| |
| | | 7|秘书学概论 | 5 | |
| |--|--|------------|---| |
| | | 8|地方政府 | 4 | |
| |--|--|------------|---| |
| | | 9|计算机基础 | 4 | |
| |----------------------|--------------|
| |毕业论文 未计学分| |
| |----------------------| |
| |合 计 138| |
-------------------------------------------
本表说明:
1.本科共列入9门选考课,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可从中确定或另行确定若干门选考课。应考者必须从中选考两门,达8学分以上。
2.年龄在35岁以上的应考者可以申请免考外语,免考外语者须加考三门选考课,达12学分以上。
五、关于考试、命题、评分等问题的说明
各门课程的答卷时间一般定为3小时。
试题应体现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要求,适当安排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方面的比重,做到既能考核理论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又能考核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各门课程的考试一律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毕业论文、实践环节可以采用五级制计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六、主要课程说明
(一)必考课
1.经济管理概论
经济管理概论是为非财经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基础课。设置这门课程的目的是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我国当代的中心任务,各种社会管理工作中都涉及经济问题,应考者应掌握经济管理的基本知识,提高在本职工作中服务中心、配合中心的自觉性和适应性。这门课程是以我国社会主义
经济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为主,全面系统地、简明扼要地阐明经济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它既要阐明经济管理的一般问题,也要对经济管理各个层次(企业、地区、部门和行业、对外、综合等)的具体内容加以阐述。
2.自然科学基础
本课程比较系统而有重点地阐述了自然科学整体及物理、化学、生物、地学、系统科学等主要学科最基本的知识、方法,并对各学科的实际应用和前沿发展作了适当介绍。对基本知识部分要求应试者有所理解。对发展性内容作为学习时参考。主要内容包括绪论,物理学(力、热、电、
光、电子计算机、近代物理等),化学(包括元素周期律、化学键、无机化学、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合物等),生物(包括生命的分子基础、细胞、生命起源与进化、生命维持与协调、遗传及变异、生物圈、生物与人类未来等),地学(包括地球、宇宙、大气、土壤、生物圈、人类与地球
环境、国土整治等),系统科学(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及近期发展等)。
3.政治学原理
政治学是以研究国家政权为核心的政治现象、政治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全面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国家的历史类型,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国家职能及国家类型的变化等基本理论。着重阐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点与优点,阐明社会主
义国家的首要职能是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大力发展生产力,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政治学还研究阶级、政党、政治家、民族和人民等政治现象和政治关系以及当代国际关系的格局、国际政治形势和我国的对外政策。
4.行政管理学
本课程是研究国家行政组织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规律的科学。是政治管理专业和行政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学习行政管理学,要把握行政管理各种要素的内容、特点、功能及其运行规律,把握提高行政效率的方法和艺术,以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实现中国行政管理的科学化
、现代化。
5.行政法学
本课程以国家行政组织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内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以及用以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6.组织行为学
组织行为学是一门研究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性的科学。它是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生理学、生物学等学科的知识,研究一定组织(企业、机关、学校、医院、军队等)中,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规律性,从而提高各级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对人的行为的预测
、引导能力,以便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有效地实现组织预期的目标。
7.市政学
市政学,又称城市行政管理学。以城市行政管理为主要研究对象,也兼及研究其他的城市政治现象。学习市政学,要把握城市行政管理的内容和规律,以提高城市行政管理现代化、科学化水平。
8.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
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是政治管理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一门重要学科。它研究社会调查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技术、社会调查与科学决策和调研工作者的素质修养等问题。学习这门课程有利于政治管理专业的应考者提高社会调查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9.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本课程以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从理想到现实,从初级到高级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它包括社会主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和前进历程,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趋势。学习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课程,要掌握社会主义发展规律,提高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水平和实践
能力,加深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认识。
10.社会学概论
本课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来阐述和介绍社会学的基本范畴、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分析社会关系的各个层次、各种表现及其变化发展的规律性。社会学将为人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必
需的社会知识,为社会决策、社会规划和社会管理提供科学基础,学习社会学有助于政治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公民自觉地、科学地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有效地参与社会生活,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设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作出贡献。
11.经济法概论
本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的概念和本质,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以及关于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财政金融、基本建设、工业企业、商业、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12.现代管理学基础
本课程以现代社会的各种管理活动为研究对象,揭示其基本运行规律,是运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有关成果研究管理过程的综合性、交叉性科学。学习管理科学,要了解有关管理的基础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更好地为中国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服务。

13.领导科学
领导科学是一门研究领导工作一般规律和基本方法的学问。它是在总结人类领导活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理论概括,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学习领导科学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领导工作,提高领导
活动效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是现代各级领导者必备的一门专业知识。
14.行政组织学
行政组织学是研究国家行政组织的科学,它包括国家行政组织的性质、内容、特点、类型,行政组织的结构、体制,行政组织建立的原则和程序,行政组织与内外环境的关系以及管理行政组织的方法,现代各国行政组织的体制及改革的趋势等。行政组织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和物质基
础,行政组织的设置和行政组织的管理,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前提条件。学习和研究行政组织学,对加速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15.人事行政学
“人事是行政之本”。人事行政是政府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管理的核心。本课程以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原理为依据,全面论述了人事行政职能、人事行政原理;分析和介绍了人事行政的历史演变及我国人事行政体制、机构;在总结我国人事行政工作经验
的基础上,借鉴外国人事行政的有益东西,本着社会主义制度要不断自我完善的改革精神,阐明了人事分类、编制管理、人与事的结合、调整、考核、激励,以及为保证人事行政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所必需的人员培训、人事计划、人事统计、人事监督、人事档案等等问题。
(二)选考课
1.中国政治思想史
本课程以中国历史上各种政治观点和理论的产生、发展、相互斗争或相互吸收的过程与规律为研究对象。学习中国政治思想史,要把握住重点时代、重点学派和重点人物、重点思想,掌握中国政治思想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批判吸收中国政治思想的历史遗产,坚持和发展马克思
主义的政治思想。
2.中国行政史
本课程以中国历代行政管理体制和经验为研究对象。学习中国行政史,要在总结中国历代行政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把握行政管理的规律,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提供借鉴。
3.外国政治制度
本课程以世界主要国家阶级统治的性质和统治形式为研究对象,包括政党制度、代议制度、选举制度、政权形式,剖析不同类型的政治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4.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
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从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的整体上,探讨国际社会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其中包括研究国际舞台上各种力量的状况,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此形成的世界格局及其特点,发展趋势;研究世界各类国
家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在当代世界格局中的对外基本战略、原则和政策。
5.地方政府
本课程以中外典型国家的地方政府的结构、形式、性质、特点、作用以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关系为研究对象,探讨地方政权建设的规律性,着重总结我国地方政权建设经验教训,以推进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完善。
6.公共关系学
公共关系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学科。它应用现代传播学、管理学、经营学、社会心理学、组织行为学等原理和方法,研究组织与相关的公众环境之间双向传播沟通的现象、规律和方法。本课程全面介绍公共关系的基本概念和范畴;公共关系的历史和发展;公共关系的职能和作用;公
共关系的组织和对象;公共关系的各种传播沟通媒介;公共关系工作的基本程序以及公共关系的各项应用实务。学习公共关系学,对于加强组织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争取公众对组织的了解、理解、信任和支持;对于强化组织的形象管理,创造和谐的组织发展环境,具有现实意义。
七、自学用书
专科:
(一)哲学
必读书: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全国组编本) (待编)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李秀林 王 于 李淮春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 上海高校哲学编写组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二)政治经济学
必读书:
《政治经济学》(全国组编本) 宁玉山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政治经济学教材》 蒋学模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政治经济学教程》 宋 涛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三)大学语文
必读书:
《大学语文》(全国组编本) 徐中玉 钱谷融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四)普通逻辑
必读书:
《普通逻辑原理》(全国组编本) 吴家国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普通逻辑》 《普通逻辑》编写组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形式逻辑》(修订本) 中国人民大学逻辑学教研室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形式逻辑》 金岳霖主编 人民出版社
(五)法学概论
必读书:
《法学概论》(全国组编本) 吴祖谋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六)自然科学基础
必读书:
《自然科学基础》(全国组编本) 沈克琦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自然科学概述》 潘永祥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自然科学基础知识教程》 刘光玉主编 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
(七)政治学原理
必读书:
《政治学原理》(全国组编本) 王惠岩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政治学原理》 王惠岩著 吉林大学出版社
《政治学概论》 法学教材编辑部《政治学概论》编写组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八)行政管理学
必读书:
《行政学原理》(全国组编本) 黄达强 刘怡昌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行政管理学》 夏书章主编 山西人民出版社
《行政学》 黄达强 刘怡昌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行政学新论》 夏书章著 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
《现代行政管理学教程》 唐代望编著 湖南科技出版社
(九)经济管理概论
必读书:
《中国经济管理概论》(全国组编本) 余广华 刘宗时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参考书:
《国民经济管理概论》 张今声主编 辽宁大学出版社
《国民经济管理概论》 王永治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十)行政法学
必读书:
《行政法学》(全国组编本) 张尚■ 罗豪才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参考书:
《行政法概要》 王 民主编 法律出版社
(十一)组织行为学
必读书:
《组织行为学教程》(全国组编本) 孙 彤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管理心理学》 卢盛忠主编 浙江教育出版社
《西方组织行为学》 杨锡山编著 中国展望出版社
《现代组织学》 孙 彤 李 悦编著 中国物资出版社
《组织管理心理学》 徐联仓 凌文辁主编 科学出版社
(十二)市政学
必读书:
《市政学》(全国组编本) 夏书章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市政管理八议》 夏书章著 山西人民出版社
(十三)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
必读书:
《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全国组编本) 袁 方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社会调查教程》 水延凯等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社会研究方法》 〔美〕艾尔·巴比著 李银河编译 四川人民出版社
《社会调查方法》 〔日〕福武直等著 王康乐编译 湖南大学出版社
本科:
(一)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必读书:
《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全国组编本) 黄达强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共产主义理论和实践》 黄达强 石永义主编 北京出版社
(二)中国革命史
必读书:
《中国革命史》(全国组编本) 何 沁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中国革命史》 杨先材 王顺生等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三)社会学概论
必读书:
《社会学导论》(全国组编本) 刘豪兴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社会学概论》(试讲本) 《社会学概论》编写组 天津人民出版社
《社会学概论新编》 郑杭生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外社会学综览》 刘豪兴主编 天津人民出版社
(四)经济法概论
必读书:
《经济法学》(全国组编本) 杨紫■ 徐 杰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学》 法学教材编辑部《经济法学》编写组编 群众出版社
《经济法教程》 潘静成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五)现代管理学基础
必读书:
《现代管理学基础》(全国组编本) 刘熙瑞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现代管理学教程》 何钟秀著 河南人民出版社
《现代管理学》 矫佩民著 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
(六)领导科学
必读书:
《领导科学》(全国组编本) 黄 强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领导科学》 王惠岩主编 展望出版社
《领导科学基础》 夏禹龙主编 广西人民出版社
《领导科学概论》 《领导科学概论》编写组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七)行政组织学
必读书:
《行政组织学》(全国组编本) 傅明贤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行政组织学》 傅明贤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八)人事行政学
必读书:
《人事行政学》(全国组编本) 赵履宽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邓小平文选》(1975年~1982年)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制度概要》 曹 志主编
《人事管理》 夏书章著 人民出版社
(九)英语
必读书:
《英语》(重印本)第一、二、三册 许国璋主编 商务印书馆
《英语语法手册》(修订本) 薄 冰 赵德鑫等编 商务印书馆
选考课:
(一)中国政治思想史
必读书:
《中国政治思想史》(全国组编本) 朱日曜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中国政治思想史》 朱日曜主编 吉林大学出版社
(二)中国行政史
必读书:
《中国行政史》(全国组编本) 祝马鑫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外国政治制度
必读书:
《外国政治制度》(全国组编本) 曹沛霖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公共关系学概论
必读书:
《公共关系学概论》(全国组编本) 王乐夫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公共关系学》 王乐夫等著 辽宁人民出版社
《公共关系学概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著 中国科学普及出版社
《公共关系学导论》 居延安著 上海人民出版社
(五)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
必读书:
《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全国组编本) 李幼芬 王国明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概论》 梁守德等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 余开祥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六)伦理学原理
必读书:
《伦理学原理》 罗国杰主编 人民出版社
《伦理学简明教程》 魏英敏 金可溪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七)秘书学概论
必读书:
《秘书学概论》 李 欣等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秘书学概论》 张金安主编 云南人民出版社
《秘书学教程》 娄山关主编 河南教育出版社
(八)地方政府
必读书:
《地方政府》(全国组编本) 刁田丁 刘德厚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九)计算机基础
参考书:
《计算机基础教程》上册 谭浩强 王攻本编著 下册 钱 铎 王行则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
《微型机应用基础》上、下册 白英彩编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电子计算机原理及其应用》 施森宝 周旺兴 丁嘉民编著 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



1990年4月24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一方面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同配合,扎实工作,大力宣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 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扩大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为加强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产品是指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能源效率较高的用能产品。

第三条 生产企业是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的主体。中央财政对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再由生产企业按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是最终受益人。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推广产品与推广企业

第五条 国家将量大面广、用能量大、节能潜力明显的高效节能产品纳入财政补贴推广范围。具体产品种类另行确定。当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国家不再补贴推广。

第六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推广企业和产品准入制度,制定各类产品推广实施细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下述材料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一)产品的能源效率及质量性能参数;
(二)产品推广价格;
(三)推广方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九条 财政补助的高效节能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要求,能源效率等级为1级或2级,其它质量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二)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三)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的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金额;
(四)具有唯一可识别的产品条码序列号,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
(五)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
(六)推广企业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七)产品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和监督检查、标准标识、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推广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标准主要根据高效节能产品与同类普通产品成本差异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在相应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

  第五章 补助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十三条 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将上月高效节能产品实际推广情况汇总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于10日内将推广情况及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产品推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推广企业编制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九条 推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企业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推广产品的能源效率、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
(三) 年推广高效节能产品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的;
(四) 推广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企业承诺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的;
(五) 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