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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1 17:1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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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



为了落实粮食风险基金来源,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搞好全市粮食供应,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了江苏省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4]133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范围
(一)南京市市区境内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他企业;
(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三)个体工商业户;
(四)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单位。
二、征收标准
(一)商业、粮食、外贸、物资、工业供销和供销社等商品流通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主要从事商品批发销售的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
(二)餐饮、旅游、娱乐等服务企业按营业收入的1.5‰征收;
(三)工业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结算收入的1‰征收;交通、运输企业按上年运输收入的1‰征收;
(四)电力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2‰征收;邮电企业按上年业务收入的2‰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上年经营收入的2‰征收;
(五)银行、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险部门按上年财产保险费收入的0.5%征收;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单位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5%征收;
(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上年事业收入的2‰征收;
(七)个体工商业户按注册资本的1%征收;
(八)其他企业和私营企业征收率比照上述同类企业的征收标准执行;
(九)所有企事业单位开展附营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兴办第三产业取得的收入,均应纳入到主营业务收入中一并征收。
三、征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集体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由工商局负责征收。
四、征收办法
粮食风险基金采取由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主动缴款和银行委托收款(劳务)结算的方式征收,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制定的宁财商[1994]126号文执行。
五、免征范围及审批手续
(一)免征范围。食品公司所属承担市场物价的肉、禽、蛋经营企业;国有政策性粮油经营企业;蔬菜公司所属蔬菜经营企业;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其他政策性亏损企业。
(二)免征审批手续。凡属上述免征范围内的企业,以及经有权部门批准只发职工生活费的停产企业,免征粮食风险基金时,企业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六、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市级储备粮食及其轮换所发生的费用、利息补贴和价差支出;
(二)支付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抛售粮食所发生的价差支出;
(三)垫付按市政府规定吞吐粮食发生的费用和利息等。
七、基金的管理
(一)粮食风险基金为市政府专门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管理,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各征收机关在征收粮食风险基金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
(三)征收机关有权对缴纳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纳单位和缴纳人应如实提供会计报表、核算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和隐瞒。
八、其他
(一)缴纳粮食风险基金的财务处理办法: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支出”中列支;
(二)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机关:南京市财政局
帐号:066020560013937 开户银行:市交通银行鼓楼办事处
帐号:033100801012582 开户银行:市农行湖南路分理处
帐号:04403020517253006 开户银行:市中行城北办事处
帐号:05500261801229 开户银行:市建行第一营业部
帐号:02105249-28925 开户银行:市工商银行玄武办事处
(三)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各县对粮食风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关于印发南京市征集粮食风险调节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3]135号)停止执行。



1995年4月18日

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泸市府令〔2005〕第42号


《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五月九日

              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系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胸径在30cm以上的樟树、银杏、松树、楠木、柏树、桂圆、荔枝等同径级珍稀树种;胸径在40cm以上的黄葛树(榕树)、枫杨、皂桷树、桉树、柳杉、水杉、栾树、青桐等同径级的珍稀树种;胸径在20cm以上的桂花、罗汉松、紫薇、茶花、梅花、乌柿等特有名贵花木属保护范围,依照本办法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按树种、树龄和名贵程度划分为一、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树种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有其重要的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它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城市园林绿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定级、编号、建档、设立标志等工作。
  林业等部门依照其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生长地归属的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庙祠、寺院、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范围的由归属单位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库、河道管理单位保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变更古树名木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六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技术规定,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负责管护的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及个人应报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按审批程序报上级机关备案;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发现生长不良及枯竭现象,养护单位及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处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古树名木的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原则上由古树名木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生长在单位及个人属地范围的古树名木管护经费由单位及个人负责;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经费中每年应当划出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排险抢救和复壮工作。
第九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所需的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等;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装硬化,兴建临时建设设施,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及排放有害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的;
(六)在古树名木集中的林区,打鸟、搞集会演出等活动,擅自进入禁封的林区。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时,应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格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四条 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有损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古树名木受损害或衰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整治措施不力,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对有关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今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关于做好今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8]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供销社、粮食局,各铁路局:

受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去年四季度以来,我国化肥价格,特别是磷肥和钾肥价格大幅度上涨。加之去年冬季流通企业备肥较少,南方部分省份遭受雨雪冰冻灾害影响化肥减产,对今年春耕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今年以来,国务院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化肥生产,增加化肥供给,提高粮食价格和对种粮农民补贴标准,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从化肥总量看,春耕期间化肥供应是有保证的,价格可以稳定在目前水平。但部分地区、个别品种供应有些偏紧。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做好化肥供应工作对夺取今年粮食丰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做好春耕化肥生产供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增加化肥生产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当前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贵州、安徽、江西、云南等地磷肥、氮肥企业要抓住电网恢复供电的有利时机,开足马力增加化肥生产。中国磷肥工业协会要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尽快把磷肥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组织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用煤等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工作。中石油、中石化和海洋石油总公司要保证化肥生产企业的天然气供应。有关煤炭企业要认真履行与化肥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确保化肥生产所需煤炭供应。

二、落实扶持化肥生产流通的优惠政策

要继续落实支持化肥生产、流通的政策。对化肥生产企业和进口化肥免征增值税。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继续实行价格优惠。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

三、加强资源调度

东北三省供销合作社要组织企业加强磷肥采购。中国磷肥工业协会组织云南云天化、贵州宏福等磷肥企业将生产的磷酸二铵等磷复肥产品定向销售给“三北”地区,特别是东北地区。中农集团公司、中化化肥公司等企业要在5月底前向东北地区增加调入化肥数量。国家将动用救灾储备化肥30万吨支持南方受灾省份恢复农业生产,有关省发展改革委、中农集团公司切实做好救灾化肥的协调和供应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督促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协议落实储备数量,并在用肥旺季到来前及时投放市场。

四、保障化肥运输

铁路部门要继续把化肥作为重点物资优先安排运输,全力满足春耕物资运输需要,特别是要组织抢运磷酸二铵等化肥以及磷矿石、无烟块煤等化肥原料的运输,重点安排春耕所需的磷复肥由云南、贵州等产区向东北、华北、西北等销区调运。各省供销社积极协助供销总社做好化肥铁路运输计划衔接工作。

五、严格控制化肥出口

我国化肥生产要立足于保障国内需要。要继续严格控制化肥和化肥原料 出口。化肥生产企业要顾全大局,增强责任意识,主动减少化肥出口数量。4月底之前不安排磷肥企业的出口化肥铁路运输。

六、稳定化肥价格

各大型尿素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上限销售。地方管理的化肥出厂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春耕期间一律不得提高。生产企业由于硫磺、磷矿石等原料成本上升较多、确需调整价格的,要严格审核生产成本,严格控制调价幅度。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通知》精神,加强磷酸二铵的价格监管。春耕期间,磷酸二铵出厂价格一般不得超过每吨4100元。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化肥出厂价格,要认真落实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严格控制调价频率和调价幅度。要认真执行对化肥流通环节差率控制等措施,抑制化肥价格不合理上涨。

七、加强化肥价格、质量和市场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好化肥价格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有关企业不执行化肥生产用电、用气优惠价格政策以及使用优惠价格的电力、天然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超过化肥上限出厂价格销售以及不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等违法行为。所有化肥生产企业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化肥生产。各级农业、工商、质检部门要加强农资市场质量监管,集中力量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案件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八、指导农民科学施肥

各级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对农民的施肥指导与技术服务,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提高化肥使用效率。各级供销合作社、商务部门、化肥协会、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要加强农业技术服务,减少化肥不合理施用。目前北方地区磷酸二铵供应偏紧,要引导农民多使用其他低浓度磷肥品种和复混肥,减轻磷酸二铵供应压力。

九、促进农民售粮备耕

关内销区要充分利用国家补贴粳稻和大米运费的政策,加强东北地区稻谷的采购和调运。中储粮公司及有关地区分公司要切实组织好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稻谷的工作。适时增加国家在东北地区临时存储玉米的收购数量。有关地区要组织农民抓紧交售,及时解决农民粮食变现问题,防止出现春季气温回升后坏粮。

十、加强对化肥供应工作的领导

化肥供应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农业、商务、物价、工商、质检、供销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和市场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组织好化肥总量平衡和生产、流通的运行协调工作,对化肥生产、流通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保证能源原料供应;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化肥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和对种粮农民的补贴政策;农业部门要组织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农业、工商、质检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化肥市场和质量监管;供销合作社要督促所属化肥流通企业发挥骨干作用,做好化肥供应工作;商务部门要组织好化肥流通配送,提高流通效率;铁路部门要做好运输调度,优先安排化肥及其原料的运输;物价部门要做好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粮食部门、中储粮公司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方便农民卖粮变现;中石油、中石化、海洋石油总公司要保证化肥生产企业的天然气供应。对化肥生产流通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铁 道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供 销 总 社
国 家 粮 食 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