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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30 05:3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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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10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一、二类保健对象的正常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的一、二类保健对象(离休人员除外,下同)。
第三条 保健对象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
第四条 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标准,按2000年公费医疗定额标准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按工资总额8%的筹集费用后综合确定,以后每年按一定比例调整。
第五条 医疗补贴费用的筹集:由享受医疗补贴人员的单位按季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医疗补贴费用由同级财政单列预算安排。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单位负担。
第六条 保健对象医疗补贴费用的50%划入个人医疗帐户,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使用。其余费用作为调剂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补助解决保健对象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部分特需医疗费用和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的自付部分

第七条 一、二类保健对象就医时,以下费用经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接诊医院单独记帐,在每季末月下旬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销:
(一)保健对象在规定的干部保健病房住院,超基本医疗规定的床位标准以上的费用;
(二)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部分,当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一类保健对象全额报销,二类保健对象报销80%;
(三)对一类保健对象,根据病情需要,确需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八条 保健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一律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健服务待遇按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健康查体费用仍由原渠道列支。
第九条 保健对象的个人医疗帐户卡不得转借给亲属和他人使用。违反规定的,取消其医疗补贴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000年6月8日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03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九月四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质量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节约用水,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删除第二条中的“《通知》和《规定》的”。

  三、将第四条中的“凡《通知》限定期限以前竣工的房屋”修改为“原有房屋”。

  四、删除第五条。

  五、删除第六条中的“第四条规定的”。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仍安装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当追究责任者的责任,经主管部门认定属于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责任的,由责任方赔偿房屋产权单位全部更换费用和相关的经济损失。”

  七、删除第十条中的“或其授权的部门”;并在“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后增加“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八、删除第十二条。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和节水管理部门对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1992年4月 17日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2001年9月4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质量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节约用水,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产品生产、销售以及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新建房屋继续安装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以下简称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第四条 原有房屋安装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第五条 公有房屋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所需要的更新改造资金,由房屋产权单位和使用权单位共同负担,并与房屋维修改造相结合,逐步推广使用节水型水箱配件和克漏阀等节水型产品。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仍安装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当追究责任者的责任,经主管部门认定属于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责任的,由责任方赔偿房屋产权单位全部更换费用和相关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新。

  第八条 房屋产权单位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出现质量问题,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漏水的,生产企业应当包修或者更换,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第十条 按本办法征收的加价水费按国家规定管理,专项用于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更新改造淘汰便器水箱,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和节水管理部门对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我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工作任务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我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工作任务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一九七九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我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已于一九八三年基本建成。该中心现有职工110余人,其中高级技术职务7人,中级技术职务40人,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该中心拥有各种检测仪器设备四百余台件,其中包括扫描电镜、程序
控制X射线衍射仪、电子拉伸试验机、24通道声发射仪、大功率X射线探伤机等在内的一批先进仪器设备。
该中心设行政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技术监测室、试验研究室、培训情报室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社。为适应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需要,最近又组建了商检实验室,已经国家商检局考核正式确认为我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国家级商检实验室。
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制订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几年来,在各地的支持和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一批检测、试验、监督制造、仲裁检验等项目。
为使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基层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现将该中心的任务通知如下,希望今后中心在完成其任务中能得到各地、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或协作承担下列检验工作;
1.工作量大、技术难度高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包括制造、组装、在役的检验);
2.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商检和安全性能检验;
3.解决检验中重大的或具普遍性的技术难题。
二、承担或协作承担锅炉压力容器下列方面科研项目:
1.生产实际中重大的、关键性的安全质量问题;
2.技术立法数据的验证;
3.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4.失效分析的研究与应用;
5.检测技术和方法的改进;
6.新的安全检测技术的开发。
三、对地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协作、交流等活动。
四、承担材料制造厂的认证和材料制造监检;各类气瓶的性能测试和产品鉴定。
五、承担锅炉压力容器有争议技术数据的复验与核查。
六、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的培训。开展安全宣传和技术咨询。
七、参与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和事故技术原因的分析,以及事故预测。
八、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有关标准、资料,建立数据库,为安全决策和安全技术服务。
九、承担部和部科技委、锅炉局交办和委托的有关工作。



198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