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科威特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5月18日 生效日期1993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执行两国间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艺术展览,为期十天,随展两人。中方于一九九三年在科威特举办工艺品展览;科方于一九九四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中方接待由科教育部在华举办的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与科威特中央图书馆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互访,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便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中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一个由文学艺术界知名人士(5-6人)组成的代表团访科,为期一周;科方于一九九四年派一个由文学艺术界知名人士(2-3人)组成的代表团访华,为期二周。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互派二名科技博物馆专业人员访问,为期十天,考察了解组织、管理博物馆的最新方式及成果。
第七条 双方鼓励考古、博物馆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并互换该领域的资料和印刷品。
二、新闻
第八条 双方为进行新闻采访的广播、电视代表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九条 在与其他新闻交流项目不冲突的情况下,双方互换有关两国的广播、电视和民间音乐节目。
第十条 双方互换国庆节的广播、电视节目,并在播出时间前二个月寄给对方。
三、教育
第十一条 双方努力使教学大纲列入一些对方国家的历史和文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双方互换一切教学资料,特别是互换教学研究、教学大纲及教学方法、计划、统计、教材、学习计划和研究等方面的教育技术;互换两国出版的各种教育印刷品;互换有关科技博物馆、学习计划的资料及印刷品;互换有关成人教育、扫盲方面的教育影视片。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互换有关教育政策的资料,特别是与危机和战争造成的创伤及处理和克服创伤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双方在计划执行期间内,互换一至二个教育代表团考察对方普通教育、体育教育和残疾人教育情况。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在计划期内派由五名普通教育、成人教育、扫盲、教学大纲、图书馆、心理及社会专业方面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互访,为期一周。
第十六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内派三名特殊教育(弱智、残疾人)方面的负责人互访,为期一周。考察教育、培养残疾人的最新方法。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互换有关残疾人特殊教育、在职人员培训、教具制作辅助设备和教学设备方面的资料,互换残疾人教科书,并鼓励互换能够使弱智、盲、聋、哑等残疾人接受的宣传品、小册子、电影或电视片。
四、高等教育
第十八条 中方每年向科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2-3名奖学金名额到科威特大学语言中心学习阿拉伯语。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员互访、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教育界人士互访,考察有关工科教育培训机构,探讨两国工科院校互换奖学金生的可能性,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具体细节由高等院校直接商定。
五、科研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科研院同中国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如下:
1.通过专家、学者互访在防治沙漠化、沙丘侵蚀、石油勘探和环境污染方面进行合作、并交换该方面的资料与科研成果。
2.工业生产过程的计算机化及在监督质量和生产中应用现代的方法和先进的机械。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科研负责人和学者互访,以便考察和确定合作领域。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体育、青年与社会福利
第二十四条 双方努力加强两国青年,体育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交流体育技术经验,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团组访问,根据需要与可能举行友好比赛。
第二十五条 双方努力执行两国体育青年机构间签署的合作议定书。
第二十六条 双方互派青年代表团访问,具体安排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相互交流社会科研成果。
第二十八条 双方在亚洲及国际体育联合会的代表努力协调立场。
七、总则
第二十九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三十条 属本计划内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急病,接待方则负担其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由最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海报印刷及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应在开幕前三个月寄至承展方。
第三十二条 关于奖学金:双方根据各自的现行法律和规定提供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属执行本计划项目的其他费用,凡本文中未明确规定的,双方协商并根据各自的现行财政规定予以支付。
根据各自的现行财政规定予以支付。
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阿拉伯文和中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范中汇 休克里·纳赛尔
(签字) (签字)
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动加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管理。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所属物价部门是涉案物品估价的主管部门、对涉案物品估价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经同级人事编制部门批准,专门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事业法人单位,并申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证书八方可从事鉴证业务。
县级物价部门所属价格事务机构,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能力未取得《涉案物品价格签证资质证书》的,其业务由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承担。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从事涉弃物品的价格鉴证工作,其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什载机构审理或调解案件时无效。
第五条 为保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应由办案机构直接委托。
第六条 办案机构委托价格鉴证的物品包括:
(一)公、检、法等行政、司法机关审或或调解刑事案件中涉及时扣押、追缴、没收等物品,经济、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价格鉴证的涉案物品;
(二)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海关、劳动、商检、土地、城建、文化、交通、卫生、烟草专卖等有相应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抵押、质押、没收的及克抵罚款的各类物品;
(三)仲裁机构调解各类经济案件中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物品;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价、估价和核定价格或损失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收费;
(五)其他需要进行作价、估价、核定成本、价格或损失的物品和需要认定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税务、金融等部门依法扣押、抵押和抵税、批贷、抵债物品,交通事故定损、火灾损失认定及保位理赔有争议理赔物和铁路、邮电等单位依法扣押、抵押、质押的物品以及需要处理的各种过期无主物。可依照本办法,进行价格鉴证。
第八条 对有关机关扣押、收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外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金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物品,不予价格鉴证。
法律、法规对有关本办法所指涉案物品估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对需要拍卖的涉案物品,在拍卖前,必须委托价格签证机构确定拍卖保留价,未经价格鉴证机构确定拍卖保留价的物品不准拍卖。
确定拍卖保留价的物品应到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行进行拍卖。
第十条 对于案情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涉案物品,受委众的价格鉴证机构可商请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共同受理;委托机关也可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鉴证机构直接委托。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文件、帐目等资料,也可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或当事人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并保守获知的商业机密。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应当积极给予合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碍。
第十二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一项政策性强、责任重大,进入司法程序的工作。受委托的价格鉴证机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准确、公平、公正地做出结论,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办案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7日内作出估价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制作《估价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
《估价鉴定结论书》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确认,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对估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估价鉴定结论书》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的估价鉴证机构提出复该申请,估价鉴证机构应自接到复核申请7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制作《估价复核结论书》;委托人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受托估价鉴证机构的上一级估价机构重新欠佳。
第十五条 涉案物品估价费由委托人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委托人对涉案物品未接委托程序估价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其委托估价;未经估价擅自处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估价方法和估价程序估价的,由物价部门宣布其估价结论无效,责令其重新估价,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估价许可证》。
第十八条 估价人员构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估价结论失实的,由物价部门宣布估价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吊销责任人估价资格证;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接国家和省规定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