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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纠正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18:0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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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纠正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纠正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0年2月17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基建营房(机营)部,国防大学校务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总参三部后勤部、三总部管理局(直工部)营房部(处),总后所属直供单位营房部(处)、军委办公厅行管处:
1989年第4季度,军队各大单位对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工作,进行了一次质量检查验收。从验收情况看,大多数单位的营房产权登记及领到的证书,符合建设部、总后勤部有关规定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地区仍存在把产权单位(按规定应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错填为住用单位番号,把所有权性质“军产”错填为“全民”,把按座发证(即一座一证、一证一图)错发成一幢一证、一幢一图或一座多证,把以市为单位集中登记变为分区登记,收取房屋登记费,复丈费超过了当地标准的五分之一等问题,为保证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确保工作质量,对上述问题务必于今年第一季度内按以下规定予以更正:
一、产权单位填错的,要更换《房屋所有权证》。
二、所有权性质填错的,可以在“全民”二字下面加填“军产”二字,把“全民”二字打一横杠并加盖公章,以示负责。
三、一座多证的,可按座加发一个“总证”,其余的作为“分证”,今后变更换证时,把“分证”取消。
四、未集中登记的,登记结束后要按规定集中保存登记材料,以利于保密。
五、超过当地收费标准五分之一收取登记、复丈费的,要立即纠正过来。
六、军队单位缺少产权原始资料的,要继续下功夫搜集,补充完善,确实丢失的,要开具师以上单位证明。
以上更正办法,请及时转告有关市、县和驻军单位照此办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招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金关工程的决议,我部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换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统称批准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企业一律颁发新版批准证书,原版空白批准证书由各地自行登记、销毁。
二、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换发批准证书,换证工作须与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年检相结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申领新发或换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先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机构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凭此代码到发证机关申领批准证书,同时取得进出口企业代码。
四、自1998年5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五、请各发证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到外经贸部外资司领取新版批准证书。
六、自1998年1月1日起,各省级外经贸部门应将批准证书的发放管理系统通过网络与外经贸部外资司联接,各级外经贸部门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将有关信息输入网络,并于每周末将有关信息传送给外经贸部外资司。批准证书的发放管理系统软件由外经贸部外资司委托部EDI
中心统一编制,并由外经贸部外资司制订培训计划对各省、市有关人员统一进行培训,具体联网办法和培训办法另行通知。
七、为使新版批准证书的填写规范化,现就填写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新版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交由企业保存,副本1由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由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
2.“批准号”栏由各级审批机关自行编写。但第一个字必须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的简称,如“外经贸京×××字”,不得只填写上述省、市、自治区所辖市、区、县(包括有发证权的地区)的简称。如现
行做法与此项规定不符,请予修改,并在换证时,对已编字号进行调整。
3.进出口企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4.“批准日期”栏填写为批准设立企业而首次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
5.“发证日期”栏填写颁发该批准证书的日期,如属新发证书,与批准日期相同。
6.“企业类型”栏根据企业类型分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7.“投资者名称”栏按中方、外方的顺序依次填写,外方的名称后应加注英文;“注册地”栏应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出资额”栏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8.证书背面的“联合年检记录”栏自1999年开始由各地外经贸部门根据联合年检通知的有关要求填写联合年检的情况,加盖合格、不合格或限期改正的印章(各地自行刻制),“备注”栏由各审批机关自行掌握填写有关内容。
八、批准证书存根不实行统一印制,各发证机关按存根格式要求录入计算机(存根管理软件与整个批准证书管理软件为一体,在软件培训时另发)。在全国发证系统网络实现正常运行之前,请用软盘按月报我部外资司作为项目审批备案。今后我部将根据报送备案的存根数量相应核定各
发证机关的证书领取数量。
九、新版批准证书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样和MOFTEC字样的防伪标记,需用紫外线防伪灯识别,请各级审批机关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予以重视。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将制订《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证管理机关资格审核办法》,该办法将另行公布。
十一、有关批准证书管理的其它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FOR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批 准 号 外经贸 字〔199 〕 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批 准 日 期 年 月 日
发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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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文| |
| |--|-----------------|
|名称|英文| |
|-----|-----------------|
|企业地址 | |
|-----|-----------------|
|企业类型 | |经营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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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
|-----|-----------------|
|注册资本 | |
|-----------------------|
|投资者名称(中、英文)|注 册 地|出 资 额|
|-----------|-----|-----|
| | | |
| | | |
|-----------------------|
| 经营范围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FOR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WITH INVESTMENT OF TAIWAN,
HONGKONG,MACAO AND OVERSEAS CHI-
NES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批 准 号 外经贸 字〔199 〕 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批 准 日 期 年 月 日
发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
|企业|中文| |
| |--|-----------------|
|名称|英文| |
|-----|-----------------|
|企业地址 | |
|-----|-----------------|
|企业类型 | |经营年限| |
|-----|-----------------|
|投资总额 | |
|-----|-----------------|
|注册资本 | |
|-----------------------|
|投资者名称(中、英文)|注 册 地|出 资 额|
|-----------|-----|-----|
| | | |
| | | |
|-----------------------|
| 经营范围 | |
| | |
-------------------------



1997年10月17日

民政部关于禁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禁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几年来,婚姻管理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坚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取得了很大成绩。婚姻管理工作的开展,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在婚
姻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地方借结婚登记随意附加条件和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这不仅破坏了婚姻法的严肃性,损害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声誉,影响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也为一些群众不办理结婚登记提供了借口,严重影响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确保婚姻法的贯彻执行,现结合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决定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婚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坚持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管理作为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婚姻登记人员的法制教育,积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婚姻法》、《婚
姻登记办法》及本地的《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的自觉性,切实保障婚姻管理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婚姻登记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婚姻登记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如果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代收其他费用或推销商品、纪念物等,婚姻登记机关应坚决予以拒绝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如不听劝阻,坚持搭车收
费的,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反映。
三、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实行群众监督;要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方面的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婚姻法规、政策,热情为群众服务,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婚姻登记工作。
四、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婚姻登记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不坚持依法办事,利用结婚登记搭车收费现象,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纠正,以维护执法的严肃法。请各地把检查清理情况及改进意见书面报告我部并同级人民政府。



199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