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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时间:2024-05-19 05:05: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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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2001年8月3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应当界定资产归属、明晰产权关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民营科技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
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及科技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作为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变更、转制或终止的,应当报原认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
(二)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额占年总营业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年总营业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三以上。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国家和省政府对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二)申请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三)申请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四)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五)依照国家规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在境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
(六)依照国家规定从境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种收费、罚款和集资;
(八)国家和省政府对科技企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保守国家秘密,服从和维护国家利益;
(四)建立健全会计、统计制度,按要求如实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六)建立健全劳动者安全保护、职业病防治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制度。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投资决策、技术开发、生产销售、产品定价、内部分配、机构设置、劳动用工、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科技立项、成果鉴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职称评聘、出国、培训、能源供应等方面将民营科技企业与国家科研院所、企业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照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开发机构依法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
第十二条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工作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民营科技企业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经所在单位批准也可以离岗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在资格认定、资金和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民营科技企业园区。园区的规划、土地征用、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经省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四)民营科技企业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各项费用的财务税收问题,按国家有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备件,经核准海关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利用荒山和滩涂进行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百分之六十;利用荒山和滩涂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渔业和生态建设的,可适当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减收比例。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一年内不具备条件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允许本单位的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成果权属,与本单位签订分享协议后,自主创办民营科技企业,转化该项科技成果。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
第二十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建立或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在资金和项目上予以扶持。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国家及省重点实验室对民营科技企业开放实验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境外、省外的科技人员来本省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其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对信誉好、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民营科技企业及其项目,应当予以支持。
经有资格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专利技术,可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或质押。
第二十三条 政府鼓励、支持建立以民营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民间性质的贷款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经批准对其在五年内实行企业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征收。
第二十四条 科技人员、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应当计算工龄,人事档案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理。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出境进行科技考察、培训、学术交流、科技展览、商务等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权的;
(二)侵占民营科技企业财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民营科技企业收费、罚款、集资的;
(四)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事项时,违法收取费用、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8月3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9〕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墙壁、布幅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三)在地下通道、车站、码头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莆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核业主(产权)单位申报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核、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

市城建监察支队受各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查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国土资源、建设、公路、公安交警、气象、民政、质量监督、财政、物价、风景区管理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委文明办负责公益广告的调配。

市广告行业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加强广告行业的自律。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组成部分,实行有偿使用,设置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全额纳入财政管理。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管理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公共户外广告场地、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建设、公路、公安交警、国土资源、电业、高速等业主(产权)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将设计方案送规划审批。

建设、公路、公安交警、国土资源、电业、高速等业主(产权)单位,根据已经规划审批的设计方案编制出让文件,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发布、组织交易。公共户外广告场地、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文件必须明确户外广告的选址、规模、形式、数量、公益广告的比例、违约责任等内容。

非公共户外广告场地、非公共载体使用权,由户外广告设置者与场地、载体权属人协商并签署协议。由权属人或承租人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并将设计方案送规划审批。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登记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具体程序是:

申请人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填写《莆田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工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广告内容。依法予以登记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自接到《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之日起2日内向市城建监察支队备案。

第九条 设置店招牌、路名牌、指示牌等标志应遵循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实行无偿设置。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将设计方案送规划审批。标志设置和发布登记流程参照本规定第八条。

第十条 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确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一周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并将设计方案送规划审批。申请人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填写《莆田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工商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广告内容。依法予以登记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申请人应自接到《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之日起2日内向市城建监察支队备案;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主体、时间、设置位置、朝向、媒体形式、规格、内容、设置期限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变更批准内容的应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标志,设置者应在设置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建监察支队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城建监察支队组织验收。经验收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至合格。

第十二条 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标准的,应当自准予设置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空置十五日以上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及时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改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公共广告栏,由工商局、规划局、建设局、公安交警支队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定点要求组织设置,统一用于张贴临时性小广告,实行无偿张贴。

第十五条 依法获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确需转让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高立柱、电子显示屏装置的设置使用期限最长为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使用期限最长为二年,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满的,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依据本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使用期满后由设置方自行拆除。

设置者拆除广告设施时须对依托、附着设施进行清洁、修复。

设置者必须根据《莆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新安装的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2年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经检测鉴定符合结构技术及安全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方可转入下一循环的使用。

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立即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在批准有效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应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设置规则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必须在户外广告右下角或其他显著位置清晰标明设置登记证号、设置者名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

  (三)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六) 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和设施安全的;

  (七)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制定户外广告“招拍挂”方案时,应安排不少于20%的广告位(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批准的内容设置户外广告的,或设置标志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或设置期满不按时拆除的,或设施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或未经备案、验收的,由市城建监察支队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有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已办理法定审批手续的,继续使用;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发布期满未续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 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设置者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制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范围、广告与标志的分类由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规定。

第三十条 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5日起施行。



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作为党和政府与农村基层群众联系的纽带,在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绝大多数基层工作人员正以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踏踏实实、尽心尽力地为人民服务,但受市场经济的冲击,仍有少数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钻国家政策、法律的空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我院为例:二00四年以来,我院共立案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其中乡党委书记1人。
这些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增多,虽然案件数量不多,涉案金额不大,但不仅造成群众对干部的不信任,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威信,而且易引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此看来,我们在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必须对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给予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社会危害性,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好查处和预防工作。
一、当前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作案时间跨度长,次数多。从这3起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来看,有2件作案时间都在1年以上,且作案次数均在2次以上,作案次数十分频繁。如我院查处的某乡党委书记肖某,利用职务之便从1999年至2000年的2年时间内采用收款不入帐等作案手段,作案次数共计5次之多。
二是串案窝案多。这是当前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甚至是正副手之间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利益共享。如我院在查处某财政所受贿案时,除查明其领导收受贿赂外,还发现了该所副所长受贿线索,从而牵出另一受贿案。
三是犯罪数额不大,但危害严重。在查处的这些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中,大多数是从贪小利、占便宜开始,犯罪数额普遍不高,一般犯罪数额在2万元左右,最高的不过10万元。这些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虽然犯罪数额不大,但是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坏,后果严重,他们的这些职务犯罪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破坏了干群关系,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如办理不好,极易引起重复举报,发生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导致越级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引发和诱发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犯罪的主观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这么几个方面:
1、特权思想
定位错误是犯罪的思想根源。一些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认为自己是管老百姓的,把自己凌驾于人民和制度之上,无视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任何事情都是自己说了算,并且滥用手中权利,忘记了自己的公仆身份。 被查处的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普遍认为手中握有人、财、物等实权,觉得自己高人一等,从而政治上放松思想改造,迷失了正确的人生方向,生活上远离农民群众,搞特权,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
2、失衡心态
畸形的价值观念是犯罪的内在动因。一些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看到国家工作人员经济待遇在逐年提高,一些人通过经商等渠道也致富了,而自己,拿钱不多,管事不少,一年到头很辛苦,心理失衡,盲目攀比,于是开始出现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思想,不是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为人民服务上,而是贪图个人享乐,把享受、奢靡的生活方式作为追求目标,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对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依据自身“优势”以权谋私,把公款当成“个人钱庄”,借职务便利吃拿卡要。他们身上出现的问题,表现上看是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实质上是理想信念出现了问题。
(二)客观方面
1、农村基层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薄弱
有的干部常年忙于事务性工作,忽视了必要的政治理论教育和法制教育,很少进行思想政治学习,放松了自身的思想改造,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十分淡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思想膨胀,往往是用村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满足私欲的工具,导致权力商品化。而平时工作中,基层组织的学习制度坚持得不够经常,常常是突击式的应付一下,其上级也只注重抓经济,抓生产,忽视了对干部进行必要的政治理论教育和法制教育,从而使一些人的思想发生蜕变。
2、财务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作案有机可乘
我院办案人员在办理某乡党委书记肖某一案过程中发现:私开内部收据、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是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惯用手段;财务混乱为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工作人员之间责、权、利不分现象严重,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普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一些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上的漏洞和隐患,也给违法违纪人员以可乘之机。
3、打击不力的消极影响滋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很多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开始犯罪时是心存顾虑的,但他们又认为:社会上腐败的人那么多,官职又均比自己大,山高皇帝远的,怎会偏抓到自己呢。在这种侥幸心理的促使下,一些人向国家和集体伸出了罪恶的手。但他们却忘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
三、查办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查办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取证过程中的困难。其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绝大多数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财务帐目混乱,甚至没有帐目,造成相关的书证无从查起。
  2、相关证人不愿作证,一方面是农村人员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懂得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是认为都是老乡亲,总得讲点面子。
四、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预防对策
针对当前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存在的问题,要解决好基层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应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给予高度重视,把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积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超前防范,使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筑起坚固的思想防线
  当前,不少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在思想意识深处存在官本位主义,他们无视党和人民的重托和信任,处处为自身牟利。因此,其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抓经济和生产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要突出提高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和学历层次,着重解决封建传统思想,强化其公仆意识和勤政为民的思想,克服利己主义、本位主义和拜金主义,使其务实地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刻在灵魂之中,时时为群众着想,以实际行动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 教育中要重内容、重实效,提高其为基层群众服务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通过学习,使其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二)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1、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基层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审查,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基层也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2、建立完整、独立、规范的财务帐目,规定基层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或出纳职务。
(三)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加大预防工作力度。
就目前情况来看,对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死角,因此,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应通过查办职务犯罪等形式,使广大的基层工作人员认识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和违法的严重后果,从而遏制基层乡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主动深入农村,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尽快在农村建立起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形成农村基层组织预防工作机制,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