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陕西省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26 09:5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生产建设需要,改革用工制度,保护农民轮换工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
》、《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矿山、建筑安装、房屋维修企业,园林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交通、铁路部门常年承担装卸搬运任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地处农村、工作条件艰苦、经批准使用农民轮换工的企业或工种。
第三条 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必须有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劳动人事厅批准;经批准实行单位产品或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矿山企业和建筑企业,在不超过包干的工资含量的条件下,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招收农民轮换工,不受劳动计划限制,但应按
隶属关系,将招收人数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和计划、劳动部门备案。农民轮换工在合同期内的缺员,可以随时由企业与提供劳力的单位直接联系补充。
第四条 招用农民轮换工,应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具体招工地点的安排,要与开发山区,扶贫帮困,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结合起来,重点安排在陕南、陕北地区的贫困乡、村招收。
农民轮换工的基本条件是:年满二十周岁至三十周岁的男性农民(个别具有一定技术的工种,年龄可以放宽到三十五周岁);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康,能够用胜任所应承担的体力劳动;家庭劳动力多,合同期内能保证坚持正常出勤。
农民轮换工被录用后,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或有违纪行为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企业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除名。
第五条 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应与县(市)劳动服务机构或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然后再由县(市)劳动服务机构或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与农民本人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企业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与农民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由企业报
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县(市)劳动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招用人数、招工条件、使用期限、生产任务、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两个月向对方提出,双方协商办理。任何一方擅自不履行或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监证和争议的调解、仲栽,有监督、检查有关各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和权力。
第六条 农民轮换工的使用期限,由企业与签订合同的单位商定,矿山企业最长不超过六年,其他企业最长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条 农民轮换工被企业录用后,应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与同工种的固定工相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定级工资可略高于同工种的固定工。工资形式由企业自定。资金、津贴、副食补贴以及保健津贴、劳保用品等,均按本企业同工种固定工的规定和标
准发给。
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每年十五天(含路程天数),标准工资照发,并可按国家有规定报销车船费。
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其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在建筑企业年出勤应满二百七十个工作日,在其他企业应满二百五十个工作日),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在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违反合同自动离职的,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的,均
不加发工资。
第八条 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负伤、致残、死亡后的待遇,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以三个月为限。在医疗期内的医疗费和病假待遇与固定工相同。病愈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停工医疗到期尚未痊愈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因停工医疗到期未痊愈被辞退的,企业可酌情发给一至二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二)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费。医疗终结(一般以六个月为限),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残废,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县、乡签订合同的单位,负责送回农村安置,由企业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因工致残抚恤费的标
准为: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并按月发给与固定工相同的护理费,直至死亡为止。
2.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直至死亡为止。
3.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直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为止。
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与签订合同的单位协商确定,一次发给六至十二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因工致残抚恤费。
(三)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一次发给四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可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发三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救济费。
(四)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力回乡安置后死亡的,由企业一次发给六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按月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止。发放标准和办法与固定工相同。
(五)矿山企业招用的农民轮换工患矽肺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同工种固定工同等对待。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按月发给的抚恤费,经企业和签订合同的县、乡有关单位或农民轮换工协商同意,也可以由企业按年、按季分期将应发金额拔给县、乡签订合同的单位,并由其负责按月发给本人或其亲属。
本条规定应发的其他各种费用,由企业统一与县、乡签订合同的单位结算,再由他们按规定发给本人或其家属。其他善后工作,一律由签订合同的县、乡有关单位负责处理。
第九条 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主要由企业负责管理。
企业对农民轮换工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帮助他们掌握操作技术和提高技术水平;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妥善解决他们的食、宿及其他生活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搞好安全保护设施,改善安全卫生条件;认真加强对农民轮换工的安
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参加生产劳动,并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发给劳动保护用品。离开工作单位回乡时,应将未满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交还企业或由企业作价收回价款。
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应树立主人翁的责任感,遵守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爱护 国家财产,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
第十条 农民轮换工在合同期内与所在单位的固定工享受同样政治待遇,但农民身份不变,户粮关系不转。
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口粮,由企业所在地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供应加价粮(按超购价加费用供应),其差价部分由企业负担。
第十一条 县、乡签订合同的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企业办理签订农民轮换工合同的各项手续;
(二)做好农民轮换工的招收、补充、教育和回乡后的安置工作,负责伤亡事故的处理;
(三)负责按规定结算企业应付给的各项费用,保证按规定时间、标准和金额支付给农民轮换工本人或其家属;
(四)帮助农民轮换工的家属搞好生产,安排好生活。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月向县、乡签订合同的单位,支付相当于农民轮换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三的管理费,作为管理农民轮换工的费用。
第十三条 农民轮换工应向家庭所在的乡或村缴纳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公益金。所在乡、村应保留其村民身分及所分责任田、自留地。
第十四条 执行本办法或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企业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协议工发生的病、伤、残、亡,凡是已经按合同规定处理了的,不再改变;尚未处理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6月19日
软件外包法律分析

作者曾经接到一家软件公司法务部人员打来的咨询电话,探讨软件外包的法律性质,我的意见却没有得到这位同行的认可,使我不得不继续深入进行思考。

软件外包无疑是软件行业最为热门的话题,软件外包不仅在我国发展迅猛,在世界范围内同样热潮滚涌。印度、爱尔兰、以色列等国已经在提供软件外包服务方面成为世界的榜样。

要分析一件事情,首先要捋清楚其基本含义,基本运做模式,才能在纷乱的表象里找出本质的法律关系。本人并没有工科的背景,对软件的了解仅仅出于兴趣,对于软件专业知识我是一个知识点,一个知识点去了解,去思考其中的法律关系,很多知识点可以上网去检索相关的资料,还可以问软件业内的朋友,都可以得到解答,基本能弄清楚。然而对软件外包却不灵了,我上网检索到的资料都是新闻,我的朋友中也没有人参与过软件外包。只好凭借自己在各种途径找来的只鳞片爪拼凑成一篇文字,抛砖引玉,期望更多的人来关注软件外包的法律问题。
一、软件外包的含义
“软件外包就是软件企业选择合适的外包服务伙伴,将软件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发包给提供外包服务的企业完成的软件活动。”这是网络上的一个定义,但是本人并太认可,本人觉得有些狭窄。从实际情况来开,软件外包不仅仅包括软件企业对外发包,还包括其他直接需求的企业对外发包软件。

软件之所以被外包出去,主要是要降低软件项目成本。软件外包的兴起和繁荣,是国际软件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产业转移的结果,是经济全球化推动软件产业的世界分工与协作的体现。

软件外包,我们似乎更多的是看到国外企业将其软件外包给中国企业,这蒙蔽了我们理性的眼睛,其实软件外包在国内也是比比皆是,这种外包形式更多是直接根据客户要求为其开发软件,国内很多软件公司实际就从事这种软件外包工作。
二、软件外包的形式
软件外包有人看做是软件OEM ,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的简写,不知道准确的中文意思,台湾人称为代工,有人称为委托加工,与OEM相应的另一个词叫ODM,有人称为委托开发加工。委托加工和委托开发加工到是很简练地区分了OEM、ODM两者的区别, OEM只是简单的加工,没有自己的技术含量,而ODM则有自主的技术在里面。我们都知道国外很多手机都是国内企业代工(OEM)的,而国内有的厂商,连技术都是代工厂的,这个时候,代工厂就不再是简单的OEM,而是ODM。软件外包同样也存在OEM和ODM的区别,我国软件外包的业务恐怕多是OEM,做一些比较简单、没有多少知识产权含量的苦力活。

软件外包也应该有这样两种形式:1、总包,2、分包。(这个总包、分包和建筑中的概念是不一样的,这里所指总包对整个软件项目的总包,不是将一家企业所有软件的开发全部承包)基于软件的特殊性,我想一个企业不会将一个软件项目分开分别发包给几个软件公司各自来开发的,如果直接从发包的企业外包软件的话,应当可以总包的。从大量的报道来看,我们国家的软件公司基本是从其他软件企业分包而来的业务,这也就使国人产生了软件外包就是从软件企业分包业务的错觉。

从软件外包的内容看,凡是被分包出去的,都是软件系统非核心的内容。核心内容和技术都被总包的大型软件开发商牢牢控制着。做软件分包,为国外大型软件企业提供软件外包服务,就像民工为包工头做工一样,只是在做软件外包最底层部分的编码工作。如果一直做软件外包中的分包,对产品不能拥有任何知识产权,也始终没有任何技术竞争力。

我国软件外包企业中,在香港上市的中讯软件集团股份公司应当是行业内的佼佼者,被称为“外包第一股”,其93.28%的业务收入来自日本,而且主要业务集中在几家象NEC这样的特大型公司,我想这家公司应该是可以做总包的。
三、软件外包的法律分析
软件外包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实际上都是别人付给你报酬,委托你来开发软件,你拿了人家的钱,按别人的要求为他开发软件,尽管那位软件公司法务部的同行不同意,本人还是认为,软件外包的法律性质其实就是简单的委托开发关系。外包方就是委托人,开发者是受托人。原始的发包人允许转包,也就有总包和分包两种形式。

委托开发的软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知识产权(软件不仅享有著作权,还可能享有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基本都有这样的规定:委托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属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约定,说好归谁就归谁,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当然地归属开发者。

软件外包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如果是OEM,只是做一些编码等简单的活计,那么受托人恐怕没有太大的机会和委托人谈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如果是ODM,技术成果是自己的,那么这个时候就不要客气,当然要争取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

软件外包相当于工厂的代工,但是要比工厂生产似乎要复杂一些,工厂生产靠机器,而软件外包靠的是人工,工厂生产有非常规范的技术标准和工作流程,而软件外包却没有多少标准的东西,尤其是我国更多的是放手让开发人员自由的发挥。软件外包可能更为重要的法律事务是签订好委托开发的合同,更多的争议可能出现在委托开发合同里,所以对各种细节都要约定,避免争议的发生。

结语

随社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以及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的考量,软件外包必将成为一个大的趋势。在我国大力推行软件外包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应当及早研究透彻,捋清楚法律关系,使软件外包在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运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这将对我国软件外包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因为资料不全,本文不能透彻阐述,其中的错误本人深感汗颜,本人欢迎各种形式的指正。

作者:王瑜,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监一字〔2004〕62号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日,部分地区接连发生三起特别重大事故,同时发生了多起煤矿重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9月21日,河北省峰峰矿区大社镇牛儿庄村永顺煤矿(“四证”过期并已被收回,属非法矿)发生突水(奥灰水)淹井事故,由于发生事故后既未向当地政府任何部门报告,也未向附近峰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报,致使9月26日该矿突出的奥灰水经采空区涌入峰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牛儿庄煤矿,牛儿庄煤矿井下人员虽及时撤出,但极有可能造成淹井事故,损失严重;9月23日7时,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一艘载有71名农民到黄河滩涂采摘棉花的农用船(无证无照),在黄河吴王渡口附近翻沉,造成15人死亡,34人失踪;9月23日18时左右,广东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江头村曲仁八一公司3号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9月23日22时40分,河南省新密市苟塘镇小寨村一个体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井下7人下落不明;9月25日13时,重庆市石柱县三星乡五斗村一辆中巴车(渝AX1086),在强行通过龙河上一座漫水桥时落入水中,造成3人死亡,41人失踪(其中学生30人);9月27日7时,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一艘客船在由嘉陵江万和乡史家码头驶往金溪途中翻沉,造成29人死亡,37人失踪。


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接连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抓紧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安全督促检查,特别要抓好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现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9月23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十一”黄金周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
 2.要强化对小煤矿的安全监察,加大对“一通三防”的动态监察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的要求组织生产,坚决制止瓦斯超限生产行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 3.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与国有大矿相邻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超层越界开采的小煤矿,一经发现,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严加惩处,消除小煤矿超层越界
开采对其他煤矿造成的威胁;对无证开采、使用过期证照的小煤矿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关闭。
 4.要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并完善重大事故隐患通报制度和举报制度,确保当一个矿井出现可能威胁到相邻矿井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及时通报相邻矿井,同时要将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设到矿区,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一经查实,要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 5.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并落实好节日期间的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和重大事项紧急处理预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节日期间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