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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08 22:1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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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与国务院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有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技术改造规划时,必须吸收本单位主管环保的人员参加,并将防治工业污染纳入技术改造规划。
二、属于限额(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报计划任务书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报内容和审批权限,按《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属于限额以下的有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必须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对环境效益进行充分的论证,并附《技术改造项目环境效益报告》。否则,不得批准,环境效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1、现行工艺生产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的原料、能源消耗数量,企业三废排放数量,噪音超标数值,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危害等情况;
2、技术改造后原材料品种及消耗数量的变化,产品产量变化,与改造前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对比说明;
3、对现有生产装置进行技术改造措施中的防治污染措施及工艺流程。
四、整顿企业,要把搞好环境管理、防治污染列为验收的条件之一。验收时,要有上级环保部门参加。达不到要求的,不能验收。
1、有健全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有专职机构或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2、有规划、有措施,积极治理污染,环境效益显著;
3、在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时,能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五、各地、市经委和省级各厅、局,要经常了解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技术改造的动态,检查在技术改造中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注意总结交流防治工业污染的经验。




1983年7月15日

关于加强农用薄膜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等


关于加强农用薄膜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7]3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工商局、质检局、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今冬明春正值农膜产销旺季,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产销行为,保障农民群众权益,经国务院同意,就加强对农膜生产经营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质量监督,规范市场秩序。
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将农膜产品列入重要农资产品监管范围,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农膜产品价格的例行监测和使用环节质量的信息反馈。各地工商、质检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管理,在2008年5月底前采取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地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加大对不法商贩和假冒伪劣农膜生产企业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无照生产企业。确保农膜产品质量,维护合法生产企业和农民的利益。
二、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监管,规范交易结算制度。
为确保国家增值税减免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配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当调整现行税收政策。各地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监管,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供货商要严查、严管、严控,依法严惩严重违法经营者,堵塞税收漏洞。各地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及帐户管理,积极鼓励和引导农膜产品经营者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提高支付结算效率。
三、严格产业政策,制定发布农膜行业准入条件。
为引导和促进农膜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农膜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各地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2008年3月底前要做好农膜行业实行准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摸清现有企业的基本情况,为《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从严审核对农用薄膜生产企业和项目的贷款。
四、加强农膜推广使用指导,增强农民维权意识。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多功能、高效能、防老化农膜,加强应用技术指导。普遍开展农膜产品识假辩假维权知识宣传,组织力量下乡,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农资消费观念,拒绝使用低价伪劣农膜产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各地相关部门对农膜生产经营治理整顿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工作中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大力配合。各地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要及时了解属地相关部门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月末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抄送国家相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2008年二季度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农膜生产经营秩序治理整顿进行督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国务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电子工业部:
贵部97年1月10日电子计〔1997〕15号函《关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函》收悉。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扩大审批权限后,原由我部审批设立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的增资、合同章程变更等审批问题,我部意见如下: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章程条款的变更,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2.目前,各部门审批的项目,仍由
我部发放批准证书,不宜因审批权限的改变,增加审批环节。鉴此,凡原由我部审批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增资、合同章程变更等事项,仍由我部进行审批。



199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