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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21 17:4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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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经委 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北京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使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紧密地结合起来,加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发展创新,促进国产化,争取多出口,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消化吸收与技术引进的衔接问题
1、各总公司(局)、各单位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协调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并明确一个部门抓消化吸收工作。各总公司(局)、各单位在组织安排技术引进的同时,必须提出应否消化吸收的建议,对于需要消化吸收而在总公司(局)内不能完成的工作,应建议全市统一安排消
化吸收,并提出引进单位为消化吸收提供那些条件。使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形成一条龙的管理体系。
2、各总公司(局)、各单位在申报技术引进项目时,不报消化吸收建议及计划的引进项目,主管引进部门不予受理。
3、需要进行消化吸收的引进项目,是指引进的生产线、设备、仪器在北京和全国有大量需要,而本市又有条件进行消化吸收的项目。
4、软件技术,要由引进部门会同消化吸收部门共同批准,方可引进。
5、凡列入市级消化吸收的引进项目的技术谈判和设备选型,都要请为主的消化吸收单位参与,出国考察应有负责此项目消化吸收的技术人员参加。
6、市和各总公司、局在验收引进项目时,要同时检查此项目的消化吸收工作进展情况。

二、消化吸收、国产化需要的外汇问题
1、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国产化,需要进口供解剖用的样机及关键零部件,市和各总公司(局)要优先列入技术引进计划。
2、为了解决重点消化吸收和重点国产化项目所需的国内暂时不能解决的关键零部件和引进供解剖用的样机所需要的外汇,各总公司(局)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市集中留成外汇给予支持。

三、消化吸收工作所需的资金来源
消化吸收工作所需的资金来源,除按转发的文件所规定的几项来源外,再补充以下几点:
1、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
2、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
3、摊入生产成本。通过消化吸收开发出的产品,符合国家关于新产品规定的,可按市政府京政发〔1985〕82号转发的国务院国发〔1985〕21号《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办理。
4、每年从市技术开发费、市集中的更新改造费、市技术改造贷款中拿出一部分,以支持市重点消化吸收、国产化项目。

四、对消化吸收、国产化采取扶植鼓励政策
1、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所需进口供解剖用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样机,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消化吸收工作的研制阶段所需配套进口的少量关键零部件(价值在总体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如因在进口环节征税后提高了开发新产品
的生产成本难于内销时,可申请减免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符合以上条件申请办理减免海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程序是:企业必须持“进口样机(或零部件)批文”、“消化吸收计划”和“申请减免海关税报告”一式三份,经总公司(局)审查后,报市经委科技处审查签章,再报国家经委科技局审查,最后持国家经委科技局证明到北京
海关办理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手续。
2、凡在本市范围内,经消化吸收第一次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新产品免税待遇。引进最终产品的国产化产品,在达到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基本实现国产化率”时,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3、为消化吸收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还款问题,可按财政部有关技措借款还款规定,即在项目投产后,在交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并可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4、经消化吸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自正式投产之日起两年内,该产品销售利润率比当年按全厂平均老产品销售利润率减少的,减少部分的利润可按上级核定的比例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提取三项基金,以不超过本产品实现利润为限。)
5、经消化吸收开发出来的产品,技术性能、产品水平达到引进设备水平并批量生产的,各总公司(局)要及时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并建议国家经委今后不批或限制进口同类产品。
6、企业对在消化吸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效的同志(包括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可按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修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进行奖励。对通过消化吸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和国产化项目,市里在评选技术开发优秀项目时将予优先考虑。



1986年7月12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8年3月1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关于印发《泰安市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0)4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O年一月二十八日

泰安市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服务与管理,推动我市与外地的经济联合与协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是指外地政府以及部队、企事业单位在泰城设立的非经营性联络、协调服务机构。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名称为“×××驻泰安办事处”或“×××驻泰安联络处”。

第四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地区、单位之间的联系,发展友好关系,交流信息,为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为双方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泰安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负责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驻泰办事机构,应向市经协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公函;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第七条 市经协办对提出设立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申请,应在15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地驻泰办事机构应填写《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登记表》,领取市经协办统一印制的《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登记证》,无证不得挂牌办公。

第九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持户籍证明和市经协办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第十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招收职工,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招收职工后必须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为其交纳各项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夫妻双方或一方在驻泰办事机构长期工作的,其子女可以在泰城学校借读,市、区教育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自带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可持派出地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办理检审手续,并接受其管理。

第十三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应按规定期限,持《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登记证》,到市经协办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有关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负责人、组织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10日内向市经协办递交变更说明,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撤销的,应在撤销前到市经协办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