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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粮食安全运输工作的通知(摘录)

时间:2024-07-22 21:26: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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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粮食安全运输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铁道部 交通部 等


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粮食安全运输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



为继续贯彻中共中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努力减少粮食产后损失,现就做好今年粮食安全运输工作通知如下:
一、领导重视,列入工作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粮食安全运输工作加强领导,有部署、抓落实;要对广大职工进行国情教育,提倡爱惜每一粒粮食的风尚;要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环环把关,人人负责;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积极研究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切
实减少粮食在运输中的损失。
二、防止粮食在运输中的雨湿事故。铁路部门应调配状态良好的车辆装运粮食,并挑选不破不漏的篷布。交通部门应调配适航适货的船舶、汽车装运粮食,并备妥防雨设备。粮食部门应认真检查车、船和篷布,不符合要求的,主动向铁路、交通部门申请调换,消除事故隐患。在没有防
雨设施的情况下,各部门在雨天均严禁粮食装卸作业。无论哪个部门负责铁路敞车装运粮食,均要积极提倡和实行“两靠两不靠”装车法,保证粮包起脊(敞车装散粮应一律使用缝好袋口的100—120个定量粮包压顶起脊),苫盖好篷布,捆绑牢固。对此,粮食、铁路、交通部门应严
格检查、交接手续,各负其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运。
三、防止粮食在运输中的撒漏事故。粮食部门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具,按规定装足数量,认真过秤计量,并按操作规程缝牢袋口,积极推行分离式手提缝口机缝口认真搞好车、船铺垫。无论哪个部门负责装卸车、船和粮食转运工作,都应轻拿轻放,文明装卸:不得使用“司令绳”
、手钩作业;使用机械作业不得摔、甩;粮包应堆码整齐,不得拖关、倒关;袋装粮食改散运时,要手解袋口,严禁用刀子割袋或割口;对车、船内,码头、站场上,道路、机械边抛撒的地脚粮食,应认真清扫,整理回收,不得随意废弃。
四、严防粮食运输中的被盗、丢失、哄抢事故。粮食部门应提前备好货位,装卸作业时应准确点件记数,如实与铁路、交通部门办好交接。铁路、交通部门应维护好站(港)、车(船)秩序,对待装、运输、到达的粮食均应采取防范措施,加强治安巡逻,昼夜有人值班。发生或发现被
盗哄抢事故,应据实出具记录,并协助公安部门追查。公安部门应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采取措施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破坏粮食运输、偷粮抢粮的违法犯罪活动。粮食、铁路、交通、公安部门要紧密配合,同心协力确保粮食运输的安全。
以上各项,请即部署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的情况、取得的好经验、存在的突出问题等,请于八月底前分别上报主管部。



1990年6月3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要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中“造地费”修改为“开垦费”。

三、将第二十三条“确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报批,并给予补偿。每年补偿标准按该基本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补偿至使用期满。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 应当恢复耕种条件,及时归还原使用者。”删去。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临时使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删去。

五、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11]87号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深化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通知精神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央单位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原则上全部纳入今年批量集中采购试点范围,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批量采购计划汇总报送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批量集中采购的招标等工作。

  二、中央单位批量采购的办公用台式计算机、打印机配置标准原则上应当执行《2011年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财库[2011]18号)的规定。各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统一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配置标准。因特殊需要,中央单位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以上,打印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以上的,可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配置标准。相关经费标准要执行财政部《中央行政单位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的有关规定。

  三、中央单位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www.ccgp.gov.cn)按月报送批量采购计划,批量采购计划具体包括基本配置、数量、服务期限、付款方式、配送地点、送货时间、联系人与联系电话等信息。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下月的批量采购计划审核汇总后报送至财政部。财政部于每月10日前将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批量采购计划汇总后送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批量采购计划按月组织批量集中采购,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组织活动,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采购结果。

  四、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每月批量采购计划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要结合中央单位的特点,认真、高效地组织采购活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要按季度报财政部备案。

  五、中央单位应按当次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服务、送货期限等内容,与中标人或授权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获取、供货、验收及支付等具体操作方式可参照现行协议供货方式执行。没有按现行协议供货方式执行的,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所属单位的合同签订、履约等相关工作,并统一协调处理相关违约事宜。

  六、因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批量集中采购的,各中央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从协议供货渠道采购。主管部门应建立紧急采购或特殊需求采购内部审核管理制度,要将协议供货渠道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数量控制在本部门上年同类采购品目总数的10%以内。

  七、各中央单位要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改革试点的组织管理,对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采购行为等,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追究责任人责任,财政部也将定期对各中央部门批量采购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批量采购工作进行考核。

  八、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各单位在编报时如遇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如遇系统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电话:

  010-68552272

  010-68552921

  010-685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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