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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业生产资料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3 05:25: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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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业生产资料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业生产资料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最近国务院派出的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稽查和调查组赴部分省(区)检查情况看,各级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工作是重视的,多数地区的工作做得比较好,特别是今年春耕生产所需农业生产资料的备货情况是好的。但是,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中央和省两级
掌握的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化肥)总量偏紧,宏观调控能力有限;资源流向仍然比较混乱,流通过程中收费环节多、不合理收费多、收费标准高;对生产企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措施不够落实。这些问题如不很好解决,将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对夺取今年农业丰收十分不利。现就有关问题紧
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农业生产资料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把本地区的农业生产资料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加强农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
结合贯彻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宏观调控,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的生产和经营。当前要着重做好春耕期间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确保不
误农时。
二、要千方百计增加国内化肥生产。要切实保证化肥生产企业所需的煤、电、油、矿石、天然气等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对生产企业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现行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化肥生产企业要挖掘内部潜力,克服困难,开足马力,多产优质化肥。
三、中央和省两级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宏观调控力度。对中央直接掌握的17家国产大化肥厂生产的优质化肥和进口化肥,国家计委要制定严格的生产、分配计划;生产企业要均衡生产并确保完成生产计划和上交任务,尤其要保证完成春耕生产所需化肥的生产和上交任务;

供销总社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总公司要均衡收购并完成收购、调拨计划。地方企业生产的优质化肥,要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纳入主渠道经营,增强省级的调控力度;生产企业自销部分,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在保证生产企业合理利益的条件下,鼓励生产企业将自销化
肥统一纳入经营主渠道,以杜绝自销化肥在流通中的倒卖现象。
四、供销社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有关政策,切实担负起主渠道的责任。供销社农资部门要严格内部管理,对统配化肥的计划、分配、价格实行公开制度,提高透明度,确保这部分化肥资源按规定的价格全部供应到农民手中。在化肥资源不足的地区,供销社要加大外采力度,早动
手、早准备,务必在春耕前把春耕生产所需化肥备足。要大力推行县联社与基层社连锁经营的做法。要做好化肥供应的前期工作,调查了解农民需要的化肥品种和数量,逐户进行登记,开展送肥到户。各地对个别基层供销社仍将农资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作法,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五、铁路、交通、工商、物价、银行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形成合力,为做好当前农业生产资料工作发挥积极作用。铁路、交通部门要对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运输给予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要密切配合,认真清理农资市场,坚持常抓不懈
;要积极推行农资经营许可证制度,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坑农害农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生产企业、农资经营部门所需资金的供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督、管理,要认真核定中小化肥的
出厂价格和挂钩肥的销售价格,按有关规定做好化肥综合价制定及其价差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好挂钩肥供应的具体办法。
六、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进口、生产、运输、经营等环节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清理,该降低的降低,该取消的取消。今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农业生产资料各经营环节的收费情况。各地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作法要坚决纠正,对重
大案件要抓紧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1996年2月29日

关于同意吉林省敦化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吉林省敦化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敦化市、桦甸市申报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请示》(吉中医药发〔2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敦化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10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委、中国科协、总政治部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1986年9月19日)
近几年来,我国实行干部、职工离休、退休制度和执行高级科技人员离休、退休规定,全国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日益增多。他们长期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表现了强烈的爱国心、事业心和很高的社会主义觉悟,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许多人身体尚好,还能继续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渴望在晚年能继续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作出贡献。我国专业技术人员本来就不多,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仍是我国一支重要的专业技术力量。为了继续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中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支持和帮助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出发,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形式要多样。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聘请单位安排工作应适量适度,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一般不要担任行政、技术领导职务。对行医、建筑工程设计等涉及人身安全或重大技术经济责任的专业技术工作,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党政机关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或经商、办企业,按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活动,可以取得报酬,其离休、退休费照发,并继续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数额的,应依法纳税。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学术团体的活动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其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由派出单位或邀请单位按规定报销。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外地工作,可以保留原地户籍。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三、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提供条件和方便。应允许他们继续在原单位借阅图书资料。为聘请单位服务,需要使用原单位的设备、器材以及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须经原单位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对于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上作出显著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科技成果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等条例规定标准或有关奖励标准的,由聘请单位申报。
五、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执行有关政策,发扬优良传统,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六、支持人民政协、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各种学术团体充分利用各自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以多种方式,组织他们在四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继续发挥作用。
七、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部门和各级科委、劳动人事部门以及科协应加强协作,研究解决有关的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八、离休、退休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九、军队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军内外受聘,也按本规定办理。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