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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留成外汇挂帐上划实施办法

时间:2024-05-25 14:3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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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留成外汇挂帐上划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留成外汇挂帐上划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挂帐上划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的留成外汇额度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挂帐的承包基数。在全国省长会议上,省政府向国务院承包的外汇额度挂帐基数为66043万美元,分两期上划。第一期: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上划挂帐外汇额度为58369万美元(系一九八六年底全省外汇额度帐户和中央驻鲁单位帐户的用汇余额)。第二期:一
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上划挂帐外汇额度为7674万美元(系调出省外委托进口的一九八六年底未用余额)。
二、关于挂帐的原则。各市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以本市地管辖帐户的一九八六年底的留成外汇余额和全省调出省外委托进口一九八六年底未用余额应分部分,作为向省政府承包外汇额度挂帐基数。允许各市地根据本地情况挂帐冻结一九八七年底的各留成外汇帐户余额(含
调剂外汇帐户),综合补偿第一期上划挂帐数,如仍不能补足,即由省里分别从各地一九八七年下半年收汇分成中直接扣补,有剩余的退给市地,不足的继续从一九八八年一季度市地收汇分成中扣还。
三、关于调剂外汇挂帐问题。调剂外汇按国家规定挂帐上划,如国务院能够给予减免,将如数返还各地和有关单位。
四、关于中央驻各地单位外汇挂帐问题。中央驻各市地单位的挂帐数包括在各市地承包基数内,凡挂帐顺差者,先挂帐上划,然后由市地归还。凡挂帐后逆差者,均由市地先代垫,然后由当地外汇管理局从该单位新下拨的外汇中扣还市地。
五、关于省直各部门外汇挂帐问题。省直各部门按一九八七年末余额挂帐冻结,由省统筹上划。一九八七年下半年分成外汇不再分配。
六、关于省外(工)贸公司逆差处理问题。各省外(工)贸公司留成外汇挂帐后逆差为2500万美元,从有关公司一九八八年收汇分成中扣还。
七、关于挂帐外汇上划时间问题。各市地应在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将一九八六年第一期挂帐承包数上划省外汇管理局,省外汇管理局集中全省上划承包数后于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
八、关于第二期上划数的扣还方式问题。国务院分配我省第二期上划的7674万美元按国务院的测算办法,即以7674万美元占我省第一期挂帐上划58369万美元的比例0.1314,乘以各市地一九八六年末余额,即为各市地应承担的第二期上划数,由省外汇管理局分别从
一九八八年四至九月分成中等比例扣留,于十月底集中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
九、关于急需外汇可办理借支问题。留成外汇挂帐冻结后,为不影响对外信誉,各市地对去年开证结转一九八八年付汇的,以及一九八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经签约的项目用汇,可以办理借支,并从一九八八年新的外汇分成中扣还。一九八六年余额挂帐冻结后出现逆差的,在还清逆
差前,原则上不要再签新合同。各市地一九八八年有外汇收入尚未下拔的,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对外签约。



1988年4月11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69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1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市级储备粮(含储备油,下同)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和成品粮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做到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市粮食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市发改委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考察确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
确定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不分隶属关系,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承储市级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粮食品种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仪器、场所和粮情检测等设施、设备;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嘉峪关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购进、轮换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业务管理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和品种,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粮食供需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购进与储备。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购进入库的市级储备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必要时其质量检验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承储企业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储存市级储备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库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其他不利于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换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换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给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换。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及时提出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原粮每三至五年轮换一次,成品粮每三个月轮换一次,食用油每一至两年轮换一次;承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轮换期限。每批(次)原粮轮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成品粮油无特殊理由不得轮空。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购进、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十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本市粮食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调进困难,市民开始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现象,部分粮店出现粮食脱销;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全市各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利息及费用补贴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补贴拨付采用利息和费用分离的办法。贷款利息由市财政按季据实拨付市农发行专户。市级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按每公斤0.12元包干使用(成品粮储备按折合为原粮后的数量补贴);市级食用油储备保管费和轮换费按每公斤0.40元包干使用。保管费和轮换费(包括轮换差价亏损)由市财政按季核拨到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解下拨到承储企业包干使用。上述补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在质量监管中,属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检验的质量检验费用,由市财政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据实核拨。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合理损耗(包括水分自然减量和保管自然损耗等),由承储企业从补贴费用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储备粮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购进、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符合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的行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购进、销售及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符合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情况不责成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6〕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5〕33号)、《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的范围、组织和原则。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列入评议考核范围。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应定期向评议组和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有关行政执法情况。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评议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33分)
  1、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13分)
  (1)行政执法工作主导思想明确,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重心,以服务、服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宗旨;
  (2)行政执法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需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3)行政执法工作尊重科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有利于促进所管理的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
  (4)行政执法队伍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2、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20分)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岗位清晰;
  (2)执法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并依法申领了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3)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处理适当,适用法律准确;
  (5)严格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6)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制度;
  (7)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8)不存在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2、委托执法备案制度的建立;
  3、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4、定期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执法情况;
  5、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6、执法证件、监督检查证件颁发、年检和备案工作执行情况。
  (三)执法档案管理(18分)
  分别按《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试行)》《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标准(试行)》(见附件)规定的分值乘9%办理。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工作(20分)
  1、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2、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3、明确第一负责人及具体负责的部门或岗位,分解执法责任,执法人员公示;
  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5、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其他考核内容(5分)
  1、法制宣传情况;
  2、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情况。
  三、评议方法
  采取社会评议、集中评议、领导及部门评议等方法,对行政执法单位文明执法和公平执法情况进行打分评议。评议实行百分制。
  (一)社会评议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朔州日报》上或以其他公开方式印制评议票,由社会群众广泛参与评议。该项分值占评议分值的20%。
  (二)集中评议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监委、市人事局、市编办等部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组织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组成评议组,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对评议对象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测评。该项分值占评议总分值的50%。
  (三)领导及部门评议
  向市级领导和市直各部门印发评议票,对执法部门执法形象进行评议。该项分值占评议总分值的30%。
  四、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抽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被抽查单位可根据情况增减相应分值。日常抽查按30%的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总成绩。
  考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2、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档案;
  3、抽考执法人员;
  4、受理行政执法情况投诉。
  五、评议考核计分方法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评议考核的最后分数计算方法为:评议分数×70%+考核分数×30%=评议考核总分数。
  六、考评结果的运用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为95分以上,且前十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为优秀行政执法主体,由市政府授予“行政执法优秀单位”称号。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后三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为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连续二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后三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检查。
  考评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年终考核市直县处级领导班子的参考依据。
  七、辖区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适用本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
  八、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