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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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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公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公法

2001-07-06


(2001年7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2001]133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 项目管理体制

第五条 投资管理

(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五)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自行安排的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由市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资产变现收入及融汇资金要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主要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由政府派任财务总监,对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分配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六条 建设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经市计划管理部门或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或可研报告后,由投资公司负责以招投标形式,选择工程建设管理公司9工程总承包商或承包商)由其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直至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工程建设管理公司自身不具备勘察、设计、施工能力的,必须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具体按《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二)投资公司以合同履约形式将项目资金进度拨付给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并监控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进度、规模、标准等。

(三)培育项目管理中介市场,大力发展综合性和专业性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政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项目管理中介市场。鼓励打破行业、部门及地区界限,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做大、做强,逐步发展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工程建设管理公司。

(四)把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建设施工职能剥离出来,组建并培育为有竞争力的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参与建设市场竞争。政府部门不再担当项目业主,不得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运营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工程建设管理公司移交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按项目性质或交付使用单位,或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相应的项目运营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行政、业务用房和纯公益性项目由投资公司交付使用单位。城市道路维护和改造由投资公司交付有关单位纳入市政公用设施统一维护管理。

其他投资项目的运行管理由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相应的项目运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营利性项目招投标的主要指标是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上交利润和管理费等;非营利性项目折主要指标是资产的安全性和政府补贴标准等。投资公司以合同履约形式对项目运营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目标、标准、收益和其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由政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的房产、自来水、收费公路和桥梁、天然气、污水处理、河道、绿化园林、公交、路灯、垃圾清运和处理等资产可由投资公司所属的经营公司运营管理,走集团化道路;也可交由项目运营管理公司或社会经营者运营管理。

(三)运营管理市场为开放式市场,项目运营管理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不受地区、所有制限制。

(四)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国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项目的运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不得直接参与项目的运营管理,不得从中获取收益。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竣工决算审核。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由市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市建设、水利、交通等管理部门负责;竣工决算的审核由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提出,一般中、小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内)报市计划管理部门审批。大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由市计划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决策。特别重大的项目以及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项目,在公开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由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政府,最后提交市人大审议。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超过市本级权限范围内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国家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投资公司通过招投标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报市计划管理部门审批。更新改造项目报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由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报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工程概算由项目业主报市计划管理部门审批。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5%。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5%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因其他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业主报市计划管理部门组织会审后批复。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由项目业主报市计划管理部门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变更鉴证,及其他竣工资料。上述竣工文件资料必须经监理责任单位鉴证认可。竣工决算由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报项目业主审查,市审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年初由市财政部门和市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____年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性资金来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市政府审查并作为安排当年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依据。

第十七条 用于投资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安排,由市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查。市政府批准后,市计划管理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项目年度制度计划进行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要对“政府拥有的各类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全年的收支使用情况要进行决算,由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此类项目的其他资金原则上必须与财政性资金同步按比例投入。

第二十条 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有资产变现的收入和以国有资产融汇的资金,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运营,并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国有资产存量盘活变现的收入和以国有资产融汇的资金,一部分交市政府安排,一部分留作投资公司自主经营。投资公司留用部分也主要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计划管理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乾地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按《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恪尽职守,严格按程序操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监察部门查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资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公司、项目运营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政府将对其实行市场禁入。

第二十六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遵循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禁止其有限期甚至无限期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公室及政府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对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情:曹某与同村村民邱某因争抢道路发生争执,曹某要求邱某给自己让路,邱某谩骂并动手殴打曹某,曹某被打后反击,并拨打了报警电话,称自己被打伤。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曹某陈述了双方互殴的经过。经鉴定,邱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分歧意见:对于曹某以被害人身份报警能否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某报警并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是以被害人身份向公安机关告发邱某,不是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案,但在其报案前,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打伤邱某的情节,系主动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身份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曹某对其在案件中的身份认识错误,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当曹某被打后反击,当时情形下曹某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以被害人身份报警是该情形下的正常行为。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其如实陈述整个案件经过,包括自己殴打邱某的情节,表明其主观上没有逃避审查和裁判的意图。在曹某承认自己殴打邱某时,他既是被邱某殴打的被害人,也是伤害邱某的犯罪嫌疑人。双重身份并存,但一个身份的存在,并不影响对另一个身份的认定。

第二,从法律规定上分析犯罪嫌疑人曹某的行为,也符合自首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首的认定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本案的案发源于曹某的报警行为,且其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未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情节。曹某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警,但自首所追求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等法律价值,在曹某的行为中均得以体现,与作为被告人自首无异。从自首情节设立的初衷上,对曹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第三,该起案件由民间纠纷引起,双方互殴,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在司法实践中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显然过于苛刻。因此对该类案件中的报警人,即使后来确定为被告人,只要其在报警后如实陈述,未隐瞒不利于自己的情节,就应认定为自首。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办法等;
(三)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定、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规划和起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省法制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国务院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编制本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提出建议,经省法制局综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规章内容与几个部门有密切联系的,由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联合起草。
省法制局可直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起草规章草案。
第八条 起草规章,必须成立专门起草小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严格把关;必要时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论证。
第九条 规章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与职责、具体管理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志草规章要注重规范化,规章结构要严谨,表述要准确,文字要简明,有操作性。
第十条 规章草案必须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街接。如果作出与其他规章不一致的规定,或新的规章需要代替过去的规章的,起草部门在报送规章草案时必须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部门报送规章草案,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起草经过(包括协调情况)以及对基本内容的解释等。

第三章 审核和协调
第十二条 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草案,由省法制局负责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必要制定;
(二)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四)是否符合立法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部门报送的规章草案,其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制定条件不成熟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基本符合本规定的规章草案,省法制局应及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专家、学者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应认真研究,按期提出书面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后退省法制局。部门或地、市、县逾期不提出意见的,省法制局应予催办;经催办后仍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规章草案涉及面比较广的,省法制局应组织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部门之间对规章草案意见不一致的,由省法制局主持协调。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分管省长主持协调。没有协调好的规章草案,不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四章 批准、发布和解释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修改定稿后,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分管秘书长审核,报分管省长同意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由省长签发或由省长委托副省长签发,以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根据需要也可用文件形式发布。
省人民政府令均应在《安徽日报》全文刊登。
第十九条 内容单一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可由分管副省长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用省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发布,或授权有关部门发布。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发布后,省法制局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反馈规章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规章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授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主管部门认为解释有困难或其他部门对解释有不同意见,需提请省人民政府解释的,由省法制局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答复提请解释的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凡属规章条文需要明确界限或者需作补充规定的,由省法制局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发文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主管部门发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依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参照本规定办理。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肥市、淮南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