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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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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学(2001)8号



2001年研究生的录取工作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继续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扶持西部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硕士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一)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均应对拟录取的硕士生进行复试,凡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符合要求,初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准予复试。
1.报考哲学、理学、工学(不含第7条中的16个一级学科)、医学(不含中医学〔1005〕)门类各专业及体育学〔0403〕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下同)的总分不低于31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2.报考经济学、管理学(不含MBA联考〔120280〕)、文学(不含艺术学〔0504〕)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
3.报考法学(不含法律硕士联考〔030180〕)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8分。
4.报考教育学(不含体育学〔0403〕)、历史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2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2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1分。
5.报考农学门类各专业及中医学〔1005〕、艺术学〔0504〕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1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分。
6.报考军事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1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7.报考工学门类的电子科学与技术〔0809〕、信息与通信工程〔0810〕、控制科学与工程〔081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2〕4个一级学科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0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报考工学门类中冶金工程〔0806〕、土木工程〔0814〕、水利工程〔0815〕、测绘科学与技术〔0816〕、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0818〕、矿业工程〔0819〕、船舶与海洋工程〔0824〕、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0825〕、兵器科学与技术〔0826〕、核科学与技术〔0827〕、农业工程〔0828〕、林业工程〔0829〕12个一级学科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
8.应试统考数字一的各学科专业(不含第7条中的16个一级学科)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1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9.报考地处四川、陕西、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区、市)招生单位的所有考生,以及目前在上述省(区、市)工作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考生,相对第1至第5条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总分各降低5分,单科不变。除四川、陕西、重庆3省市外,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的,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可再低5分。
报考地处上述12个省(区、市)招生单位军事学各学科专业及应试统考数学一各学科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0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分。
10.报考地处上述12个省(区、市)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原则上在招生单位所在省(区、市)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的考生;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不低于29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
(二)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1.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32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65分。
报考重庆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北大学等9所学校的考生,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55分;报考兰州大学的考生,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50分。
2.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
报考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报考云南大学、兰州大学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三)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为在职人员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所有考生进行复试,并查验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应按规定对符合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严格进行复试,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对参加“MBA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统考线下生的复试
为解决初试成绩略低于复试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成绩相对名列前茅的部分优秀考生的复试问题,招生单位可允许这部分考生参加复试,但必须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复试统考线下生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二、执行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具体办法
(一)关于调剂录取
1.未达到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和参加单考考生的报考材料不转寄到其他招生单位。
2.相近专业可调剂录取,但考生必须符合拟调剂录取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且两门业务课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应试统考数学科目的种类可由高向低调剂)。个别学科专业有特殊要求的,需报所在省(区、市)招办审批。
3.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试科目和要求与其它学科专业区别较大,所以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联考生不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上线生也不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录取人数由各校在本单位招生总规模内自行确定。
4.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cpge.edu.cn)公布生源余缺信息,进行调剂录取工作。具体要求和办法见附件二。
(二)录取人数的确定
各招生单位的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其中:
1.录取统考线下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数的3%。通过调剂录取,若按此比例录取统考线下生后仍达不到本单位国家计划招生数的单位,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再适当录取一些统考线下生,但录取总数不高于国家计划数。为保证新生质量,促进上线生的调剂录取,对招生单位拟超过规定比例录取线下生的,各省级招办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审批办法由省级招办自行确定。各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线下生总数拟超过本省(区、市)所有招收硕士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的硕士生招生规模3%的,省级招办须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审批。
2.录取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线下生的人数,分别不超过5名。
3.录取单考生的人数不超过国家下达给本校的单考生限额。
4.往年保留入学资格今年入学的占招生学校今年的招生规模。
(三)关于硕士生招生计划调整问题
省级招办根据地处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完成招生规模的情况和招生单位要求调整招生计划或规模的申请,在地处本省(区、市)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内提出调整意见(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全国统考科目试题的招生单位,不超规模录取),于5月20日前报我部审批。
(四)关于保留入学资格问题
少量符合今年录取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确因招生专业培养要求的需要,经招生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到相关的工作岗位上进行实践锻炼1至2年后再入学。这部分学生不占今年的招生计划,但名单须经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后在招生学校所在省(区、市)招办备案。
三、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检查
5月底,我部将召开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会议主要内容是采用计算机检查与人工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着重检查各省(区、市)和招生单位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招生规定的情况。
四、关于博士生的录取工作
博士生录取工作按照我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4号)有关规定进行。
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数,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5月30日前报我部审批。
各招生单位须在7月10日前结束本年度的招生工作,招生规模不能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占本年度的招生规模。录取名单及有关统计表连同数据库文件应于7月15日前报所在省级招办。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统计表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7月20日前上报我部。
五、关于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进行工作,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特别是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更要注意保证质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各单位应将录取结果按规定的格式于6月10日前寄送我部。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的录取质量。
附件:
1.可跨学科授学位的学科、专业
2.生源余缺信息查询与上载系统使用说明(略)

可跨学科授学位的学科、专业

学科、专业 可授学位的种类
教育学:040302 运动人体科学 可授教育学、理学、医学学位
理 学:0712 科学技术史 可授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

工 学:0801 力学 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101 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080102 固体力学
080103 流体力学
080104 工程力学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 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901 物理电子学
080902 电路与系统
080903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080904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201 计算机系统结构
081202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 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83001 环境科学
083002 环境工程
0831 生物医学工程 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
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 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201 食品科学
083202 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
083203 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083204 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医 学:1001 基础医学 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101 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
100102 免疫学
100103 病源生物学
100104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100105 法医学
100106 放射医学
100107 航空、航天与航海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401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100402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100403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100404 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
100405 卫生病毒学

100406 军事预防医学
1007 药学 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701 药物化学
100702 药剂学
100703 生药学
100704 药物分析学
100705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
100706 药理学
管理学: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120402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可授管理学、医学学位
120403 教育经济与管理 可授管理学、教育学学位


2001年4月10日

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发函〔2003〕61号

2003年3月5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备案。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计15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建工学院怀柔分院 北京市
2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 中华社会大学(资源) 北京市教委 民办
3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建筑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更名
4 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建材工业学校
山西省轻工业学校
太原化学工业学校
山西省电子工业学校
山西工业管理学校
太原工贸学校
山西省
5 山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银行学校 山西省
6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太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太原市工业经济学院
太原市城市建设学校 山西省
7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煤炭工业学校 山西省
8 内蒙古财税职业学院 内蒙古财税学校
内蒙古中华会计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9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轻工业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10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呼和浩特教育学院
呼和浩特管理干部学院
呼和浩特职工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11 保险职业学院 中国保险培训中心(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湖南省
12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重庆市万县农业学校
重庆市三峡农业机械学校 重庆市
13 涪陵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市第三水利电力学校
重庆市第三财贸学校
重庆市涪陵农业学校 重庆市
14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云南省司法警官学校 云南省
15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省农业学校
云南省畜牧兽医学校 云南省



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49 号


  《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业给市政府2005年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提高节能建筑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墙体材料应用和管理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坚持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新建与改建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省、市建筑节能设计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应当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部分)》和省、市节能设计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省、市节能设计地方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保证节能建筑设计质量。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对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
  第十条 经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后30日内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和门窗按照规定进场检测,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不得在工程中应用。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对不符合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逐步禁止生产其它粘土制品墙体材料。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不得设计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逐步禁止设计和使用其它粘土制品墙体材料。
  建筑非承重墙体、构筑物、围墙和临时建筑不得设计和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
  第十九条 推广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屋面和楼梯间的保温、隔热技术和产品;
  (二)高效节能门窗及其保温隔热、密闭技术和产品;
  (三)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和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遮阳与通风设施应用技术和产品;
  (七)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条 推广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石膏砌块和条板;
  (三)非粘土类烧结砖;
  (四)轻质墙板、复合保温墙板、整体式墙板;
  (五)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六)其它不含粘土成份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中应用的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无上述标准的,应当通过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组织的技术论证。
  市建筑节能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推荐、限制、淘汰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第二十二条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在推进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设计、施工、监理、组织竣工验收,影响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设计单位不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将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施工图审查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备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使用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影响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不按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或同意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与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区别设计和使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分别对设计和使用的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沈政令〔1998〕9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