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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时间:2024-05-19 10:57: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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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农业部、林业部:
为了保证《植物检疫条例》的贯彻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由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但是,省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可以按其规定执行。
二、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各地方农业、林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承认检疫证明,不得重复检疫,重复收费。



1997年3月10日

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关于《巢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关于《巢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巢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巢湖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 市财政局 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2007年5月)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巢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现结合巢湖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进行,接受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监督,服从招标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办事机构,代理项目招标,管理投标保证金,办理有关文件备案等事宜。

  第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列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活动: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招标人在进行招标项目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人应持满足招标项目需要的文件资料,到招标中心办理委托手续。招标中心在指定的媒体上(1个工作日内)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由招标中心根据公告要求,统一接受申请人报名资料、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报名时间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中心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报名资料或资格预审文件,在监管办的监督下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评标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及时将资格审查结果送交招标人确认,同时报送监管办备案。招标中心和招标人必须做好潜在投标人名单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以外,应当实行资格后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第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合格申请人的数量等内容。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招标中心应根据项目特点,在3个工作日内编制出招标文件(初稿),送交招标人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及时将确认后的招标文件报监管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审查合格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中心统一发售,发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招标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半小时(市区外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到达招标中心,在监管办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通知专家按规定时间到招标中心参加项目评标。招标人代表参加评委会的,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并经监管办认可。参与抽取专家的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并负责评委会成员名单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中心进行开标评审。监管办、招标人、招标中心和公证机构等相关部门人员应当提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中心负责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中心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做好投标企业签到登记和开标情况记录。

  第十八条 评委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方法和原则,对合格的标书进行公正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原则上确定第一候选人为预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中心及时将确定的预中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同时公示,且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 招标人和招标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监管办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承包合同》,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金额、时间和方式。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本企业的银行账户中,以转账方式汇入招标中心开设的专用账户。

  特殊项目、重大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可以提高额度,具体数量由招标人提出,报监管办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以及有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各种行为,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上缴市财政。给招标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并且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向投标人予以追偿。

  第二十五条 监管办应当全面履行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督和检查职责,负责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全过程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督促招标投标当事人依法办事和评委会公正评审、及时受理投标人投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招标中心应当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的诚信档案,及时记录投标人参与投标、评审活动行为记录。招标中心对投标人有2次以上一般不良记录或1次情节严重不良记录的,由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取消其1-3年内参加巢湖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对评审专家有徇私舞弊、严重失误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七条 监管办、招标人、招标中心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操作行为,招投标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资额低于本办法规定金额标准的项目,由招标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巢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巢政〔2002〕3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船管理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船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我市是全国十四个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之一,是一个风景旅游城市,也是国务院确定的重点环境保护城市之一。为防止环境污染,必须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废船的拆解业务。根据国家经委经机〔1985〕188号文件《关于拆解进口废船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
为加强我市拆船业务的管理,特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青岛市经济委员会拆船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废船拆解业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在本市所辖区城内拆解废船负责统一规划、布局和进行计划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废船的拆解任务。
二、青岛市拆船加工公司负责统一承接国家和省分配的以废船拆解计划,组织废船资源,办理接船、冲滩、拆解、加工变形、经营销售等业务。对全市各拆解废船的厂(点),实行经营业务领导。
三、驻在本市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驻军部门,承揽拆船业务,须经市经委拆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不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拆解废船业务。
四、市拆船加工公司要积极协助各拆船厂(点)搞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把这两项工作作为择优安排拆船任务和重要条件。
五、拆解废船所得的金属材料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原则和比例上交或留成。外运拆船所得的金属材料,须经市拆船办公室审批签证。未经签证,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承运,银行不予划款。
六、接船工作由市经委拆船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口岸办公室、港监、边防、海关、卫生检疫、五矿、外代、船检等部门共同做好。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尽量缩短接船时间,并要按规定合理收费。废船上的所有物资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据为已有,违者要严肃
处理。拆船厂(点)和加工变型厂(点)所在县、区政府要积极支持拆船工作,保证有计划有组织地完成上级下达的拆船任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