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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挖泥船实行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0:43: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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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挖泥船实行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挖泥船实行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挖泥船实行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1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1997年4月15日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报关进口挖泥船(税号:89051000)的进口关税优惠税率按1%的暂定税率计征。
特此通知。



1997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于2001年6月30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新法官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认真做好新法官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总结了1995年以来人民法院建设的经验,在法官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职回避和对任命法官的监督、法官员额比例的确定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新法官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要结合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学习新法官法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学习好、领会好新的立法精神,为贯彻实施新法官法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严格掌握法官的任职条件
新法官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任命法官,必须严格执行新法官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和法律工作年限。关于“对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放宽学历条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正式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没有提出正式意见之前,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自行降低条件任命法官。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供最高人民法院参考。
上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积极主动的做好下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选的考核工作,对不符合法官条件的,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提出意见,切实履行协管工作的职责。
在2002年1月1日新法官法正式实施前,各级人民法院仍可按照现行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条件和程序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时,不得降低条件,违反程序。
第三、严格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自2002年1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择优选拔,并进行面试和考核。在任命法官时,各级人民法院可进行业务考试,择优选任。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从通过国家政法部门省一级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择优选拔。此外,各级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直接任命为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鉴于新法官法已经规定设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今年不再组织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加强对法官任命工作的检查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新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任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新法官法的规定,检查监督地方人民法院依法选任法官的工作。上一级人民法院要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选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积极提出建议,并督促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今年下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对1995年7月1日以来,违法选任或违法提请任命法官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没有通过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或不具备大专文化程度被任命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免除或提请人大免除其法官职务。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负责,组织专人,严格执法、执纪,对违法现象决不手软,决不迁就,确保此项工作不走过场。各级人民法院要将这次检查与“一教育三整顿”活动结合起来,作为整顿纪律、整顿作风的具体内容,抓到实处,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将派出检查组抽查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不按要求完成工作的高级人民法院,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法官法规定,仍违法提请任命审判员或任命助理审判员的法院领导,要按照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这项工作,要在2001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作好法官队伍的培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新法官法的要求,对法官队伍中未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培训计划另行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要摸清本地区法官队伍的现状,研究、制定下一步培训工作计划,在培训师资、场地、教材等方面作好准备。
学习、宣传、贯彻新法官法,是一项关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党委和人大的支持。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新法官法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汇报,以确保新法官法的正确实施。


2001年7月11日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信部清[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集中开展资费套餐清理工作,资费套餐种类显著减少,清理效果初步显现,但在资费设计和宣传环节中仍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各电信企业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力求资费方案简单清晰、通俗易懂,便于消费者分析、比较、选择和使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电信企业应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资费研究,科学制定资费方案,通过技术、服务和管理创新逐步降低成本,努力促进电信资费总体水平稳步下降,与广大用户共享电信发展和改革的成果。

二、电信企业应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多种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同时,为方便用户比较和选择,应适当控制资费方案的种类,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可供用户选择的同一网络的资费方案原则上不超过10种。

三、资费方案结构应简单清晰,鼓励电信企业推出按实际使用量给予不同优惠幅度的资费方案;对于设定基本消费的资费方案,在基本消费包含的收费项目外不应再额外附加必选的收费项目;对于现行叠加收费的电信业务,鼓励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采用单一费率方式收费,对于其他电信业务,电信企业应避免采用叠加收费方式。

四、资费方案设计应科学合理,与企业技术、服务和管理能力相匹配;资费方案的适用区域应尽可能扩大,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鼓励电信企业为农村用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除此之外,不宜针对特定区域设计资费方案。

五、电信企业应建立资费方案公示制度,通过营业厅、代理代办点、网站等方式公布现行资费方案,在业务宣传推广时应全面、准确,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及其他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电信企业应履行提醒义务,不得片面夸大资费优惠幅度或作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宣传。

六、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尽可能为用户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方便,向用户提供的帐单中所列收费项目应与用户选择的资费方案相符合,方便用户明白消费。

七、用户对资费方案享有自主选择权,电信企业应给予充分尊重,不得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

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和协调,做好本企业的电信资费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按照上述要求,指导本辖区电信企业推出符合消费者需求的资费方案,规范电信企业资费宣传行为,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信息产业部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