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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代理保险业务的联合通知

时间:2024-07-05 15:44: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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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代理保险业务的联合通知

建设银行 中保财产保险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代理保险业务的联合通知
建设银行 中保财产保险公司



为了发挥整体优势,拓宽业务渠道,密切协作关系,推动金融、保险事业的发展,中国建设银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经过慎重研究和友好协商,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协议于1997年4月25日正式生效。协议双方所属分支机构接到通知后,以本协议为基础,主动协商,积极协
作,结合当地情况签订具体的保险代理协议。

附件:保险代理协议书
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我国的金融、保险事业的发展,甲、乙方确认双方所属分、支机构间业已存在的保险代理关系;同时,为使尚未确立上述保险代理关系的双方所属分、支机构建立保险代理关系,经协商,特签订本保险代理协议:
一、代理保险业务的范围:
甲方同意有选择的代理经国务院核准的乙方章程所经营的并经乙方委托代理如下保险业务: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
二、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与甲方建立保险代理关系的分支机构必须在甲方开立存款帐户。
(二)甲、乙双方分、支机构认为必要时,有权根据上述代理保险业务范围的规定,签订具体保险代理协议。
(三)甲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准确、及时办理结算。乙方有义务负责甲方代办人员的基本业务培训和为甲方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单证。
(四)乙方凡经甲方代办的业务收入,必须存入在甲方开设的存款帐户,根据业务需要乙方可以随时提取所存款项。
(五)甲、乙双方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信守合同,全面、认真地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
三、保险代理费:
乙方同意根据有关规定,依据甲方为乙方代理保险的凭据支付甲方代理费。
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乙方的分、支机构应为甲方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后,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始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中国建设银行(签章)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签章)
1997年4月25日



1997年5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0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0年3月)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为2978人,到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时实有代表2952人,应补选代表26人。
自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以来,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逝世:北京市符兰(女)。有关选举单位罢免代表2名:四川省胡绩伟,云南省安德富(彝族)。辞去代表职务2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韦家国(壮族),台湾省陆毅中。
有关选举单位补选出代表6人:天津市刘晋峰,河北省刘德运,黑龙江省魏玉令,云南省梁北钳,陕西省杨吉荣,中国人民解放军何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补选的上述6名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布。
现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53人。还缺25名代表尚待有关选举单位补选。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毅中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前 言

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同时废止。

目 录

第1章 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1 一般术语... 1  

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2  

1.3 无线电业务... 3  

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7  

1.5 操作术语... 13  

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5  

1.7 频率共用... 18  

1.8 空间技术术语... 19  

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21  

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21  

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22  

第2章 电台的技术特性 

第3章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1 引言... 25  

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25   

3.3 一般规定... 26   

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27   

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37   

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206   

附录  

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  

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218   

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0   

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1   

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