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6:5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水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水利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
、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水利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水利部于1993年对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了行业统筹。1998年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时,原行业统筹的水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移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但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移交

为妥善解决原水利行业统筹遗留问题,促进水利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
财政部门要以1997年决算数据(见附表)为基础,对水利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后予以确认。移交后缴费比例、待遇计发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水利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全部移交到所接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办法由水利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协商后确定。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移交手续。
附件: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表。(略)



2000年9月11日
李某交通肇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曾凤祥 袁兴国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日晚,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某道路行驶,当行至一路段时,因天黑,司机李某对其车前的交通状况观察疏忽,撞倒在前方夜间步行的被害人周某(女,81岁),周某倒地后受伤,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周某家人不听医生劝阻,将周某带回家中,周某于2011年2月21日在其家中死亡。经司法医学鉴定,周某因年龄较大,原有慢支肺气肿、左心室心肌肥厚及房性早博等基础疾病,回家后没有饮食及接受治疗,交通事故致伤后并发感染死亡。经现场勘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二、分歧意见
本案对交通肇事事故责任认定及李某应付民事赔偿责任无争议,但是对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其对车前路况观察不力,撞倒在夜间步行的被害人周祥,后致周祥死亡。李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司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周某因年龄较大,原有慢支肺气肿、左心室心肌肥厚及房性早博等基础疾病,回家后没有饮食及接受治疗,交通事故致伤后并发感染死亡。周某的死亡原因是多种的,其死亡原因并不是单纯的肇事行为引起的,被害人周祥被撞伤后,本应在医院治疗,但其家人却不听医生劝阻,将其带回家中,延误了被害人周祥的治疗时间,导致并发感染死亡。根据医学鉴定,并不能说明周祥的死亡与李某的肇事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不可否认,李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本案李某驾驶的车辆撞倒周某是客观事实,但这一客观事实是否一定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答案却不是唯一的。医学鉴定证明,周某死亡的原因不是唯一的,被害人被撞倒并不能必然带来死亡的结果。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是刑法上的责任,而是行政责任。认定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直接采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而是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
其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二是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三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尽管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如重伤、死亡等,但是如果二者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死亡的结果不是肇事行为引起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的周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无疑成为李某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即由数个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应该注意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的自然事实,要判断某种危害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
就本案来看,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可为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本案的复杂情况是由于被害人的提前出院,医生无法确定被害人周某被撞伤后的的伤情程度。假设周某伤情程度是重伤,那么由于肇事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大,而周某本人的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小,故应认定肇事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假设周某伤情程度属于轻伤或者轻微伤,那么由于肇事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小,而周某本人的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大,故应认定肇事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从对周某所作的司法医学鉴定结论来看,本案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是李某的肇事行为造成周某轻微伤或轻伤后由于被害人没有接受及时的治疗及饮食,使其伤口感染严重,且因特殊体质(年龄较大、原有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当然,这仅是笔者对此案情作出的一种推测。
再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要求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结论准确无疑,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对于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也特别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根据证据规则,如果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周某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则必须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本案中,除有证据证实李某将被害人撞倒之外,并不能够排除被害人被撞倒会造成轻伤和轻微伤的后果,且医学鉴定表明死亡结果不是唯一的。因此,认定李某的违章行为一定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证据不足。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9号);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57号);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173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核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2.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3.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4.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5.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6.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附件1.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1727824.doc
附件2.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2036045.doc
附件3.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2191856.doc
附件4.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2340084.doc
附件5.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2500360.doc
附件6.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28135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