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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对外侨不动产之继承及遗赠问题应怎样处理的意见

时间:2024-05-15 16:1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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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对外侨不动产之继承及遗赠问题应怎样处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对外侨不动产之继承及遗赠问题应怎样处理的意见

195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外侨死后,其不动产之继承及遗赠问题应分为房屋及土地二部分办理;如所遗留的是土地,应由我政府收回,任何人不得继承或被遗赠。如房屋,只能由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继承或遗赠中国籍亲友。倘上项继承人不在我国内,可由我有关机关设法通知或公告其限期申报继承,一面由我有关机关将死者之遗产代为管理,如逾期不来申报继承,遗产由我政府收归国有,如死者系与我国已建立外交关系国家侨民,则除由有关机关定期公告外,应再通知其驻华使领馆,请其设法通知。如无配偶及直系亲属继承,亦无遗赠给其中国籍亲友之遗嘱,则由我政府收归国有,此项房屋概不得遗赠外国籍之非直系亲属或好友,亦不得遗赠外国政府机构或侨民团体。


特委会该如何规范地运作

   杨涛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大常委会借鉴西方议会制的做法,组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权,推动行政机关对重大或疑难问题的解决。锦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群告诉记者,特委会的任务是,在发生涉及政府行为的重大、疑难问题时,只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运用这一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体现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中国青年报》8月9日)
成都市锦江区人大组建特委会的做法,是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的体现,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值得肯定。在西方,调查权是立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附带产生的权力,立法机关经常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如政府要员、法院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规定了有关部门有义务配合,立法机关的特别调查在西方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监督作用。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然而,《宪法》和《组织法》并没有对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有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也制约了这一工作在全国的顺利开展。那么,特委会的组建和运作如何才能做到合法和有力呢?
    首先,地方各级人大在特委会组建的程序上要依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组建特委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无权组建特委会,常委会只能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下听取特委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特委会也仅是针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的临时性机构,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不能将其变相成为常委会下的常设机构。特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与被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应当回避。因此,锦江区由人大常委会来组建特委会并让其成为常设机构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其次,地方各级人大要有的放矢选择特定问题进行调查。所谓“特定问题”首先必须本地方影响较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事件,如果事无巨细,都进行调查,必然浪费人力、物力,损害人大的权威。其次,调查“特定问题”要围绕着人大监督“一府两院”职能展开,主要是针对政府和司法机关不依法行政、不公正司法或政府、司法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政府、司法机关不便于介入的事件展开调查。如辽宁省兴城市人大为避免了价值近40万元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事件重新调查核实,监督法院执法行为。锦江区人大组建特委会调查成都天华公司的内部矛盾冲突事件是因为区政府为推动企业改革,参与了原化试厂的改制和资产重组的全过程,扮演了“运动员”的角色,因此就不能再当“裁判员”。如果让政府进行调解,政府的这种双重身份,让矛盾双方都担心被吹“黑哨”,对调解是否会公正处理产生怀疑。而且特委会的调查,主要也是要弄清楚政府在国企改制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再次,特委会进行调查时程序上要尽量仿效司法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委会的调查要尽可能地公开进行,听取争议双方、利害关系人及公众的意见,要尽可能举行听证会的形式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阐明理由和进行辩论。调查结论和所依据的材料除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否则都应当公开。调查结论也要说明理由,尽可能做到让当事人信服。
     最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授权下常委会在听取特委会的调查报告后作出相应的决议必须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不能超越职权。人大虽然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其行使职权要依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因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授权下常委会就特定问题认为有关机关的做法违法,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要求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法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不适当的行为,但不能代替政府和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自行判决。
  当然,我们还是要呼吁,尽快制订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职权的程序性规定,让一制度规范起来,以便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一 〇年一月十日


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延平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招标、拍卖应当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作为市本级、延平区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相关服务,承担交易的组织、服务和场内监管职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服务,提供进场交易登记、招标申请、投标报名等相关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二)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网,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设立诚信档案,对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忠实履行或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作出客观真实的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
(四)建立与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网络连接服务平台,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收标、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事务服务;
(五)承办政府采购有关事宜;
(六)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交易过程中的各类保证金;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性事务。
第六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的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集中统一在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公开进行交易: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
(四)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五)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交易项目,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项目等。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不同交易项目的类别,适时分阶段和批次制定并公布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集中统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目录,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进场交易项目的目录及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交易项目进场公开进行交易。
第八条 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个人经济活动。
第九条 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的各专业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交易活动,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应提供协助调查;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局、物价局、监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各自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各类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和权限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