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使一票否决权。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可以要求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可以向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出否决建议。13第五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其所属
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主管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对应当给予否决的单位,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但必须征求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提交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决定。
第六条 军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区和军事禁区内的治安工作由军队负责,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对其进行否决的建议权;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对社会开放的单位,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地方为主,军队配合,对应当给予否决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须征求军队的意见。
第七条 对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单位,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个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一票否决权工作。
第八条 对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街道或乡镇的单位,由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指定其中一个街道或乡镇负责对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可以提出否决建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取销评选综合性先进单位、双文明单位资格;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负责人,取销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一)本地区或本单位社会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采取措施化解,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特大案件和重大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不及时查处的。
(四)存在治安重大隐患,经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限期改进,仍不改进或者改进无明显效果的;
(五)单位职工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六)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向较好,发生刑事案件及时上报、配合查处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改进的。
第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使一票否决权,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治安承包责任书》规定的内容,对辖区内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应当作出否决决定的,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集体讨论审定。
对被否决的单位,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使否决权前,应事先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同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否决决定,将《否决决定书》送交被否决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作内部通报或公开报道。
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的晋职晋级资格,按照规定权限,与有关部门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一票否决权工作应与评选先进同步进行,每年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延期进行。
第十三条 否决时限最长为一年,期满仍需否决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被否决者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否决决定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申请复议。受理复议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由受理复议的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复议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3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检查办法认真做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规范补贴资金使用,根据国家局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局依据本办法对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监管、检查。
第三条 国家局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局烟叶基础办)负责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第四条 检查人员由国家局烟叶基础办、专业技术人员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 检查工作坚持“依照程序、严格标准、随机抽取、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检查内容:
(一)基本烟田规划及保护制度建立情况。
(二)各级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办公人员及场所、工作职责等。
(三)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做到:
1.与国家局批准的补贴资金总额和计划相符合;
2.项目布局体现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
3.在基本烟田规划范围内整村连片推进。
(四)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
1.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
2.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3.技术规范或建设标准;
4.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5.检查与验收评价办法;
6.运行管护办法。
(五)组织实施情况,包括:
1.是否由烟农或村委会自愿申请并公示;
2.是否签订项目补贴合同;
3.是否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图纸;
4.确需招投标项目,是否严格按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
5.是否协调水利部门或委托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技术指导、质量监督;
6.项目是否符合技术设计要求,选址是否合理;
7.补贴资金是否规范使用与管理;
8.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9.运行管护情况是否良好。
第七条 检查方式:国家局烟叶基础办实地检查各地项目建设情况,各省级局(公司)定期上报书面汇报材料。
(一)实地检查。
1.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
2.查阅档案资料;
3.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定检查项目,实地察看项目建设情况;
4.访问烟农,了解烟农意见和效益发挥情况;
5.反馈检查结果及提出整改要求。
(二)审阅汇报材料。
国家局烟叶基础办定期对上报的汇报材料进行审阅。各省级局(公司)上报汇报材料实行月报制,每月10日前书面上报上个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八条 国家局烟叶基础办对实地检查结果和每月上报材料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省级局(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局烟叶基础办。
第十条 对项目的真实性、建设质量、资金安全等存在严重问题,违反行业纪律的,依照行业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烟叶基础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