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时间:2024-07-26 11:5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3月28日 生效日期1985年3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经过友好商谈,同意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两国政府愿意根据“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四项原则,积极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探讨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的可能性:
  1.农业:包括水稻种植、油棕和橡胶发展
  2.水利
  3.渔业
  4.林业
  5.黄金开采
  6.工业:包括制糖业
  7.小型水电
  8.手工业
  9.基础设施

  第三条 双方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包括:
  1.承包工程
  2.提供技术服务
  3.合资经营企业
  4.培训人员
  5.双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两国政府将鼓励和推动两国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上述领域进行双方或多方合作,以促进各自国家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合作项目、为实施合作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支付手段和实施办法由签订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的缔约方商定。

  第六条 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期间,向中国有关公司提供三千万元人民币资金,作为中国公司向中塞合作项目的投资。有关该投资的具体使用方式和条件将由实施具体项目的双方签订合同加以规定。
  在安排上述资金时,两国政府将根据其经济发展的优先次序,首先对每个将要实施的项目通过外交途径予以原则同意。

  第七条 为保证有效地实施本协定,两国政府同意成立经济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混委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将轮流在北京和弗里敦举行。
  混委会的召开时间和级别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学 谦            谢卡·卡努
    (签字)             (签字)

杭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市政府令

第26号


(1991年12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系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定,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事而制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布告、决定、命令、指示等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性规定为依据,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不得超越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化,但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不得自行创设行政处罚种类。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用法定用语和规范化用语。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目。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在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局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性规定相违背;
  (二)制定的机关有否超越自己的权限;
  (三)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化的要求。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局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根据需要提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审查,协助审查的部门应在要求的限期内书面回复审查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发现施行中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性规定相违背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条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性规定相违背的,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由市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责令改正。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以及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制定技术上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机关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原报机关在接到本条有关处理决定或者意见的三十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同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局应当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市政府提出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填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查。
  第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备案报送和目录填报均由主办的机关负责。
  第十四条 对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市政府法制局应通知原报机关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向市政府汇报,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卷、存档工作,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和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局制定。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厅 等


四川省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工作的管理,确保现代化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是指消防通讯指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和蒸汽喷射灭火系统)、通风空调及防排烟防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带有自控功能的消防给水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承揽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所有企业 (含合资、合营企业及外省来川承揽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企业)。
第四条 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分为甲、乙二个等级,其基本条件是:
一、甲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
1.应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从事消防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熟悉消防技术获高级工程职称的专职技术干部不少于4人 (自动控制专业或机械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和工民建专业技术干部各1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 (自动控制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暖通专业、工民建专业和
机械专业技术干部各1人)。
3.参加消防专业技术考试、考核的人员不得少于50人 (含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工程技术干部)。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其他人员应参加消防设施设备工安装考试。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均应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4.装备有附表1所列的施工安装及检测专用设备。
二、乙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
1.应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从事消防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熟悉消防技术获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职技术干部不少于2人 (自动控制专业或机械专业、给排水专业各1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自动控制专业或机械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和工民建专业各1人)。
3.参加消防专业技术考试、考核的人员不得少于30人 (含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工程技术干部)。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其他人员应参加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考试。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均应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4.装备有附表2所列的施工安装及检测设备。
第五条 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一、甲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可施工安装各类现代消防设施设备。
二、乙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可施工安装除消防通讯指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以外的现代消防设施设备。
第六条 施工单位按下述程序申报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
一、本省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州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由省公安厅和省建委联合印制的《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申报表》,如实填好后交回发放申报表单位;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
2.《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3.从业人员一览表;
4.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质量保证体系;
5.高、中级职称证书 (复印件)。
二、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由市、地、州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共同签署意见后,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会同省建委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单位,发给相应等级的《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
三、省外施工安装企业持所在省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消防施工安装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到四川省建委注册登记,然后向四川省公安厅申报,经省公安厅会同省建委审查核准后发给四川省临时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 原来已取得《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于1992年7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内按第六条规定重新考核换取新证。
第八条 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工程质量责任除按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关条文执行外,同时要求:
一、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规、规定,安装调试完毕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将合格证明连同其它竣工资料一并送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作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依据之一。
二、现代消防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一年内因施工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施工单位应对使用单位的现代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使用单位建立管理档案。工程施工图纸资料,设备更换、检修等记录要认真归档备查。
第九条 本证每年年检一次,未经年检的不能继续使用。
第十条 不得把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任务承包或转包给未取得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许可的单位。否则,一经查实,注销许可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施工安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颁证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法人代表、消防技术负责人变动;
二、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变动在半数以上;
三、企业名称、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变动。
第十二条 本证应妥善保管,如遗失应立即申报颁证机关,并登记注销。
第十三条 凡在1993年7月1日后未取得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准承接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工程。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外及港澳企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附表1
甲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
应具备的安装及检测专用设备
┌───┬────────────────────┬─────────┐
│序 号│ 专 用 设 备 内 容 │ 数 量 │
├───┼────────────────────┼─────────┤
│ 1 │直流多等级稳压电源 │ 3台 │
├───┼────────────────────┼─────────┤
│ │ │ 温 │
│ 2 │检测新购置火灾探测器的单点测试设备 │ 各2套 │
│ │ │ 烟 │
├───┼────────────────────┼─────────┤
│ 3 │自动喷水喷头安装专用器具 │ 20套 │
├───┼────────────────────┼─────────┤
│ 4 │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BHST-1型3套 │
│ │ │BHTS-2-5型3套 │
├───┼────────────────────┼─────────┤
│ 5 │带压力表的消防开关水枪 │ 3套 │
├───┼────────────────────┼─────────┤
│ 6 │液体流量计 │ 3套 │
├───┼────────────────────┼─────────┤
│ 7 │交直流电流表DC 0 ̄10A,AC0 ̄50A │ 2套 │
├───┼────────────────────┼─────────┤
│ 8 │交直流电压表DC 0 ̄100V,AC0 ̄ │ │
│ │100V │ 2套 │
├───┼────────────────────┼─────────┤
│ 9 │多功能万用表 │ 2套 │
├───┼────────────────────┼─────────┤
│10 │毫伏低电压测试设备 │ 2套 │
├───┼────────────────────┼─────────┤
│11 │双线示波器 │ 3台 │
├───┼────────────────────┼─────────┤
│12 │倾斜式或补偿式稳压计 │ 2套 │
├───┼────────────────────┼─────────┤
│13 │风速计 │ 2套 │
├───┼────────────────────┼─────────┤
│14 │绝缘电阻测试仪(500或1000伏以下)│ 2套 │
├───┼────────────────────┼─────────┤
│15 │接地电阻测试仪 │ 2套 │
├───┼────────────────────┼─────────┤
│16 │验收工程联络用的袖珍无线电对讲机 │ 3套 │
├───┼────────────────────┼─────────┤
│17 │照度表 │ 2套 │
├───┼────────────────────┼─────────┤
│18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验收规范中 │ 各2套 │
│ │规定的其它验收专用设备 │ │
└───┴────────────────────┴─────────┘

表 2
乙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
应具备的安装及检测专用设备
┌───┬────────────────────┬────┐
│序 号 │ 专用设备内容 │数 量 │
├───┼────────────────────┼────┤
│ 1 │直流多等级稳压电源 │ 2台 │
├───┼────────────────────┼────┤
│ 2 │带压力表的消防开关水枪 │ 3套 │
├───┼────────────────────┼────┤
│ 3 │液体流量计 │ 2套 │
├───┼────────────────────┼────┤
│ 4 │交直流电流表DC 0 ̄10A AC 0 ̄50A │ 2套 │
├───┼────────────────────┼────┤
│ 5 │交直流电压表DC 0 ̄100V,AC0 ̄ │ 2套 │
│ │ 500V │ │
├───┼────────────────────┼────┤
│ 6 │多功能万用表 │ 2套 │
├───┼────────────────────┼────┤
│ 7 │毫伏低电压测试设备 │ 2套 │
├───┼────────────────────┼────┤
│ 8 │绝缘电阻测试仪(500或1000伏以下)│ 2套 │
├───┼────────────────────┼────┤
│ 9 │接地电阻测试仪 │ 2套 │
├───┼────────────────────┼────┤
│10 │倾斜式或补偿式稳压计 │ 2套 │
├───┼────────────────────┼────┤
│11 │风速计 │ 2套 │
├───┼────────────────────┼────┤
│12 │照度表 │ 2套 │
├───┼────────────────────┼────┤
│13 │验收工程联络用的袖珍无线电对讲机 │ 2套 │
├───┼────────────────────┼────┤
│14 │其它施工、验收专用设备 │ 2套 │
└───┴────────────────────┴────┘



199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