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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撤销10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7:2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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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撤销10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撤销10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通知
国经贸技术[2001]1036号

2001-10-1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0年评价结果,洛阳春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工程机构企业集团公司、成都无缝钢管厂、彩虹电子集团公司、邮电部成都电缆厂、新疆锂盐厂、佛山电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中国扬子石油化工公司等9家企业技术中心不合格。青海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调整重组,申请注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关于调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决定撤销上述10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6]3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

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查处城市管理方面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全市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民,除包括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外,还包括在本市暂住的外来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举报和献策,是指市民就我市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管理监督工作,以书面材料、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或其他形式向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城管办)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提供线索、反映情况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及可行性办法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积极贡献,是指市民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表现突出、效果特别显著的。

第三条 任何市民发现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城市管理有建设性意见、建议,均可向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进行举报或献策。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接到举报或献策后,对举报的问题或所献的计策应如实记录,并立即转相关责任单位或执法队员进行调查核实和研究处理。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受理市民举报或献策,应将举报或献策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属举报类的,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并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名称)、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违法的时间及地点等,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或献策人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条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对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符合下列奖励范围的,按照下列事项和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制造“牛皮癣”窝点、当场乱张贴者或擅自倾倒余泥垃圾等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且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励100元。如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查处(如带路、举证、积极寻找旁证和配合做好调查笔录等—下同)的,在案件办结后,再奖励100元;

(二)举报垃圾、余泥、货物运输车辆等洒漏、遗飘污染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且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励100元。如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查处的,在案件办结后,奖励100元;

(三)举报在人口集中地区乱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植物杆叶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造成空气严重污染,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且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励100元。如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查处的,在案件办结后,奖励100元;

(四)举报破坏或盗窃绿化、环卫、市政公用和电力、通讯等设施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且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励100元。如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有效查处的,在案件办结后,奖励100~500元;

(五)举报城市管理其他方面的违法行为并能有效提供人证、物证,经查证属实和有效处罚后对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奖励200~600元;

(六)提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办法,具有建设性和可行性并被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采纳的,奖励 300~800元;

(七)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如积极支持和参与城管志愿服务工作、常年累月自觉为城市管理尽义务做实事、主动协助执法人员抵制暴力抗法行为等,表现出色、效果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300~800元。

第五条 对举报、献策及有积极贡献的市民的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或献策者的奖励,实行一案一策一奖制。同一案件、同一计策的举报或献策,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二)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有多人举报或同一计策有多人提出的,奖励第一举报或献策人,由城管办或执法局按照接到举报或献策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联合举报或献策的,由联合举报或献策人协商确定,各举报或献策人协商后不能确定的,奖金平均分配;

(三)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或计策在市、区城管办、执法局重复举报或献策的,由市城管办或市执法局根据时间先后确定受奖人;

(四)未署名举报或组织实施违法违规活动人员举报该违法违规行为的,不给予奖励;

(五)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此奖励范围之内。

第六条 奖励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奖励审批程序。市、区城管办、执法局联设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在举报案件办结或计策被采纳之日起30日内,评议确定应给予奖励的第一举报或献策人及奖励金额,经办科室填写《奖励审批表》,依照审批权限连同案卷或献策的书面材料一并报评委会主任审批。

市、区评委会每年各组织一次“积极贡献市民”的评选活动,获奖人选须报主任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必要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接受奖励的市民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相关执法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市民或其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署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执法局核实后发给奖金并备案。

第七条 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资金从每年的经费预算中支付,并分别由市及各区财政负担。市、区执法局应统计每年和预测次年的奖励资金,并将所需资金列入部门专项预算,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划拨。奖励资金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八条 市、区城管办、执法局要严格管好用好奖励资金,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由市、区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举报内容查无实据或不构成违法的,受报单位要及时答复举报人;对献策未获得采纳的,受理献策单位要将研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献策人。

第十条 属举报类的,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证属实,除取消其受奖资格和收回已发放的奖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拒不受理市民的举报、献策或受理后不依规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的;

(五)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市民索要奖金的;

(六)挪用、侵吞、非法占用奖励资金的。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惠州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惠州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推进城市执法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其它各县、区可根据本区域的文明城市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辖区统筹、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辖区统筹、责权统一、重心下移”的要求,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市容市貌管理的执法主体,各主管部门(单位),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及其所属各镇(街道)以及涉及重点管理部位的主管单位是本辖区市容市貌管理的责任单位,实行辖区统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日常管理的侧重点,将管理区域划分为严管类、控管类、监管类和疏导类,分别制定不同的执法管理标准,突出管理重点,实行分类管理。
  (三)疏、导、管、罚、奖相结合的原则。以人为本,处理好市容与繁荣、治标与治本、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既坚持规范化管理,又做到“法、理、情”相结合,满足市民日常生活的合理需求。
  (四)社会公开与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法制定市容市貌执法管理的规范、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城市管理的社会化、公开化。
  第四条 落实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责权统一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清责任,各负其责。
  (一)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日常执法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执法行动和跨区执法活动。各城管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联合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办)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二)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及其所属各镇(街道办)以及涉及重点管理部位的主管单位为市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三)派驻城管执法队在镇(街道办)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市容市貌执法管理的具体工作,与辖区内主要街道沿街住户、单位、商铺签订门前秩序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制。
  (四)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负责组织所属各镇(街道办)对监管类和疏导类管理区临时摆卖区、摆卖点进行规划设置和管理。
  (五)市区各公园、场馆、集贸市场、车站、临时市场、住宅小区等划定范围内的主管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是该区域市容市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该划定范围内市容市貌的管理,辖区镇(街道)及城管执法队给予执法支持。
  第五条 管理内容和标准。
  (一)管理内容:
  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日常执法管理需要,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无证照占道乱摆乱卖,跨门店经营;
  2.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乱丢弃、乱堆放;
  3.占用、损坏、破坏公共设施;
  4.乱设广告招牌、移动灯箱广告等;
  5.未经许可搭设四角棚,设置舞台、拱门、气球、彩旗等进行商品促销、展销活动;
  6.占道修理、清洗车辆;
  7.临街空调器不按规定安装和凌空排放冷却水;
  8.运输车辆遗撒渣土、建筑生活垃圾、污水,污染市容环境;
  9.不按规定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类施工;
  10.其他违反市容市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管理分类:
  根据日常管理的侧重点,将市区主要街道、重要部位和场所按管理需要划分为严管类、控管类、监管类和疏导类,分别制定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1.严管类为主干道、主街道,共96条,重要部位、场所84个;
  2.控管类为次干道(街道),共106条,控管点49个;
  3.监管类为内街小巷,共约2000条;
  4.疏导类为市区内由各镇(街道)规划设置的临时摆卖点、摆卖区。
  (三)分类管理标准:
  1.严管类标准:
  实施全天候管理,必要时,可集中较多人力物力,实行集中整治等高强度管理。在教育、劝导的基础上,对屡教不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并达到以下管理标准:
  (1)无占道乱摆乱卖、跨门店经营;
  (2)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乱丢弃、乱堆放;
  (3)无占用、损坏、破坏公共设施;
  (4)无乱设广告招牌、移动灯箱广告等;
  (5)无未经许可搭设四角棚,设置舞台、拱门、气球、彩旗等进行商品促销、展销活动;
  (6)无占道修理、清洗车辆;
  (7)无临街空调器不按规定安装和凌空排放冷却水;
  (8)无运输车辆遗撒渣土、建筑生活垃圾、污水,污染市容环境;
   (9)无不按规定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类施工等。
  2.控管类标准:
  实施地段和时段的控制管理,对人流密集、交通繁忙的路段、区域,实行以巡查管理为主,集中整治和定点管理相结合,突出教育、引导,必要时采取强制性措施和给予行政处罚,并达到以下管理标准:
  (1)无占道乱摆乱卖、跨门店经营;
  (2)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乱丢弃、乱堆放;
  (3)无占用、损坏、破坏公共设施;
  (4)无未经许可进行影响市容秩序的展销、促销活动;
  (5)无乱设广告招牌、移动灯箱广告等。
  3.监管类标准:
  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按控管类标准管理。常态管理做到沿街商铺管理规范,街道交通畅顺,市容市貌整洁有序。
  4.疏导类标准:
  (1)严格按“三优先、三禁止、五统一”的原则规划和设置临时摆卖疏导点;
  (2)疏导点摊位设置整齐规范、秩序良好;
  (3)严控疏导点周边无出现乱摆乱卖现象。
  第六条 管理方法。
  (一)宣传教育。利用公共媒体、社区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宣传、公开市容市貌执法管理标准、规定、要求,不断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使广大市民更多地理解、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二)巡查管理。机动巡查是常态化管理的基本方法,重点地段和部位也可实行徒步巡查,各镇(街道)城管执法队要对辖区内各责任区域、路段实行不间断巡查管理,及时发现、教育和纠正违反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巡查要做到高密度、全覆盖,到点到位。
  (三)实施集中整治和定点管理。集中整治和定点管理是加大管理力度的重要方法,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可采取集中执法力量进行强势整治的方法,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对重要场所、部位采取指定专人定点管理的办法,管理好重点场所和区域。
  (四)实行公示管理。利用媒体、设置标示牌和社区宣传栏等宣传平台将市容市貌分类管理办法向社会公示、公开,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提升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并接受社会和广大市民的监督。
  (五)开展检查、考评、监督。市城管执法部门及各区、镇(街道)应加强对各类区域市容市貌管理效果进行检查和考评,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并以考评成绩作为工作成效的评估依据,与奖罚挂钩,奖优罚劣。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可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对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标准、区域分类、管理要求等提出调整和修改意见,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三优先”是指市区特困户及下岗人员优先、在原址经营者优先、本地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优先;
  本办法所称“三禁止”是指禁止经营鱼肉禽类、禁止以招商形式擅自扩大经营、禁止乱收费;
  本办法所称“五统一”是指统一摆卖车子及雨棚样式、统一摆卖秩序、统一摆卖时间、统一卫生管理、统一收费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