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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3:0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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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财税外[1986]273号

1986-11-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通知中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暂按介绍商品成交额的5%核定佣金收入计算征税。”为了进一步鼓励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开展业务,照顾到各代表机构佣金率水平一般不高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将上述核定佣金率从5%降为3%据以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本通知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号


关于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改革〔2012〕23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总体思路,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夯实发展基础,国资委决定,从2012年3月起,用2年时间在中央企业全面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现就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重要意义

国资委成立以来,中央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创新发展,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的大幅提升,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及社会的普遍期望相比,与应对复杂市场和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相比,与参与国际竞争、增强国家整体实力的要求相比,中央企业在管理上还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一些企业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方面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已经成为严重制约企业做强做优、科学健康发展的瓶颈。

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是中央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历史使命的必然选择;是中央企业应对内外部复杂环境变化,保增长、保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抓手;是促进中央企业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实施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走内涵式发展之路的重要举措;是中央企业加快实现“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核心目标的重要步骤。

二、指导思想、活动主题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十二五”改革发展“一五三”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解决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通过自主优化、引进吸收、创新发展,持续加强企业管理,积极推进管理创新,促进中央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活动主题。

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主题为:强基固本、控制风险,转型升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科学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立足自我与学习借鉴相结合。坚持以我为主、博采众长,广泛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融合提炼,形成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管理提升方法。

二是重点突破与全面提升相结合。在以解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扎实开展短板消缺和瓶颈突破的同时,将管理提升活动覆盖到企业管理的各个领域,带动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是从严治企与管理创新相结合。继承和发扬“三老四严”等优良作风,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并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工作秩序和氛围,积极开展管理创新,不断扩大管理提升活动的实效。

四是加强管理与深化改革相结合。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管理提供动力保障和制度基础,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益,深入开展管理提升活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阶段安排

(一)主要目标。

力争用2年时间,通过全面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加快推进中央企业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化、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基础管理明显加强。在解决长期制约中央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上取得突破,企业管控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流程进一步优化,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管理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公司治理进一步科学完善,管理体系进一步系统高效,精益思想与管理活动广泛结合,先进管理理念、技术和方法得到有效应用,信息技术对管理提升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管理创新机制明显完善。管理创新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形成鼓励全员参与管理创新的文化与氛围,管理创新成果得到有效转化,内部资源配置能力进一步提升,管理创新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

——综合绩效明显改善。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漏洞、重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财务绩效指标不断改善,管理人才队伍的国际化、市场化程度和素质能力进一步提高,价值创造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升,管理提升对企业科学发展、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实现“十二五”改革发展核心目标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为全面落实管理提升活动的工作目标,中央企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找准管理短板和瓶颈问题,实现重点突破。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广泛发动,全员参与,在本企业各管理领域内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和管理诊断工作,找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管理短板和瓶颈问题,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优选提升措施,制定重点整改工作方案,狠抓落实,确保短板消缺和瓶颈突破。

2.强化向管理要效益理念,切实加强基础管理。牢固树立“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观念,培养“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在全面自查和诊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基础工作和基本功训练,以全员消除浪费、创造价值、持续改进为指导,全面梳理优化工作流程,有效运用精细化管理方法,建立系统、科学、实用的标准和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夯实管理基础。

3.统筹推进专项提升,全面落实整改措施。管理提升活动范围覆盖企业管理各领域,企业要根据转型升级、降本增效、风险控制的需要,以投资决策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风险管理、科技创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产权管理、法律管理、采购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管理信息化、社会责任管理、党建管理和反腐倡廉管理,以及本企业认为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其他管理工作为重点,通过广泛开展与国内外先进企业、先进指标及国资委分批推出的管理典型对标,明确差距和提升方向,细化专项提升措施,认真整改,以点带面,推动管理提升活动深入开展。

4.总结固化成果,构建长效机制。科学评价管理提升活动的效果,及时总结提炼管理提升工作经验,以标准和制度体系加以固化,转化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动,并根据条件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持续丰富、发展和完善管理提升工作机制,不断引发、促成新的管理提升。

(三)阶段安排。

为实现管理提升活动的预期目标,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原则上分为3个阶段6个环节。

第一阶段为全面启动、自我诊断阶段,时间从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本阶段分为2个环节,即动员启动、学习提高环节和自我诊断、找准问题环节。

第二阶段为专项提升、协同推进阶段,时间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本阶段分为2个环节,即制订方案、细化措施环节和专项提升、全面整改环节。

第三阶段为持续改进、总结评价阶段,时间从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本阶段分为2个环节,即检查评价、持续改进环节和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环节。

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所处阶段的具体情况,针对自身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做好诊断分析,围绕重点任务,细化分解,合理确定本企业各阶段及各环节管理提升的时间、内容、重点和相关措施。

四、工作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管理提升活动,充分调动所属各级企业和广大员工积极参与,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增强对开展管理提升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将活动纳入企业整体战略,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成立领导小组,组建精干高效的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同推进,形成领导有力、层次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做好整体设计。

要进一步结合自身实际,整体规划,做好本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总体设计。在全面诊断和系统对标的基础上,找准问题,确定重点,制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工作方案、阶段任务及专项提升工作计划。要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内外部资源的作用,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分步实施,协调推进。各企业要及时将本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有关工作方案报国资委备案。

(三)健全工作机制。

要进一步丰富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载体,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和手段;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总结经验、发现不足;要加大资源整合配置力度,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要明确考核标准,健全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将活动引向深入。各企业要及时将本企业管理提升工作各环节进展情况和阶段工作总结报送国资委。

(四)确保取得实效。

要进一步细化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狠抓落实。对诊断发现的短板和瓶颈问题,要集中资源全面整改;要加强经验总结,挖典型、树标杆,做好表彰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和推广,不断扩大经验应用的成效;要抓好管理提升措施的执行,从严管理,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五、保障措施

国资委成立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中央企业和国资委机关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王勇同志担任组长,邵宁、姜志刚同志担任副组长,有关厅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企业改革局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国资委将主要通过以下重点措施,为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

(一)宣传动员。

国资委将召开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在活动过程中,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本次活动、企业管理提升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良好的活动开展氛围。

(二)工作指导。

国资委将在总结中央企业以往管理创新成果和优秀实践案例的基础上,编制中央企业管理提升系列辅导材料,指导企业开展好各阶段管理提升工作;及时了解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工作进展情况,建立报告制度,编发工作简报,做好跟踪分析,并在每年两次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通报情况、总结部署工作;委内厅局将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加强对企业开展管理提升工作的分类指导。

(三)协调服务。

国资委将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开展活动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帮助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结合国资监管工作相关要求,围绕活动重点领域,适时召开现场会、专题经验交流会,分批推出企业管理典型经验,供企业对标学习;组建主要由中央企业长期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骨干、行业专家等组成的管理诊断小组,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开展管理诊断工作,帮助企业找准问题、优化方案,并在企业实施过程中提供咨询支持。

(四)评价表彰。

活动期间,国资委将对各企业管理提升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纳入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活动结束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认真总结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成效,表彰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交流本次活动的典型经验,推动中央企业持续开展管理提升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经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经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3〕63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黄金经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问题
收购、配售黄金的定价方式,由现行的固定定价方式改为浮动定价方式。目前黄金收购价格按低于国际市场金价10%的水平制定,黄金的配售价格与国际市场金价一致,并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调剂市场加权平均价换算人民币。在实行浮动价格政策的初期,由总行根据国际市
场金价变动情况确定价格调整的周期和幅度。随着国家黄金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做到每日公布国家黄金收售价格。
(一)黄金收购价格
1、根据近期国际市场金价每盎司375美元的平均价格水平和八月二十三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1∶8.89外汇调剂加权平均价换算,每盎司黄金折合人民币3333.75元(每克107.18元),再按低于10%的水平计算,黄金收购价定为:含金量不足99.9%的,
按每盎司3000.37元(每克96.46元)收购;含金量达99.9%以上的,按每盎司3015.79元(每克96.96元)收购。
2、黄金收购价调整后,请各行将此次调价之前的“收兑黄金”帐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原收购价汇总,于十一月十五日之前扫数上售总行。对按新价收购的黄金,要开立新的“收兑黄金”帐户,待积存一定数量后,再按实际收购价上售。不得将新旧收购价款混在一起上售,这要作为
一条纪律,不得违反。
(二)黄金配售价格
1、按近期国际市场金价每盎司375美元、以八月二十三日外汇调剂市场加权平均价1∶8.89换算,黄金配售价定为: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盎司3333.75元(每克107.18元)配售;含金量达99.9%以上的,按每盎司3349.22元(每克107.
68元)配售。配售黄金一律用人民币结算。
2、黄金配售价格调整后,用金指标仍按计划管理。今年以来下达的工业、首饰、少数民族等用金指标,尚未配售的,一律执行新的配售价格,各项用金计划的执行情况仍分项统计。
3、外贸出口首饰用金及“三资”企业用金,按现行代理进口(按国际市场金价另加手续费收取外汇)的供应办法执行。
4、黄金配售价格调整后,不再实行专户收入办法。对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之间配售的每克15.12元或15.52元及每克31.12元或31.52元的专户收入,各行要在清理和结清五月二十日之前专户收入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清理,并按照不同的差价
档次填制《黄金配售差价收入上划清单》,于九月三十日之前集中上划总行。
(三)黄金联行调拨价的确定
1、以调入行调入黄金入帐日总行发布的黄金配售价(含金量达99.9%以上的档次)为准。近期以每盎司3349.22元(每克107.68元)计价。
2、分行调入不同价格的黄金,应按照调入批次开立“配售黄金”帐户,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配售业务的核算。各行要在“暂收款项”科目下设立“配售黄金收益户”,在“暂付款项”科目下设立“配售黄金亏损户”。今后,由于价格浮动及档次变化所产生的调入日配售价与售
出实物日配售价的价差,正价差记入“暂收款项—配售黄金收益户”,负价差记入“暂付款项—配售黄金亏损户”。发行(金银)部门按照调入批次设立相应的“配售黄金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笔配售黄金的数量、单价及正负差价,并定期与会计部门进行核对。年终,会计部门根据“暂
收款项—配售黄金收益户”和“暂付款项—配售黄金亏损户”余额,填制“配售黄金收益对帐单”和“配售黄金亏损对帐单”,与发行(金银)部门的“配售黄金登记簿”的正负价差余额核对相符后,将“暂收款项—配售黄金收益户”和“暂付款项—配售黄金亏损户”余额逐级分别上划到
省级分行。省行汇总辖内收益及亏损,填制“配售黄金收益上划清单”和“配售黄金亏损上划清单”,经主管行长签字后,分别做为上划黄金收益、亏损报单的附件,于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划总行(行号为10052)“0331金银”科目。
3、联行调拨价调整后,请各行在调价日对本行配售用金的库存净值按新价进行升值调整,并汇总填制“联行调拨差价计价单”,于九月二十日之前将升值款(每克42.40元)上划总行,行号为10052。
(四)各行对此次调价前“收兑黄金”的价款,以及五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之间的银行专户收入、联行调拨差价等款项,务必专款专划,不得将不同性质的价款或差价并笔上划。请发行(金银)部门主动与会计部门联系,严格按总行规定的上划日期分别划出各类款项,不得违反上
述规定。
(五)黄金重量一律按1盎司=31.103481克计算。
二、关于黄金各项补贴政策问题
调整黄金价格后,取消现行的政策性补贴、低息贷款和免税等优惠政策,办案经费补助包含在收购价款中,具体执行办法另行下文通知。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三、关于黄金专项贷款管理问题
(一)黄金价格调整后,黄金行业的专项贷款利率一律按照现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对未到期贷款,应重新签定借款合同,并采取分段计息方法计收利息。新的贷款利率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二)对于黄金专项贷款有关问题,总行将会同有关专业银行进一步研究。在具体方案出台之前,各行应继续做好贷款发放和收回工作,并按时填报《收兑厂矿金月报表》等有关报表。
四、关于加强黄金收购和黄金交易市场的管理问题
各行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3〕6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黄金收购工作,黄金生产单位(包括国营企业、集体和个人)所生产的黄金都必须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用金企业不得向黄金生产单位收购,严禁黄金私下交易和走私。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用金企业所需黄金,应向人民银行申请购买,对有不正当的原料来源的企业,要停止其原料供应,并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各分行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3〕63号文件的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立即会同公安、工商、海关、黄金管理部门,对现有未经国家批准、擅自成立的黄金交易市场进行全面清理,坚决予以取缔。各行应将清理、整顿情况于十月十日以前上报总行。
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问题
现行《金银管理条例》是一九八三年制定的,其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十年来,金银管理工作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并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相衔接,总行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3〕63号文件的要求,尽快
修改《金银管理条例》。请各行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对《金银管理条例》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十一月底以前上报总行。
该八月三十日电报和此文下达后,请各行注意了解、收集黄金调价后的新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199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