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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

时间:2024-05-16 10:05: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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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28号



关于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我部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代部实施下列行政许可:

  一、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包括:

  (一)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二)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包括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运输,下同)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三)经营长江水系省际客船运输(包括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客滚船、车客渡船、客渡船,下同)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二、 新增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许可。

  三、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竣工验收的许可。

  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到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OO四年九月八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

贵州省人大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
          (2000年4月3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草海区域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草海区域是指草海水域、沼泽、草甸、滩涂和相关陆域。
  第三条 在草海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草海资源。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草海保护工作的领导,协助草海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管理、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草海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草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利用,应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草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侵占草海自然资源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草海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按照草海保护治理的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和利用草海的近期和长期规划,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三)监督、检查草海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搞好绿化及入海口的治理;
  (四)支持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草海的科学研究,推广保护和利用草海的经验;
  (五)开展草海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六)开展草海保护利用的国际合作;
  (七)建立健全草海保护和利用的档案。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草海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搞好草海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草海保护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草海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对保护治理和合理利用草海资源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奖励:
  (一)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治理草海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在草海保护治理范围内开展植树造林、种草、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平衡成绩显著的;
  (四)保护林木、草坡、珍稀鸟类和水产资源作出贡献的;
  (五)抢救珍稀动植物有功的;
  (六)为草海的保护治理与合理利用引进项目、资金成绩显著的;
  (七)在草海保护治理中从事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
  (八)对破坏、污染草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九)对开展草海保护利用国际合作成绩显著的;
  (十)其它保护和改善草海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草海生态环境和自治资源的保护,加大治理力度,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海,逐步恢复原有水域面积。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环海林带、水源涵养林、防护林、风景林和草海排污沟建设投入,保护草海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草海保护区域内植树、造林、护林、绿化,搞好水土保持。统一规划营造的林木、花草,谁投资谁受益。
  第十三条 实行综合治理,推广生态农业,逐步减轻农业生产对草海水体的污染。
  第十四条 草海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工程项目和私人住宅,对原有的污染项目,限期整改或搬迁。
  第十五条 禁止在草海保护区域内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排放废油、污水和废气;弃置畜禽尸体。
  第十六条 禁止在草海保护区域内狩猎、毁草、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
  第十七条 禁止在草海保护区域内围海造田、造鱼塘,网箱和栏网养鱼。
  第十八条 在草海实行休渔期制,在休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草海捕捞。具体休渔期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
  禁止使用拖网、帘子等毁灭性渔具。
  禁止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
  第十九条 在草海从事渔业生产的,必须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捕捞时必须按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水域、时限、渔具、捕捞量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或转让。
  第二十条 禁止机动船只进入草海水域。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各种鸟类的保护。严禁猎捕、买卖、毒杀各种鸟类。
  第二十二条 加强草海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在保护草海良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统筹兼顾群众生产、生活。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建或拆除,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和捕捞工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没收该机动船只,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执行本条例的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领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领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国资委管理企业:

  2004年12月30日,建设部下发《关于公布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企业名单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300号),为做好资质证书颁发工作,现将领取证书有关通知如下:

  一、企业必须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填写此次新申请的资质数据,并上报至建设部;

  二、原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领取证书时,必须将企业所有旧证书上缴建设部;原一级以下企业领取证书时,必须将企业所有旧证书上缴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取证书,如企业有特殊情况需自行领取的,必须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四、请各地区、各单位按照证书领取安排表领取证书(见附件)。

另外,有人借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之际,擅自通知企业开展有偿活动,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发证工作。我司从未委托任何单位进行类似活动,此类活动与核发资质证书无关。

  附件:证书领取安排表

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证书领取安排表

2005年1月12日
(星期三) 2005年1月13日
(星期四) 2005年1月14日
(星期五) 2005年1月17日
(星期一) 2005年1月18日
(星期二)
江苏省(约65家)
河南省(约33家)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吉林省(约13家)
宁夏自治区(约3家)
新疆自治区(约7家) 湖北省(约25家)
贵州省(约11家)
重庆市(约28家)
国家电网公司(约20家) 浙江省(约116家) 山东省(约46家)
陕西省(约20家)
青海省(约1家)
湖南省(约23家)
黑龙江省(约21家)
2005年1月19日
(星期三) 2005年1月20日
(星期四) 2005年1月21日
(星期五) 2005年1月24日
(星期一) 2005年1月25日
(星期二)
海南省(约5家)
内蒙古(约4家)
路桥(约16家)
北京市(约74家)
中港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辽宁省(约49家)
中治(约6家)
中国水利水电(约5家) 广东省(约84家)
云南省(约4家)
山西省(约13家)
中国水利水电(约5家)
中石化(约7家) 广西区(约6家)
四川省(约19家)
甘肃省(约9家)
湖北省(约25家)
江西省(约20家) 福建省(约41家)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河北省(约17家)
安徽省(约9家)

说明:

  1、请按表中安排的时间领证,如未按时间,以当日安排的省份优先领取。

  2、表中未列出的国资委管理企业的所属企业可随时领取,但需由其上级主管企业出具证明。

  3、此次取证企业如有变更,需按变更程序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