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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老专家的工资和解决其特殊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8:0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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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老专家的工资和解决其特殊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老专家的工资和解决其特殊问题的通知


各聘有外国老专家的部门: 1980年至1984年间,国务院先后批准建国前后来华工作的35位外国专家享受"外国老专家"待遇,明确规定了对他们"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充分发挥作用,生活上从优照顾"的原则。1985年,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共同商定将这些外国老专家列入编外,不占本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名额,所需经费仍由聘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列报,由财政部予以解决的办法。 近年来,国内的物价上涨幅度较大,汇率几经调整,而外国老专家的工资已多年未动,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在逐年下降。特别是汇率并轨后,对他们的生活影响较大。同时,外国老专家的年龄越来越大(平均年龄78岁),生病住院的不断增多,住院费和医疗费等各项开支急剧上升,聘请单位的经费严重不足。 为了妥善解决这些外国老专家(目前仍健在的有28位,加上中央特批的二位伊朗专家,共30位)的生活待遇问题和存在的实际困难,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使他们能安度晚年,现决定采取以下解决办法: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给每位外国老专家增加工资。具体发放办法为:在本人原工资和外汇补差的基础上增加80%,今后不再计发换汇补差。
二、外国老专家的休假补贴费实行新的标准,每年为2200元。
三、自1994年度起,给聘有外国老专家单位按老专家每人年20万元拨款。主要用于支付老专家的工资、休假补贴、国际旅费、房费、日常医疗、交通等费用。
四、外国老专家因病住院的治疗费、床位费和特护费(如医院有明确要求)等,如开支过大,聘请单位负担有困难的,专题报告,经主管部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研究同意后会签报送财政部给予解决。

地区以及其它当代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问题探讨
张宏民
(西安光华创新学校 社科系 陕西 西安 710072)
摘要:我国现已初步形成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利获得了基本的保障,但由于历史、地理、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原因,我国在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应对举措,最后论述了解决问题的意义。
关键词: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现状;举措
Education right protection question discussion of contemporary ethnic minority
Zhang HongMin
(Innovative school of the brilliance of Xi'an Society's department ,Shaanxi ,Xi'an ,710072,,China))


Abstract :Our country has already formed the legal system of a few national education tentatively now, ethnic minority received an education the right has obtained basic guarantee, but because history , geography , politics , economy ,etc. reasons of various fields, a lot of questions exist yet in education right protection of ethnic minority in our country. This text has carry on research to this, has proposed solving the action of dealing with of the problem, expounded the fact finally that solves the meaning of the problem.
Key words : Ethnic minority; Education right; Protect the current situation ; Action




对于少数民族来说,受教育权既是一项公民权,也是一项民族权,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对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笔者在对当前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状况作了长时间调研的基础上,拟从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现状、改善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状况的举措、加强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的意义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一、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现状
建国五十多年来,党和国家一贯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努力予以贯彻和实施,现已初步形成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民族教育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利获得了基本的保障,民族教育规模不断地发展壮大,少数民族的素质有了极大的提高。
例如辽宁地区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的情况就能充分说明上述事实。辽宁省现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从民族幼儿园??民族小学??民族初中??民族高中??民族高等院校的民族教育体系。民族学校由1978年前的不足100所,发展到上世纪末的2229所。截止到2004年4月,辽宁省各级各类学校近800万在校生中,有少数民族学生105余万人。辽宁省人口较多的蒙古、朝鲜、满、回、锡伯族五个民族都设有本民族的幼儿园和中小学。
表1:          全省民族学校分类表  
初 高 中 小  学
学校总数(所) 在校生数(人) 教职工数(人) 学校总数(所) 在校生数(人) 教职工数(人)
蒙古族 44 28221 2584 282 80804 2567
朝鲜族 29 15655 2010 63 18845 2028
满、回、
锡伯族 20 6870 1731 113 29402 2094
注:以上不包括普通学校的民族班
辽宁省少数民族学龄儿童入学率大幅度提高。目前,这一民族地区幼儿学前入园率70%以上,小学、初中、高中入学率分别达到99.7%、95%、56%。
辽宁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升学率也不断上升。据不完全统计,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辽宁省已有10万余名少数民族学生考入各类大中专院校。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升学率由上世纪80年代初的6%上升到上世纪末的21%。少数民族学生升学率的逐年提高,就使大批少数民族优秀青年有机会进入高等院校学习。[1](P20)
上述情况无可辩驳的说明,当代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的总体状况是较好的,较之以前有较大的进步。
但由于历史、地理、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原因,我国在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总括起来,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少数民族地区学生特别是女童辍学率高且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民族地区辍学率累计高达38%。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仍然是民族教育工作的重点难点。
表2:        辽宁新宾满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情况表

年份 全部学校数(所) 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人) 辍学率比例(%) 初中入学率(小升初)(%)
普通学校 民族学校 总计 民族学生 总计 女童
1995 301 15 10170 5 36 97
2000 248 15 10523 3 58 96
2003 172 8 13916 9741 3.53 70 97.2
从上表可以看出,民族地区九年义务阶段学生辍学现象近年来呈增多趋势,而且女童占的比例更大.[2](p24)九年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和进一步实现的根基。一个少数民族学童如果连九年义务教育都保障不了,那么少数民族应当享有的受教育权在他(她)这里的实现状况就可想而知了。教育欠债的结果是积成一支庞大的文盲半文盲队伍,而且这个队伍还在以每年数万甚至数十万失学辍学儿童的速度在递增。长此以往,积少成多,量变引起质变,“愚者越愚”,“智者越智”,少数民族的发展就无从谈起,以至国家的发展也要受到严重影响。
(二)民族地区师资力量的提升缓慢。民族地区工作和生活环境差,教师待遇低,还存在拖欠工资现象,在市场经济下,这样的情形根本吸引不来高精尖各级各类人才,即便是民族地区出去上大学的学生毕业时往往也不愿回民族地区工作,甚至已到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还要流失。这样一来,导致的结果是民族学校的教师学历低,素质不高,教师队伍的总体数量和整体素质呈下降趋势,严重影响教育质量。在我国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今天,全国大部分地区整体师资力量都在不断飞速提升,但民族地区师资力量的提升却比较缓慢(不可否认有些民族地区师资力量也有所提升)。这就影响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状况的改善。
(三)民族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且缺乏法律保障。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各地忙于搞经济建设,尽管中央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但各地对教育事业尤其是少数民族教育往往重视不够,教育经费投入就不足,需要维修的基建投资到不了位,公用经费严重短缺,基础设施严重落后。该给的经费被削减了,即便是被削减了的经费由于无法律保障机制往往也是难以到位。这样的情形就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自然也就大打折扣。例如2003年,辽宁省10个民族县(市)教育经费支出累计总额为559万元,而海城市教育经费支出为627万元,民族地区教育经费支出与发达地区相比,教育经费相差悬殊。[3](P26)
(四)“高考移民”等现象也严重影响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实现。所谓“高考移民”,是指由于我国在教育欠发达地区、北京教育发达地区实行差别高考录取分数线,于是录取分数线高的教育发达地区的考生,纷纷采取转学、迁移户口等办法到教育欠发达地区和录取分数线低的教育发达地区去应考的特有的现象。 近年来,这种“高考移民”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还有人专门组织安排,从中获利。可以看到的是,大学录取分数线低的省份大多属“老、少、边、穷”地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是少数民族地区,这样一来少数民族学生在大学录取过程中就受到了排挤,其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权就不能得到较好的实现,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和优待也就落不到实处。
(五)由于没有形成对民族教育法律政策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激励奖惩机制,侵害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事件得不到及时纠正。我国的民族教育法制工作相当薄弱,立法滞后,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完善的民族教育法对民族教育的发展起保障和促进作用,致使民族教育很不适应改革开放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更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机制,实践中发生侵害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事件,往往也无法得到及时纠正,这就使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利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从受教育权的整体性来衡量,少数民族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特别是在当前民族教育与全国教育的平均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且这种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情况下。
二、改善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状况的举措 针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本着务实科学的原则,笔者认为改善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状况的举措至少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少以至杜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扎扎实实做好民族地区“九年义务教育工作。” 民族地区学生辍学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
1.学生家里贫困,无力供给孩子上学,虽有心而力不足;
2.家长未充分认识到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必要性、重要性,认为孩子尤其是女童读书屋用或用处不大;
3. 民族地区实行教育“一费制”后,按要求对贫困学生应减免课本费和学杂费,但由于学校经费短缺往往减不了,更有甚者还提高收费标准,亦造成无钱上学;

关于颁发《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电安生[1995]687号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各水电工程局,华能集团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我部修订了《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安全监察规定》,并制订了《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经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讨论后修改、补充,现颁发给你们,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中有关电力部分的规定同时停止使用。各电力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并把执行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5年11月1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职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和规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行业应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监察体系并对电力生产全过程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进行监察。
  第三条 安全监察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并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生产、建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各电力生产、建设企业(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部归口管理的电力生产性质的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局)]、部直属或归口管理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条 网、省公司(局)安全监察机构由网、省公司(局)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由企业行政正职主管。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网公司(局)所属省公司(局)的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接受网公司(局)和部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成员符合安全监察人员条件,人员数量与生产、建设的安全监察任务相适应。
2. 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 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装备,如计算机、照像、录音、录像、摄像、监察车辆、通信工具等。
  第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的变更,应事前征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第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实行资质审查制度。由下级单位填写《安全监察机构资质申报表》(见附表一)及《安全监察人员情况表》(见附表二),并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报送上级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资质每四年复审一次。发现安全监察机构有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时,上级单位有权随时撤销对其资质的认可,并限期整改,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网、省公司(局)安全监察人员应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发、供电企业安全监察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称;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监察人员中应有半数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2. 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3. 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建设专业知识,有3~5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
  4. 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等。
  5.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察工作强度。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部审查批准的安全监察人员,由部发放一类证书并在部授权范围内行使安全监察权;由网、省公司(局)审查批准的安全监察人员,由网、省公司(局)发放二类证书并在网、省电公司(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安全监察权。
  第十四条 第一、二类安全监察证书由部统一印制,发放条件和发放办法由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监察归口部门,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定期向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报告本单位安全情况。
  第十六条 负责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负责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用具及厂内运输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第十八条 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九条 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的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定,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用的提取,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
  第二十四条 及时应用通报、快报等形式进行事故反馈,配合有关部门应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章 职权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参加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对是否做到“三同时”和是否达到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进行监察,具有安全“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操作),并有权按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发生事故后,安全监察人员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像、录音、录像等。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个人意见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有权越级反映。
  第三十条 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和部门有权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察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察任务时,必须按规定配带“安监”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察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察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职期间,工资、奖励应与本企业生产技术专业人员同等待遇,并按现场生产人员的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局)可按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