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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时间:2024-06-30 17:57: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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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水利部


关于表彰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工作,把水利摆在基础设施建设的突出位置,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同时,继续加大对水利的投入力度,推进全国水利发展。全国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和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治水思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为依托,规范管理,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水土流失防治的积极性,继续推动水土保持改革与发展,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经各单位推荐,水利部评审,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等60个单位被评为"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刘振国等101名同志被评为"全国水土保持先进个人"。
  本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大多来自地、县级基层水利水保部门,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中事迹突出,成绩显著,具有很好的典型性和较强的代表性。有的多年从事水土保持工作,在防治水土流失,促进群众脱贫致富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有的研究制定水土保持政策,创新机制,加快水土流失防治力度与速度;有的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水土流失防治提供人才保障;有的贯彻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的按基建程序严格项目前期工作,科学论证,严格审查,保证工程布局合理,措施有效;有的严格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的依法行政,加强监管,遏制人为水土流失;有的潜心钻研业务,不断丰富水土保持内涵,开创水土保持新局面;有的自投资金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治理与开发同步,取得了优异成绩;等等。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努力工作,为加快水土保持改革与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做出新的成绩。
  全国水土保持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进一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发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不断开拓创新,坚持勤奋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减少水土流失,为改善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
  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
  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河北省蔚县水土保持局
  河北省平泉县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局
  河北省阜平县水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山西省临汾市水利局
  山西省偏关县水利局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水土保持工作站
  内蒙古卓资县水务局
  辽宁省辽阳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吉林省吉林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水务局
  黑龙江省克山县水务局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水利局
  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南平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江西省信丰县水土保持局
  山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山东省临沂市水利局
  河南省安阳市水利局
  河南省西峡县水利局
  湖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湖北省红安县水利局
  湖南慈利县水土保持局
  广西柳州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重庆市永川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四川省广安市水利局
  四川省巴中市水利局
  四川省米易县水土保持办公室
  四川省大竹县水利局
  贵州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贵州省关岭县水利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水利局
  云南省沾益县水务局
  西藏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陕西省丹凤县水利水土保持局
  陕西省延安市水土保持工作队
  陕西省志丹县顺宁镇人民政府
  甘肃省天水市水利局水保总站
  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水土保持局
  青海省水土保持局
  青海省湟中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宁夏固原市水务局
  宁夏彭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新疆伊宁县水利局
  大连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青岛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生态建设处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预防监督处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规划计划处
  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水利部沙棘开发管理中心生态建设处
  附件2:
  全国水土保持先进个人名单
  
  刘振国 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王会清 天津市蓟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站
  杜春利 河北省水利厅
  王明同 河北省邯郸市水利局
  颜二林 河北省秦皇岛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郝树坡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水务局
  胡站生 河北省沙河市五龙沟高效生态农业园区
  于长武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董晓辉 山西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中心
  张秀生 山西省太原市水利局
  徐德明 山西省吕梁市水利局
  徐 发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水利局
  吴锦辉 山西省芮城县水利大王管理站
  赵晓庆 山西省和顺县老龄委员会
  马玉田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枣园村
  郑明军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张 发 内蒙古赤峰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赵国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局
  金保年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塞罕区水务局
  宋国献 辽宁省水土保持局
  车忠新 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水土保持监督站
  王福禄 辽宁省兴城市水土保持站
  刘金山 吉林省东辽县平岗镇身安小流域
  王浩波 吉林省长岭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张润儒 黑龙江省宾县水务局水保办
  史新利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分局水务局
  张福如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崔长龙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水务局
  许秀梅(女) 浙江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韩益军 安徽省安庆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站
  陈善木 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
  吕联合 福建省泉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李洪军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水保处(市水保办)
  陈明生 江西省靖安县水务局
  吴雨赤 江西省泰和县水务局水保股
  洪益志 江西省九江年丰种植有限公司
  彭志坚 江西省宁都县惠大立体生态农庄
  韩玉建 山东省莱芜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孙 友 山东省诸城市水利水产局
  丁子霞 山东省莘县水土保持办公室
  李建军 山东省金海集团有限公司
  董方军 山东省沂源汇泉矿业公司
  唐留保 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唐垌行政村
  田颖超 河南省水土保持监督检测站
  蔡大福 河南省光山县水利局
  周 全 湖北省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
  郑文君 湖北省丹江口市水务局
  许克翠(女) 湖北省秭归县水土保持局
  王更强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太阳冲水保经济开发基地
  袁 宏 湖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隆其新 湖南省邵阳市水利局水保科
  刘东华 广东省梅州市水利局
  谭 晓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水土保持站
  邢孔波 海南省水务局
  蔚远中 重庆市合川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秦泽民 重庆市武隆县水保办
  刘 敏(女) 重庆市垫江县金桂果业有限公司
  樊太岳(女) 四川省水土保持局
  殷治强 四川省宜宾市水利局水保办
  嘉国林 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水利局
  梁 俊 四川省绵阳市东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吴 咏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办公室
  亢群富 四川省会理县鹿厂镇铜矿村
  孟天友 贵州省毕节地区水土保持办公室
  陈禧武 贵州省黔西南州水利局
  张 立 贵州省遵义市水利局
  朱晓柯(女) 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杨冬春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水务局
  舒兴勇 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水务局水保办
  黄有春 云南省元谋县金珠有限责任公司
  张 勇 陕西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常增明 陕西省水土保持局榆林治沙示范基地
  张永耀 陕西省西安市水务局
  贾三民 陕西省宝鸡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刘文龙 陕西省咸阳市水利局
  杜芳秀 陕西省定边县秀海荒山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党 波 陕西省汉台区徐家坡乡邵家弯村
  马占林 甘肃省临夏州水保工作总站
  史金贵 甘肃省泾川县水土保持工作局
  潘东海 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水土保持局
  石建全 甘肃省临洮县太石镇沙塄村农民
  肖南颖 青海省西宁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张国学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郭文锋 宁夏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张汉红 宁夏海原县水务局
  益西卓嘎(女) 西藏水利厅农水农电水保处
  周 燕(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水利局
  韩晓玲(女) 新疆兵团水利局水保监测中心
  顾生善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闫福江 青岛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吴长文 深圳市水务局
  胡玉法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
  徐 航 长江委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刘正杰 黄委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淤地坝办公室
  王正杲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怀有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
  孙玉兰(女) 海河水利委员会科技与水土保持处
  杨树江 淮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陈冬奕 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范建荣 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李智广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讨论夫妻财产制

钱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与清算的法律制度。结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夫妻双方签定了一个共同生活的契约,在履行这个契约的过程中,处理和使用夫妻间的财产是十分重要的一环,我们需要一个制度来规范,这就是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夫妻共有财产制,另一种是夫妻分别财产制。欧洲大陆多数国家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这些国家认为婚姻对财产权利有直接的影响,结婚被认为是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基金,夫妻双方对这个基金有共同的利益。但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的情况又有所不同,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的范围只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且还包括他们婚前所得的财产。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这种制度认为,婚姻不应当对财产权利产生影响,夫妻双方不仅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美国是情况比较特殊的。它是一个这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契约的形式确定法律效力,即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其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是,有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
  在我国实行的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相结合的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基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劳动所得共同制则是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上婚姻法律只是对共有财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我国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应当还属于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中地位十分重要。《婚姻法》历经修改,不断补充完善,但对于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原则却一直保持不变,其立法目的大概如下:一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夫妻关系是至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尽管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没有职业,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在一方获得的财产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这个意义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因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二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中国的国情。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制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目前,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公民的收入和财产数量仍然不高,共同财产制鼓励夫妻同甘共苦,可以使双方有限的收入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同时,“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更能体现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更能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仍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条件。一方面,妇女在受教育程度、就业、薪酬方面普遍低于男性,许多已婚妇女因从事家务劳动使职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实行分别财产制将致妇女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实践中大多数人仍然不能接受分别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不符合中国国情。三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有利于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规定静态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规范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使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定夫妻间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明确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否则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为保证的。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对第三人而言,一方对财产的处分,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擅自处分,第三人仍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经接受了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没有给出固定的约定书模式,而是由夫妻自行创造。并且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应当让第三人获知的,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财产的约定,这种约定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存在效力。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从约定的方式、内容、公示、约定的有效条件以及约定的变更等方面予以完善。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8〕2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晋城市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工业兴市、经济强市、生态立市、科技兴市、依法治市、和谐建市”战略,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以技术进步为切入点,推进循环经济,推进节能降耗减排,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资源型城市企业、产业的转型,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通过财政资金引导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向,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大工业技术进步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建立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工艺技术改进、提高产品档次、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项目计划的非煤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省、市“十一五”工业发展规划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我市经济发展中研发、引进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龙头项目;

(三)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项目;

(四)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容量较大、成长潜力较强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三种方式。

(一)投资补助。主要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补助,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以及专利费用的补助。

1、对研发、引进重大核心、关键技术的项目,按本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技术引进费用和中试费用的30%予以补助;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按本项目发生费用的25%予以补助;

3、对研发、引进的一般应用技术项目,按本项目发生费用的20%予以补助;

4、对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高,但明显具有风险的研发、引进项目,按本项目研发费用予以5—20万元的风险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采用新技术、应用新工艺并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新增投资项目,鼓励利用社会投资和银行贷款。取得银行贷款项目,按当年新增贷款和银行同期利率一次性给予一至二年的贴息补助。

(三)奖励。对技术先进,调整工业产品结构明显,填补我市工业空白、当年投产的新建、扩建的重大项目,给予奖励。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七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第八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

(四)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银行的贷款承诺合同;

(五)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六)相关部门关于项目的批复文件。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 申报。凡企业申报项目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经贸局、财政局联合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 考察。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由市财政、市经委联合组织专家对推荐的项目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三) 评审。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 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 下达。根据专项资金的总量,确定项目的资金安排意见,报请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联合行文下达“晋城市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 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经委、市财政局签订专项资金使用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各项目实施单位与市经委、市财政局签订目标责任书后,市直企业到市财政局办理用款手续;各县(市、区)的企业到项目申报地财政局办理用款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需向市有关职能部门提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市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代表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按照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内容、主要指标、资金来源等按期完成项目,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市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不力,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和损失的,职能部门应依据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内容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时,需聘请技术、财务方面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验收。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需要项目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申报项目终止,市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核实后做出调整,对已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进行综合评价,为进一步提高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提供坚实的基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