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26 07:53: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条 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经营负责人姓名及其学历、职称证书;
(三)资金证明;
(四)具有专业职称管理人员的职称或资格证书;
(五)经营办公场所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故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许重新申请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齐第三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资质审查手续,发放资质等级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各级的条件分别为: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的物业管理经验,大专以上学历,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
3、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在册管理维修人员持有本专业上岗证书;各管理项目技术人员齐备;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并有效运作;
5、有交通工具、计算机系统、通讯手段、治安装备、维修养护工具等较强的现代化管理手段;
6、管理的项目30%以上已获得省、市级以上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或企业通过质量标准体系认证;
7、承接的物业管理项目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且其中至少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
1、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的物业管理经验,大专以上学历,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
3、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经济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有效运作;
5、承接的物业管理项目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
(三)三级物业管理企业
1、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的物业管理经验,大专以上学历,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
3、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工程、经济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并有效运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经营范围为:
(一)一级物来管理企业可承接所有的物业管理;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一般高层建筑及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小区等物业管理;
(三)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9层以下的建筑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进行年检。经年检或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取消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一)所持资质等级证书不符合本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二)一年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三)一年内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符合本规定所列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可以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物业进行无记名投票,业主满意率在85%以上,且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的,可予以资质等级升级。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歇业等变更事项,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注销手续。
禁止转让或以出租、挂靠、出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建设单位需对自建项目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应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施行之前已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如不符合本规定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1年内予以整改;逾期仍不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级证书;其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按有关规定重新选聘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
的物业管理企业。



1999年4月3日
 随着商标侵权案件的大比例提升,正当使用亦逐步成为一种有效的抗辩方式被普遍采纳,但纵观我国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正当使用的规定少之又少,经常被引用的无非是实施条例49条,而此条规定有比较原则性,故而导致在案件审理中,不同法官具有不同观点及意见分歧,对于“打擦边球”的侵权行为认定就增加了一定困难,为此,本文尝试对“正当使用”进行分析。

  一、正当使用的法律依据

  正当使用的法理引用,通常源于《商标实施条例》49条,即“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正当使用审判中的实例

  1、“百家湖”案:一审法院认定百家湖为一地名,为保护公众利益,不支持商标专用权人因注册商标即获得该地名的独占性垄断,被告善意使用该地名为属于正当使用;二审法院从保护商标注册人角度出发,支持了原告该商标的专用权,但再审法院又推翻二审判决,最终支持一审判决;

  2、《家庭》杂志案:两审法院一致认为,家庭一词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常用的基本词汇,只是因为原告的使用才获得了第二含义,即代表杂志。而被告使用的恰恰是第一含义的家庭,而非指向杂志,且使用中没有突出使用,属于正当使用。

  3、Owen商标侵权案:原告注册了“owen”商标,被告为服装生产企业,在运动服装前胸及后背连同“10号”一起使用了“owen”,法院认为,“owen”使人第一反应为联想到英国著名球星欧文,而非原告商标,被告使用“owen”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欧文的个人形象做广告性宣传,而非识别商品来源的符号,故此驳回原告的商标侵权的诉求。

  4、“银杏”商标侵权案:法院认为,被告为表明其产品中含有“银杏”,可以通过在产品外包装上增加原配料表,或直接表明本产品含有银杏成分方式来描述其产品的原料,没有必要突出使用“银杏”来表明其产品原料,显然不是对该词第一含义的正当使用,而是商标性使用。故此,支持原告诉求。

  三、“商标性使用”还是“描述性使用”决定了是否“正当使用”,我们认为是描述性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应考虑以下因素:

  1、结合使用者对词汇的具体使用方式判断

  非突出使用、非显著位置使用、非商业盈利性使用,或仅仅使用该词汇为大众所熟知的第一含义,即构成正当使用,例如在商业广告或活动中的一句话、宣传口号等。详见《家庭》杂志案例。

  2、使用方式难易判断是否使用第一含义,应结合使用者使用的目的、要达到的效果来综合分析。

  使用者这种主观性很强的思维活动,其他人无法判别,但建议通过分析被告在可供选择的几种方法中是否选择了一种正常思维下较为合理的使用方式来判断。如通过产品包装或宣传中可以描述的问题,就没有必要突出字体和大小、使用与主体不同颜色来描述。详见“银杏”商标侵权案例。

  3、判决是否描述性使用,还应参考商业惯例和消费者习惯。

  如一词汇按照商业惯例或消费者习惯,无法在该词汇和特有商标商品之间建立联系,而是按照大众所理解的第一含义、指向使用,则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如“owen”商标侵权案。

  4、商标的知名度是影响定性的重要因素。

  如一商标为知名、著名甚至驰名商标,那么其被公众认可的联系指向物为特有商品,弱化了其第一含义,此种情况下,一般认定商标性使用较为合理。

  5、使用是否附记于商品。

  一般来讲,将词汇使用在商品上,其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可能性就较大,相反,仅仅是在广告或其他宣传中使用,构成描述性使用可能性较大。

  6、使用他人商标时,是否标示了自己的注册或未注册商标。

  如被告在使用他人具有描述性含义的商标时,在合理位置和方式正确标注或大量使用自有商标,能够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的,则认定为第一含义描述性使用较为合理。

  但,前提一定是使用者在合理位置、合理方式使用自有商标,而不是在显著位置、方式使用他人描述性商标,同时在不显眼位置、以隐蔽方式使用自有商标。此种情况下,其自有商标的区分功能可以认定基本丧失,起到标示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再是自有商标,而是他人商标。详见“银杏”侵权案。

  7、依照商业惯例、专业协会意见认定。

  若商标中包含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描述性正当使用。如法院根据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出具的“雪花粉”直接表述了面粉质量,为该商品通用名称的意见,判定驳回原告商标侵权诉求。

  四、综上,可得出正当性使用的要件

关于表彰2002年度烟草行业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劳动司


国烟人劳〔2003〕64号



关于表彰2002年度烟草行业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人劳处:
  根据国家局《关于2002年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意见》(国烟人劳〔2002〕5号)的精神,国家局鉴定中心于2003年二季度组织开展了鉴定站年检工作。通过鉴定站自查、国家局鉴定中心抽查及综合评估,共评选出贵州等十个鉴定站为2002年度烟草行业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国家局鉴定中心决定:
  一、授予贵州、云南、河南、福建、辽宁、湖北、山东、广东、重庆和四川十个鉴定站为2002度烟草行业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对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颁发奖牌和3000元奖金。
  希望获得表彰的十个优秀鉴定站以及北京、上海、陕西、江西四个免检的优秀鉴定站,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改正不足,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水平。






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劳动司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