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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等3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9:2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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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等3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肇府办[2002]97号





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等3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建设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使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更好地履行“便民、高效”的宗旨,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和压缩审批时限,为投资者方便快捷地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特制定联合审批制度(以下简称联审)。

第二条 在我市城区新办投资规模较大的生产性项目(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投资项目和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市职能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联合审批由行政服务中心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投资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消防等要求,形成统一意见后,则由各部门同步进行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第四条 参加联审的有关部门,由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审批需要确定;相关部门必须委派分管审批的负责人和窗口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实行限时办理。投资项目一旦经联审通过,各有关部门窗口须在联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和批件。

第六条 联审程序:

(一)项目登记。投资者先到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督办科(以下简称协调督办科)领取和填写《拟投资项目申报登记表》,协调督办科按各办事窗口公布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请投资者准备好有关申报资料。协调督办科还应详细了解投资者要求,以做好联审前有关准备工作。

(二)项目初审。投资者将《拟投资项目申报登记表》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出资机构简况、项目名称申请、企业选址、生产规模、经营范围、生产工艺概况等资料交协调督办科。由协调督办科发到有关窗口进行资料初审。初审时限为1个工作日,并在初审时有针对性地拟出审批意见。与此同时,协调督办科视项目审批需要拟定参加联审的部门,报请行政中心领导核准,届时通知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窗口负责人参加联审会议(必要时请投资者作项目情况介绍)。

(三)联合察看场地。由协调督办科根据审批业务需要,召集规划、环保、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一起到项目申办场地察看,做好选址审批的前期工作。

(四)召开联审会议。察看场地后随即召开联审会,由行政服务中心领导负责主持会议(必要时请市有关领导主持),各有关参审部门根据申报的申报资料和选址情况等,进行立项审批可行性分析、研究,各参审部门必须在会上确定审批意见并在《联审会议意见登记表》上会签。

(五)同步办理批件。协调督办科根据联审会议确定的会签意见,协同投资者迅速备齐正式报批资料,连同联审通知一并送达各窗口,各窗口接通知和资料后开始同步审批工作,并同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的审批手续。协调督办科负责到各窗口代办缴费和代领批件,并按各窗口审批所需,转交部门之间的批件。

(六)对一些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在政策允许、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可不召开联审会议,由协调督办科直接向有关窗口送达联审通知和项目报批资料,各窗口进行同步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七条 协调督办科要加强对联审工作的跟踪和督查,对同步审批过程碰到的问题要迅速协调解决,确保联审中的各项审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附:联审程序图示



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简化

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和压缩审批时限,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报批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既须办理有关国土、规划、消防、环保、计生及行业部门意见等前置手续,又须执行后续检测、验收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置审批单位对报批事项进行资料初审,对报批事项提出意见和要求,并由投资者按审批、验收的有关规定作出书面承诺后,出具同意立项(筹建)意见。前置审批工作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初审资料和察看场地)。

第四条 工商部门根据前置审批单位意见和投资者承诺书,先给予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副本,让投资者能及时办理其他相关的审批、登记手续和开展筹建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前置审批单位做好投资者承诺事项的监督落实和跟踪服务工作。审批单位按规定检查、验收和出具正式审批意见(发证)后,工商部门据此发给营业执照正本。

第六条 投资者必须严格遵守和兑现报批过程中向前置审批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对拒不履行有关承诺,补足有关条件和资料的,工商部门有权不发给营业执照正本并收回副本。


关于加强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办事窗口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建设,完善各办事窗口的服务功能,规范各办事窗口的运作,提高办事效率和业务水平,为市民和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克服“观望”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抓好派出窗口的建设,使派驻中心的窗口真正成为“能办事”的窗口。

第三条 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派出窗口的领导。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抓好办事窗口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经常关心了解派出窗口的运作情况,深入到窗口检查指导工作,定期听取窗口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及时批结派出窗口提交的审批业务,切实解决窗口运作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分管窗口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必须具体抓好窗口的建设,并确保每周至少有两节时间到窗口办公,及时指导窗口办结有关审批业务。

第四条 要进一步充实和配强派出窗口的干部力量。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有能力、有经验、有责任感的干部和业务骨干;派驻窗口的负责人必须做到专人专职,固定在窗口办公,专心致志地搞好窗口工作。

第五条 要进一步完善派出窗口的配套服务。凡是与投资相关的审批、收费项目,都应该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办理,不能搞“接单式”的服务,更不能把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搞成咨询性质的窗口;凡是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的审批、收费业务,原单位不再受理,不能搞成“双轨制”。

第六条 必须进一步明确对派出窗口工作业务的授权,强化派出窗口的审批功能。各派出单位要根据窗口办理审批业务的需要,处理好窗口与单位本部的关系,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对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常规性审批事项,完全授权在窗口办结,不再实行单位内部几级审批,使这些审批事项在窗口能实现“马上办”的效果。各单位对窗口的授权必须明确可直接办结的业务内容、操作办法等,并以文件形式规定下来,对窗口的授权文件须报行政服务中心备存。

第七条 各办事窗口不再采用现场受理与单位本部打证的分离做法,凡是在窗口受理的业务,一律在窗口打证、发证,体现窗口审批工作的配套性和整体性。

第八条 各办事窗口受理的审批事项,如因政策和条件等因素难以把握而不能在窗口直接办结,需要回单位会审办理的,都必须按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不能拖延办结时间,更不能推却办事者自行到单位本部办理。

第九条 各派出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按要求派出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中心组织的联合审批会议,满腔热情地为投资者服务。

第十条 各派出单位要重视窗口办公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派驻窗口办公设施的配置,为窗口工作人员搞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实行所在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制度。各单位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报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各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必须经行政服务中心加具意见,凡是在行政服务中心没有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在原单位年度考核时也不能评优;对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不负责任、表现较差的工作人员,中心有权向派出单位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有关单位要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作必要有调整。

第十二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自觉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要按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热心为投资者服务,对受理的报批资料要当场审核,对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指正,耐心解答投资者提出的疑难问题;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窗口负责人离岗超过1天以上(含1天)的,须经行政服务中心批准。其他工作人员离岗超过半天以上的要向窗口负责人请假,2天以上的,要经行政服务中心批准;办事窗口不得因为单位本部开会学习而停止对外办公,如有特殊情况,至少要留1人受理窗口工作,并向行政服务中心报告,不得出现空岗,坚决杜绝随意暂停对外办公的现象。


从本案看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李居鹏


一、案情简介

  北京某商贸公司在网上设立“8848 网站”,并设有网上购物交易平台,客户可通过电子订单、电子邮件等与其建立买卖关系。上海某科技发展公司系“8848 网站”的客户,于2000 年8月与商贸公司曾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就“以网上储值形式冲抵货款”达成过协议。去年8月,科技公司向“8848 ”订购各类电脑产品价款70余万元,但科技公司在收取电脑后没有按约付款,诉讼烽火由此点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科技公司全额支付商贸公司货款70万余元。科技公司不服,认为自己与商贸公司已经协议确认,可以用14万余元的网上储值抵扣货款。该公司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从互联网上调取了有关电子订单、电子邮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双方就结算问题达成的协议。电子邮件是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的订立合同的形式之一,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传到当事人后,不能进行更改,足以证明双方的协议成立。最后,一中院改判科技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5万余元。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经济往来中正越来越青睐于通过电子数据网络传递信息,人类正步入电子时代。相应地,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行为或网络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电子数据易被截收、删改等,电子数据的“庐山真面目”很容易被破坏。因此,电子证据给法律界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司法实践中面对的核心问题就是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本文拟就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效力谈谈自己的观点。

二、电子证据概述

1、电子证据的含义

  所谓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指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电子证据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证据是指“以存储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它包括视听资料和计算机证据”。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或“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本文采狭义电子证据说。

2、电子证据的特点

(1)电子证据的脆弱性。主要是指电子证据易倍篡改而不留痕迹。电子数据是以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各种储存介质上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电子数据可被轻易改变或删除,只要存储介质上的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发生变化其代表的电子数据便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且这种变化从理论上说将因为数字信号的非连续性而既不可逆转又了无痕迹。
(2)电子证据的混杂性。不同来源、不同所有者的电子数据可同时存储于同一个计算机系统中,从而事先资源共享。但相应地,这些电子数据被他人非法获知、利用或篡改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当事人在寻找、收集电子数据时面临权限问题将可能无法搜集。
(3)表现形式的特殊性。电子证据必须依赖计算机等机器才能表现其内容,其内容的实质是储存在电脑中或其他磁性材料中,如芯片、光盘、磁盘、优盘等。同时,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决定了它能够无限制地、快速地复制,且每个复本与正本之间也没有任何差异。
(4)电子证据的准确性。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是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为依托,离开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备,电子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电子证据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避免诸如证人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传统证据的一些弊端。如果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电子证据能够准确地存储并反映案件有关情况。电子证据的准确性决定了其表现形式的客观性,因而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就本案而言,原告充分把握了电子证据的相关特点,在电子订单和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尚未被篡改或删除之前,及时采取了相应行动,通过公证方式及时保全了相关证据,才使自己掌握了案件的主动权并最终胜诉。

三、当事人如何就电子证据进行有效举证

  首先,当事人在日常商务活动中应当对电子邮件及相关设备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用于商务活动的电脑应该专人专用,以免泄漏商业秘密,或重要文件被误删除等。在发送邮件时,尽可能采取加密邮件的方式,最起码有关内容应单独做成文件并加密,而密码用其他方式告诉对方。在收发邮件的软件中,最好是以一个商务项目或某个生意伙伴建立一个专用的子文件夹,便于查找相关内容,也不易被误删。对于重要的邮件,应当另外备份。重新安装电脑系统前应当备份出所有的邮件。重要事项可按传统方式做成正式文件,再通过扫描等方式做成图片文件传送,这样不易被改动。
  其次,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做出公证文书。《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现在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互联网的网页,不少公证机关已开展了相关的公证业务。比如电子邮件的公证,当事人只需要将自己的电子信箱的地址、密码告之公证人员,由公证人员亲自上互联网,并下载或打印出该电子邮件,封存后交法院。网页公证也基本相同。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的法律事实或文书,法院应当采纳,并给予了较高的证明力。因为,一般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如上海热线、新浪网、YAHOO上的电子邮件,从技术上讲,被篡改的概率极小。
  第三,申请鉴定或申请专家证人。如果上述方法都不足以解决问题,而该电子证据又恰恰是案件定性的主要证据,则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请有关单位专家做鉴定。从该电子证据的声称、传输、储存环境的可靠性,是否可能篡改等方面请专家给出专家鉴定意见。据了解,目前我国没有权威的电子证据的鉴定机构和相关的管理办法。因此,严格地讲在电子证据方面还没有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的法定鉴定部门。但是,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因此,如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和案件事实的关键,法院可以聘请如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等有关单位的专家,请他们就此问题提出专家鉴定意见。然后,由法官以电子证据出发结合案情,如以往交易习惯,对该电子证据作出认定。
  本案中,原告可以说基本做到了以上要求。首先,原告妥善保存了与被告的日常交易记录,没有删除或保管不善丢失,为后面的公证保全奠定了证据基础,接着原告对相关证据采取了公证保全,为二审胜诉提供了主要证据依据。但是,原告在本案中也有尚待改善的地方,那就是公证保全电子证据应该在起诉前进行而不是等败诉后进入二审才采取。因为如果被告有意毁灭证据的话,在原告诉讼后,被告即可通过篡改或销毁相关电子交易记录的方式来毁灭证据,这是由电子证据的特点所决定的。因此,本案原告胜诉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四、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证据一个重要的特性就是真实性,首先要审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用真实的证据判断事实,如果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则事实的真实性也无法得到保证。如前所述,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的地方就在于,它可能被专业人士不留痕迹地修改。其他的证据,比如一般的书证,如果被修改,都会留有容易察觉的证据。由于电子证据易被删改、伪造,法院在审查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时,需要结合电子证据的技术特征及其他相关证据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力,主要注意审查以下问题:
1、查明发件人的真实身份,即发件人与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是否为同一人。电子邮件所载明的收、发件人名称、地址,由用户帐号和服务器名称构成,(其格式一般为XXXXXX@XXX.com,@符号前的文字表示用户帐号,@符合后表示提供邮件服务的服务器名称。)用户帐号是由用户向其选定的互联网服务商(ISP)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在网上填写登记表(包括选定帐号和密码),经服务商审核认可后,用户接入互联网。如果可查证向邮件服务商处提取用户的登记资料真实,便可查证发件人身份,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电子邮箱的申请人就是电子邮箱的使用人。但是,目前有些网站向用户提供免费邮箱服务,并没有严格审查用户的真实身份,法院仅凭邮件服务商提供的用户登记资料尚不能查明发件人的真实身份。除非当事人事前明确约定,事后明确认可,或者有其他证据印证电子邮件使用人的身份,法院就不能认定发件人的真实身份,即不能确认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2、查明电子邮件的内容(正文及附件)的真实性。首先审查分析电子邮件的源代码,源代码中载有发出邮件的服务器IP地址和发出时间、发件人的邮箱地址和随机ID、收件人的服务器IP地址和收到时间等内容,其中发件人的邮箱地址、收件人的邮箱地址和随机ID都是事先在收发邮件的软件中已设定的数据,不受当事人主观意志左右,法院对这些内容一般可予认定,但邮件载明的发件时间是发件人所使用的电脑上的时间,电脑时间可以人为改动,故该发件时间一般不能认定为发件的准确时间,仅可作参考。由于电子邮件在转化为可读状态的过程中易被删改,法院审查电子邮件载明的正文及附件的真实性,需综合发件人、收件人、网络服务商提供的资料,委托有关机构鉴定,审查有无删改的蛛丝马迹,并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看其他证据能否印证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综合认证,否则,单一的电子邮件很难成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贸易中,当事人通过独立的中介机构如电子认证中心等转存数据,进行数据交换,则这类中介提供的电子数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一般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3、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环节、存储环节和传送环节。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环节、存储环节和传送环节就是通过审查数据的产生、流转和保存的过程和方式来判断电子证据被修改的可能性是否存在。这部分内容涉及专业知识,因此具体如何审查笔者在此不加论述,而主要说明一些程序性问题。在实质审查阶段,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的方式来完成。因此专家的中立性很重要。什么样的机构可以肩负起审查电子证据的任务?笔者认为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医疗纠纷中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样,可以建立专家库,由当事人申请,再由专家进行审查。当然,最终的决定权在法官手中,对于专家审查的结果法官也需进行判断,从而最终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五、立法建议

  虽然目前审判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的电子证据,而且法院实践中也都承认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但是,电子证据在诉讼法中的地位还是没有具体明确,比如究竟是将电子证据视为书证、视听资料还是单独的一种证据类型,法律没有明确。此外,审判实践中还有一些法官对电子证据抱有歧视心理,只要对方当事人否认的一概不予以认定,这就要求法官树立对电子证据的非歧视意识。等等。这些都需要在将来的立法中加以解决。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利用法律解释技术加强现行法的法律解释工作,弥补现行法的局限性,理论上提出的将电子证据视为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等类证据的观点即是适例。二是通过适当的立法程序,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并对其应用规则进行预先设定。对于前一途径,学界已经进行了相当深度的论证,执法实践亦有部分案例的处理体现了这一思路,这是解决当前实践之急需的有效办法。这就要求我们加快电子证据的立法步伐。

(李居鹏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021-22817315)

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

建设部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


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




建人教[2002]2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工会,建筑业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代表建设系统行业协会)三方协商决定,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以下简称三方会议制度)。现就推行三方会议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系统推行三方会议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由建设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一方、建设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建筑业协会等建设系统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一方,就建设系统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问题进行相互沟通、平等协商、共谋对策、合作共事的协商机制。这项制度的推行,对维护建设系统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三方会议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政府与工会、企业组织合作,共同搞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要手段。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有利于发挥职工和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是建设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建设系统劳动密集型企业多,从业人员多,所属行业多,涉及领域广,与广大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系统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关系矛盾开始显现,劳动争议案件增加,因劳动关系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建设事业的发展。通过三方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建设系统劳动关系矛盾,是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

  (三)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是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稳定的前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规模较大的劳动关系矛盾,多数是由小矛盾、小争议没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而引发的。推行三方会议制度,可以将协调劳动关系纳入制度化轨道,把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自发的、无序的矛盾和冲突,转化为有序的、合法的协调行为,将各种矛盾和冲突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四)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按照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我国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将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及职工队伍,而主要通过立法和市场监管等方式履行职能。推行三方会议制度,可以使政府充分听取工会、行业协会意见,增强政策的公正性和针对性,从而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通过三方会议制度,职工群众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与政府、企业共同协商,研究确定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这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五)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举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将对建设系统劳动领域带来影响,各种劳动标准、技术法规、政府管理方式等都要逐步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的通行做法。建设系统要按照国际惯例,用三方协商的方法解决劳动关系矛盾。

  二、三方会议的组成

  建设系统三方会议分为全国、省和城市三级。上级三方会议与下级三方会议为工作指导关系。各级三方会议均由建设行政部门、建设工会、建筑业协会及其他建设系统的行业协会三方组成。建设行政部门领导同志担任主席,建设工会和建筑业协会领导同志担任副主席。三方会议机构的成员由三方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鉴于建设系统没有统一的协会组织,企业一方由建筑业协会代表各行业协会参加三方会议,同时吸收建设系统其他主要行业协会参加三方会议。

  三方会议下设办公室。建设行政部门派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建设工会和建筑业协会派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三方各派出数量大体相当的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收集信息、调查研究、起草文件、筹备会议、组织落实会议精神、参与监督检查等。办公室设在建设行政部门的人事劳动部门。

  三方会议成员及办公室成员要相对固定,全部兼职。三方会议由主席主持召开,三方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会议议题由主席、副主席确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临时增加出席会议人员时,可经一方提出,由主席、副主席商定。

  三、三方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收入分配、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问题的影响,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建设系统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建设系统劳动关系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

  (三)参与对群体性事件和集体劳动争议调查,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建设产业工会和建设系统行业协会加强组织建设,促进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强化代表职工和企业具体利益的职能,使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更好地代表职工和企业参加三方会议。

  (五)支持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推行劳动关系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定期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四、三方会议的工作原则

  建设系统全国和省级三方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城市级三方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三方会议。

  三方会议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原则;

  (二)合法、公正、及时原则;

  (三)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原则;

  (四)平等协商原则。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推行三方会议制度。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的规定,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推行三方会议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省级三方会议制度,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大城市要在明年上半年前建立市级三方会议制度。中小城市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市级三方会议制度。

  (二)进一步健全建设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组织。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建设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建设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自身建设,强化代表职工和企业具体利益的能力,保证三方协调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运行。

  (三)突出重点,围绕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各级三方会议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关系矛盾的实际情况,把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重点做好督促企业全面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和职工培训等工作。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要建立预警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当前建设系统三方会议的重点是建筑业和城市出租汽车业。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建设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都要提倡大局意识和配合意识,互相尊重,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建设工会和行业协会对拟出台行业政策中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内容,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涉及劳动关系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前,建设行政部门要征求建设工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

  (五)加强宣传和信息工作。各级三方会议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三方会议制度的宣传活动。要加强信息工作,严格信息上报制度,建设系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劳动争议,当地的三方会议要及时向上级三方会议报告。建设系统劳动关系发展动态和三方会议的工作进展情况,要通过建设部互联网向全国建设系统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