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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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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政字〔200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探索推进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新经验,着力研究解决当前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突出问题,大力宣传在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努力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和高检院政治部《2004年检察政治工作要点》的部署,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推进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

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坚持以《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为基本依据,以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执法规范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为重点,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积极探索建立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广泛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努力把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成果体现到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更好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来。

二、深化和拓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向深入

各级检察院要按照高检院的部署,以基层检察院为重点,着重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活动。一是结合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深化。要进一步增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基层检察工作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根本思想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依法治国要求的先进执法理念,努力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成效。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适时组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二是结合解决突出问题进行深化。对2003年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认真进行“回头看”,针对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近年来已结案件扣押款物的处理情况适时进行集中清理。三是结合开展岗位练兵进行深化。通过广泛开展岗位练兵,组织公诉人论辩赛等检察技能竞赛,推动人才强检战略的实施,提高检察干警的执法能力,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要把深化主题教育活动与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争创先进检察院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求真务实,紧密联系实际,并用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发展进步来检验教育活动的实际成效。

三、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始终坚持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作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重点,在去年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完成检察长换届和班子调整的基础上,今年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决策管理水平上。省、地两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对工作滞后的要加强帮促,软弱涣散、问题突出的要商地方党委及时进行调整。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良好精神状态,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努力把讲政治与讲法治、抓队伍与抓业务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基层各项检察工作。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今年要由各省级检察院负责,对基层检察长普遍进行一次短期轮训,主要任务是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提高决策管理水平,真正从一把手、领导层强化依法办案、注重质量、确保安全的观念。高检院将先行举办基层检察长培训班进行示范,各地要力争在上半年全部完成此项轮训任务。

四、全面加强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适合基层检察工作特点的长效管理机制

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必须坚持从基层、基础工作抓起,始终常抓不懈,全面提高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水平。要按照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为突破口,逐步健全检察机关的干警行为规范、工作规范和基础设施装备规范,统一规范化建设标准,对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全面实行流程管理,有效加强对执法质量、效率的过程控制,科学评价干警的工作绩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用严格的制度和科学的机制规范机关管理、干警言行和执法活动,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积极探索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把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有效运用于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提高基层检察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的水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的意见》,按照《人民检察院“两房”建设标准》,推进基层检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借鉴先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进一步拓展基层检察院引入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试点工作。高检院将在各地探索的基础上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以规范化为基础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的成功经验,研究制定加强基层检察院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意见。

五、大力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示范院成果的推广运用

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高检院将于今年底组织开展先进检察院评选活动,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按照《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的开展。要树立正确的争创导向,引导基层检察院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注意发现、培养和树立与时俱进的先进典型,按照先进检察院的标准进一步严格要求,同时大力提倡基层检察院不甘落后、不畏困难、奋勇争先,在基层检察院中形成争先创优、共同进步的良好态势。

继续抓好基层检察院示范院建设。各省级检察院要在认真总结示范院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对示范院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新涌现出来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基层检察院纳入到示范院行列,不能很好地发挥示范作用的要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大示范院建设成果的交流推广力度,组织基层检察院到示范院参观学习,促进示范院之间的交流研讨。高检院将适时总结推广有关成果,为示范院之间加强经验交流、开展专题研讨搭建平台。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

基层检察院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检察院党组必须高度重视,常抓不懈,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检察长牵头、政工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对口负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省级检察院要坚持宏观领导与具体指导相结合,从本地实际出发,统一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标准,按照高检院的部署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地(市)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着重在加强具体指导、帮助基层检察院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各级领导、各部门的精力都应当向基层倾斜,坚持领导定点联系和部门对口包院制度,重点是要联系条件比较艰苦、工作相对滞后的基层检察院,指导、帮扶它们努力开拓工作新局面。

各级检察院都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掌握新情况,总结新经验,重点探索解决困扰基层检察院建设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的新办法。要针对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基层院、城区与市县基层院、先进院与后进院以及干警人数多少、检察业务量大小等不同情况,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实行科学的分类指导,使上级检察机关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更加切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逐步推行基层检察院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制度,进一步完善考评指标体系,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引导基层检察院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按照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加强执法规范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更好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上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1999/01/15

煤办字(1999)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最近一个时期,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不好,井下井上重大事故连续发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接连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们引起警觉,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加强管理,坚决遏制事故上升势头。为此,国家煤炭工业局党组已在日前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传达,并提出了加强行业管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迅速扭转煤矿安全工作被动局面,现将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199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1999年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1999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指针,全面贯彻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把安全生产当作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按照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依法加强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煤炭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以防治重特大瓦斯煤尘事故为重点,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努力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特大事故有明显下降,以实际行动迎接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

  二、强化安全第一的意识,端正思想,坚持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建设的统一。

  安全生产是煤矿的头等大事。安全不好,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将蒙受损失,煤矿的各项工作都将受到影响。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煤炭企业肩负着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减员增效、发展煤炭工业现代化的重任,特别是国有煤炭企业要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领导在下大力量抓改革、抓减人、抓效益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建设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决不能顾此失彼。在具体工作安排上,如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坚决服从安全。

  三、理顺关系,落实责任,切实搞好行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煤矿安全工作,要适应当前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势,尽快理顺关系,落实责任,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明确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市县政府的责任;要强化局、矿长的责任,各矿务局局长和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坚持“一通三防”总工程师责任制;要按照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党委和企业群团组织负责人在安全工作上的责任。与此同时,要在强化领导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自主保安、业务保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井下、井上每个岗位。

  四、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其它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在煤矿安全生产和日常管理中,必须坚持依法办矿、依法治矿、依法管矿。全国煤炭系统要在今年上半年掀起学法、懂法、遵章守纪的群众热潮,集中一段时间,以学习《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为重点,通过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煤矿安全法规的宣传、学习、普及教育活动,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把学好《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为对煤矿职工的基本要求和提高职工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的同志,要先行一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严重事故和重大损失的,要坚决依法惩处。各煤炭企业要继续贯彻执行煤炭行业在安全管理中制订的“三个十条”、防治瓦斯“六不准”、“三不生产”、“安全办公会”等制度,并结合实际,严格制订本企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及生产作业规程,使煤矿安全生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五、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

  煤矿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煤矿安全状况的改善,取决于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职工素质的提高。因此,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特别要突出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抓好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矿井安全条件。各煤矿企业要努力提高效益,保证必须的安全投入,搞好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改善生产技术和装备。要牢固树立以质量保安全的观念,坚定不移地大搞质量标准化建设,做到生产、建设、安全等各个系统一起上,力争工程、设备、产品、工作质量全面达标。

  2、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自律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科学化管理。要继续深化安全管理制度的改革,全面建立和推行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机制。继续坚持六项管理制度:坚持企业内部自我安全监察制度,对矿井安全生产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坚持安全重奖重罚政策,对安全工作好的单位和人员实行重奖,对安全状况不好的单位和“三违”人员必须给予重罚;全面推行全员安全质量风险抵押承包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目标和每个人的职责、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同时完善考核制度,做到人人有责、人人负责;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做到每个矿井井口设立安全信息站,全矿区设立安全信息中心,及时收集安全信息、消除不安全隐患;全面实行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它要害场地逐班进行“定量”的安全检查及安全质量评估制度;推广淄博矿区转变煤矿采掘区队班(组)长职能的经验,明确班(组)长主要抓安全和质量,其经济收入只和安全、质量挂钩。

  3、要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方面下真功夫。要加强职工培训,特别是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各单位一定要把培训作为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继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把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正规培训工作抓紧抓好。对更换工种或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有条件的,要充分发挥安全培训中心的作用,对区队长以上干部以及生产、安全管理干部搞好正规培训。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安全培训中心为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宗旨,更不得以其它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费用。

  六、依靠科技进步,全方位地采取防范措施,坚决控制瓦斯煤尘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重大事故特别是重大瓦斯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巨大,给国家财产及矿工生命造成严重损失,在社会上也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要全力采取措施控制重特大事故,尤其是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要继续贯彻执行原煤炭部制定的“三个十条”的规定,加强通风管理尤其是局部通风管理,充分发挥掘进装备系列化和安全监控装备的作用。要推广瓦斯抽放技术,提高和扩大抽放瓦斯的数量和范围,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要进一步推广和学习阳泉综合治理瓦斯的经验。要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落实领导分工负责制。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科研攻关,推进采煤方法的改革,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

  七、下决心关井压产,取缔和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不仅是调整煤炭工业结构、解决总量过剩问题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从根本上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重要措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关井压产工作会议精神,下力量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对非法开采和布局不合理的小煤矿,要全部关闭;凡缺乏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没有保障,或已经发生重大事故的小煤矿,必须列为关井压产的重点对象,立即予以关闭。

  八、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煤炭行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转变作风,求真务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有关工作。局、矿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安全生产和扭亏脱困上。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把握安全工作主动权。特别是春节前后,一定要把工作做实做细,绝不允许再发生重大事故。局、矿干部要坚持下井制度,区队干部要坚持跟班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把安全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为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而努力奋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安监总办字〔2005〕5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5〕11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5〕12号)(以下一并简称“三定”规定),现予转发。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执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进一步提高政府安全监察权威性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法行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要以落实“三定”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状况,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国发 [2005]4号),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副部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 划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承担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二)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和目标。

(二)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三)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四)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五)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六)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七)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九)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3个职能机构:

(一)综合司 (技术装备司)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承担机关行政事务相关工作;研究和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生产规程和标准,拟定规章和命令;按分工负责有关人事、财务、发展规划和科技项目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协调全国煤矿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组织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司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的培训发证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矿安全评估工作;负责为煤矿服务的其他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故调查司

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监督执法行为;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总工程师),正副司长职数10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6名 (司局级) 。

五、其他事项

(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综合性业务和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和组织培训等事务,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二) 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文,重要文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必要时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提出建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任免。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财务、发展规划和科技项目,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综合平衡后统一上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达并实施管理。

(三)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四)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9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承办机关及所属单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监督执法行为;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承担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规划科技司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生产协调司(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司)

  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联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的日常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监督管理一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二司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培训司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0名(含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14名(司局级)。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综合性业务和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和组织培训等事务,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二)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文,重要文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必要时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提出建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任免。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财务、发展规划和科技项目,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综合平衡后统一上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达并实施管理。

(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除工矿商贸行业外,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部门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取代这些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具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

  公安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调整,在下一步完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时进一步明确。

  (八)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