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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24 11:17: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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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档案局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2月12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林业自然保护区)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林业自然保护区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自然保护区档案是指自然保护区在维护生态平衡、物种保护、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标本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林业自然保护区档案工作是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在经费、库房、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人员

第四条 林业自然保护区的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设立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本保护区的全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工作。档案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其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及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七条 各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将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自然保护区各项工作的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并作为岗位责任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凡是林业自然保护区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归档保存。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保存。

第九条 珍稀、濒危物种科研档案和林业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及单项专业考察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是自然保护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明确专人负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第十条 标本档案是林业自然保护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查考和凭据作用。各林业自然保护区要认真做好标本的采集、加工、登记、归档工作,并要有完整的文字说明。对经过研究鉴定、公开发表的模式标本档案更要加强管理,完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几个单位联合开展的资源调查或科研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套完整的档案;协作单位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并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第十二条 对林业自然保护区科研成果、基建工程、设备安装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要把文件材料的完整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文件材料不完整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其制成材料应符合归档要求,字迹工整、图样清晰、书写材料优良、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归档的案卷应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在资源调查、科研课题、基建工程等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将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文书档案于次年6月底以前归档,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一年内先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暂存,一年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 林业自然保护区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林业自然保护区要有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及档案装具。库房内应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并有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鼠、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各林业自然保护区要根据本单位档案的种类和特点,编制《档案实体分类方案》,要求类目设置合理,分类层次清楚。

第十八条 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保护区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要逐步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在林业自然保护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档案法》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刻吸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下矿山通风是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必要数量的新鲜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舒适工作环境的根本措施。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前提。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是杜绝中毒窒息事故的保证。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大力开展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在通风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地下矿山企业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中毒窒息以及因盲目施救导致死亡人数增加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把加强机械通风作为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部署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地下矿山企业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深入分析本地区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现状,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对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尤其要严肃查处中毒窒息事故,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地下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直接负责。要实行通风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将通风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并定期检查考核。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通风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通风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地下矿山企业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矿日常通风安全管理以及通风检测、粉尘测定工作。要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风、测尘仪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从事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和挡风墙等)操作及维护,以及从事井下防尘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切实加强机械通风工作。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正常生产情况下,主要通风机应连续运转。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实施相应停风应对措施。每台主要通风机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应设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要有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主要通风机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和测试的主要通风机,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工程及管理制度,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加强建设项目通风安全管理工作。采用坑探的地质勘探企业,必须编制勘探期间通风安全设计,按设计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方式和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基建时期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确保井下作业场所获得足够的新鲜风量,在矿井通风系统形成前严禁投入生产。

(五)强化通风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地下矿山企业要根据井下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要建立主要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文件、通风系统图、日常检查维修记录以及通风系统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隐患排查治理、通风管理安全措施投入、特殊工种培训考核等记录档案资料。通风管理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六)加大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地下矿山企业要对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及维护保养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检测情况,炸药库、机电硐室通风情况,通风构筑物的建筑和维护情况,采空区、废弃巷道密闭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和整改期限。发现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大通风安全投入。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安排通风安全工程、通风设备设施更新和技措专项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技术力量进行通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采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装备,提高通风系统的科技含量。

三、严防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一)加强废弃矿井的安全管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废弃矿井、采空区等有关情况进行彻底排查,建立档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属的资源枯竭矿井、废弃井巷等实施闭坑、封堵;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井进行验收,确保关闭到位。对关闭和废弃矿井井筒要封闭、填实,平整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明显的永久性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废弃矿井和矿洞。

(二)加强采掘工作面和独头巷道、采空区通风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严禁采用扩散通风的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杜绝漏风,降低阻力,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的风筒。人员进入掘进工作面、采场进行作业前,必须用仪器进行检测,确保风量和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通风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并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部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暂时或永久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上山、天井及独头巷道,应及时用栅栏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先进行通风和空气成分分析,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及时密闭。

(三)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爆破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按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进行爆破作业。起爆前应认真检查爆破作业地点的情况,确认作业通道和撤离路线安全畅通、爆破后能有效通风、现场其他人员已经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爆破后必须先开动局部通风机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经检测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前,要由技术人员认真检查作业面有无盲炮、支护是否破坏等情况。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要有足够可靠的消防用水;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硐室、机修硐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硐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各种油类必须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盖;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以及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材料,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新。新建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木质支护材料,生产矿井要逐步淘汰木质支护。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采暖。在井下进行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应急管理,严防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一)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地下矿山企业要制定停电、反风、中毒窒息、火灾事故等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要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建立健全井下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系统,井口和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并经常检查维护,及时更新。

(二)加强应急知识培训和现场应急演练。地下矿山企业要对所有下井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知识培训,使下井人员了解通风安全管理基本知识,了解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分布及防范措施,熟悉所在作业场所的逃生路线、基本救生逃生方法、事故处理措施,并定期组织现场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施救制度。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并强制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施救程序以及施救奖惩制度。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要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有关区域人员要迅速撤离;在救援队伍到达前,抢救人员要按照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进入危险区域必须佩戴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测空气质量、保持危险区域局部通风机正常开启;严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盲目施救。对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等防护用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以及违章指挥盲目进行施救的要从严进行处罚,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制止盲目施救,没有造成事故伤亡人数增加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四)加强救援能力建设。各类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定救援协议。同时,要加强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先进的、专用的、特殊的救援装备。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有力、有效施救。

五、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履行“三同时”审查时,要依法依规对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情况严格审查。凡新建地下矿山初步设计中没有设计机械通风系统的,掘进工作面以及无贯穿风流的回采工作面没有局部通风设计的,没有要求制定炮烟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专篇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没有按初步设计安装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设备设施,或者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的,现场没有配备通风检测仪器仪表以及自救器等防护用品的,通风效果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予通过验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对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的地下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现场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查清辖区内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基本情况,督促企业完善通风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制定检查计划,突出检查重点,科学作出安排。要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通风管理机构、通风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管理情况,通风检测仪器和自救器的配备情况及检测记录,通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和职工应急演练及培训记录情况,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的地下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等。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薄弱环节、重大隐患等要重点跟踪,进行专项和定期督查。

(三)严格行政执法。对地下矿山企业通风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检测记录不完善,检测仪器和自救器配备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严肃调查处理每一起中毒窒息事故,对通风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章指挥施救,以及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的有关责任人,要严厉追究责任。要监督指导地下矿山企业认真分析每起中毒窒息事故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及时修订相关作业规程和工作制度,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六月八日

第六轮六方会谈团长会新闻公报

中国 朝鲜 日本等


第六轮六方会谈团长会新闻公报

(2007年7月20日,北京)


  一、2007年7月18日至20日,第六轮六方会谈团长会在北京举行。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朝鲜外务省副相金桂冠、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局局长佐佐江贤一郎、韩国外交通商部朝鲜半岛和平交涉本部长千英宇、美国国务院东亚和太平洋事务助理国务卿希尔、俄罗斯外交部大使罗满宁分别率团与会。武大伟副部长主持会议。

  二、会议回顾了第六轮六方会谈第一阶段会议以来的工作和进展,对各方为推进六方会谈进程所作出建设性努力表示满意,对各方就增进相互信任和改善相互关系进行富有成效的双边磋商和协调表示欢迎。

  三、各方为实现半岛无核化,实现有关国家关系正常化,实现东北亚地区持久和平与稳定,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气氛中,就六方会谈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坦诚务实的讨论,达成框架共识:

  (一)各方重申将认真履行在9·19共同声明和2·13共同文件中作出的承诺。

  (二)朝方重申将认真履行有关全面申报核计划和现有核设施去功能化的承诺。

  (三)相当于95万吨重油的经济、能源及人道主义援助将向朝方提供。

  (四)各方承诺将根据“行动对行动”原则履行各自在9·19共同声明和2·13共同文件中承担的义务。

  四、为落实上述框架共识,会议决定采取以下步骤:

  (一)8月底以前,分别召开朝鲜无核化工作组、朝美关系正常化工作组、朝日关系正常化工作组、经济与能源合作工作组和东北亚和平与安全机制工作组会议,讨论落实框架共识的实施方案。

  (二)9月上旬在北京召开第六轮六方会谈第二阶段会议,听取各工作组汇报,制定落实框架共识的路线图。

  (三)在第六轮六方会谈第二阶段会议后尽快在北京召开六方外长会议,确认履行9·19共同声明,推动落实2·13共同文件和框架共识,探讨加强东北亚安全合作的途径。